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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中院发布典型案例,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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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中院发布典型案例,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

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坚持“法定刑期从重量、法定审限从速判”原则,对于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均判处实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原则,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治周末记者 仇飞

“2017年至2018年5月,全市法院共审结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99件119人,其中判处实刑103人(其中判处死刑5人),实刑判处率达到87%。”近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淮安市两级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情况,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淮安中院未成年人和家事审判庭庭长沙瑞新指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坚持“法定刑期从重量、法定审限从速判”原则,对于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均判处实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原则,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QQ“双簧计”诱奸多名少女

无良老师难逃法网

【基本案情】2016年6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某(案发时为淮安市洪泽区某中学老师)为寻求刺激,满足性欲,专门以十八岁以下的女性为对象,使用两个QQ号码分饰两个角色,一个角色用于骗取被害人信任,获得被害人真实身份资料,另一个角色采取以公布被害人裸照、编造恐怖故事、伤害被害人及其家人相威胁等方式,在淮安市洪泽区多个宾馆内,先后对张某某等7名被害人实施强奸。

【裁判结果】淮安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专门以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女学生为作案对象,采取言语威胁、恐吓等方式,胁迫多名少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张某某以言语威胁、恐吓方式,强制对一名未成年女生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张某某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某某以一审认定其强奸赵某某错误及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被告人利用互联网聊天交友软件诱骗多名未成年人与其见面后遭其性侵的刑事案件。通过该案可以看到,互联网、手机等移动通讯端在为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潜伏着危险,同时也暴露出未成年人“性教育”的缺失。作为未成年人,一定要分清网络和现实的区别,慎重交“网友”,注重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要随便泄漏自己的身份信息和照片。

老师教学时殴打学生致伤

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应担责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10日,在被告双语学校操场上,被告体育老师王某某与其学生原告孙某因口角发生纠纷,被告王某某抓住孙某肩膀并踢其左腿,将孙某摔倒在地,导致孙某左肱骨近端骨折。经法医鉴定,孙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2月15日,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某作为原告孙某的老师,与一名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发生口角后,理应对学生不当行为进行思想教育,而不是采取殴打方式进行惩治,故对原告孙某身体所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王某某已受到刑事处分,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被告王某某对原告孙某受伤而产生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被告王某某的过错程度,王某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双语学校对其教师管理未能尽到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其过错程度,酌定承担2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孙某和东方双语学校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王某某系上诉人淮安市东方双语学校聘用的教师,属于学校工作人员,其在教学管理期间,因口角纠纷致伤上诉人孙某的行为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该侵权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即淮安市东方双语学校承担。二审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淮安市东方双语学校赔偿上诉人孙某各项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学校老师教育方式不当而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对于孙某的损失,学校一方面因为对教师未尽到管理职责而承担着责任,但另一方面,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因其工作人员在教学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后可向具体侵权人追偿。一审直接划分,导致被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故二审予以改判。该案带给我们的意义是:防范及避免校园伤害不仅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还应当加强对人民教师师德和素质的提高。

少年课间嬉戏致人重伤

二审结合自首赔偿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2017年2月21日,某职业中学学生陶某某(案发时年满十五周岁)与其他同学课间玩耍时,用粉笔头砸中同学张某某,双方为此发生口角而相互扭打起来。其间,陶某某从口袋掏出折叠刀对张某某左胸部、左侧胸背部等部位进行捅刺,造成张某某重伤二级后果。事发后,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老师报警,陶某某被他人告知老师已报警后在教室等待,后被学校保卫人员带至校安全处,民警到达后将其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陶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考虑陶某某具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坦白等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一审法院围绕能否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委托当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到陶某性格内向、寡言少语,长期跟随奶奶一起生活,父亲在监狱服刑,母亲在外打工,家庭监管能力有限,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陶某某以自己具有犯罪时未成年、自首、积极赔偿等从宽处罚情节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二审判决认为,二审期间,陶某某亲属赔偿张某某五万元,并获得张某某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陶某某在案发后在他人告诉老师报警后即主观上认为已有人报案,在此情况下其选择在案发现场等待,在被带至校安全处时未有反抗行为,被警察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反映了其主观上将自己置身于司法机关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并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立法本意,故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二审改判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典型意义】本起是一起因未成年学生课间玩耍,发生口角后因冲动而引发的校园暴力刑事案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方面要坚持双向保护原则,一方面要保护未成年人犯罪人的权益,加强庭前调查,帮助构成犯罪的少年认识其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促使罪错少年接受教育,认罪服法,达到惩罚、教育、感化相结合的良好效果;另一方面要注重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注重被害人损失的弥补和双方矛盾的化解。

责任编辑:马蓉蓉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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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淮安中院发布典型案例,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

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坚持“法定刑期从重量、法定审限从速判”原则,对于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均判处实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原则,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法治周末记者 仇飞

