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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公益诉讼首案获受理 排污企业将全面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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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公益诉讼首案获受理 排污企业将全面停产

中华环保联合会在3月19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诉讼状称该公司长期超标排污污染大气。诉讼索赔近3000万元。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受理。

图片来源:CFP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在本周二发布消息称,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是在3月19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的,诉讼状称该公司长期超标排污污染大气。诉讼索赔近3000万元。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玻璃的企业。根据山东当地媒体报道,该公司共有三条浮法玻璃生产线,一号线2011年已停产,目前运行的是二号、三号线。其中三号线脱硫除尘设施已建成投运,二号线脱硫除尘设施建成但运行不正常,二号、三号线均未建设脱硝设施。

该案件是环保法修订后第一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新修订的《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法律条文由47条增加到70条,这部被称为“有牙齿”的法律正对企业的任性排污行为说不。

“过去环境公益诉讼更多的是集中在水、固体废弃物等方面,因为相比大气污染,前两者的证据取得相对容易。而大气污染的证据较难取得。”2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对界面新闻记者说,对大气污染进行取证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做监测,还要进入企业内部长期在排放口取样,而在外围做监测的话还要考虑到背景值,考虑大气本来的质量,分清污染责任存在很大难度。

“因而外围监测的法律效力肯定要弱得多,由于很难拿到充分的证据,这一块操作起来非常难。”马勇说。

大气污染的诉讼历来存在的取证难度也导致在近年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中,针对大气污染方面的诉讼非常少。

相反,大气污染案件恰恰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占据多数,也是雾霾形成的主要元凶。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环保部接到的举报案件中,大气污染类占73%,但在全年查处的案件中,大气污染类仅占12%。

“长期以来,本地甚至国家级的环境执法都无法将涉事企业的违法行为消除。去年10月,环保部公开点名批评山东这家企业未落实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存在不少大气环境污染问题。”马勇认为,造成大气污染引发雾霾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正是工业企业的不达标排放,而仅仅依靠行政执法并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需要司法和行政形成合力来共同解决。

随着《环保法》的修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发布,使得环境污染案件中社会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得以放开,大气污染问题难以调查取证以及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窘境正在破除。

按照《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可以通过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解释》第十三条则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应当持有的环境信息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张相关事实不利于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要求法院调取环保部门的监测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还可以要求企业举证自己达标排放的证据,如果不能出示的话,按照司法解释是可以推定我们的说法是成立的。”马勇说,在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上,《解释》第二十三条也确认可以通过污染防治设备的运营成本进行折算,这令大气污染的公益诉讼进入法律通道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路径。

他认为,《解释》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实际操作的流程都一一涉及到,相对来讲,今年做环境公益诉讼会更顺畅一些。

根据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以及“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诉讼。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曾表示,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放开,是环保法修订中的最大亮点。这也意味着,更多的环保组织将成为进行环境诉讼适格主体。

“公益诉讼本身突出的特点就是具有示范效应和威慑力,通过一部分典型个案的审判,能够使得违法行为因为环境公益诉讼而有所敬畏。让企业意识到,一旦被起诉,企业付出的代价可能要比赢取的利润高得多,得不偿失。”马勇告诉界面新闻记者,目前,中华环保联合会正为进入这一案件的诉讼程序做积极准备。

上海一家环保科技公司的总经理代宁辉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此案将对排污企业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但仍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政府给予企业更多的政策和资金帮助,比如在企业技术能力难以实现的情况下。

而据当地媒体报道,德州市市长杨宜新、副市长孙开连已约谈德城区政府以及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并要求于3月底完成整治,如4月1日仍不能达标排放,将对企业进行停产整治。

而根据《齐鲁晚报》的最新消息,目前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唯一在正常生产的三号生产线,将于26日停产,届时该公司全面停产。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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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公益诉讼首案获受理 排污企业将全面停产

