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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车第一案”开审 专车服务能否为自己正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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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车第一案”开审 专车服务能否为自己正身?

4月15日,滴滴专车司机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一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的焦点之一指向一直备受争议的出租车市场特许经营体制。

图片来源:华盖创意

“套用一句现在比较流行的话来说,‘有权不可任性’,我们认为被告在这一案件中的处罚行为是‘无权也任性’”。庭审过程中,李文谦的话语掷地有声。

4月15日上午9点,备受关注的全国“专车第一案”——滴滴专车司机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下称济南客管中心)行政处罚一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李文谦庭审过程中坚持认为,被告济南客管中心作为济南市交通运输局的下属事业单位,并不具备做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请求法庭依法撤销被告对于原告的两万元罚款。

在经过大约两个半小时的辩论和审理后,审判长陈卫东宣布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供述,另期宣判,宣判时间将提前告知。

当下值得关注的一个焦点是,一边是专车市场如火如荼的“烧钱大战”,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享受这一新兴的出行方式;另一边则是在国内出租车市场特许经营体制下,围绕专车究竟是否具有营运资质的纷争。从南京出租车集体罢运,到上海交管部门集中查处专车,再到山西太原专车司机与执法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处于“灰色地带”的专车服务亟待为自己正身,而此次审判的结果无疑将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专车未来在国内的地位是否合法。

2015年1月7日,私家车司机陈超因使用滴滴专车软件送客,被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两万元。50天后,陈超对此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开出罚单的济南客管中心被陈超起诉至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3月18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这起全国首例因提供专车服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因此被称为全国“专车第一案”。

今天的庭审中,双方就济南客管中心是否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及其处罚依据是否充分展开了激烈辩论。

“行政处罚权划归的主体只有交通运输局,而客管中心属于济南市交通局的下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到底有没有执法权力?显然被告并不属于交通局的行政机关。”李文谦质疑道。

被告辩护律师对此回应,客管中心作为济南市交通局的下属的管理单位,得到了交通局的授权,负有全市道路运输管理的职责,因此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她列举了《济南市城市客运管理条例》以及济南市交通局人员编制规定等文件,证明被告是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的。

原告代理律师进一步质疑,交通局自己给下属事业单位授权,这是不是合法?对此,合议庭表示,会根据法律和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除此之外,本案另一大争议点在于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充分。根据被告济南客管中心提供的处罚证据,主要包括现场录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北京青年报相关报道。

从法庭现场播放的三段视频证据来看,事发当日,原告在济南西客站送客时被执法人员所查下,多名执法人员分别对原告司机及乘客进行盘问。起初乘客和原告坚称是朋友和同事关系,不过在进一步盘问后,乘客最终承认与司机并不认识,是使用滴滴打车软件搭乘的专车,车费30元,但尚未支付。

“执法人员以先入为主的形式发问‘是不是专车’,带有威胁和逼迫的口吻。而且视频无法证明当事人有收取费用的行为。”原告辩护律师对于视频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他表示,从八一银座商城到济南西站的出租车费用不止30元,视频中可以看出乘客对于原告是持感激态度的。如果没有收费,也可以当做是一件好人好事,不能认定为是非法营运。

被告代理律师则表示,执法录像和现场笔录可以互相印证,原告与乘客互不相识,乘客承认使用滴滴打车软件找到的陈超。由于原告没有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因此非法营运的事实证据充分。即使最后没有完成收费,是因为被执法人员及时查下,如果没有被查下,交易必然将会完成。

“专车”和“打车软件”作为新生事物,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定义。原告代理律师对此质疑执法人员的判断标准,他认为,济南客管中心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错误,在未认定当事人存在出租车营运行为的基础上,根据《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做出处罚是犯了逻辑错误。

最后,审判长要求被告说明其监管的目的和意义。被告表示,出租车行业作为窗口行业,必须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出租车实行特许经营体制是为了合理优化资源配置,平衡交通体系内运力投放的比例。

由于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举证、质证,双方对被告的行政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以及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并未当庭做出宣判。审判长表示,合议庭将在庭后结合本案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问题进行合议,另期作出宣判。

庭审后,原告陈超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称,他曾于2014年12月1日在滴滴专车济南办事处接受培训,并办理了挂靠汽车租赁公司的相关手续。在被查处前,他共接过100多单生意,收入共计3000多元,均为手机转账支付。