“2017年至2018年5月,全市法院共审结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99件119人,其中判处实刑103人(其中判处死刑5人),实刑判处率达到87%。”近日,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通报淮安市两级法院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情况,并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淮安中院未成年人和家事审判庭庭长沙瑞新指出,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切实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案件,坚持“法定刑期从重量、法定审限从速判”原则,对于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般均判处实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惩罚为辅、教育为主原则,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QQ“双簧计”诱奸多名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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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16年6月至9月,被告人张某某(案发时为淮安市洪泽区某中学老师)为寻求刺激,满足性欲,专门以十八岁以下的女性为对象,使用两个QQ号码分饰两个角色,一个角色用于骗取被害人信任,获得被害人真实身份资料,另一个角色采取以公布被害人裸照、编造恐怖故事、伤害被害人及其家人相威胁等方式,在淮安市洪泽区多个宾馆内,先后对张某某等7名被害人实施强奸。

【裁判结果】淮安中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专门以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女学生为作案对象,采取言语威胁、恐吓等方式,胁迫多名少女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张某某以言语威胁、恐吓方式,强制对一名未成年女生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被告人张某某犯有数罪,应数罪并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张某某以一审认定其强奸赵某某错误及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被告人利用互联网聊天交友软件诱骗多名未成年人与其见面后遭其性侵的刑事案件。通过该案可以看到,互联网、手机等移动通讯端在为人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潜伏着危险,同时也暴露出未成年人“性教育”的缺失。作为未成年人,一定要分清网络和现实的区别,慎重交“网友”,注重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要随便泄漏自己的身份信息和照片。

老师教学时殴打学生致伤

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应担责

【基本案情】2015年11月10日,在被告双语学校操场上,被告体育老师王某某与其学生原告孙某因口角发生纠纷,被告王某某抓住孙某肩膀并踢其左腿,将孙某摔倒在地,导致孙某左肱骨近端骨折。经法医鉴定,孙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2月15日,王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某作为原告孙某的老师,与一名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发生口角后,理应对学生不当行为进行思想教育,而不是采取殴打方式进行惩治,故对原告孙某身体所受到的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王某某已受到刑事处分,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被告王某某对原告孙某受伤而产生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承担赔偿责任,结合被告王某某的过错程度,王某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双语学校对其教师管理未能尽到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其过错程度,酌定承担20%的赔偿责任。宣判后,孙某和东方双语学校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被上诉人王某某系上诉人淮安市东方双语学校聘用的教师,属于学校工作人员,其在教学管理期间,因口角纠纷致伤上诉人孙某的行为属于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该侵权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即淮安市东方双语学校承担。二审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淮安市东方双语学校赔偿上诉人孙某各项损失。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学校老师教育方式不当而引起的健康权纠纷案件。对于孙某的损失,学校一方面因为对教师未尽到管理职责而承担着责任,但另一方面,学校作为用人单位,因其工作人员在教学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后可向具体侵权人追偿。一审直接划分,导致被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保障,故二审予以改判。该案带给我们的意义是:防范及避免校园伤害不仅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还应当加强对人民教师师德和素质的提高。

少年课间嬉戏致人重伤

二审结合自首赔偿减轻处罚

【基本案情】2017年2月21日,某职业中学学生陶某某(案发时年满十五周岁)与其他同学课间玩耍时,用粉笔头砸中同学张某某,双方为此发生口角而相互扭打起来。其间,陶某某从口袋掏出折叠刀对张某某左胸部、左侧胸背部等部位进行捅刺,造成张某某重伤二级后果。事发后,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老师报警,陶某某被他人告知老师已报警后在教室等待,后被学校保卫人员带至校安全处,民警到达后将其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陶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考虑陶某某具有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坦白等情节,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一审法院围绕能否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委托当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到陶某性格内向、寡言少语,长期跟随奶奶一起生活,父亲在监狱服刑,母亲在外打工,家庭监管能力有限,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陶某某以自己具有犯罪时未成年、自首、积极赔偿等从宽处罚情节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对其从轻处罚。二审判决认为,二审期间,陶某某亲属赔偿张某某五万元,并获得张某某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陶某某在案发后在他人告诉老师报警后即主观上认为已有人报案,在此情况下其选择在案发现场等待,在被带至校安全处时未有反抗行为,被警察抓捕时亦无拒捕行为,反映了其主观上将自己置身于司法机关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并在接受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立法本意,故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二审改判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典型意义】本起是一起因未成年学生课间玩耍,发生口角后因冲动而引发的校园暴力刑事案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一方面要坚持双向保护原则,一方面要保护未成年人犯罪人的权益,加强庭前调查,帮助构成犯罪的少年认识其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促使罪错少年接受教育,认罪服法,达到惩罚、教育、感化相结合的良好效果;另一方面要注重被害人权益的保护,注重被害人损失的弥补和双方矛盾的化解。

责任编辑:马蓉蓉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