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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还需支付双倍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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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还需支付双倍工资吗?

如果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补签的劳动合同将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可以视为劳动者已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

宋某于2014年8月1日入职某出版社,双方于2015年6月9日签订了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6 年 7 月 31 日终止的劳动合同。

宋某于 2015 年 7 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出版社 支付 2014 年 9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9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庭审中,宋某主张由于劳动合 同系补签,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9 日期间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因此某出版社应当依法支 付此期间的双倍工资,某出版社主张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自宋某入职之日起计算的,故应当认 定双方已自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5 年 6 月 9 日,宋某 与某出版社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1 日,双方系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如果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补签的劳动合同将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可以视为劳动者已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本案中,宋某并不能证明在补签劳动合同时,某出版社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补签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此后宋某再以实际用工日期与签订合同日期不 一致为由要求双倍工资差额,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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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还需支付双倍工资吗?

如果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补签的劳动合同将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可以视为劳动者已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

宋某于2014年8月1日入职某出版社,双方于2015年6月9日签订了自2014年8月1日起至2016 年 7 月 31 日终止的劳动合同。

宋某于 2015 年 7 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出版社 支付 2014 年 9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9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庭审中,宋某主张由于劳动合 同系补签,2014 年 8 月 1 日至 2015 年 6 月 9 日期间双方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因此某出版社应当依法支 付此期间的双倍工资,某出版社主张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自宋某入职之日起计算的,故应当认 定双方已自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无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15 年 6 月 9 日,宋某 与某出版社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 2014 年 8 月 1 日,双方系补签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如果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补签的劳动合同将用工期限追溯到了用工之日,可以视为劳动者已自愿放弃索要双倍工资的权利。本案中,宋某并不能证明在补签劳动合同时,某出版社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补签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此后宋某再以实际用工日期与签订合同日期不 一致为由要求双倍工资差额,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