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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年,我希望这件事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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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5年,我希望这件事不再发生

现实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并不完善。

说起“性骚扰”、“性侵”、“强奸”等关键字,你脑子里第一闪现出的是什么? 

滴滴司机性侵女乘客?

被拐到大山的“最美教师”?

还是被人轮奸致死的印度女童?

去年轰动了整个欧美娱乐圈的 #MeToo运动,让不少女性开始不耻于说出:我是性侵犯的对象,我受到了伤害,我要捍卫我的权利!

但在我们的记忆与话语里,这场声势浩大的声援活动,似乎只给受伤害的男性留了一个狭小而冷漠的空间。

电影《追风筝的人》,哈桑被男地痞强暴

在很多人的心目中,男性的性权利是不会遭到侵犯,更有甚者会发出“男性被女性强奸?那岂不是爽爆了!”的论调。 

是的,在大多数人心中,性犯罪的画像仅是一双伸向女性的魔爪。 

可当我们聚焦“男性遭受性侵”,我们将被潮水般的事实吞没!

性犯罪问题答疑

本周小伞君发布过的文章《儿子被连续性侵 6 次,父母都没发现?!》中,不少读者都对国内性犯罪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尽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问题一:“人都死了,没有强奸罪,难道故意伤害罪也没有?”

橙律师:我国刑法只认可女性(包括女童)被强奸,而不认可男性(包括男童)被强奸。

在这个大的立法基调下,类似不满 14 周岁的男童被鸡奸,还可以猥亵儿童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被害人已年满 14 周岁,除非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

问题二:为什么男性被强奸没有相关的制裁措施?

橙律师:这个问题的提法不太准确,男性被性侵也是有制裁措施的,只是无法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而已。

将男性和男童排除在强奸罪之外,确实是一个让人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因为这本身就是对男性(包括男童)是一种歧视。

问题三:在互联网这个大时代,犯罪手段多种多样。为了维护幼童的身心健康,除了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之外,还有什么是我们平时就可以做到的?

橙律师:除了法律制度完善,其他如普法宣教、性教育和安全教育、性别平等意识和儿童权利意识培训、实操应对和处理技能强化培训等等。

总之,学校、家庭、社会和国家应该形成多位一体的立体防治机制。

坏人不会因为你的性别放过你

根据联合国 2013 年关于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男子和暴力问题的多国研究发现发现:3 %的受访中国男子承认曾被同性强奸。

而根据广东疾控中心的抽样调查:“青少年中男生的性危害防范意识较缺乏。无论是高中、职校学生,还是大学生,每 100 个男生中,就有 2、3 个有被迫的性行为,是女生的 2.2 ~ 2.3 倍。”

并非所有人都有坦陈伤痕的勇气,真实数据可能比这个更高。

2017 年,西安某大学生猥亵同校男生致受害人肛周损伤,一审获刑两年。

2015 年,云南男老师猥亵 15 男生,致其中 1 人肛门撕裂住院。

2011 年,陕西省潼关县男童遭同性强奸致死,据举报“可能糟蹋了七八个男娃”。

由于性别刻板印象的存在和对阳刚气质的推崇,遭到性侵害的男性可能遭到二次伤害。

《熔炉》,民秀被变态老师猥亵

强奸男性治罪,目前依然是我国《刑法》的一个空白点。

根据通行的理论,“性犯罪”的内涵应当具备几个关键要素:

违背他人意志;

侵犯他人性自主权;

具备直接主观故意以及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实际上,从基本人权的平等保护角度出发,对男性性自主权侵犯的行为如果满足以上条件,也应该得到相应的惩戒。

但不得不承认,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并不完善。

 

电影《不良教育》,神父利用职务之便性侵男童

我国强奸罪的对象目前仍然仅局限于女性,这意味着在违反男性意志强迫其实施性行为时,无法得到保护。

“男性是性的主动方”本身就是一种固有观念,所以很多时候“违反男性意志强迫其实施性行为”会显得难以理解。

但从生物学角度,男性的生理反应并非只来源于主观意志,完全有可能来源于酒精、麻醉、药物或者物理刺激。

尽管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修改不尽全面,但这样的小修小补是无法完全适应实践需求。

相比最高可达死刑的强奸罪(目前对象仅为女性),这样程度的惩戒很难达到足够的震慑力,也难以充分评价已满足强奸条件的侵犯行为。 

随着性别平等观念的深入,男性在性方面已经不再是唯一且绝对的主导方。

因此,性侵犯的对象便不可能仅是女性。

完善刑法体系的必经之路

由于女权主义运动、同志平权运动及性革命产生于发展较早,以美国为首等西方国家对于性犯罪的刑法体系相对完善,对于我国的立法也将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美国法学会在 1962 年制定的《模范刑法典》,对传统刑法理论中“强奸罪实行主体只能是男性”的定义进行了突破。

