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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长银:9月工资在10月发放不适应个税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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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长银:9月工资在10月发放不适应个税新政

只知税收政策不知税收实践,只了解税收法规不了解会计核算,只顾为纳税人减负不顾税法刚性,种种脱节现象,导致迎合纳税人的“扣除言论”在网络流传;这也说明我们在税收政策的制定、解读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

来源:视觉中国

(作者系中国农业大学会计系副教授,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个税新政实施之际,网上流传一个“权威解读个税新政”的帖子,抄录如下:

问:9月份的工资10月份发放(10月1日后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

答: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纳税人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纳税人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实际取得,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需要与第一次工资所得合并计税,不能再扣减一次5000元了。

从“但需要提醒的是”这种语气,一看就不权威了,应该是“闲杂人员”之解读。但我认为这个解读不论出自哪里,都是对纳税人的误导,理由如下:

一是税收法定,个税修正案对优惠时间和内容进行了准确的表述: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这就明确界定只有“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工资、薪酬所得”,才可以享受5000元的扣除;这里的“所得”实指纳税人10月1日起从事本职工作所取得的劳动报酬,跟提前或延后发放工资无关,也跟9月份工资所得的发放、申报和纳税无关,一句话:只有隶属于10月份的工资所得才能开始享受扣除5000元,包括在十一节前发放的10月份工资以及在11月份发放、申报的10月份工资。

2011年的个税改革将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在当年9月1号执行。当年纳税人在9月份申报8月份工资并完税时,执行的免征额是2000元,而非3500元。所以从税法的一致性来看,这次税改9月份的工资、薪酬所得在10月份发放也不能享受5000元扣除。

财税〔2018〕9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这里的“实际取得”,实指隶属于10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但因“实际取得”说得比较含糊,容易被人理解为“纳税人10月份实际到手的工资”,所以被这个解读者曲解了。但政策解读是一回事,个税申报缴纳是另一回事,这也是我要讲的第二个理由。

二是纳税人必须通过个税申报系统才能真正享受到个税优惠政策。因个税申报系统会依据我国各单位“当月发工资”和“下月发工资”这两种基本情况,依法设定不同的免征额:10月份发放当月工资(或提前到9月底发放或延后到11月发放),只要是隶属10月份的工资、薪酬所得,个税申报系统会在选择栏设定5000元免征额;10月份发放9月份工资,就隶属纳税人9月份的工资、薪酬所得,个税申报系统也会在选择栏设置3500元免征额。如果隶属9月份的工资在10月份发放并执行5000元税前扣除标准,那就得把9月份的工资所得“变成”10月份的工资所得并在11月份申报,即10月份没有个税申报,11月份要申报两份工资,个税还要合并纳税,这11月份的税率高了不说,还涉嫌造假。在目前的税法解读中,查到造假要承担法律责任;况且这种造假,税局会根据企业的工资申报规律,一查一个准;甚至在其监控系统自动显示。

三是纳税人缴纳的个税必须通过会计核算才能确定下来,即会计核算在前,个税申报在后,会计人员更不会“没事找事”地依据后边的申报去改变前边的会计核算。企业9月份的工资一般都在9月底进行会计核算,在10月份法定的申报期内,通过个税申报系统申报个税并当即划转税款。这种长年累月形成的工资核算模式,一般不会轻易改变,所以一般就不会出现“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需要与第一次工资所得合并计税”这种情况。道理很简单,合并纳税适应的税率会更高,也增加财会人员的工作量,企业的人力资源和财会部门都不可能去干这种“费力多交税”的事,何况弄错了还要担责。如果不了解工资核算的这个固有模式,单一从“合并计税”的角度去举例说明问题,是十分书生化的,这也是我们在会计教育领域大力推广“财税一体化”教学、改变“盲人摸象”现状的主要原因。

只知税收政策不知税收实践,只了解税收法规不了解会计核算,只顾为纳税人减负不顾税法刚性,种种脱节现象,导致迎合纳税人的“扣除言论”在网络流传;这也说明我们在税收政策的制定、解读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

需要强调的是:9月工资在10月发放不能享受5000元的税前扣除,正是依法行事的表现,更是为纳税人着想。税法已经规定提前扣除两个月了,咱不能得寸进尺没完没了,甚至造假去扣除,最后再“偷鸡不成舍把米”。在税收法规的解读方面,任何感情用事的“放水”行为,都是对税收法规的不敬,更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这一点相信我们的民众是清楚的,也是懂得的。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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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长银:9月工资在10月发放不适应个税新政

