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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逸星:中资企业投资印度的五大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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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逸星:中资企业投资印度的五大法律风险

印度法律体系低效、法律滞后、政权的统一性和执行力存在巨大风险、政府诚信度低下,以及对中国带有民族情绪,是中资企业在印度需要关注和防范的五大法律风险。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作者刘逸星,系兰迪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政法学院研究员,拥有国立台湾大学获得博士学位,资深证券律师,专注印度海外投资十几年。文章转自兰迪律师事务所公号“ 印度兰迪LANDING”,已获作者授权。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相对于GDP只有中国五分之一左右的印度而言,中国的科技优势、产能过剩、资金雄厚等因素都成为中国企业蜂拥而至印度进行投资的驱动力。印度十几亿人口的巨大消费市场、平均年龄25岁的廉价劳动力资源、90年代才开始改革开放的后起之势等都成为中国企业看好印度的强劲理由。

然而,历史上延续了大几十年的战争纠葛、政治恩怨、民族情绪,导致中国对印度的了解非常粗浅,乃至经常误解误读。无论学术界还是媒体界对印度的研究与理解的程度,远不及两大国之间应该具备的基本要求。以法条的普及性为例,我们几乎穷尽翻译了英美几千部法律,但至今,除了《宪法》、《公司法》之外,印度的基本法律被翻译过的不会超过五部;以留学趋势来看,我们有几万法律人留学过英美,但至今,到印度学习法律的人,不过寥寥七八人。

印度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历史悠久的特殊国度,同时又处于社会急剧转型和经济改革开放加速的大时代,两大宗教的冲突、东西方文明的碰撞、传统与现代的拉锯都会在法律层面上聚焦显现。这些因素也导致了印度法律的复杂性、悖论性和不稳定性。

国际投资贸易规则基本是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下,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在市场准入、权力与权利的获得、经营行为规范和权益保障等方面所能依赖的最重要的力量和手段。鉴此,和参与游戏之前务必理解游戏规则相同的道理,了解投资国的法律体系是海外投资企业人士的必修课之一。通过媒体、影视、小说等,我们往往都潜移默化地被“科普”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然而,近乎贫瘠的了解印度法律体系的渠道与体裁使得绝大多数的企业人士在踏入印度之前,对印度的法律体系毫无概念,甚至很多情况下总是试图将中国法的规则生搬硬套到印度的大环境下。

本文将根据笔者十几年关注研究印度法律的粗浅心得,以及印度兰迪律师事务专注服务中资企业投资印度的实践经验与几百个真实案例的统计分析后,做出以下概括性风险提示:

1.印度法律体系的效率性风险

“中国效率”是中国经济的代名词之一,“高效率”也自然是中国企业海外的绝对竞争优势之一。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印度社会的农耕结构与封建遗绪对印度效率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农耕社会的不紧不慢、封建社会的繁文缛节、官僚办事拖宕都不折不扣地反映在印度的立法、司法、行政体系上。例如中国银行印度分行设立一事,早已不存在经济价值取向、投资管控政策上的障碍,此事的“抓紧落实”也写入两国最高领导人会面时的备忘录中,但印度官僚体系下的各种法律程序,让该事项来来回回折腾了五六年之久。又如,印度的普通法体系是英国人在几百年前对印殖民期间直接予以嫁接的西方农耕时期的程序。因为没有审判期限,一个案件开庭几十回、拖上几十年是司空见惯的。世界银行每年度的科学调研数据均显示“孟买法院审理经济案件的结案时间是上海法院的两倍以上”。印度法院历年积压的案件高达30万件,若按现有的审判速度,单就积压案件仍需四、五百年的时间才可能清理结案。

中国企业在投资印度、计算成本时,往往忽略了这种“效率性的时间成本”。从限制行业的准入审批、日常经营证照的获取、维权诉讼等与法律程序效率相关联的事项会占很大的比重,一旦忽略这种时间、效率的成本,往往就会大幅削弱竞争力和利润空间。

2.印度法律的滞后性风险

在印度国大党占据国会多数席位优势、尼赫鲁父女担任总理的三十来年间,印度都在践行保守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道路。英国人殖民印度期间,通过法治立法方式保留或延续了大量的封建社会管理习惯。计划经济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法律都具有明显的严厉社会管控的落后性,所以迄今为止,印度至少有三千部法律与现代社会的发展格格不入。90年代开始大幅度改革开放后,拉奥总理期间已经废止了近600部法律,莫迪总理手上也废止了大几百部法律,但仍然有近两千部旧法在阻碍着印度社会的健康发展。

