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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峰:为什么让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是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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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峰:为什么让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是对的?

连带责任不是说由平台或者商超完全承担商家的责任,连带责任只是对消费者在诉讼求偿的时候,更为便利而已。不采纳“连带责任”最大的坏处,就是平台不会像商超那样去为消费者把关,任何一个商家,只要满足最基本的“证照”,就可以开始运营。而所有风险,都变成了消费者对具体商家之间的风险。

来源:视觉中国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电子商务法》进行第四次审议表决,如无意外,将获通过。最近几年,已经很难看到有这么一部涉及民众的重要立法,在最终表决时,仍然存在巨大的社会争议。本文对于本次立法已无法产生任何影响,仅作为“历史的字据”而存在。

此次《电子商务法》争议的焦点,在于三审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也即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三审稿的表述是:“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四审稿中,上述“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在第四次审议时,引发人大常委会内部和社会公众的巨大争议,财新网等媒体均进行了报道。

8月30日晚,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在界面发表了一篇名为《为什么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是错的?》的文章。尽管这个讨论对立法本身已无任何影响力,但就傅文的谬误,仍值得指出。

傅文举了一个事例,即在美团订了某餐馆外卖,如果消费者食用后因食品质量问题出现事故,应当如何赔偿的问题。傅文指出,按照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当平台无法提供该餐馆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平台才需要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个理解没有任何问题,这就是现行立法基于“避风港原则”对平台做出的包容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平台告知食物中毒的消费者,这家餐馆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平台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平台明知餐馆侵权)。那么消费者在向这些小餐馆求偿的时候,将要面临的是什么呢?是极其繁琐的诉讼程序、时间和精力。并且,往往这些违法的小商家,当你要去寻求赔偿时,它根本就会置之不理,即便诉讼完毕,也怠于执行,何况还有一审二审,审限少则半年多则数年。试问,普通消费者,如果不到人命关天,谁会经得起这样的消耗?在这样的立法之下,其实极大减弱了平台对商家的监管,只要有“基本证照”,就可以随意营业。

我们再思考一下,如果你在一个大型商超,例如家乐福的一个食品柜台上,吃了同样餐馆的食物,发生中毒,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家乐福赔偿呢?按照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全是可以的。只要证据充分,法院会判决家乐福直接向消费者赔偿,家乐福再去向餐馆追偿。那么同一家餐馆,为什么对平台和对商超的责任,有这么大的不同呢?反过来讲,为什么那些在商超中没有摆摊的、找不到营业地点的“地下餐馆”,往往就是平台上问题最多的“餐馆”呢?这就是因为商超在连带责任下,会替消费者把关,而平台没有这个责任,根本不会去把关。

所以什么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不是说由平台或者商超完全承担商家的责任,连带责任只是对消费者在诉讼求偿的时候,更为便利而已。因为最终责任主体是商家,因此在连带责任制度下,无论是平台还是商超,最终都可以向商家追偿。而不采纳“连带责任”最大的坏处,就是平台不会像商超那样去为消费者把关,任何一个商家,只要满足最基本的“证照”,就可以开始运营。而所有风险,都变成了消费者对具体商家之间的风险。

而傅文的“补充责任”是什么呢?补充责任跟连带责任,不在于能否起诉平台。即便没有补充责任,消费者仍然可以同时起诉平台和商家。最大的区别在于,那位食物中毒的消费者,在同时起诉平台和商家之后,将要面临的不同窘境。在“补充责任”下,假设法院判决餐馆向消费者赔偿10万元医疗费,而消费者在向餐馆要求赔付的时候,餐馆以各种理由拒绝、拖延,甚至直接消失,只要餐馆没有对消费者尽全力赔付,消费者就没有办法让平台承担责任。所以“连带责任”对消费者求偿的便利性,再次不复存在。

所以关键根本不在于诉讼赔偿问题,因为但凡走到诉讼程序,都是费时耗力的。关键仍在于前述的“管理压力”。商超的连带责任曾经给了商超以管理商户的压力,使商超能够替消费者把关。而平台只要没有“连带责任”,就没有动力去替消费者把关。所有小的问题都会积累,直到出现人命关天的大问题,只要这个立法不改变,局面就难以改变,因为平台仍然没有任何压力去做改变。其实最简单的思考在于,是平台让平台上商家进行赔偿的可能性大,还是消费者让商家进行赔偿的可能性大?这难道还用论证吗?