明确表示在强制性交过程中,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主动,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虽然《模范刑法典》是学术著作而非法典,但它对美国的刑事立法起到了很大影响。

2012 年 1 月,在时代潮流、妇女权利组织和同性恋权益维护组织的呼吁,以及达到精确统计性犯罪数据目的等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下,奥巴马政府扩大“强奸”一词的定义,首度把男性列入受害人。

无论任何原因、有无使用暴力,只要未取得受害者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就属于强奸。

这一举措被评价为“对于遭受强奸的男性来说是种迟到的正义”。

据《星岛日报》报道,2018 年 3 月,一名到夏威夷当交换生的日本男生被从去年 10 月至今年 2 月,被“寄宿妈妈”性侵至少 10 次。

受害人因头部受伤无法自行如厕、换衣服,寄宿妈妈趁机对其进行强暴,甚至威胁他如果反抗或者说出此事,要反控他强奸。

然而根据该地区法律,该“寄宿妈妈”近日得到了 7 项性侵罪控诉,保释金高达 60 万美元的的结果。

在 2017 年,日本政府 7 日经内阁会议决定,将现设的强奸罪罪名改为“强制性交等罪”,并将受害者的界定范围扩至“女子”以外。

而且不限于发生性交行为的“奸淫”,其他类似行为也成为处罚对象。

拳王泰森一贯凶悍强硬,甚至曾在赛场上公然咬下对手的一块耳朵。

但即使是“Iron Mike”,也在多年后坦陈在 7 岁时遭遇陌生人性侵给自己带来长久的创伤。

泰森评价此事让自己“学会了强硬”。

我们无理由寄希望于所有遭遇侵犯的男孩,通过学习自卫手段或者变得“强硬”来抵抗伤害,正如我们不应当劝解女孩晚上不出门、夏天“多穿点”一样。

我们真正需要的,是通过完善的制度来防范犯罪的发生,并在伤害发生后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并使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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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观点仅代表特约作者个人观点,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作者

罗宾何

法学背景,互联网行业,关注性别平等及儿童权益保护的写作者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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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并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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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司机性侵女乘客?

被拐到大山的“最美教师”?

还是被人轮奸致死的印度女童?

去年轰动了整个欧美娱乐圈的 #MeToo运动,让不少女性开始不耻于说出:我是性侵犯的对象,我受到了伤害,我要捍卫我的权利!

但在我们的记忆与话语里,这场声势浩大的声援活动,似乎只给受伤害的男性留了一个狭小而冷漠的空间。

电影《追风筝的人》,哈桑被男地痞强暴

在很多人的心目中,男性的性权利是不会遭到侵犯,更有甚者会发出“男性被女性强奸?那岂不是爽爆了!”的论调。 

是的,在大多数人心中,性犯罪的画像仅是一双伸向女性的魔爪。 

可当我们聚焦“男性遭受性侵”,我们将被潮水般的事实吞没!

性犯罪问题答疑

本周小伞君发布过的文章《儿子被连续性侵 6 次,父母都没发现?!》中,不少读者都对国内性犯罪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尽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问题一:“人都死了,没有强奸罪,难道故意伤害罪也没有?”

橙律师:我国刑法只认可女性(包括女童)被强奸,而不认可男性(包括男童)被强奸。

在这个大的立法基调下,类似不满 14 周岁的男童被鸡奸,还可以猥亵儿童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被害人已年满 14 周岁,除非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

问题二:为什么男性被强奸没有相关的制裁措施?

橙律师:这个问题的提法不太准确,男性被性侵也是有制裁措施的,只是无法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而已。

将男性和男童排除在强奸罪之外,确实是一个让人难以理解的法律规定,因为这本身就是对男性(包括男童)是一种歧视。

问题三:在互联网这个大时代,犯罪手段多种多样。为了维护幼童的身心健康,除了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之外,还有什么是我们平时就可以做到的?

