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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论竞争中性适用于国有企业的三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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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论竞争中性适用于国有企业的三个原则

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保证竞争政策的规范执行、并界定政府在企业运营中的边界应是“竞争中性”原则适用的前提。为提倡“所有制中立”,当务之急是向市场表明,国有企业已建立了能够区分商业行为和其他行为的制度,并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航拍雄安新区“央企路”。来源:视觉中国

(作者是荣鼎咨询Rhodium Group宏观经济政策研究员,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联系方式sguo@rhg.com

10月15日,中国央行行长易纲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提出 “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 。同日,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彭华岗亦在2018年前三季度央企经济运行情况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 “改革以后的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是一样的,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因而 “提倡‘所有制中立’,反对因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规则,反对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给予国有企业歧视性待遇 ”。

这两个发言中提到的“中性原则”一是回应了此前阿根廷B20会议上提出的 “终止国有企业扭曲市场竞争行为” 的政策建议,二是反映了中国目前国企改革的困局:如何促使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升效率?又如何说服国际社会采用“竞争中立”原则对待中国国有企业?中国的政治和经济制度有其特殊性,而国企改革本身也涉及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国企改革的方式与国际通行标准产生差异无可厚非。但随着中国进一步参与国际社会的合作竞争,中国企业将不可避免地面对外国政府和企业对中国特色行为的质疑或误解。

因此,在要求国际社会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的同时,中国亦需向国际社会证明中国的竞争政策和国有企业符合国际竞争环境的几项基本原则。

第一,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并以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市场运行效率为目标。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经济学研究早已证明,只有在企业充分竞争的情况下,消费者才能享受到最廉价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竞争政策的作用在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或市场效率的垄断行为。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应是公平竞争的自然结果,而非竞争政策的目标。只有当中国的竞争政策符合这个基本原则时,中国企业竞争力的提升才会受到国际社会的欢迎。

过去三十年,中国企业竞争力的提升正是参与国际竞争、造福消费者、提升效率的结果,也确实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如今,当中国企业需要走出去、寻求更先进的技术和更广阔的市场时,中国更应该承担大国责任,注重其竞争政策对国际消费者和市场环境的影响,而不是仅仅质疑国际社会对中国国有企业乃至其他中国企业的不公平待遇。

第二,竞争政策要允许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分配资源,优胜劣汰。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基本原则,而市场分配资源的结果则必然导致优胜劣汰。这意味着不符合中国竞争优势的产业必须被淘汰,而不具备竞争优势的企业也必须退出市场。无数经验和研究均表明,企业家才具有发现竞争优势的眼光和调整竞争策略的行动力。政府应该提供企业家发挥才能的制度保障,而非直接干预企业决策、试图优先发展特定行业或优先支持特定企业。直接或间接的产业政策,如补贴、低息贷款、配额、税务优惠等,短期内或可达到预定目标,但对竞争环境的持续干扰则会影响企业家对市场前景的判断,甚至形成大量寻租空间,不利于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过去几年,中国在清除市场壁垒方面成果斐然。简政放权、商事制度改革等政策提高了企业进入市场的速度,每季度新设企业由五年前的60万个提高到了现在的190万个。逐步推广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利于破除地方保护,统一市场。一部分价格管制被消除,每年逐步向民企和外企放开的投资领域也证明了中国开放市场的决心。

但是,中国建立公平竞争环境所需的努力远不止于此。在企业大批进入市场的同时,企业退出市场的途径尚未畅通。工商局一直未能持续规律地发布注销及吊销的市场主体数量;简易注销程序实施不久,尚未形成规模;破产法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实施,即使司法系统处理的破产案件已由2013年的2000件左右上升至2017年的1万件,但对比每年上百万的注销案例仍是微乎其微。拥挤的国内市场挤压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形成了靠贷款维持生命的僵尸企业。以政府自我审查为主要执行途径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发挥的作用有限,而司法制度又尚不足以支撑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政府行为的约束。

在这种环境下,政府持有的国有企业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就格外受到关注。要证明市场能够有效运行,优胜劣汰,各级政府需要能够对国有企业也一视同仁,允许效益不佳的企业通过规范程序被淘汰,才能树立市场和国际社会对中国竞争环境的信心。

