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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赡养老人支出”如何定 勿让百姓变报税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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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赡养老人支出”如何定 勿让百姓变报税员

如何将这条惠及国人的政策及时、公正地落实到位,将这张开出去的“支票”兑现,将十分考验税收政策制定者的智慧和能力。

2018年8月18日,北京,石景山某商业区的广场,一群老年人在互相捶背。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葛长银 中国农业大学会计系副教授

备受社会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8月27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再度修改后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将“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这是继“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五项附加扣除之后,增加的又一项扣除。

将“赡养老人支出”纳入个税附加扣除的范围,既是弘扬我国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也符合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严重的现状,特别是考虑到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到具体政策中,体现了我国税收政策的一大进步。消息一出,立即刷屏,足见国人对政策的赞许。

正是因为举国点赞,接下来的任务才异常艰巨,如何将这条惠及国人的政策及时、公正地落实到位,将这张开出去的“支票”兑现,将十分考验税收政策制定者的智慧和能力。

客观地说,“赡养老人支出”远比“子女教育支出”涉及的问题复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子女教育支出”是必选题,即必须发生的支出,没有这些支出,孩子无法成长。而“赡养老人支出”是选择题,是可以不发生的支出,比如生活富裕的老人,在物质上就不需要子女的贴补,甚至还会反补。

二是“子女教育支出”在一般情况下是一个小家庭养育一两个孩子,而赡养老人存在独生子女赡养老人、多子女赡养老人以及义务赡养老人等情况,在确定、分割赡养费用时就复杂得多。

三是“子女教育支出”是限制在子女未成年阶段的支出,而“赡养老人支出”的范围就大得多,包括给退休父母的赡养费,给未退休父母的孝敬钱,甚至给生活在国外父母的费用,从道义上说,这些都属于赡养老人的支出范围。

除此之外,还有一视同仁的问题需要通盘考虑。比如城里老人和乡下老人的赡养费用是不是统一额度扣除?有社保收入老人和无社保收入老人的赡养费额度如何确定?富裕家庭老人、工薪阶层家庭老人、贫困家庭老人的赡养费额度如何确定?支付给国外父母的赡养费允不允许扣除?

另一个更为现实的问题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老人的养老一般不存在物质问题,他们更需要精神层面的“养老”,其花费的内容也必然会从“油盐酱醋茶”升级到“琴棋书画花”,那么这些“精神养老”的花费是否属于赡养老人的支出范围,在确定扣除标准时是否也要予以考虑?

再者,“赡养老人支出”的扣除凭据如何确定?面对如此复杂情况能否采用“定额”扣除的方法?既然个税免征额全国统一,那这方面的扣除定额是否也要全国统一?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眼下个税政策制定者需要考虑的,更需要国人群策群力。笔者不揣浅陋,抛砖引玉。

笔者认为,解决任何难题都要在归集所有要素并透彻分析后,先拟定规则,再在规则的基础上给出方法。

先说规则。

首先要确定“老人范围”,即哪些老人的赡养费可以在子女的劳动收入中扣除。笔者认为,应确定为已经退休或无工薪收入的老人,包括子女在外打工的农村老人,这些人才需要真正的赡养。是将全部老人“囊括其中”,还是限制在“生活在国内的老人”,笔者认为应该将全部老人囊括其中,因为财力有大小,孝心无穷富,这也是政策的导向性,应该予以明确。

其次要确定“赡养老人支出”的扣除标准,即每位老人每年的赡养费定为多少。子女支付的赡养费只能在这个范围内扣除,不能漫无边际。这就需要政策制定者参照物价指数和工资收入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扣除标准,且全国统一。

最后要制定“反避税”措施,即要防止一些人利用假孝心,通过“赡养费”的名义转移收入,逃避税收。笔者认为,应该制定两个限制标准,一是给每位老人制定一个最高扣除标准,如每年30000元,子女的赡养费超过此标准的部分,不能在个税前扣除,堵塞逃避个税的漏洞;二是规定“赡养老人支出”不能超过子女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独生子女可以加倍或据实扣除),以限制一些人将全部工薪收入转做赡养费逃避个税。

再说扣除方法。依据国情扣除方法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独生子女家庭,两人都有工资收入的,各自支付父母赡养费,并按标准扣除;一方没有工资收入的,另一方支付双方父母赡养费,享受加倍扣除或据实扣除。

二是非独生子女家庭,支付赡养费的数额要让其子女们确定,比如每位老人每年30000元,各位子女如何承担,由各位子女议定后,根据各自承担的赡养费数额,予以扣除。

其它情况的扣除,参照上述两种情况。

笔者抛出的多是问题,或许还有多虑的成分,解决思路和方法也是一家之言,相信会有更多更好的建议不断涌现,助力这份给老人们的大礼落地。一位人大代表已经表态,扣除原则是尽量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在设计流程时,能通过信息系统查验的,尽量不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目前的科研报销制度已经让很多科学家变成了会计,希望这次个税改革,不要让全国人民都变成报税员,不然,社会运作成本真的太高。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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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赡养老人支出”如何定 勿让百姓变报税员