橙律师:除了法律制度完善,其他如普法宣教、性教育和安全教育、性别平等意识和儿童权利意识培训、实操应对和处理技能强化培训等等。

总之,学校、家庭、社会和国家应该形成多位一体的立体防治机制。

坏人不会因为你的性别放过你

根据联合国 2013 年关于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男子和暴力问题的多国研究发现发现:3 %的受访中国男子承认曾被同性强奸。

而根据广东疾控中心的抽样调查:“青少年中男生的性危害防范意识较缺乏。无论是高中、职校学生,还是大学生,每 100 个男生中,就有 2、3 个有被迫的性行为,是女生的 2.2 ~ 2.3 倍。”

并非所有人都有坦陈伤痕的勇气,真实数据可能比这个更高。

2017 年,西安某大学生猥亵同校男生致受害人肛周损伤,一审获刑两年。

2015 年,云南男老师猥亵 15 男生,致其中 1 人肛门撕裂住院。

2011 年,陕西省潼关县男童遭同性强奸致死,据举报“可能糟蹋了七八个男娃”。

由于性别刻板印象的存在和对阳刚气质的推崇,遭到性侵害的男性可能遭到二次伤害。

《熔炉》,民秀被变态老师猥亵

强奸男性治罪,目前依然是我国《刑法》的一个空白点。

根据通行的理论,“性犯罪”的内涵应当具备几个关键要素:

违背他人意志;

侵犯他人性自主权;

具备直接主观故意以及行为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实际上,从基本人权的平等保护角度出发,对男性性自主权侵犯的行为如果满足以上条件,也应该得到相应的惩戒。

但不得不承认,我国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对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并不完善。

 

电影《不良教育》,神父利用职务之便性侵男童

我国强奸罪的对象目前仍然仅局限于女性,这意味着在违反男性意志强迫其实施性行为时,无法得到保护。

“男性是性的主动方”本身就是一种固有观念,所以很多时候“违反男性意志强迫其实施性行为”会显得难以理解。

但从生物学角度,男性的生理反应并非只来源于主观意志,完全有可能来源于酒精、麻醉、药物或者物理刺激。

尽管 2015 年《刑法修正案(九)》对强制猥亵、侮辱罪的修改不尽全面,但这样的小修小补是无法完全适应实践需求。

相比最高可达死刑的强奸罪(目前对象仅为女性),这样程度的惩戒很难达到足够的震慑力,也难以充分评价已满足强奸条件的侵犯行为。 

随着性别平等观念的深入,男性在性方面已经不再是唯一且绝对的主导方。

因此,性侵犯的对象便不可能仅是女性。

完善刑法体系的必经之路

由于女权主义运动、同志平权运动及性革命产生于发展较早,以美国为首等西方国家对于性犯罪的刑法体系相对完善,对于我国的立法也将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美国法学会在 1962 年制定的《模范刑法典》,对传统刑法理论中“强奸罪实行主体只能是男性”的定义进行了突破。

明确表示在强制性交过程中,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主动,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虽然《模范刑法典》是学术著作而非法典,但它对美国的刑事立法起到了很大影响。

2012 年 1 月,在时代潮流、妇女权利组织和同性恋权益维护组织的呼吁,以及达到精确统计性犯罪数据目的等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下,奥巴马政府扩大“强奸”一词的定义,首度把男性列入受害人。

无论任何原因、有无使用暴力,只要未取得受害者同意而与之发生性行为,就属于强奸。

这一举措被评价为“对于遭受强奸的男性来说是种迟到的正义”。

据《星岛日报》报道,2018 年 3 月,一名到夏威夷当交换生的日本男生被从去年 10 月至今年 2 月,被“寄宿妈妈”性侵至少 10 次。

受害人因头部受伤无法自行如厕、换衣服,寄宿妈妈趁机对其进行强暴,甚至威胁他如果反抗或者说出此事,要反控他强奸。

然而根据该地区法律,该“寄宿妈妈”近日得到了 7 项性侵罪控诉,保释金高达 60 万美元的的结果。

在 2017 年,日本政府 7 日经内阁会议决定,将现设的强奸罪罪名改为“强制性交等罪”,并将受害者的界定范围扩至“女子”以外。

而且不限于发生性交行为的“奸淫”,其他类似行为也成为处罚对象。

拳王泰森一贯凶悍强硬,甚至曾在赛场上公然咬下对手的一块耳朵。

但即使是“Iron Mike”,也在多年后坦陈在 7 岁时遭遇陌生人性侵给自己带来长久的创伤。

泰森评价此事让自己“学会了强硬”。

我们无理由寄希望于所有遭遇侵犯的男孩,通过学习自卫手段或者变得“强硬”来抵抗伤害,正如我们不应当劝解女孩晚上不出门、夏天“多穿点”一样。

我们真正需要的,是通过完善的制度来防范犯罪的发生,并在伤害发生后保障受害人的权利并使施暴者得到应有的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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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观点仅代表特约作者个人观点,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作者

罗宾何

法学背景,互联网行业,关注性别平等及儿童权益保护的写作者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