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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不明:“网约工”权益保障屡遭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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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不明:“网约工”权益保障屡遭尴尬

“网约工”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他们自身却在工作中面临着劳动合同不签、社会保险不缴、劳动保障不到位的“三不”现象。

资料图

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约工”群体数量越来越大。据国家信息中心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我国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网约工”人数约为7000万,到2020年,这一数字预计将超过1亿,其中全职人员约为2000万人。

然而,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他们自身却在工作中面临着劳动合同不签、社会保险不缴、劳动保障不到位的“三不”现象。

劳动法律师、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强调,“网约工”作为网络时代兴起的“劳动生力军”,其劳动权益保障不能忽视,要厘清“网约工”与服务平台企业的劳动关系,尤其要对责任事故、工伤事故等法律赔偿责任作出严格界定。

与众不同的“工伤”

肯吃苦再加上动作麻利、车技熟练,已经做外卖骑手三年的李翔如今每个月能有近万元的收入,但前不久发生的一起交通意外开始让他萌生了退意。

这起事故并不算特别严重,骑着电动车送外卖的李翔为了躲避一辆急速转弯的机动车,右腿磕在了路旁的石墩上,导致了大面积的挫伤和肌肉拉伤。

在向配送网点和平台申请报销医药费时,李翔被告知因为平台没有上保险,所以这部分费用要由送餐员自己承担,怕麻烦的李翔没有再耗费更多精力去争取,准备干到年底就转行。

法治周末记者随机对几位送餐员采访后发现,李翔的遭遇并不鲜见,很多送餐员在和平台签订协议时并没有注意到是否上了保险,只是在发生事故后才知道这些“工伤”得自己扛。

这样的事情不仅发生在送餐员之中,近日,某网约车平台代驾司机王灿在湖南发生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后,家属发现该平台此前承诺的意外身故保险严重“缩水”。

根据该平台规定,代驾司机每接一单,就会缴纳2.35元保障金。按照APP上的意外伤害保障计划赔付,意外身故最高可赔付120万元。王灿生前共完成1573单,已累计缴纳3696元保障金,但当家属索赔时,被平台告知只有1万元赔偿。

有保险业人士指出,如果按每单2.35元保障金计算,若用于商业投保,数额较大,“保费不会只有1万元”。

“代驾司机和平台只是居间服务关系,因此平台没有责任对王灿进行赔偿。”该网约车平台湖南分公司一位负责人解释了如此赔偿的原因。所谓居间服务,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具体到该案例,即该平台认为其自身只是王灿与消费者的居间人,王不是平台员工,因此平台没有赔偿义务。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争

“网约工”到底是不是平台的员工?这个问题不仅是这起个案的争议所在,也直接击中了当前“网约工”这一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的要害——他们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黄乐平解释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区别很大。前者,用人单位须为劳动者承担安全、社保等种种责任,其工资工时等制度,也严格受劳动法律法规约束,发生纠纷时法律也通常会偏重于保护劳动者一方;后者,则意味着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合作关系,劳动者的很多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我们应该属于平台的员工吧,但好像没签过正式合同。”在采访中不少“网约工”向记者表示,他们没有和平台签订过正式的劳动合同,只是以兼职或合作的身份工作。

对此黄乐平直言,在我国工伤保险基本上采取与劳动关系捆绑的制度模式之下,这些“网约工”一旦出现工伤等问题,其保障权益基本属于“裸奔”状态。

今年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研究室主任吕国泉就曾指出,很多互联网平台通过第三方雇佣劳动者,以签订合作合同等方式来掩盖雇主身份,“平台就业给一些企业追求轻资产、不养人、逃避社会责任提供了机会”。

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刘俊海看来,“网约工”与服务平台已经形成了实质的雇佣关系,该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时下网络平台与“网约工”之间很多都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往往是以合作关系、临时工、兼职服务等形式,属于灵活用工模式。这样的做法其实是为了降低平台的用工成本,最终将劳务风险都转嫁到“网约工”的身上。

“一些平台正是在借民事合作之名,来行规避劳动关系法律适用之实,以此减轻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刘俊海对法治周末记者直言。

法律亟待理清模糊地带

事实上,针对“网约工”和平台劳动关系的争议,此前屡有争论。

去年8月,“好厨师”APP的7名私家厨师将平台告上法庭,被称为“‘网约工’劳动争议第一案”。

在此前的劳动仲裁中,仲裁机构认为他们与该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过该结论最终为法院推翻,认定了7名厨师与平台间存在劳动关系。

苏州沈先生的经历也非常类似。他在一款知名网络代驾平台上申请成为兼职代驾,在他看来,网络平台每派一单都要收取百分之十几的信息费,就应当承担相应义务,给员工上保险和交社保。

