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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张家港一企业运输甲苯被起诉 检方三次变更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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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张家港一企业运输甲苯被起诉 检方三次变更罪名

经历了检方三次变更起诉罪名后,江苏省张家港市法院审理的一起企业运输甲苯被查扣案于2018年11月12日结束了第三次开庭审理,尚待最后做出判决。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经历了检方三次变更起诉罪名后,江苏省张家港市法院审理的一起企业运输甲苯被查扣案于2018年11月12日结束了第三次开庭审理,尚待最后做出判决。

2018年11月12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第三次审理了河南省濮阳市连大化工有限公司(简称“连大公司”)运输甲苯案。

连大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1年8月6日的化工企业,工商登记营业范围为,燃料油、溶剂油、石脑油、石蜡油、甲苯、石油化工助剂、钻采化工助剂加工销售(仓储)。

2016年6月1日,连大公司与常州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订购甲苯2000吨,准备销往连云港。次日,这批货物在路过江苏张家港市高峰卡口时,被张家港市公安机关查扣。2016年8月至9月,连大公司负责人陈教坤、连大公司员工赵存雨被张家港市警方以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事拘留,后被检方批捕。

张家港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16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教坤及赵存雨明知“甲苯”系国家管控的易制毒物品,买卖均要得到国家许可、备案,仍然伙同他人从张家港保税区的多家公司购进,并在卸货之前更改送货单据上的货品名称,从“甲苯”更换为“芳烃”,非法销售数额共计2万余吨。

在2017年8月1日的首次庭审中,张家港市检方指控被告人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甲苯2万余吨。庭审时,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买卖合法。之后,检方出具了第一份《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擅自将“甲苯”标签更换为“芳烃”,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8年9月12日,本案进行第二次庭审。被告人辩护律师请来一位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的化工专业博士作证。证人指出,“甲苯”是“芳烃”的一种,二者是从属关系。按照国家标准,汽油中允许添加芳烃,但不能超过40%。

2018年10月29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出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陈教坤作为连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甲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11月12日该案在张家港市法院进行了第三次庭审。

被告辩护律师朱明勇认为,连大公司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了许可证,且事发时未过期。每次购买甲苯,被告人及其公司均携带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到当地公安机关开具购买证明。因此,连大公司不具有规避监管的主观故意和行为。起诉书指控连大公司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不当。

朱明勇表示,检方已经对另一名涉案的被告人毛仲子做出不起诉决定,对被告人赵春雨撤销起诉。不过,连大公司负责人陈教坤仍在等待宣判。

此前报道:

江苏张家港一企业被指买卖制毒物品2万余吨 自证合法后又被指销售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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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张家港一企业运输甲苯被起诉 检方三次变更罪名

经历了检方三次变更起诉罪名后,江苏省张家港市法院审理的一起企业运输甲苯被查扣案于2018年11月12日结束了第三次开庭审理,尚待最后做出判决。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经历了检方三次变更起诉罪名后,江苏省张家港市法院审理的一起企业运输甲苯被查扣案于2018年11月12日结束了第三次开庭审理,尚待最后做出判决。

2018年11月12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第三次审理了河南省濮阳市连大化工有限公司(简称“连大公司”)运输甲苯案。

连大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01年8月6日的化工企业,工商登记营业范围为,燃料油、溶剂油、石脑油、石蜡油、甲苯、石油化工助剂、钻采化工助剂加工销售(仓储)。

2016年6月1日,连大公司与常州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订购甲苯2000吨,准备销往连云港。次日,这批货物在路过江苏张家港市高峰卡口时,被张家港市公安机关查扣。2016年8月至9月,连大公司负责人陈教坤、连大公司员工赵存雨被张家港市警方以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事拘留,后被检方批捕。

张家港市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2016年2月至6月间,被告人陈教坤及赵存雨明知“甲苯”系国家管控的易制毒物品,买卖均要得到国家许可、备案,仍然伙同他人从张家港保税区的多家公司购进,并在卸货之前更改送货单据上的货品名称,从“甲苯”更换为“芳烃”,非法销售数额共计2万余吨。

在2017年8月1日的首次庭审中,张家港市检方指控被告人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甲苯2万余吨。庭审时,三名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买卖合法。之后,检方出具了第一份《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擅自将“甲苯”标签更换为“芳烃”,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8年9月12日,本案进行第二次庭审。被告人辩护律师请来一位毕业于中国石油大学的化工专业博士作证。证人指出,“甲苯”是“芳烃”的一种,二者是从属关系。按照国家标准,汽油中允许添加芳烃,但不能超过40%。

2018年10月29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再次出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陈教坤作为连大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甲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8年11月12日该案在张家港市法院进行了第三次庭审。

被告辩护律师朱明勇认为,连大公司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申领了许可证,且事发时未过期。每次购买甲苯,被告人及其公司均携带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到当地公安机关开具购买证明。因此,连大公司不具有规避监管的主观故意和行为。起诉书指控连大公司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不当。

朱明勇表示,检方已经对另一名涉案的被告人毛仲子做出不起诉决定,对被告人赵春雨撤销起诉。不过,连大公司负责人陈教坤仍在等待宣判。

此前报道:

江苏张家港一企业被指买卖制毒物品2万余吨 自证合法后又被指销售伪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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