那么“连带责任”增加了平台的赔偿责任了吗?有可能,因为平台有时候也会拿那些逃债的商家没办法,但比起消费者的困难来,平台这点困难太小了,因为毕竟平台一直在向商家抽取“摊位费”,一直是有获益的。何况,只要商家还想在平台上做买卖,怎么可能得罪平台呢?

平台真正恐惧或拒绝“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是赔偿问题,而是估值问题。

今天所有平台的估值模型,都是基于GMV模型估值。也就是说,是基于平台上的交易量来决定平台的估值。而平台的估值决定了平台企业的股价,决定了投资人的利益和平台所有员工的利益。在这种估值模型下,哪个平台愿意严格管理平台上的商家,减少那些“灰色”交易的数量呢?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滴滴才会纵容顺风车,以各种方式来增加顺风车的使用人数,而放弃任何管理;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拼多多才会纵容山寨假冒伪劣,以各种方式来增加平台上的交易量。GMV估值,不断的在让普通民众付出血的代价。

我们的立法者非常善良,只考虑了具体的消费者求偿和电商产业发展问题,其实根本没有考虑到,今天资本化的平台,已完全不是当年勤恳致富的传统企业。在三年估值数百亿、数千亿的利益诱惑下,还要寄希望于平台靠道德自律,靠一封道歉信就改变对资本的信仰,这完全是没有任何可能的。

注:本文最早由作者公众号“太阳照常升起”(id:The_sun_also_rise)发布,文章有调整,经作者授权转发。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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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峰:为什么让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是对的?

连带责任不是说由平台或者商超完全承担商家的责任,连带责任只是对消费者在诉讼求偿的时候,更为便利而已。不采纳“连带责任”最大的坏处,就是平台不会像商超那样去为消费者把关,任何一个商家,只要满足最基本的“证照”,就可以开始运营。而所有风险,都变成了消费者对具体商家之间的风险。

来源:视觉中国

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电子商务法》进行第四次审议表决,如无意外,将获通过。最近几年,已经很难看到有这么一部涉及民众的重要立法,在最终表决时,仍然存在巨大的社会争议。本文对于本次立法已无法产生任何影响,仅作为“历史的字据”而存在。

此次《电子商务法》争议的焦点,在于三审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也即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三审稿的表述是:“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在四审稿中,上述“连带责任”修改为“补充责任”,在第四次审议时,引发人大常委会内部和社会公众的巨大争议,财新网等媒体均进行了报道。

8月30日晚,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傅蔚冈在界面发表了一篇名为《为什么电商平台的连带责任是错的?》的文章。尽管这个讨论对立法本身已无任何影响力,但就傅文的谬误,仍值得指出。

傅文举了一个事例,即在美团订了某餐馆外卖,如果消费者食用后因食品质量问题出现事故,应当如何赔偿的问题。傅文指出,按照目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当平台无法提供该餐馆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时,平台才需要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这个理解没有任何问题,这就是现行立法基于“避风港原则”对平台做出的包容性规定。也就是说,只要平台告知食物中毒的消费者,这家餐馆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平台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除非平台明知餐馆侵权)。那么消费者在向这些小餐馆求偿的时候,将要面临的是什么呢?是极其繁琐的诉讼程序、时间和精力。并且,往往这些违法的小商家,当你要去寻求赔偿时,它根本就会置之不理,即便诉讼完毕,也怠于执行,何况还有一审二审,审限少则半年多则数年。试问,普通消费者,如果不到人命关天,谁会经得起这样的消耗?在这样的立法之下,其实极大减弱了平台对商家的监管,只要有“基本证照”,就可以随意营业。