不过沈先生的主张却被平台拒绝,他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认为,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作为网约车司机来讲,他有选择做或者不做这项业务的自由,他们只是一个简单的合作关系,或者说他们是一个临时性的或者是一个较为松散的约定,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中这么强的人身依附性。

“当前‘网约工’的定位确实很尴尬。”刘俊海指出,目前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主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但由于“网约工”属于新兴职业群体,因此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界定,存在模糊地带。

“其实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在互联网时代也同样适用。”刘俊海指出,“网约工”的工作其实也和其他产业劳动者一样,创造价值,承担风险,因此为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应通过修法明确他们的法律定位。

在黄乐平看来,虽然法律并不明确,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出了确定劳动关系的三大标准,因此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不应仅听平台一方之言,因为有的平台为了逃避责任,会在形式上给予“网约工”看似可干可不干的自由,工作时间上的自由,但实际上“网约工”依然要完全依赖于平台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工作和收入。

“实际认定平台是否对‘网约工’有管理和支配的关系,要综合考虑‘网约工’是否完全依赖于平台才能接活,获取报酬;平台对‘网约工’的抽成;是否要求统一着装,有统一要求;给予的收入是否是‘网约工’最主要的收入来源等多种因素。”黄乐平说。

新型就业群体的维权

除去劳动关系认定的尴尬,当前不少平台对“网约工”近乎苛刻的要求也令他们敢怒不敢言。

超高的劳动强度、超长的劳动时间,刘俊海认为这些对“网约工”的苛刻要求不仅对他们自身造成伤害,也会给广大民众带来影响。比如,当前外卖平台都要求送餐员在单位时间内密集地完成送餐任务,送餐员出现闯抢红灯、超速骑行等危险行为也与此不无关系。

因此刘俊海建议,要将“网约工”群体纳入法律保护,并不是用传统劳动、劳务关系来简单“套”用于这个新的就业形态,而是应考虑根据“网约工”的工作特点,立足新型业态,制定专项法规,提高劳动保障力度。

在实际中,黄乐平接触到的“网约工”维权案件较少,一方面是他们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另一方面则是“网约工”作为个体与平台交涉,力量过于悬殊。

因此,黄乐平认为,在维护“网约工”权益方面,应考虑发挥工会的作用,集中力量帮助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当前一些地方已开始探索在“网约工”集中的行业引入工会制度。比如,上海正在探索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两次覆盖”,针对快递物流员、网约送餐员、家政服务员等六大新型就业群体,以推行联合工会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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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不明:“网约工”权益保障屡遭尴尬

“网约工”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他们自身却在工作中面临着劳动合同不签、社会保险不缴、劳动保障不到位的“三不”现象。

资料图

法治周末记者 赵晨熙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约工”群体数量越来越大。据国家信息中心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我国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网约工”人数约为7000万,到2020年,这一数字预计将超过1亿,其中全职人员约为2000万人。

然而,在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他们自身却在工作中面临着劳动合同不签、社会保险不缴、劳动保障不到位的“三不”现象。

劳动法律师、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强调,“网约工”作为网络时代兴起的“劳动生力军”,其劳动权益保障不能忽视,要厘清“网约工”与服务平台企业的劳动关系,尤其要对责任事故、工伤事故等法律赔偿责任作出严格界定。

与众不同的“工伤”

肯吃苦再加上动作麻利、车技熟练,已经做外卖骑手三年的李翔如今每个月能有近万元的收入,但前不久发生的一起交通意外开始让他萌生了退意。

这起事故并不算特别严重,骑着电动车送外卖的李翔为了躲避一辆急速转弯的机动车,右腿磕在了路旁的石墩上,导致了大面积的挫伤和肌肉拉伤。

在向配送网点和平台申请报销医药费时,李翔被告知因为平台没有上保险,所以这部分费用要由送餐员自己承担,怕麻烦的李翔没有再耗费更多精力去争取,准备干到年底就转行。

法治周末记者随机对几位送餐员采访后发现,李翔的遭遇并不鲜见,很多送餐员在和平台签订协议时并没有注意到是否上了保险,只是在发生事故后才知道这些“工伤”得自己扛。

这样的事情不仅发生在送餐员之中,近日,某网约车平台代驾司机王灿在湖南发生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后,家属发现该平台此前承诺的意外身故保险严重“缩水”。

根据该平台规定,代驾司机每接一单,就会缴纳2.35元保障金。按照APP上的意外伤害保障计划赔付,意外身故最高可赔付120万元。王灿生前共完成1573单,已累计缴纳3696元保障金,但当家属索赔时,被平台告知只有1万元赔偿。

有保险业人士指出,如果按每单2.35元保障金计算,若用于商业投保,数额较大,“保费不会只有1万元”。

“代驾司机和平台只是居间服务关系,因此平台没有责任对王灿进行赔偿。”该网约车平台湖南分公司一位负责人解释了如此赔偿的原因。所谓居间服务,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具体到该案例,即该平台认为其自身只是王灿与消费者的居间人,王不是平台员工,因此平台没有赔偿义务。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争