车辆被查扣后,陈超不服处罚并申请召开听证会。2月11日,听证会在济南客管中心举行。几天之后,他收到了正式的处罚决定书,被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两万元。陈超表示,为了不影响生活,他只好交了两万元罚款,在春节前将车提出。

4月13日,陈超的另一位代理律师——北京文薪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文静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原告的罚款两万元,这一数额值得商榷。

“根据《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而济南客管中心每次针对专车的罚款金额都是两万元,并没有顾及事件中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例如是否是初犯,收入多还是少,严重程度如何等等,没有确实的依据,济南客管中心存在自由裁量之嫌。”孟文静表示。

此外,孟文静认为,原告是在同汽车租赁公司及滴滴专车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的基础上加入专车的,如果济南客管中心仅仅对原告一人进行处罚,其合理性也存在质疑。

对于陈超和他的律师来说,他们更大的一个愿景是希望通过这个案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能够推动出租车市场管理体制的改革。

“专车服务”作为专车与互联网的结合产物,即便其收费略高,依然受到了不少消费者的好评。然而,专车模式也潜在地让每一个私家车主都有了开出租赚外快的机会。在出租车行业特许经营体制的背景下,这无疑撼动了其垄断秩序。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围绕劳动关系不规范、经营承包费用不合理、司机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等问题,由出租车特许经营引发的诸如“出租车号牌遭爆炒”、“的哥罢工”等市场乱象在各地频繁上演,出租车公司存废与否亦多次成为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热议的焦点。

济南市自1990年代初政府部门开始介入出租车行业的经营管理以来,便对出租车实行总量控制。少数企业早期获得授权后纷纷成立出租车公司,个体司机无奈只能通过承包挂靠的方式才能“租得”经营权,而“坐拥”牌照的出租车公司则获得垄断利润的权利和机会。据了解,济南市目前有38家出租车公司。

从全国来看,出租车管理均实行属地管理,即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管理方案。交通部除了出台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外,并没有出台过统一的管理性政策文件,这也从侧面印证了为何此次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地方性法规而非全国性法律法规。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便意味着出租车市场还要延续地方“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

对于本次专车案的审判结果,界面新闻将持续关注。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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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车第一案”开审 专车服务能否为自己正身?

4月15日,滴滴专车司机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行政处罚一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的焦点之一指向一直备受争议的出租车市场特许经营体制。

图片来源:华盖创意

“套用一句现在比较流行的话来说,‘有权不可任性’,我们认为被告在这一案件中的处罚行为是‘无权也任性’”。庭审过程中,李文谦的话语掷地有声。

4月15日上午9点,备受关注的全国“专车第一案”——滴滴专车司机陈超诉济南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服务中心(下称济南客管中心)行政处罚一案,在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李文谦庭审过程中坚持认为,被告济南客管中心作为济南市交通运输局的下属事业单位,并不具备做出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请求法庭依法撤销被告对于原告的两万元罚款。

在经过大约两个半小时的辩论和审理后,审判长陈卫东宣布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供述,另期宣判,宣判时间将提前告知。

当下值得关注的一个焦点是,一边是专车市场如火如荼的“烧钱大战”,让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享受这一新兴的出行方式;另一边则是在国内出租车市场特许经营体制下,围绕专车究竟是否具有营运资质的纷争。从南京出租车集体罢运,到上海交管部门集中查处专车,再到山西太原专车司机与执法人员发生肢体冲突,处于“灰色地带”的专车服务亟待为自己正身,而此次审判的结果无疑将在一定程度上左右专车未来在国内的地位是否合法。

2015年1月7日,私家车司机陈超因使用滴滴专车软件送客,被执法人员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两万元。50天后,陈超对此处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开出罚单的济南客管中心被陈超起诉至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3月18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这起全国首例因提供专车服务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件,因此被称为全国“专车第一案”。

今天的庭审中,双方就济南客管中心是否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及其处罚依据是否充分展开了激烈辩论。

“行政处罚权划归的主体只有交通运输局,而客管中心属于济南市交通局的下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到底有没有执法权力?显然被告并不属于交通局的行政机关。”李文谦质疑道。

被告辩护律师对此回应,客管中心作为济南市交通局的下属的管理单位,得到了交通局的授权,负有全市道路运输管理的职责,因此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她列举了《济南市城市客运管理条例》以及济南市交通局人员编制规定等文件,证明被告是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的。

原告代理律师进一步质疑,交通局自己给下属事业单位授权,这是不是合法?对此,合议庭表示,会根据法律和证据予以综合认定。

除此之外,本案另一大争议点在于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充分。根据被告济南客管中心提供的处罚证据,主要包括现场录像、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及北京青年报相关报道。