我们再思考一下,如果你在一个大型商超,例如家乐福的一个食品柜台上,吃了同样餐馆的食物,发生中毒,是否可以直接要求家乐福赔偿呢?按照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完全是可以的。只要证据充分,法院会判决家乐福直接向消费者赔偿,家乐福再去向餐馆追偿。那么同一家餐馆,为什么对平台和对商超的责任,有这么大的不同呢?反过来讲,为什么那些在商超中没有摆摊的、找不到营业地点的“地下餐馆”,往往就是平台上问题最多的“餐馆”呢?这就是因为商超在连带责任下,会替消费者把关,而平台没有这个责任,根本不会去把关。

所以什么是“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不是说由平台或者商超完全承担商家的责任,连带责任只是对消费者在诉讼求偿的时候,更为便利而已。因为最终责任主体是商家,因此在连带责任制度下,无论是平台还是商超,最终都可以向商家追偿。而不采纳“连带责任”最大的坏处,就是平台不会像商超那样去为消费者把关,任何一个商家,只要满足最基本的“证照”,就可以开始运营。而所有风险,都变成了消费者对具体商家之间的风险。

而傅文的“补充责任”是什么呢?补充责任跟连带责任,不在于能否起诉平台。即便没有补充责任,消费者仍然可以同时起诉平台和商家。最大的区别在于,那位食物中毒的消费者,在同时起诉平台和商家之后,将要面临的不同窘境。在“补充责任”下,假设法院判决餐馆向消费者赔偿10万元医疗费,而消费者在向餐馆要求赔付的时候,餐馆以各种理由拒绝、拖延,甚至直接消失,只要餐馆没有对消费者尽全力赔付,消费者就没有办法让平台承担责任。所以“连带责任”对消费者求偿的便利性,再次不复存在。

所以关键根本不在于诉讼赔偿问题,因为但凡走到诉讼程序,都是费时耗力的。关键仍在于前述的“管理压力”。商超的连带责任曾经给了商超以管理商户的压力,使商超能够替消费者把关。而平台只要没有“连带责任”,就没有动力去替消费者把关。所有小的问题都会积累,直到出现人命关天的大问题,只要这个立法不改变,局面就难以改变,因为平台仍然没有任何压力去做改变。其实最简单的思考在于,是平台让平台上商家进行赔偿的可能性大,还是消费者让商家进行赔偿的可能性大?这难道还用论证吗?

那么“连带责任”增加了平台的赔偿责任了吗?有可能,因为平台有时候也会拿那些逃债的商家没办法,但比起消费者的困难来,平台这点困难太小了,因为毕竟平台一直在向商家抽取“摊位费”,一直是有获益的。何况,只要商家还想在平台上做买卖,怎么可能得罪平台呢?

平台真正恐惧或拒绝“连带责任”的理由不是赔偿问题,而是估值问题。

今天所有平台的估值模型,都是基于GMV模型估值。也就是说,是基于平台上的交易量来决定平台的估值。而平台的估值决定了平台企业的股价,决定了投资人的利益和平台所有员工的利益。在这种估值模型下,哪个平台愿意严格管理平台上的商家,减少那些“灰色”交易的数量呢?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滴滴才会纵容顺风车,以各种方式来增加顺风车的使用人数,而放弃任何管理;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拼多多才会纵容山寨假冒伪劣,以各种方式来增加平台上的交易量。GMV估值,不断的在让普通民众付出血的代价。

我们的立法者非常善良,只考虑了具体的消费者求偿和电商产业发展问题,其实根本没有考虑到,今天资本化的平台,已完全不是当年勤恳致富的传统企业。在三年估值数百亿、数千亿的利益诱惑下,还要寄希望于平台靠道德自律,靠一封道歉信就改变对资本的信仰,这完全是没有任何可能的。

注:本文最早由作者公众号“太阳照常升起”(id:The_sun_also_rise)发布,文章有调整,经作者授权转发。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