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的实际管理中,领导对于下属的留用通常能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是,如果领导“口头辞退”下属,会发生法律效力吗?
王先生在一家外企工作,2016年9月,他与单位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但是今年4月中旬的一天,在王先生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其领导忽然通知他“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
一头雾水的王先生在家休息了近一周后,收到单位的督促回岗通知书,后面又收到了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王先生对这一系列操作感到十分的费解,怎么自己变成了因旷工被单位开除了?
此时,王先生申请劳动仲裁。公司在庭审过程中提交考勤数据、督促回岗通知书等证据,证明王先生未出勤也没有向单位履行请假手续。王先生对自己未出勤事实认可,同时表示是领导口头辞退自己在先,但是苦于手中没有留下任何领导不让其上班的证据。
本案最终未支持王先生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适用证据的若干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果王先生能以合法的手段获得班长承认曾口头开除职工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录音对仲裁结果是否有实质帮助,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在此小编提醒各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50条规定,“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因此,在遭遇解职时,员工不要草率离职,应当确认单位的解职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程序。
一要确认是否收到有效的书面解职文件。口头解职不具备法律效力,无论何人都无权在没有书面文件的前提下开除员工。
二要查看书面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和合同中的相关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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