第三,国有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时能够合理区分商业行为和其他行为。

国有企业天然具有除寻求商业利益最大化以外的多项目标,而这才是国际社会试图区别对待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根本原因。因此,为提倡“所有制中立”,当务之急是向市场表明,国有企业已建立了能够区分商业行为和其他行为的制度,并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在政府的角色逐渐由“管资产”转变为“管资本”的大环境下,国有资本可以通过资本运作直接或间接地参股、控股企业或者作为独资企业存在,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界限逐渐模糊。因此,界定政府在企业运营中的边界应是“竞争中性”原则适用的前提。

这种边界的界定可以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顶层设计分为两个途径。一是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具体来说,可以划分“商业类”和“公益类”的国有企业,并向社会公布划分结果以及政府在“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权责清单。如国有企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政府投资人应像其他投资人一样以商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支持优胜劣汰,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如国有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则应清晰界定政府投资人介入企业决策的情形和程序,以保证在这些情形以外,国有企业可以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是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平衡各出资人和利益相关方权益的基本制度。如果政府投资人像其他投资人一样,按照股权比例、通过股东大会选聘董事,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各项事务,包括管理层选聘、薪资制定、公司发展策略、并购重组等,将可缩小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运营模式的差异。党委作为国有企业的特设单位,为使国有企业更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其权责更应加以规范,以避免过多干预国有企业的一般商业行为。只有在企业相关各方的权益均能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国有企业方能吸引更多投资,更好地投身国际市场竞争。

对于市场经济来说,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立是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项原则并不能独立存在,仍需依赖中国本身竞争政策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时,中国在质疑国际规则对中国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不公平待遇之余,更需要保证国内竞争环境对于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中立性,才能够更有效地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并吸引国外企业走进来,共同提升市场效率,保障消费者权益,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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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论竞争中性适用于国有企业的三个原则

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保证竞争政策的规范执行、并界定政府在企业运营中的边界应是“竞争中性”原则适用的前提。为提倡“所有制中立”,当务之急是向市场表明,国有企业已建立了能够区分商业行为和其他行为的制度,并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航拍雄安新区“央企路”。来源:视觉中国

(作者是荣鼎咨询Rhodium Group宏观经济政策研究员,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联系方式sguo@rhg.com

10月15日,中国央行行长易纲在2018年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上提出 “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 。同日,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彭华岗亦在2018年前三季度央企经济运行情况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 “改革以后的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是一样的,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因而 “提倡‘所有制中立’,反对因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规则,反对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给予国有企业歧视性待遇 ”。

这两个发言中提到的“中性原则”一是回应了此前阿根廷B20会议上提出的 “终止国有企业扭曲市场竞争行为” 的政策建议,二是反映了中国目前国企改革的困局:如何促使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提升效率?又如何说服国际社会采用“竞争中立”原则对待中国国有企业?中国的政治和经济制度有其特殊性,而国企改革本身也涉及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国企改革的方式与国际通行标准产生差异无可厚非。但随着中国进一步参与国际社会的合作竞争,中国企业将不可避免地面对外国政府和企业对中国特色行为的质疑或误解。

因此,在要求国际社会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的同时,中国亦需向国际社会证明中国的竞争政策和国有企业符合国际竞争环境的几项基本原则。

第一,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并以保障消费者权益、提升市场运行效率为目标。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经济学研究早已证明,只有在企业充分竞争的情况下,消费者才能享受到最廉价最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竞争政策的作用在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防止损害消费者权益或市场效率的垄断行为。企业竞争力的提升应是公平竞争的自然结果,而非竞争政策的目标。只有当中国的竞争政策符合这个基本原则时,中国企业竞争力的提升才会受到国际社会的欢迎。

过去三十年,中国企业竞争力的提升正是参与国际竞争、造福消费者、提升效率的结果,也确实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如今,当中国企业需要走出去、寻求更先进的技术和更广阔的市场时,中国更应该承担大国责任,注重其竞争政策对国际消费者和市场环境的影响,而不是仅仅质疑国际社会对中国国有企业乃至其他中国企业的不公平待遇。

