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时雨
校审 | 石斛
制图 | 澄悠
视觉 | 盼兮
2018年10月8日,温州市发布《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此次意见是温州继“1+14”政策升级版出台5年后,再次出台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新政策。从2010年国家民办教育改革试点,到2018年作为地市级单位率先出台正式实施意见。温州市以其特有的“土壤”,为民办教育政策改革孕育了更多的“温州经验”。
今年7月,此次实施意见征求稿出台, i-EDU发布《民促法新规,温州敢为天下先? | i-EDU解读》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此次正式实施,与征求意见稿有何不同,具体有哪些亮点?承担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任务的温州市,能否实现从“全国试点”到“全国示范”的跨越?
实施意见出台:新亮点
征求意见稿与实施意见对比
由上表可以看出,此次实施意见主要在6条意见上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民办学校教师权益保障、专业发展;扩大优质民办教育资源、引进市外优质民办教育品牌项目;以及民办学校贷款及税费政策。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在扩大民办教育资源方面,新增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优质的国际化学校,大力推进与国际知名院校合作;各地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制定更加精准的激励引导政策,促进现有民办学校整合提升。其次对引进市外优质民办教育品牌项目进行了更加具体的表述。总体而言,实施意见的措辞更加具有可操作性的同时,增加了平稳过渡的可能。
新增:促进国际化办学
自1980年正式提出民办教育这一概念以来,民办教育一直作为公办教育的补充,与公办教育协同发展,因此,民办教育的发展不能脱离公办教育的背景,公办教育更多的是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追求教育普惠性。而民办学校在多样性上给予补充,增加更多选择。
而此次实施意见中新增的一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优质的国际化学校,大力推进与国际知名院校合作”亦是温州市考虑国家今后教育发展格局演变而做出的相对合理选择,对此,浙江大学民办教育研究中心吴华对i-EDU表示,民办教育的发展相对合理的选择是向高净值人群进行布局,为社会提供公办教育无法提供的公共教育服务。且通过国际化办学,能够更好推进国家的教育现代化、教育国际化。
“此次实施意见并没有进行强制规定,如果地方愿意积极响应,后续会有优惠政策出台。但如果地方认为没有必要优先发展,则可能会采取一般态度对待。”吴华强调。
实施意见部分亮点条款解读
5%的风险基金
“民办学校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凡没有独立校舍和重要固定资产的民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督促其在学校生源较好、资金充足时,提取并维持学费年总收入的5%作为风险基金。” ——《实施意见》
风险基金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处理民办学校的意外事故,当学校经营遇到困难时,风险基金可用来应对退费资金需求缺口或者“卷款跑路”事件,同时避免此类事件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风险基金从某种程度而言是保护受教育者的权益。但提取并维持学费年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基金或者保障金,这一政策在全国并没有统一规定,且温州市规定的提取并维持学费年总收入5%的风险基金规定与其他地方政府现有制度不同,属于针对部分民办学校额外增加的风险保障措施。
对此,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何周对i-EDU表示,从文件本身来说,5%的风险基金,并不需要每年提取,且提取的条件是“生源较好,资金充足”,具体措施是教育主管部门“督促”。预计政策执行时,也会有一定的总额度要求,不会无限提取。该规定也说明温州政府注意到了不同类型民办学校的风险程度不一,针对风险高发或者易发的民办学校实行差别化对待,进行针对性管理,贴近市场实际,值得肯定和点赞。
“从温州实施意见来看,风险基金是在学校资金充足的前提下提取,尽管只有5%,但再加上其他法定基金提取,事实上加重了民办学校的资金负担,易造成基金紧张。如果硬性提取,反而更加加重风险,所以文件用词仍然留有余地。”何周强调。
资产证券化
“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符合民办学校资金运行规律的资产证券化、项目收益债、教育公益信托、融资租赁等金融产品” ——《实施意见》
此次实施意见是地方政府文件中第一次正式提到“资产证券化”,这一条款在征求意见稿中也有提及,体现分类管理制度下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资本运作的应有之义。对此,何周认为,民促法送审稿中提到可以依法募资,而在地方文件中是第一次明确,说明地方政府理解营利性学校内涵。而温州首先响应,说明温州对资本较为敏感,这与温州市市场经济发达也有一定关系。温州市的政策模式是否可以借鉴,何周表示,部分省市的细则已经出台,很少有借鉴机会,而还没有出细则的省市,则可以借鉴。
