12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上,《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再次提交审议。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报告,最新的修订草案修改内容较多,除了加大处罚力度、进一步强调了媒体监督及责任,还对转基因标识、保健食品的备案等备受关注的议题也进行回应。
《食品安全法》是2009年6月起正式实施的。一年前,中国刚刚经历了震惊世界的“三聚氰胺”事件。《食品安全法》的出台为中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法律基础。今年6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首次审议全社会高度关注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这是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四年多来立法机关首次对其进行修改。
尽管草案一审稿在法律责任方面延续了近年来的高压姿态:在民事赔偿方面,消费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赔偿损失,可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罚金;在行政处罚方面,对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规定直接吊销许可证,并处最高为货值金额三十倍的罚款。但上述处罚仍仅限于经济处罚。
在二审稿中,不但提高了经济处罚力度,将罚款额度下限提升,再次提高违法成本,还增加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人身处罚的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在向会议汇报修改情况时称,对四类行为增加人身处罚,允许拘留责任人,分别为: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副食品;经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的;及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等。
此外,草案还加入了“明知他人违法生产经营食品仍提供场所者”的连带责任。
在《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中,正确处理个人、企业、市场、社会和政府五方在监管中的关系,实现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也成为其中一大亮点。
其中,公共舆论领域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是社会共治的主要内容之一。但在一审修订草案中,对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条件作出了明确的限制:“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能对社会或食品产业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事先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实。”在一审修订草案公布后,这一规定引发争议。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事先核实”的规定很可能会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瞒报、延报的隐患,形成信息的堵塞甚至扭曲,使得消费者失去知情权和社会监督渠道。
在二审草案中,“事先核实”的规定被删去,允许媒体对举报作出更快反应。与此同时,草案也规定,媒体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将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在执法层面,国家食品药品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法》修订专家指导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认为,地方政府要加强职能监管力度,承担起监管的首要责任,要整合监管资源,消除监管盲区,消除监管套利现象,铸造监管合力,形成工商、食品安全质检各部门无缝对接的合作机制。
《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划归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对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公安部门应履行的相应职责作出细化,确保权责分明。这被称为“有望终结‘九龙治水’乱象”。
然而,在刘俊海看来,虽然强调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作用,但其他相关部门也需要在法律的框架内发挥各自的作用,提升监管合力。他说:“不能说强调一龙治水,最后导致相关部门都不参与监管。”
除了整合政府行政资源及加大舆论监管之外,推动食品检测机构第三方化,切断食品检验机构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利益链条也被视作“协同共治”的内容。今年以来,国务院至少在五份文件中明确对检测机构改革提出要求,关键词便是“市场化”和“检管分离”。
就此,刘俊海建议,一定要强调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不能和检测企业搅到一起”。为扭转检测机构不公正的乱象,检测机构要建立黑名单制度和淘汰制度。对于不公正检测机构要取消其鉴定检测资格,才能保证检测机构的公信力。
针对近年来饱受争议的转基因食品问题,在二审草案中也做出了回应。
据人民网报道,在法律责任一章,草案规定:“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标识,有可能承担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到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各个档次的处罚,但其中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由县级以上食药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即可,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但对于以何等方式进行标识等问题,草案均未回答。
刘俊海在一审修订草案出台后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曾提出要对建立强制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此次二审草案就此进行回应,在他看来,这是出于对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尊重,以及避免转基因食品、非转基因食品产生不正当竞争的需要。
“相关规定要写得详细,具有可操作性,宜细不宜粗。包括标注产品是转基因,转基因含量是多少,如果食品中含有转基因的原料也要进行标注。”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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