如何将这条惠及国人的政策及时、公正地落实到位,将这张开出去的“支票”兑现,将十分考验税收政策制定者的智慧和能力。

2018年8月18日,北京,石景山某商业区的广场,一群老年人在互相捶背。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葛长银 中国农业大学会计系副教授

备受社会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8月27日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再度修改后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将“赡养老人支出”也予以税前扣除,这是继“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五项附加扣除之后,增加的又一项扣除。

将“赡养老人支出”纳入个税附加扣除的范围,既是弘扬我国尊老爱老的传统美德,也符合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严重的现状,特别是考虑到工薪阶层独生子女家庭居多、赡养老人负担较重的实际情况,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到具体政策中,体现了我国税收政策的一大进步。消息一出,立即刷屏,足见国人对政策的赞许。

正是因为举国点赞,接下来的任务才异常艰巨,如何将这条惠及国人的政策及时、公正地落实到位,将这张开出去的“支票”兑现,将十分考验税收政策制定者的智慧和能力。

客观地说,“赡养老人支出”远比“子女教育支出”涉及的问题复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子女教育支出”是必选题,即必须发生的支出,没有这些支出,孩子无法成长。而“赡养老人支出”是选择题,是可以不发生的支出,比如生活富裕的老人,在物质上就不需要子女的贴补,甚至还会反补。

二是“子女教育支出”在一般情况下是一个小家庭养育一两个孩子,而赡养老人存在独生子女赡养老人、多子女赡养老人以及义务赡养老人等情况,在确定、分割赡养费用时就复杂得多。

三是“子女教育支出”是限制在子女未成年阶段的支出,而“赡养老人支出”的范围就大得多,包括给退休父母的赡养费,给未退休父母的孝敬钱,甚至给生活在国外父母的费用,从道义上说,这些都属于赡养老人的支出范围。

除此之外,还有一视同仁的问题需要通盘考虑。比如城里老人和乡下老人的赡养费用是不是统一额度扣除?有社保收入老人和无社保收入老人的赡养费额度如何确定?富裕家庭老人、工薪阶层家庭老人、贫困家庭老人的赡养费额度如何确定?支付给国外父母的赡养费允不允许扣除?

另一个更为现实的问题是,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老人的养老一般不存在物质问题,他们更需要精神层面的“养老”,其花费的内容也必然会从“油盐酱醋茶”升级到“琴棋书画花”,那么这些“精神养老”的花费是否属于赡养老人的支出范围,在确定扣除标准时是否也要予以考虑?

再者,“赡养老人支出”的扣除凭据如何确定?面对如此复杂情况能否采用“定额”扣除的方法?既然个税免征额全国统一,那这方面的扣除定额是否也要全国统一?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眼下个税政策制定者需要考虑的,更需要国人群策群力。笔者不揣浅陋,抛砖引玉。

笔者认为,解决任何难题都要在归集所有要素并透彻分析后,先拟定规则,再在规则的基础上给出方法。

先说规则。

首先要确定“老人范围”,即哪些老人的赡养费可以在子女的劳动收入中扣除。笔者认为,应确定为已经退休或无工薪收入的老人,包括子女在外打工的农村老人,这些人才需要真正的赡养。是将全部老人“囊括其中”,还是限制在“生活在国内的老人”,笔者认为应该将全部老人囊括其中,因为财力有大小,孝心无穷富,这也是政策的导向性,应该予以明确。

其次要确定“赡养老人支出”的扣除标准,即每位老人每年的赡养费定为多少。子女支付的赡养费只能在这个范围内扣除,不能漫无边际。这就需要政策制定者参照物价指数和工资收入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扣除标准,且全国统一。

最后要制定“反避税”措施,即要防止一些人利用假孝心,通过“赡养费”的名义转移收入,逃避税收。笔者认为,应该制定两个限制标准,一是给每位老人制定一个最高扣除标准,如每年30000元,子女的赡养费超过此标准的部分,不能在个税前扣除,堵塞逃避个税的漏洞;二是规定“赡养老人支出”不能超过子女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独生子女可以加倍或据实扣除),以限制一些人将全部工薪收入转做赡养费逃避个税。

再说扣除方法。依据国情扣除方法主要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独生子女家庭,两人都有工资收入的,各自支付父母赡养费,并按标准扣除;一方没有工资收入的,另一方支付双方父母赡养费,享受加倍扣除或据实扣除。

二是非独生子女家庭,支付赡养费的数额要让其子女们确定,比如每位老人每年30000元,各位子女如何承担,由各位子女议定后,根据各自承担的赡养费数额,予以扣除。

其它情况的扣除,参照上述两种情况。

笔者抛出的多是问题,或许还有多虑的成分,解决思路和方法也是一家之言,相信会有更多更好的建议不断涌现,助力这份给老人们的大礼落地。一位人大代表已经表态,扣除原则是尽量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在设计流程时,能通过信息系统查验的,尽量不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目前的科研报销制度已经让很多科学家变成了会计,希望这次个税改革,不要让全国人民都变成报税员,不然,社会运作成本真的太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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