清偿剩余资产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办学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补偿或奖励数额综合考虑举办者原始出资和2017年8月31日前投入的后续出资、已取得的合理回报以及办学效益等因素,市、县政府已出台相关规定或与民办学校有约定且仍具有法律效力的,从其规定(约定);没有规定(约定)的,民办学校原始出资和经认可的历年累计出资归举办者所有,清偿后的剩余资产仍有结余的,按不低于学校结余资产20%的比例给予奖励,具体由民办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确定。” ——《实施意见》
一般来说,衡量补偿或奖励的因素主要有3个,即举办者出资;已取得的合理回报以及办学效益。退出补偿政策在多省的实施细则中都有提及,温州市这一政策在补偿和奖励上有了更具体的规定,但这一政策没有明确把补偿奖励与民办学校的在校学生数和毕业学生数挂钩是一个较大的遗憾,因为补偿和奖励涉及到办学效益,但办学效益的衡量方式各省都没有明确规定,如果衡量标准不明确,奖励便丧失了合理的基础。
“办学效益应该理解为学校在存续期间,对社会做出的教育贡献,而教育贡献的结论是学校培养的在校生数和毕业生数。补偿和奖励需要和学生数挂钩,而跟资产净值无关。吴华强调。
给予民办学校教师编制
“对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给予核定不高于同类公办学校编制标准的50%的非财政供养民办事业编制报备员额(简称编制报备员额),编制报备员额实行用编计划和实名制管理,使用时应符合相关规定” ——《实施意见》
温州市给予民办学校教师不高于同类公办学校编制标准的50%的编制资格这一政策,是有温州特色和浙江特色的制度设计。浙江省为稳定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在民办教育发展中为民办学校提供比例不等的公办编制教师参与到民办学校中,即公办学校教师到民办学校去,可继续保留公办编制身份,工资由民办学校承担。这使得民办学校有相对稳定的核心教师团队,这也是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
吴华认为,目前,各地对政策理解有不同,但温州市这一政策值得充分肯定,且这一制度设计,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同时吴华认为,政策给予民办学校的优惠,只要没有超过公办教育享有的份额,即在合理范围之内。
2013年,温州民办幼儿园达97.33%
根据i-EDU整理发现,温州市义务教育阶段仍然以公办校为主,民办学校主要集中在幼儿园及高中阶段,根据温州市教育局数据显示,2013年,温州市民办幼儿园达1788所,占温州市学校比例达97.33%,据温州市三年行动计划要求,2018年公办园在园幼儿覆盖面达20%以上,2019年覆盖面达25%以上。由此也可以看出,幼儿园阶段,民办学校依然扮演重要角色。其次在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占比也达一半左右。
从“试点”到“示范”
2016年11月,《民办教育促进法》获全国人大常委审议通过,2017年9月1日正式实施,而在国家颁布《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前几年里,温州市就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开了绿灯。1993年,温州市率先出台《温州市社会力量办学暂行规定》,给予民办教育六允许,2010年,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启动,温州市承担国家民办教育改革试点任务。2011年出台《关于实施国家民办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加速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及配套文件,到2013年升级为民办教育“1+14”政策系统。
时隔5年,温州再一次为民办教育鸣锣开路,今年7月,温州市政府公布《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新版民促法的基础上,规范了温州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之中的细节要求。
而后不到1个月的时间,8月10日,司法部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受此影响,港股市场教育板块断崖式跳水齐跌,送审稿也成为港股上市民办教育产业股价转折点。但在民促法送审稿并未真正落地的时间节点,温州市作为地市级单位率先出台正式实施意见。目前,温州有民办学校1383所,在校生占全市总数的32%,承担了温州近三分之一的教育任务。
温州能在政策尚不明确期间推出地方实施细则,有其特殊的历史原因和经济基础,从2010年的全国试点,到如今的全国样本,在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路上,温州市一直在不断探索,不断创新,为政策改革提供更多“温州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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