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圈:CRS来了,你还不考虑移民吗?某司法管辖区零税收……
置业圈:CRS来了,你还不考虑配置海外房产吗?房产信息不会被交换……
保险圈:CRS来了,你还不赶紧买保险?某保险产品下月停售……
相信大家对上述宣传都有自己的判断。然而,对信托圈又有什么影响?
从事海外家族信托业务,几乎每天都会被合作伙伴和客户问到关于CRS的问题。当信托从业人员如实回答,信托也会被CRS“穿透”并被要求申报账户信息时,几乎所有人都很失望,甚至衍生了“信托无用论”此想法。CRS的到来,对于高净值人士而言,设立信托真的就没用了吗?讨论这个话题前,不如先来梳理一下信托的用处吧。
信托的功能常被四个英文字母组成的单词“CATS”概括,即
Confidentiality(信息保密)
Asset Protection(资产保护)
Tax Planning(税务筹划)
Succession Plan(财富传承)
[引自王小刚律师《富一代老了怎么办——财富规划与信托安排》,法律出版社,2012.1]
解释得细致一些,信托的功能包括:
信托资产与个人资产隔离,实现信托资产保全;
制定合理的信托资产传承计划和机制,防止家族争夺、挥霍财产;
将人寿保单的巨额理赔金按照设立人意愿进行二次规划;
信托设立人过世时,信托资产可免除法庭繁琐冗长的认证程序;
信托资产避免被司法冻结;
信托资产不受未来家族子嗣的配偶申索和挑战,防范子嗣因婚姻问题造成的家族财产安全隐患;
信托资产信息对于公众保密;
根据信托设立人、保护人、受益人、投资经理的税务居民身份所在地区以及信托资产所在地区的相关税法规定,对信托资产进行合理合规的筹划;
现在CRS的到来,对信托上述功能有多大影响呢?冷静分析一下,影响的无非是最后两条,信托资产信息对于CRS参与国的税务局将不再保密,意味着未来可能(仅仅是可能)CRS某些参与国的税务居民设立的信托需要承担某种税务责任,信托针对某种税务责任也可能(仅仅是可能)没有太多的筹划空间。事实上,信托本身是一种法律架构,所拥有的功能都是法律赋予的。因此,无论是信托法还是税法,本身就是各国政府所制定的,难道政府会制定两个相互有明显冲突的法律吗?无论是信托资产的私密性还是税务筹划空间,都是各国法律所赋予它的。
关于信托资产的私密性,仅仅是对于一般公众而言,例如用信托持有一栋物业,公众无从得知家族信托中哪位持有人持有了这栋物业,最多只能查到这栋物业的产权拥有者是一家离岸公司。但是,服务该信托的银行就会知道信托内有一笔资金购买了这栋物业,以及这栋物业未来给信托带来的租金收入,甚至这些收入分配给哪些信托受益人。由此可见,信托的私密性在银行这里都不起作用,更别说对各国税局了......所以,信托的私密性,是相对的,而非绝对。就好比瑞士银行的保密法也非绝对,美国政府施压后,这个所谓的保密对于美国政府就起不了作用,但对于公众,依然奏效。
关于信托的税务筹划功能,举例来说,熟悉“非美国税务居民赠予者信托(Foreign Grantor Trust)”的话,你会了解这个针对非美国税务居民在非美国地区设立的持有非美国资产但含有美国受益人的家族信托结构,在部分家庭成员(非资产拥有者)移民美国的情况下,会起到相当大的美国税务筹划作用,而且是合规的。然而,这个拥有美国税务筹划空间的信托架构,恰恰是美国税局定义的。为何美国如此强势的国家,要给移民美国的家庭一个税务筹划的空间?笔者认为,美国的税务法规如此“仁慈”,应该还是为了鼓励外国富人移民。所以,一个信托能够起到多少税务筹划作用,实际取决于信托设立人、保护人、受益人、投资经理的税务居民身份所在地区以及信托资产所在地区的相关税法规定,而不是取决于信托本身。
关于“信托无用论”,在笔者看来,无非就是过度解读了CRS给信托带来的影响,故而得出CRS“毁了”信托的私密性和税务筹划功能的误导概念。在若干年前互联网信息还不发达的时候,而美国的全球征税没有FATCA法案的协助,所以执行力度也并没有如今这么强劲。当时的美国税务居民在美国境外银行账户放了一笔资产做投资,倘若他不主动申报,美国税局很可能也不知道,这可以解释为美国境外的银行账户具有隐匿财产、避税的功能吗?这与用CRS而得出“信托无用论”的逻辑是相同的。
关于CRS,与当年的FATCA一样,是一个信息汇集集的制度,并不是一个让你去筹划的制度。CRS就好比人口普查登记表,问你家庭住址、有几口人、出生年月、是男是女等等,这些都是客观的信息,应如实申报。不能把男性筹划成女性再申报吧? 遥想FATCA呼之欲出时,不少业内人士也都像今天一样热情高涨地在讨论应对方案,如今有方案吗?合规,就是最好的应对方案。
可见,信托本身具有的绝大部分功能,并没有受到CRS的影响,只是市场对CRS过度解读带来的恐慌而已。信托本就不应该被解读为“避税”和“隐匿资产”的工具而推荐给高净值人士,因为信托本身并不具备这样的属性。作为从业人员,应以身作则,正确引导市场客观地认识信托这一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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