这些仍然有效,并影响当下经济活动的法律有:《1898年印度邮政法》规定只有政府才有权通过邮递的方式从事邮政业务。中国的这么多快递公司急迫地想分享印度快递市场的巨大蛋糕,但却没有足够的胆量地像印度本土企业一样“规避”法律,将“邮件”称为“物件”;《1911年煽动性聚会防治法》限制任何舞池超过10对以上舞者。对于有计划投资酒吧、KTV等娱乐业的中国投资者而言,如果忽视该法,就有囹圄之灾;根据《1934年飞行器方案》,也许你会经验主义地认为销售试飞无人飞机等玩具无需获得印度政府的特殊准许,但千万别忘了,根据该法,纵使是在广场上玩耍风筝也需要获得政府批准。

3.印度法律的宪政性风险

评判一个国家的宪政是否稳定,无非以是否民主选举、是否政党轮替、是否司法独立、是否具有违宪审查机制等为主要检验指标。若仅以以上这些要素考评,完全有理由认为印度是民主宪政的国家,其政局的稳定性也是可乐观预期的。纵观历史,印度建国六十多年,政治纷争中,只启动过一次的全国宵禁。任何大大小小的政治纠葛都在权威司法的框架下得以平和落幕。

印度政局虽然极其稳定,但印度政权的统一性和执行力却存在巨大的风险。在英国人一统印度之前,这块土地上散落着562个大小不一的土邦王国。印度统一建国成为一个单一制中央政府的国家,但并未大刀阔斧地整合中央权力。无论立法权、司法权还是行政权,中央与地方分权自治处于势均力敌的格局。根据宪法规定,中央独享90项立法权,地方议会独享60项立法权,中央与地方共享的立法权有40多项。由于印度存在一千多个地方政党、一千多种地方语言,加之地方封建大家族势力的盘根错节,印度中央政府的统一性和执行力明显地削弱。

由此,在经济层面上,反映为“全国市场的统一性不强、中央政令法规的执行力极弱”。例如,自拉奥政府开始,印度中央政府批准了两百多个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几十年过去了,真正落地运营的不足30%。全国教材无法统一、各邦电器插头标准不一、喝酒屠牛是否入罪、县与县之间和邦与邦之间的基础设施建设难以启动等等现象,在大部分上原因上也应归咎于这个宪政缺陷。例如,纵使莫迪政府破天荒地让两大党及地方各政治力量形成共识地通过全国GST税法的统一,但就该税法的落地实施,因各地立法、司法、行政的独立性,仍然导致了税目与执法尺度力度的巨大差异。

4.印度社会诚信的风险

一个国家法治环境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政府与民众的诚信度。对一个从事海外投资贸易的企业而言,所在国政府的诚信度往往决定投资贸易的利润高低乃至生死存亡。例如FDI准入政策和关税幅度变化的随意性,都可能导致一个外商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印度政府的诚信度低下,最明显的事例就是表现在税收和土地提供等招商政策的空头许诺。作为一个急于改善民生和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中国家,印度政府的财政赤字和入不敷出是客观必然,由此也导致了印度政府频繁提高关税等各种税赋。政府不兑现招商时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成为被告的案件层出不穷。因为印度土地的私有性质,因土地问题引发的不同政治势力领导鼓动的农民抗争活动频繁,所以也必然导致政府屡屡无法兑现给投资者提供土地的承诺。很多中国企业轻易相信印度政府的“空头支票”,因政府方的原因而导致项目建设延宕三五年开工生产的案例不下十来起。

选择合资、贸易往来、履行合同都无法避免地受到合同相对方的诚信度的绝对影响。印度社会的诚信度到底如何?世界银行近五年对世界贸易合同履行程度的科学调研数据可见一斑。近五年来,中国企业的国际贸易合同履行的诚信度一直高列在世界各国的前七八位,而印度企业的国际贸易合同履行率却垫底在一百八十位左右。根据在全球有几十个分支机构,专注服务于中资企业的兰迪律师事务所常驻印度的中国顾问的样本统计数据:“中资企业与印度股东之间的纠纷率在70%以上。中印贸易合同、印度方的欺诈和违约率明显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好几倍。其中原因,或许是印度社会转型期的资金紧缺,或许是印度司法对非诚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严重不够”。最能说明印度诚信度的事例之一,是印度律师协会向媒体公开承认:“印度有30%以上的律师持有假文凭”。以捍卫正义诚信为己任的律师业尚且如此,何况印度社会其他群体的诚信度,想必也是不言而喻了。

