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轩
社交媒体已经成为许多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工具。虽然人们对于社交媒体以及很多互联网工具的使用已经驾轻就熟,但是由于法律及相关制度具有滞后性,用户与这些互联网产品、账号之间法律关系出现变化后,所引发的矛盾也日渐突出。
例如,当某个社交媒体的注册用户不幸身故,那么其注册的社交媒体账号应作何处理?他人是否有权继续使用原有账号密码进行登录操作?或者其继承人是否有权通过其他方式承继登录、查看、使用该账号……这些都会成为非常现实的问题。近日德国某法院的一次裁判,或许能为我们提供启发。
事件源于2012年的德国,一位年仅15岁的花季少女在一起火车交通事故中丧生。女孩悲痛中的父母对女孩的死因持有异议,他们想尽一切办法搜集线索,试图弄清楚女儿的身亡究竟是因为自杀,还是源于一场普通的交通事故。于是他们尝试着登录女儿的社交媒体账号。
据悉,他们的女儿曾经注册并经常使用一款风靡世界的社交媒体。因为女儿注册该社交媒体时尚未成年,她需要在注册时向父母告知用户名和密码,所以此时看来,女孩的父母应当能够顺利的登录女儿的账号查看历史记录,从而找到女儿死因的蛛丝马迹。
但是,此时他们发现,女儿的社交媒体账号已经由普通账号转为了纪念账号(Memorial page)。所谓纪念账号,是该社交媒体针对已故用户推出的页面,由已故用户的亲朋好友向社交媒体申请,申请通过后,该用户的页面和功能都会因此发生变化。纪念账号页面主要用于悼念,同时也避免他人登录账号或盗取账号,以已故用户的名义诈骗。不过,纪念账号无法查看历史记录,这就意味着即便他们掌握着女儿社交媒体登录名和密码,也无法像以前那样登录并查看账户内的历史记录。
这对父母随即与该社交媒体沟通,希望能够登录他们女儿的账户。而社交媒体的经营者则认为,女儿账号中的历史记录是女儿的隐私,他们不应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注册用户的隐私,因此拒绝了这对父母的请求。但该社交媒体允许用户指定委托人,帮助用户在其过世后打理账户,委托人可以有条件的进行发帖、添加好友、更换头像等操作,但是不能删除用户生前发布的信息,也不能查阅用户生前发的私信。多次协商未果后,这对父母将该社交媒体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他们查看女儿在社交媒体发布的历史记录。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基于继承的理由,支持了这对父母的诉讼请求,判决这对父母作为继承人,有权继承女儿的社交媒体账号及其信息,社交媒体应当允许他们登录并查看账户历史记录。
该裁判作出后,社交媒体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则作出了有利于社交媒体的裁判。二审法院认为,社交媒体的账户历史记录属于女儿的隐私,而女儿的隐私权超越了继承权,因此,父母无权登录女儿的社交媒体账号查阅历史记录。
这对父母不服二审裁判,继而上诉至终审法院。日前,终审法院下达最终裁判,重新支持了这对父母的诉讼请求。终审法院认为,已故者的社交媒体账号中的私信等数字内容就像信件、书籍和日记一样,应当在其所有者故去后被转交给继承人,因此,女孩的父母有权获得她生前发送的私信。
该项裁决作出后,该社交媒体也对此作出了回应,称“尊重但不接受此项判决”。据英国广播公司报道,该社交媒体认为,查看私信不仅涉及到了死者的隐私,还会涉及到与死者对话的其他人的隐私。而社交媒体也承认,权衡亲属的意愿与保护第三方隐私的义务,是他们遇到的最棘手的问题,他们将分析这一判决以评估其全部含义。
该案件虽然发生在遥远的德国,但案件本身与我们并不遥远。查阅已故亲属的私信看似是一件小事,却是蓬勃发展的互联网工具数字信息所遭遇问题的冰山一角。相信这起案件将会对全球互联网以及数字信息的继承带来深刻的影响。据了解,现在我国几家用户量较大的网络社交媒体以及互联网产品的使用规则或用户协议中,均未涉及到用户身故后,所拥有账户及账户内数字信息的继承与获取问题。以德国案件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应当得到如下启发与思考。