从法庭现场播放的三段视频证据来看,事发当日,原告在济南西客站送客时被执法人员所查下,多名执法人员分别对原告司机及乘客进行盘问。起初乘客和原告坚称是朋友和同事关系,不过在进一步盘问后,乘客最终承认与司机并不认识,是使用滴滴打车软件搭乘的专车,车费30元,但尚未支付。

“执法人员以先入为主的形式发问‘是不是专车’,带有威胁和逼迫的口吻。而且视频无法证明当事人有收取费用的行为。”原告辩护律师对于视频证据的合法性提出了异议,他表示,从八一银座商城到济南西站的出租车费用不止30元,视频中可以看出乘客对于原告是持感激态度的。如果没有收费,也可以当做是一件好人好事,不能认定为是非法营运。

被告代理律师则表示,执法录像和现场笔录可以互相印证,原告与乘客互不相识,乘客承认使用滴滴打车软件找到的陈超。由于原告没有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因此非法营运的事实证据充分。即使最后没有完成收费,是因为被执法人员及时查下,如果没有被查下,交易必然将会完成。

“专车”和“打车软件”作为新生事物,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定义。原告代理律师对此质疑执法人员的判断标准,他认为,济南客管中心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错误,在未认定当事人存在出租车营运行为的基础上,根据《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做出处罚是犯了逻辑错误。

最后,审判长要求被告说明其监管的目的和意义。被告表示,出租车行业作为窗口行业,必须保障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出租车实行特许经营体制是为了合理优化资源配置,平衡交通体系内运力投放的比例。

由于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举证、质证,双方对被告的行政主体资格和行政权限,以及被告作出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法院并未当庭做出宣判。审判长表示,合议庭将在庭后结合本案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对该问题进行合议,另期作出宣判。

庭审后,原告陈超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称,他曾于2014年12月1日在滴滴专车济南办事处接受培训,并办理了挂靠汽车租赁公司的相关手续。在被查处前,他共接过100多单生意,收入共计3000多元,均为手机转账支付。

车辆被查扣后,陈超不服处罚并申请召开听证会。2月11日,听证会在济南客管中心举行。几天之后,他收到了正式的处罚决定书,被认定为非法运营,罚款两万元。陈超表示,为了不影响生活,他只好交了两万元罚款,在春节前将车提出。

4月13日,陈超的另一位代理律师——北京文薪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文静在接受界面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原告的罚款两万元,这一数额值得商榷。

“根据《济南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未取得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由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而济南客管中心每次针对专车的罚款金额都是两万元,并没有顾及事件中当事人的具体行为,例如是否是初犯,收入多还是少,严重程度如何等等,没有确实的依据,济南客管中心存在自由裁量之嫌。”孟文静表示。

此外,孟文静认为,原告是在同汽车租赁公司及滴滴专车公司签订相关协议的基础上加入专车的,如果济南客管中心仅仅对原告一人进行处罚,其合理性也存在质疑。

对于陈超和他的律师来说,他们更大的一个愿景是希望通过这个案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能够推动出租车市场管理体制的改革。

“专车服务”作为专车与互联网的结合产物,即便其收费略高,依然受到了不少消费者的好评。然而,专车模式也潜在地让每一个私家车主都有了开出租赚外快的机会。在出租车行业特许经营体制的背景下,这无疑撼动了其垄断秩序。

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围绕劳动关系不规范、经营承包费用不合理、司机权益未得到充分保障等问题,由出租车特许经营引发的诸如“出租车号牌遭爆炒”、“的哥罢工”等市场乱象在各地频繁上演,出租车公司存废与否亦多次成为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热议的焦点。

济南市自1990年代初政府部门开始介入出租车行业的经营管理以来,便对出租车实行总量控制。少数企业早期获得授权后纷纷成立出租车公司,个体司机无奈只能通过承包挂靠的方式才能“租得”经营权,而“坐拥”牌照的出租车公司则获得垄断利润的权利和机会。据了解,济南市目前有38家出租车公司。

从全国来看,出租车管理均实行属地管理,即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管理方案。交通部除了出台出租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外,并没有出台过统一的管理性政策文件,这也从侧面印证了为何此次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地方性法规而非全国性法律法规。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便意味着出租车市场还要延续地方“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

对于本次专车案的审判结果,界面新闻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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