5.对中国的民族情绪风险

中印两国的历史政治战争恩怨,国际舞台竞争的瑜亮情结,难免导致很多印度政治精英对中国怀有较深的民族情绪。从FDI开放政策的限制性规定,印度本地保护主义使得许多行业限制外国企业进入,甚至是完全禁止外资企业在当地从事相关业务。在客观需求上,印度绝对是渴望外国企业的资金技术,但在主观愿望上,印度又设置种种障碍限制外资企业进入一些领域。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即便中资企业满足有关FDI的准入门槛,在审批过程中,作为中资企业难免遭遇各种主观偏见的杯葛。复星集团收购一个医药生产的企业,即被拖入“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的一年多的审查程序。

在印度中央政府立法层面上,在印巴战争和中印边境冲突之后,为处理当时印度中央政府对巴基斯坦和中国公民根据相关政令接管(或没收)的财产,1968年《敌国财产法》将巴基斯坦和中国这两个国家列为敌国,将其财产划入“敌国财产”的概念内,由印度敌国财产接管处 Custodian of Enemy Property for India(CEPI)负责监管和托管。而2016年《敌国财产法》修正法案实则是为了延续印度敌国财产监管局对中印战争及印巴战争敌国财产监管的授权,换言之是为了明确CEPI对敌国财产监管的合法性。此外,在修正案中也进一步明确此前监管之财产,其后代将无权予以继承。如此偏见的立法,完全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程序正义、国际公认准则等现代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2016年修正案生效后,尤其去年在洞朗争议期间,中印关系尤显微妙,中国企业在印财产是否会被视为敌国财产让许多中国企业感到恐慌。驻印的十几家大企业纷纷要求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解答中国企业在印财产的安全性问题。

在执法层面上,最能体系印度对中国带有民族情绪的就是反倾销领域。自1995年加入WTO至2016年,印度总共对中国企业发起194起的反倾销案件。中国是在印度贸易伙伴国中被采取反倾销措施比例最高、惩罚性征税比例最高的国家。

上述的五大点印度法律风险的存在,与中国企业的投资贸易有着最直接的关联性。对任何一个风险点的评估不足或防范不到位,都完全可能大幅度地影响经营利润,乃至攸关投资贸易行为的成败。印度目前整体局势趋于稳定,然而其法律法规更新频繁,内容变化大,各邦投资环境的差异性等客观存在,都要求中资企业必须重视并加强对印度市场的针对性研究,关注并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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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逸星:中资企业投资印度的五大法律风险

印度法律体系低效、法律滞后、政权的统一性和执行力存在巨大风险、政府诚信度低下,以及对中国带有民族情绪,是中资企业在印度需要关注和防范的五大法律风险。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作者刘逸星,系兰迪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政法学院研究员,拥有国立台湾大学获得博士学位,资深证券律师,专注印度海外投资十几年。文章转自兰迪律师事务所公号“ 印度兰迪LANDING”,已获作者授权。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相对于GDP只有中国五分之一左右的印度而言,中国的科技优势、产能过剩、资金雄厚等因素都成为中国企业蜂拥而至印度进行投资的驱动力。印度十几亿人口的巨大消费市场、平均年龄25岁的廉价劳动力资源、90年代才开始改革开放的后起之势等都成为中国企业看好印度的强劲理由。

然而,历史上延续了大几十年的战争纠葛、政治恩怨、民族情绪,导致中国对印度的了解非常粗浅,乃至经常误解误读。无论学术界还是媒体界对印度的研究与理解的程度,远不及两大国之间应该具备的基本要求。以法条的普及性为例,我们几乎穷尽翻译了英美几千部法律,但至今,除了《宪法》、《公司法》之外,印度的基本法律被翻译过的不会超过五部;以留学趋势来看,我们有几万法律人留学过英美,但至今,到印度学习法律的人,不过寥寥七八人。

印度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历史悠久的特殊国度,同时又处于社会急剧转型和经济改革开放加速的大时代,两大宗教的冲突、东西方文明的碰撞、传统与现代的拉锯都会在法律层面上聚焦显现。这些因素也导致了印度法律的复杂性、悖论性和不稳定性。

国际投资贸易规则基本是在特定的法律环境下,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在市场准入、权力与权利的获得、经营行为规范和权益保障等方面所能依赖的最重要的力量和手段。鉴此,和参与游戏之前务必理解游戏规则相同的道理,了解投资国的法律体系是海外投资企业人士的必修课之一。通过媒体、影视、小说等,我们往往都潜移默化地被“科普”欧美等发达国家的法律体系,然而,近乎贫瘠的了解印度法律体系的渠道与体裁使得绝大多数的企业人士在踏入印度之前,对印度的法律体系毫无概念,甚至很多情况下总是试图将中国法的规则生搬硬套到印度的大环境下。

