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续签合同时增加内容能否算提高约定条件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续签合同时增加内容能否算提高约定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取得劳动者同意,双方应就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记载,经签署后生效。

2013,张某入职某房地产销售公司担任销售员。转眼间,3 年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明确表示希望与张某续订劳动合同。张某收到续订的劳动合同书后发现,劳动合同书变更或增加了以下条款:1、张某的工资 由原来的“固定工资 3000 元加销售提成,销售提成标准为销售额的 5%”变更为“工资按照销售额的 7%结算,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张某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连续旷工超过 3 天,属于严重 违反劳动纪律,张某将被解除劳动合同。3、张某应当对可能获知的客户信息进行保密。4、张某如果离职, 应当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劳动合同一下子增加了这么多条款,张某立即向公司表示不愿意续订这份劳动合同。因张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张某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不续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无忧精英认为张某原工资标准为固定工资 3000 元加按照 5%的比例结算的销售提成。如张某正常出勤,无论销售业绩如何,均可获得 3000元工资;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后,虽张某的提成比例上升,张某有可能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但张某存在无销售业绩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则只能拿到最低工资。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后,并未维持张某的原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并未“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其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条款中约定“张某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对可能获知的客户信息进行保密以及离 职时应当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这类约定属于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因此这些条款不构成变更或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单位原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旷工的规定,为“连续旷工 5 天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被解除劳动合同”,现单位单方变更了这内容,对劳动者的约束力进一步增加,亦未能体现“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基于此,仲裁委认为,由于用人单位并未在续订劳动合同时“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实践中,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的客观经营状况可能与劳动合同签订之初相比发生了变化,或者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发生变化,或者用人单位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难免需要对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适当变更。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取得劳动者同意,双方应就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记载,经签署后生效。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并未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则应当具体分析这些条款内容是否实质上降低了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如果降低了劳动条件,劳动者拒绝签订的,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未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拒绝续订的,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判断“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原劳动合同条款或履行情况进行比较分析:1、劳动者正常履行劳动义务时,劳动报酬的标准是否降低;2、是否增加了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3、是否减少了劳动者的权利或权益;4、是否对劳动者作出了更加严苛的约束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变更 的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增加了劳动者的义务,减少了劳动者的权益,则不能体现法律规定的“维持或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则有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更多精彩内容敬请关注无忧精英网!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续签合同时增加内容能否算提高约定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取得劳动者同意,双方应就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记载,经签署后生效。

2013,张某入职某房地产销售公司担任销售员。转眼间,3 年劳动合同期满,公司明确表示希望与张某续订劳动合同。张某收到续订的劳动合同书后发现,劳动合同书变更或增加了以下条款:1、张某的工资 由原来的“固定工资 3000 元加销售提成,销售提成标准为销售额的 5%”变更为“工资按照销售额的 7%结算,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2、张某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如果连续旷工超过 3 天,属于严重 违反劳动纪律,张某将被解除劳动合同。3、张某应当对可能获知的客户信息进行保密。4、张某如果离职, 应当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劳动合同一下子增加了这么多条款,张某立即向公司表示不愿意续订这份劳动合同。因张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张某随即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不续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无忧精英认为张某原工资标准为固定工资 3000 元加按照 5%的比例结算的销售提成。如张某正常出勤,无论销售业绩如何,均可获得 3000元工资;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后,虽张某的提成比例上升,张某有可能获得更高的劳动报酬。但张某存在无销售业绩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则只能拿到最低工资。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后,并未维持张某的原工资待遇,用人单位并未“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其次,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条款中约定“张某应当遵守规章制度,对可能获知的客户信息进行保密以及离 职时应当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这类约定属于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因此这些条款不构成变更或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单位原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旷工的规定,为“连续旷工 5 天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可被解除劳动合同”,现单位单方变更了这内容,对劳动者的约束力进一步增加,亦未能体现“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基于此,仲裁委认为,由于用人单位并未在续订劳动合同时“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 在此情形下,劳动者拒绝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

实践中,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的客观经营状况可能与劳动合同签订之初相比发生了变化,或者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发生变化,或者用人单位出于经营管理的需要,难免需要对劳动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适当变更。此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取得劳动者同意,双方应就变更内容以书面形式记载,经签署后生效。如果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并未能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则应当具体分析这些条款内容是否实质上降低了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如果降低了劳动条件,劳动者拒绝签订的,则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未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拒绝续订的,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判断“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与原劳动合同条款或履行情况进行比较分析:1、劳动者正常履行劳动义务时,劳动报酬的标准是否降低;2、是否增加了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 3、是否减少了劳动者的权利或权益;4、是否对劳动者作出了更加严苛的约束性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变更 的劳动合同条款内容,增加了劳动者的义务,减少了劳动者的权益,则不能体现法律规定的“维持或提高 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则有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更多精彩内容敬请关注无忧精英网!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