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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食品召回最迟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 不然最高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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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食品召回最迟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 不然最高罚3万元

新出台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有望倒逼食品企业保障食品安全,但显然还需建立更完善的“评价体系”,严格执行落实新规。

图片来源:CF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希望通过召回制度倒逼食品企业保障食品安全。

《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最迟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被分为三级:其中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属于一级召回事件,应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此外,二级召回针对食用食品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办法》还要求,应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三级召回,最迟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向健军3月17日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分析称,相比2007年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新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最大亮点在于重新定义食品召回级别并对召回响应时限和终结时间作了重新界定。

界面新闻记者查阅2007年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发现,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相比之下,新《办法》规定召回响应时限大大缩小,同时也加大了问题食品召回范围,明确生产者责任,加重了部分行为惩罚,这可能进一步降低问题食品给消费者带来的负面影响。

《办法》还对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行为,均设定了法律责任。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也要求,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流入市场的,应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

此外,食品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一旦发现不安全食品,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但业界也担心,新法规能否得到严格执行,且目前规定的罚款额度是否能对违法企业造成压力。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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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食品召回最迟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 不然最高罚3万元

新出台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有望倒逼食品企业保障食品安全,但显然还需建立更完善的“评价体系”,严格执行落实新规。

图片来源:CF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国希望通过召回制度倒逼食品企业保障食品安全。

《办法》明确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时限,最迟需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召回。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被分为三级:其中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属于一级召回事件,应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24小时内启动,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此外,二级召回针对食用食品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的,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48小时内启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办法》还要求,应在知悉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启动三级召回,最迟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应当立即就地销毁。

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向健军3月17日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分析称,相比2007年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新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最大亮点在于重新定义食品召回级别并对召回响应时限和终结时间作了重新界定。

界面新闻记者查阅2007年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发现,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食品生产者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一级召回应在3日内,二级召回应在5日内,三级召回应在7日内。”相比之下,新《办法》规定召回响应时限大大缩小,同时也加大了问题食品召回范围,明确生产者责任,加重了部分行为惩罚,这可能进一步降低问题食品给消费者带来的负面影响。

《办法》还对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等行为,均设定了法律责任。其中第三十八条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也要求,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产品已流入市场的,应严格按照期限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

此外,食品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一旦发现不安全食品,应及时采取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但业界也担心,新法规能否得到严格执行,且目前规定的罚款额度是否能对违法企业造成压力。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