本文将根据笔者十几年关注研究印度法律的粗浅心得,以及印度兰迪律师事务专注服务中资企业投资印度的实践经验与几百个真实案例的统计分析后,做出以下概括性风险提示:

1.印度法律体系的效率性风险

“中国效率”是中国经济的代名词之一,“高效率”也自然是中国企业海外的绝对竞争优势之一。而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印度社会的农耕结构与封建遗绪对印度效率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农耕社会的不紧不慢、封建社会的繁文缛节、官僚办事拖宕都不折不扣地反映在印度的立法、司法、行政体系上。例如中国银行印度分行设立一事,早已不存在经济价值取向、投资管控政策上的障碍,此事的“抓紧落实”也写入两国最高领导人会面时的备忘录中,但印度官僚体系下的各种法律程序,让该事项来来回回折腾了五六年之久。又如,印度的普通法体系是英国人在几百年前对印殖民期间直接予以嫁接的西方农耕时期的程序。因为没有审判期限,一个案件开庭几十回、拖上几十年是司空见惯的。世界银行每年度的科学调研数据均显示“孟买法院审理经济案件的结案时间是上海法院的两倍以上”。印度法院历年积压的案件高达30万件,若按现有的审判速度,单就积压案件仍需四、五百年的时间才可能清理结案。

中国企业在投资印度、计算成本时,往往忽略了这种“效率性的时间成本”。从限制行业的准入审批、日常经营证照的获取、维权诉讼等与法律程序效率相关联的事项会占很大的比重,一旦忽略这种时间、效率的成本,往往就会大幅削弱竞争力和利润空间。

2.印度法律的滞后性风险

在印度国大党占据国会多数席位优势、尼赫鲁父女担任总理的三十来年间,印度都在践行保守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道路。英国人殖民印度期间,通过法治立法方式保留或延续了大量的封建社会管理习惯。计划经济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法律都具有明显的严厉社会管控的落后性,所以迄今为止,印度至少有三千部法律与现代社会的发展格格不入。90年代开始大幅度改革开放后,拉奥总理期间已经废止了近600部法律,莫迪总理手上也废止了大几百部法律,但仍然有近两千部旧法在阻碍着印度社会的健康发展。

这些仍然有效,并影响当下经济活动的法律有:《1898年印度邮政法》规定只有政府才有权通过邮递的方式从事邮政业务。中国的这么多快递公司急迫地想分享印度快递市场的巨大蛋糕,但却没有足够的胆量地像印度本土企业一样“规避”法律,将“邮件”称为“物件”;《1911年煽动性聚会防治法》限制任何舞池超过10对以上舞者。对于有计划投资酒吧、KTV等娱乐业的中国投资者而言,如果忽视该法,就有囹圄之灾;根据《1934年飞行器方案》,也许你会经验主义地认为销售试飞无人飞机等玩具无需获得印度政府的特殊准许,但千万别忘了,根据该法,纵使是在广场上玩耍风筝也需要获得政府批准。

3.印度法律的宪政性风险

评判一个国家的宪政是否稳定,无非以是否民主选举、是否政党轮替、是否司法独立、是否具有违宪审查机制等为主要检验指标。若仅以以上这些要素考评,完全有理由认为印度是民主宪政的国家,其政局的稳定性也是可乐观预期的。纵观历史,印度建国六十多年,政治纷争中,只启动过一次的全国宵禁。任何大大小小的政治纠葛都在权威司法的框架下得以平和落幕。

印度政局虽然极其稳定,但印度政权的统一性和执行力却存在巨大的风险。在英国人一统印度之前,这块土地上散落着562个大小不一的土邦王国。印度统一建国成为一个单一制中央政府的国家,但并未大刀阔斧地整合中央权力。无论立法权、司法权还是行政权,中央与地方分权自治处于势均力敌的格局。根据宪法规定,中央独享90项立法权,地方议会独享60项立法权,中央与地方共享的立法权有40多项。由于印度存在一千多个地方政党、一千多种地方语言,加之地方封建大家族势力的盘根错节,印度中央政府的统一性和执行力明显地削弱。

由此,在经济层面上,反映为“全国市场的统一性不强、中央政令法规的执行力极弱”。例如,自拉奥政府开始,印度中央政府批准了两百多个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几十年过去了,真正落地运营的不足30%。全国教材无法统一、各邦电器插头标准不一、喝酒屠牛是否入罪、县与县之间和邦与邦之间的基础设施建设难以启动等等现象,在大部分上原因上也应归咎于这个宪政缺陷。例如,纵使莫迪政府破天荒地让两大党及地方各政治力量形成共识地通过全国GST税法的统一,但就该税法的落地实施,因各地立法、司法、行政的独立性,仍然导致了税目与执法尺度力度的巨大差异。