第二,竞争政策要允许市场起决定性作用,分配资源,优胜劣汰。

“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基本原则,而市场分配资源的结果则必然导致优胜劣汰。这意味着不符合中国竞争优势的产业必须被淘汰,而不具备竞争优势的企业也必须退出市场。无数经验和研究均表明,企业家才具有发现竞争优势的眼光和调整竞争策略的行动力。政府应该提供企业家发挥才能的制度保障,而非直接干预企业决策、试图优先发展特定行业或优先支持特定企业。直接或间接的产业政策,如补贴、低息贷款、配额、税务优惠等,短期内或可达到预定目标,但对竞争环境的持续干扰则会影响企业家对市场前景的判断,甚至形成大量寻租空间,不利于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过去几年,中国在清除市场壁垒方面成果斐然。简政放权、商事制度改革等政策提高了企业进入市场的速度,每季度新设企业由五年前的60万个提高到了现在的190万个。逐步推广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利于破除地方保护,统一市场。一部分价格管制被消除,每年逐步向民企和外企放开的投资领域也证明了中国开放市场的决心。

但是,中国建立公平竞争环境所需的努力远不止于此。在企业大批进入市场的同时,企业退出市场的途径尚未畅通。工商局一直未能持续规律地发布注销及吊销的市场主体数量;简易注销程序实施不久,尚未形成规模;破产法一直未能得到有效实施,即使司法系统处理的破产案件已由2013年的2000件左右上升至2017年的1万件,但对比每年上百万的注销案例仍是微乎其微。拥挤的国内市场挤压了企业的利润空间,形成了靠贷款维持生命的僵尸企业。以政府自我审查为主要执行途径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能发挥的作用有限,而司法制度又尚不足以支撑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政府行为的约束。

在这种环境下,政府持有的国有企业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就格外受到关注。要证明市场能够有效运行,优胜劣汰,各级政府需要能够对国有企业也一视同仁,允许效益不佳的企业通过规范程序被淘汰,才能树立市场和国际社会对中国竞争环境的信心。

第三,国有企业在参与市场竞争时能够合理区分商业行为和其他行为。

国有企业天然具有除寻求商业利益最大化以外的多项目标,而这才是国际社会试图区别对待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根本原因。因此,为提倡“所有制中立”,当务之急是向市场表明,国有企业已建立了能够区分商业行为和其他行为的制度,并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在政府的角色逐渐由“管资产”转变为“管资本”的大环境下,国有资本可以通过资本运作直接或间接地参股、控股企业或者作为独资企业存在,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界限逐渐模糊。因此,界定政府在企业运营中的边界应是“竞争中性”原则适用的前提。

这种边界的界定可以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顶层设计分为两个途径。一是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具体来说,可以划分“商业类”和“公益类”的国有企业,并向社会公布划分结果以及政府在“商业类”国有企业中的权责清单。如国有企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政府投资人应像其他投资人一样以商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支持优胜劣汰,保证资金的有效利用;如国有企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则应清晰界定政府投资人介入企业决策的情形和程序,以保证在这些情形以外,国有企业可以和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是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平衡各出资人和利益相关方权益的基本制度。如果政府投资人像其他投资人一样,按照股权比例、通过股东大会选聘董事,并授权董事会负责公司的各项事务,包括管理层选聘、薪资制定、公司发展策略、并购重组等,将可缩小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运营模式的差异。党委作为国有企业的特设单位,为使国有企业更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其权责更应加以规范,以避免过多干预国有企业的一般商业行为。只有在企业相关各方的权益均能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国有企业方能吸引更多投资,更好地投身国际市场竞争。

对于市场经济来说,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立是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这项原则并不能独立存在,仍需依赖中国本身竞争政策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时,中国在质疑国际规则对中国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的不公平待遇之余,更需要保证国内竞争环境对于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中立性,才能够更有效地支持国内企业走出去,并吸引国外企业走进来,共同提升市场效率,保障消费者权益,实现社会效益最大化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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