中华环保联合会在3月19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诉讼状称该公司长期超标排污污染大气。诉讼索赔近3000万元。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受理。

图片来源:CFP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在本周二发布消息称,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环境公益诉讼)案。

中华环保联合会是在3月19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的,诉讼状称该公司长期超标排污污染大气。诉讼索赔近3000万元。

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玻璃的企业。根据山东当地媒体报道,该公司共有三条浮法玻璃生产线,一号线2011年已停产,目前运行的是二号、三号线。其中三号线脱硫除尘设施已建成投运,二号线脱硫除尘设施建成但运行不正常,二号、三号线均未建设脱硝设施。

该案件是环保法修订后第一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新修订的《环保法》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法律条文由47条增加到70条,这部被称为“有牙齿”的法律正对企业的任性排污行为说不。

“过去环境公益诉讼更多的是集中在水、固体废弃物等方面,因为相比大气污染,前两者的证据取得相对容易。而大气污染的证据较难取得。”2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对界面新闻记者说,对大气污染进行取证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做监测,还要进入企业内部长期在排放口取样,而在外围做监测的话还要考虑到背景值,考虑大气本来的质量,分清污染责任存在很大难度。

“因而外围监测的法律效力肯定要弱得多,由于很难拿到充分的证据,这一块操作起来非常难。”马勇说。

大气污染的诉讼历来存在的取证难度也导致在近年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中,针对大气污染方面的诉讼非常少。

相反,大气污染案件恰恰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占据多数,也是雾霾形成的主要元凶。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环保部接到的举报案件中,大气污染类占73%,但在全年查处的案件中,大气污染类仅占12%。

“长期以来,本地甚至国家级的环境执法都无法将涉事企业的违法行为消除。去年10月,环保部公开点名批评山东这家企业未落实空气质量保障方案,存在不少大气环境污染问题。”马勇认为,造成大气污染引发雾霾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正是工业企业的不达标排放,而仅仅依靠行政执法并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需要司法和行政形成合力来共同解决。

随着《环保法》的修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的发布,使得环境污染案件中社会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得以放开,大气污染问题难以调查取证以及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的窘境正在破除。

按照《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可以通过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解释》第十三条则规定,被告应向原告提供其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应当持有的环境信息拒不提供,如果原告主张相关事实不利于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也就是说,我们可以要求法院调取环保部门的监测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同时,还可以要求企业举证自己达标排放的证据,如果不能出示的话,按照司法解释是可以推定我们的说法是成立的。”马勇说,在损害赔偿费用的计算上,《解释》第二十三条也确认可以通过污染防治设备的运营成本进行折算,这令大气污染的公益诉讼进入法律通道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路径。

他认为,《解释》对于环境公益诉讼实际操作的流程都一一涉及到,相对来讲,今年做环境公益诉讼会更顺畅一些。

根据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以及“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诉讼。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与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曾表示,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放开,是环保法修订中的最大亮点。这也意味着,更多的环保组织将成为进行环境诉讼适格主体。

“公益诉讼本身突出的特点就是具有示范效应和威慑力,通过一部分典型个案的审判,能够使得违法行为因为环境公益诉讼而有所敬畏。让企业意识到,一旦被起诉,企业付出的代价可能要比赢取的利润高得多,得不偿失。”马勇告诉界面新闻记者,目前,中华环保联合会正为进入这一案件的诉讼程序做积极准备。

上海一家环保科技公司的总经理代宁辉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此案将对排污企业产生一定的震慑作用,但仍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政府给予企业更多的政策和资金帮助,比如在企业技术能力难以实现的情况下。

而据当地媒体报道,德州市市长杨宜新、副市长孙开连已约谈德城区政府以及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并要求于3月底完成整治,如4月1日仍不能达标排放,将对企业进行停产整治。

而根据《齐鲁晚报》的最新消息,目前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唯一在正常生产的三号生产线,将于26日停产,届时该公司全面停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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