4.印度社会诚信的风险

一个国家法治环境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国政府与民众的诚信度。对一个从事海外投资贸易的企业而言,所在国政府的诚信度往往决定投资贸易的利润高低乃至生死存亡。例如FDI准入政策和关税幅度变化的随意性,都可能导致一个外商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印度政府的诚信度低下,最明显的事例就是表现在税收和土地提供等招商政策的空头许诺。作为一个急于改善民生和提高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中国家,印度政府的财政赤字和入不敷出是客观必然,由此也导致了印度政府频繁提高关税等各种税赋。政府不兑现招商时的税收优惠政策而成为被告的案件层出不穷。因为印度土地的私有性质,因土地问题引发的不同政治势力领导鼓动的农民抗争活动频繁,所以也必然导致政府屡屡无法兑现给投资者提供土地的承诺。很多中国企业轻易相信印度政府的“空头支票”,因政府方的原因而导致项目建设延宕三五年开工生产的案例不下十来起。

选择合资、贸易往来、履行合同都无法避免地受到合同相对方的诚信度的绝对影响。印度社会的诚信度到底如何?世界银行近五年对世界贸易合同履行程度的科学调研数据可见一斑。近五年来,中国企业的国际贸易合同履行的诚信度一直高列在世界各国的前七八位,而印度企业的国际贸易合同履行率却垫底在一百八十位左右。根据在全球有几十个分支机构,专注服务于中资企业的兰迪律师事务所常驻印度的中国顾问的样本统计数据:“中资企业与印度股东之间的纠纷率在70%以上。中印贸易合同、印度方的欺诈和违约率明显高于其他发展中国家好几倍。其中原因,或许是印度社会转型期的资金紧缺,或许是印度司法对非诚信行为的惩罚力度严重不够”。最能说明印度诚信度的事例之一,是印度律师协会向媒体公开承认:“印度有30%以上的律师持有假文凭”。以捍卫正义诚信为己任的律师业尚且如此,何况印度社会其他群体的诚信度,想必也是不言而喻了。

5.对中国的民族情绪风险

中印两国的历史政治战争恩怨,国际舞台竞争的瑜亮情结,难免导致很多印度政治精英对中国怀有较深的民族情绪。从FDI开放政策的限制性规定,印度本地保护主义使得许多行业限制外国企业进入,甚至是完全禁止外资企业在当地从事相关业务。在客观需求上,印度绝对是渴望外国企业的资金技术,但在主观愿望上,印度又设置种种障碍限制外资企业进入一些领域。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即便中资企业满足有关FDI的准入门槛,在审批过程中,作为中资企业难免遭遇各种主观偏见的杯葛。复星集团收购一个医药生产的企业,即被拖入“是否涉及国家安全”的一年多的审查程序。

在印度中央政府立法层面上,在印巴战争和中印边境冲突之后,为处理当时印度中央政府对巴基斯坦和中国公民根据相关政令接管(或没收)的财产,1968年《敌国财产法》将巴基斯坦和中国这两个国家列为敌国,将其财产划入“敌国财产”的概念内,由印度敌国财产接管处 Custodian of Enemy Property for India(CEPI)负责监管和托管。而2016年《敌国财产法》修正法案实则是为了延续印度敌国财产监管局对中印战争及印巴战争敌国财产监管的授权,换言之是为了明确CEPI对敌国财产监管的合法性。此外,在修正案中也进一步明确此前监管之财产,其后代将无权予以继承。如此偏见的立法,完全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程序正义、国际公认准则等现代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2016年修正案生效后,尤其去年在洞朗争议期间,中印关系尤显微妙,中国企业在印财产是否会被视为敌国财产让许多中国企业感到恐慌。驻印的十几家大企业纷纷要求律师出具法律意见,解答中国企业在印财产的安全性问题。

在执法层面上,最能体系印度对中国带有民族情绪的就是反倾销领域。自1995年加入WTO至2016年,印度总共对中国企业发起194起的反倾销案件。中国是在印度贸易伙伴国中被采取反倾销措施比例最高、惩罚性征税比例最高的国家。

上述的五大点印度法律风险的存在,与中国企业的投资贸易有着最直接的关联性。对任何一个风险点的评估不足或防范不到位,都完全可能大幅度地影响经营利润,乃至攸关投资贸易行为的成败。印度目前整体局势趋于稳定,然而其法律法规更新频繁,内容变化大,各邦投资环境的差异性等客观存在,都要求中资企业必须重视并加强对印度市场的针对性研究,关注并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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