“网约工”到底是不是平台的员工?这个问题不仅是这起个案的争议所在,也直接击中了当前“网约工”这一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的要害——他们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黄乐平解释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区别很大。前者,用人单位须为劳动者承担安全、社保等种种责任,其工资工时等制度,也严格受劳动法律法规约束,发生纠纷时法律也通常会偏重于保护劳动者一方;后者,则意味着双方是平等的民事合作关系,劳动者的很多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我们应该属于平台的员工吧,但好像没签过正式合同。”在采访中不少“网约工”向记者表示,他们没有和平台签订过正式的劳动合同,只是以兼职或合作的身份工作。

对此黄乐平直言,在我国工伤保险基本上采取与劳动关系捆绑的制度模式之下,这些“网约工”一旦出现工伤等问题,其保障权益基本属于“裸奔”状态。

今年全国两会上,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研究室主任吕国泉就曾指出,很多互联网平台通过第三方雇佣劳动者,以签订合作合同等方式来掩盖雇主身份,“平台就业给一些企业追求轻资产、不养人、逃避社会责任提供了机会”。

在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教授刘俊海看来,“网约工”与服务平台已经形成了实质的雇佣关系,该按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时下网络平台与“网约工”之间很多都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往往是以合作关系、临时工、兼职服务等形式,属于灵活用工模式。这样的做法其实是为了降低平台的用工成本,最终将劳务风险都转嫁到“网约工”的身上。

“一些平台正是在借民事合作之名,来行规避劳动关系法律适用之实,以此减轻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刘俊海对法治周末记者直言。

法律亟待理清模糊地带

事实上,针对“网约工”和平台劳动关系的争议,此前屡有争论。

去年8月,“好厨师”APP的7名私家厨师将平台告上法庭,被称为“‘网约工’劳动争议第一案”。

在此前的劳动仲裁中,仲裁机构认为他们与该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过该结论最终为法院推翻,认定了7名厨师与平台间存在劳动关系。

苏州沈先生的经历也非常类似。他在一款知名网络代驾平台上申请成为兼职代驾,在他看来,网络平台每派一单都要收取百分之十几的信息费,就应当承担相应义务,给员工上保险和交社保。

不过沈先生的主张却被平台拒绝,他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认为,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作为网约车司机来讲,他有选择做或者不做这项业务的自由,他们只是一个简单的合作关系,或者说他们是一个临时性的或者是一个较为松散的约定,并不具备劳动关系中这么强的人身依附性。

“当前‘网约工’的定位确实很尴尬。”刘俊海指出,目前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主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但由于“网约工”属于新兴职业群体,因此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界定,存在模糊地带。

“其实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在互联网时代也同样适用。”刘俊海指出,“网约工”的工作其实也和其他产业劳动者一样,创造价值,承担风险,因此为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应通过修法明确他们的法律定位。

在黄乐平看来,虽然法律并不明确,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提出了确定劳动关系的三大标准,因此在认定劳动关系时,不应仅听平台一方之言,因为有的平台为了逃避责任,会在形式上给予“网约工”看似可干可不干的自由,工作时间上的自由,但实际上“网约工”依然要完全依赖于平台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工作和收入。

“实际认定平台是否对‘网约工’有管理和支配的关系,要综合考虑‘网约工’是否完全依赖于平台才能接活,获取报酬;平台对‘网约工’的抽成;是否要求统一着装,有统一要求;给予的收入是否是‘网约工’最主要的收入来源等多种因素。”黄乐平说。

新型就业群体的维权

除去劳动关系认定的尴尬,当前不少平台对“网约工”近乎苛刻的要求也令他们敢怒不敢言。

超高的劳动强度、超长的劳动时间,刘俊海认为这些对“网约工”的苛刻要求不仅对他们自身造成伤害,也会给广大民众带来影响。比如,当前外卖平台都要求送餐员在单位时间内密集地完成送餐任务,送餐员出现闯抢红灯、超速骑行等危险行为也与此不无关系。

因此刘俊海建议,要将“网约工”群体纳入法律保护,并不是用传统劳动、劳务关系来简单“套”用于这个新的就业形态,而是应考虑根据“网约工”的工作特点,立足新型业态,制定专项法规,提高劳动保障力度。

在实际中,黄乐平接触到的“网约工”维权案件较少,一方面是他们法律意识相对淡薄,另一方面则是“网约工”作为个体与平台交涉,力量过于悬殊。

因此,黄乐平认为,在维护“网约工”权益方面,应考虑发挥工会的作用,集中力量帮助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当前一些地方已开始探索在“网约工”集中的行业引入工会制度。比如,上海正在探索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两次覆盖”,针对快递物流员、网约送餐员、家政服务员等六大新型就业群体,以推行联合工会等方式,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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