只知税收政策不知税收实践,只了解税收法规不了解会计核算,只顾为纳税人减负不顾税法刚性,种种脱节现象,导致迎合纳税人的“扣除言论”在网络流传;这也说明我们在税收政策的制定、解读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

来源:视觉中国

(作者系中国农业大学会计系副教授,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个税新政实施之际,网上流传一个“权威解读个税新政”的帖子,抄录如下:

问:9月份的工资10月份发放(10月1日后发放的工资),是否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

答:根据新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规定,纳税人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的税率表。纳税人9月份工资在10月份实际取得,可以享受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表。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计税,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需要与第一次工资所得合并计税,不能再扣减一次5000元了。

从“但需要提醒的是”这种语气,一看就不权威了,应该是“闲杂人员”之解读。但我认为这个解读不论出自哪里,都是对纳税人的误导,理由如下:

一是税收法定,个税修正案对优惠时间和内容进行了准确的表述:本修正案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修正案施行前,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本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这就明确界定只有“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工资、薪酬所得”,才可以享受5000元的扣除;这里的“所得”实指纳税人10月1日起从事本职工作所取得的劳动报酬,跟提前或延后发放工资无关,也跟9月份工资所得的发放、申报和纳税无关,一句话:只有隶属于10月份的工资所得才能开始享受扣除5000元,包括在十一节前发放的10月份工资以及在11月份发放、申报的10月份工资。

2011年的个税改革将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500元,并在当年9月1号执行。当年纳税人在9月份申报8月份工资并完税时,执行的免征额是2000元,而非3500元。所以从税法的一致性来看,这次税改9月份的工资、薪酬所得在10月份发放也不能享受5000元扣除。

财税〔2018〕98号规定“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对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含)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按照税法修改前规定执行。”这里的“实际取得”,实指隶属于10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但因“实际取得”说得比较含糊,容易被人理解为“纳税人10月份实际到手的工资”,所以被这个解读者曲解了。但政策解读是一回事,个税申报缴纳是另一回事,这也是我要讲的第二个理由。

二是纳税人必须通过个税申报系统才能真正享受到个税优惠政策。因个税申报系统会依据我国各单位“当月发工资”和“下月发工资”这两种基本情况,依法设定不同的免征额:10月份发放当月工资(或提前到9月底发放或延后到11月发放),只要是隶属10月份的工资、薪酬所得,个税申报系统会在选择栏设定5000元免征额;10月份发放9月份工资,就隶属纳税人9月份的工资、薪酬所得,个税申报系统也会在选择栏设置3500元免征额。如果隶属9月份的工资在10月份发放并执行5000元税前扣除标准,那就得把9月份的工资所得“变成”10月份的工资所得并在11月份申报,即10月份没有个税申报,11月份要申报两份工资,个税还要合并纳税,这11月份的税率高了不说,还涉嫌造假。在目前的税法解读中,查到造假要承担法律责任;况且这种造假,税局会根据企业的工资申报规律,一查一个准;甚至在其监控系统自动显示。

三是纳税人缴纳的个税必须通过会计核算才能确定下来,即会计核算在前,个税申报在后,会计人员更不会“没事找事”地依据后边的申报去改变前边的会计核算。企业9月份的工资一般都在9月底进行会计核算,在10月份法定的申报期内,通过个税申报系统申报个税并当即划转税款。这种长年累月形成的工资核算模式,一般不会轻易改变,所以一般就不会出现“如果10月份再发放第二次工资,需要与第一次工资所得合并计税”这种情况。道理很简单,合并纳税适应的税率会更高,也增加财会人员的工作量,企业的人力资源和财会部门都不可能去干这种“费力多交税”的事,何况弄错了还要担责。如果不了解工资核算的这个固有模式,单一从“合并计税”的角度去举例说明问题,是十分书生化的,这也是我们在会计教育领域大力推广“财税一体化”教学、改变“盲人摸象”现状的主要原因。

只知税收政策不知税收实践,只了解税收法规不了解会计核算,只顾为纳税人减负不顾税法刚性,种种脱节现象,导致迎合纳税人的“扣除言论”在网络流传;这也说明我们在税收政策的制定、解读方面还存在一定的提升空间。

需要强调的是:9月工资在10月发放不能享受5000元的税前扣除,正是依法行事的表现,更是为纳税人着想。税法已经规定提前扣除两个月了,咱不能得寸进尺没完没了,甚至造假去扣除,最后再“偷鸡不成舍把米”。在税收法规的解读方面,任何感情用事的“放水”行为,都是对税收法规的不敬,更不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这一点相信我们的民众是清楚的,也是懂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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