思考一:我国法律制度下,继承人是否可以要求获取被继承人的数字信息?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数字信息的获取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经德国案件的启发,可以通过两条思路尝试讨论继承人获取被继承人账户的数字信息。
一方面,将数字信息确认为继承法第三条中的“财产”,照此思路,继承人当然可以获取被继承人的数字信息。但是在现行法律制度下,仅仅对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有条件地加以保护,但是像私信、聊天记录、朋友圈、表情等不具备知识产权的数字信息,仍很难被归为“财产”的范畴。
另一方面,用户注册使用账户,和互联网、数字服务提供者具有合同关系,且是具备高度人身属性的合同,那么在用户身故后,其继承人是否有权继承其依据合同享有的权利。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此种方式也很难获得支持。这主要在于依据高度人身属性的合同所享有的权利,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中明确的“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由此可见,获取被继承人账户中的数字信息,目前还没有较好的法律途径。
思考二:涉及的隐私问题如何保障?
在法律制度无法支持的情况下,继承人获取被继承人数字信息还存在着另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即此举是否会侵犯被继承人以及与被继承人私信的其他人的隐私。
对此,我们可以参考德国案件的裁判逻辑,即数字内容就像信件、书籍和日记一样,应当在其所有者故去后被转交给继承人。事实上,私信类的数字内容完全可以参照信件来考虑,其与信件的主要区别在于即时性、载体数字性、可插入图片视频的多媒体性。抛开图片及视频的内容,二者的内容在隐私上差别较小。因此,继承人既然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书信,那么就应当同样可以获取被继承人的数字内容,不过由于两者载体存在差异,出于保护隐私的考虑,对此应加以一定的限制。
思考三:在现行法律制度下如何进行法律关系的调整?
应当在制度上支持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数字信息的获取。但是立法是国之根本,轻易地、不加区别地赋予数字内容更多法律意义显然是武断的。但是从德国案例的启发来看,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这类问题是有可能解决的。
那就是适当引入数字工具账号的代理人及纪念账号制度。德国案例中,对于被告采取的纪念账号制度和代理人制度,我们应当予以肯定。此举既可以为生者悼念逝者提供一个平台,以一种文明、绿色的方式寄托生者对于逝者的哀思,同时根本上避免网络诈骗、恶作剧的出现。在此基础上,也应当考虑大胆尝试代理人制度直接转换为指定继承人(此表述为便于理解,并非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意义上的“继承人”,下同)制度,继承人继承的并非是账户本身,而是对账户中的数字信息、财产等予以继承。试想如果逝者生前所用账户中储存的并不仅仅是私信、聊天记录,还含有其创作的享有著作权的数字信息,而这些信息不能被其继承人继承的话,那么与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是相悖的。
可以说,目前,我国拥有庞大的互联网用户,今年年初,某国内社交媒体即宣布活跃用户量突破10亿。与此同时,互联网用户的年龄结构也从此前单纯的中青年阶层逐步扩大,此类继承人需登录被继承人账户以及获取数字信息的需求必然大量出现。
与此同时,目前,很多互联网产品多为集成化服务,例如,社交软件可以购买理财产品、转账、捆绑会员卡、公交卡、储值卡、缴纳各种税费。也就是说,很多用户的账户里,已经不仅仅存在无法被确认为“财产”的数字信息,还有实实在在的财产。在这种现状下,推进用户账户及数字信息的继承人获取制度已经迫在眉睫,而以合同方式建立账号继承人制度应当为最高效的解决方案,国内互联网企业可以通过订立合同的方式先做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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