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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长银:增值税普票抵扣增值税,一箭三雕的企业减负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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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长银:增值税普票抵扣增值税,一箭三雕的企业减负之举

目前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让抵扣,是企业税负重的一个主要原因。尤其是大量的小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他们没有资格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也有局限性),只能提供普通发票,但客户往往需要专用发票抵扣税额,这个矛盾成了制约小企业发展的一个瓶颈,甚至大于资金紧张的影响。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作者葛长银,系中国农业大学会计系副教授。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目前财税部门正在大力推广电子发票,宣传用语之一就是“方便纳税人抵扣个税”,用行动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点赞同时,我也在推测:这电子发票是不是也快让抵扣增值税了?官方在很多场合发布的“还有更多大规模的降税措施即将实施”,是不是就包括“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抵扣范围”呢?

我国的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类,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目前尚不能抵扣增值税;电子发票是“电子化”的普通发票,同样不能抵扣增值税。依据增值税“上家交税下家抵税”的基本规则,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让抵扣,既违背了增值税的设计原理,又增加了歧视性执法,关键是严重影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生存和发展——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资格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不了可供抵扣的票据,有些客户就不跟他们做生意了,这就等于堵住了他们的“主要生路”。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在财税部门借鉴法国增值税体系的同时,结合我国税收的征管实践,发明创造的一个监管手段,于2005年8月1日起陆续在全国的企业端开票系统启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估计当时是忽略了对发票基本功能的理论研究,只注重防伪了,放松了“真发票也能假开”的警惕,结果税收的大网被不法分子撕开了一个大口子。

发票的主要功能是抵减企业所得税,即用发票上证明的支出,抵减企业的收入,降低利润额,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值税发票的特殊性在于除了抵减企业所得税外,专用发票还能抵减增值税,属于“一箭双雕”的发票而且在实践中,专用发票抵减增值税的作用十分抢眼,几乎成了它的主要功能,也多少掩盖了它抵减企业所得税的功能。正是这种“掩盖”,掩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征管部门就放松了对普通发票的严格监管,比如没有跟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比对(核实)开票方和收票方的一致性。这个“缝隙”很快就被不法分子找到了,也利用了,跟以前开“大头票”一样,大肆虚开、贩卖增值税普通发票,比如跟税局上报的发票留底联开100元,开票企业按100元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就几块钱或十几块钱;但开出去的发票联可能就是100万元,拿到这张票据的企业就可以据此抵扣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100万x25%)。因为普通发票没有纳入比对系统,也核查不出来。这中间的漏洞有多大,可想而知。

直到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这才把口子堵上,而这时增值税普通发票启用已12年。

增值税普通发票产生的“缝隙”也告诉我们三个事实:一是财税部门在征收管理方面确实狠下功夫,创新不断,业绩也有目共睹;二是在借鉴资本主义税收文明时,要尊重其体系的科学性,科学性就是“道”,过分偏离这个“道”,纳税人不服,就有可能“失道寡助”,产生不良的买票风气,影响大局;三是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政策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增值税普通发票被虚开12年,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怎么说也是失察。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基于国情,为防止增值税发票乱开而创造出的一种监管手段,但也带来了“乱开”,“乱开”的主要原因是监管不到位。现在监管到位了,发票都电子化了,不乱了,时局之下企业也不敢乱了,就该归于“道”了,让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抵扣范围,结束增值税发票“一票两制“的历史局面。这样做意义有三:

一、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坚决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切实为企业降税减负。

为企业减负不是口号,也不是运动,是抓主要矛盾,是通过修改完善增值税法规为企业降税。目前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让抵扣,是企业税负重的一个主要原因。尤其是大量的小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他们没有资格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也有局限性),只能提供普通发票,但客户往往需要专用发票抵扣税额,这个矛盾成了制约小企业发展的一个瓶颈,甚至大于资金紧张的影响。允许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可以针对性地解决这个矛盾,消除这个“病灶”,有力促进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发展。

二、统一增值税发票,可以有效地降低我国的税收征管成本。

业界都清楚我国的税收征管成本高,因为税收政策限制多,监管成本当然高;但很多限制政策都是在监管手段落后的情况下,为保证国家税收完成而采取的不得已而为之的措施。现在监管手段到位了,那些影响监管成本的限制性政策就该调整了。过去政策“收紧”,是为了收上税;现在政策“放水养鱼”,是为了收好税,这就是紧跟时代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抵扣范围,无需区别专票和普票,最后都统一为电子发票,会大大降低税收的征管成本。税务、公安、社保、市场监管部门的联手,信息比对的完善,监管手段的不断升级,大数据的应用,可以确保我国税收的足额征收。税收来源于经济,经济由企业决定,企业不松绑,经济受影响。所以,落后的税收条款不能成为我国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三、尊重增值税原理的科学性,恢复增值税的“原貌”。

增值税系统是一个科学体系,最初在法国也是经过了精心设计的,其基本理论就是“上家交税下家抵税”,目的是消除重复纳税的弊端;尽管法国对增值税的抵扣也有限制,比如属于私人性质的费用,不属于必要经营费用的商品和劳务,等等,都不让抵扣,但我们借鉴过来后,明显加大了限制范围和程度,一是一些经营支出也不让抵扣,比如企业银行贷款利息的进项税额至今不能抵扣;二是必须凭专用发票抵扣,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认证比对后,确认销售方和购买方一致才可以抵扣;三是限制企业抵扣,允许一般纳税人按规定抵扣,不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抵扣。

尽管有“国情决定论”,但过分背离增值税基本理论,不利于消除重复纳税;随着监管手段升级,更会导致税收高速增长,让税收增速过分大于经济发展增速,影响国家分配格局。作为发明创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不法分子利用偷逃企业所得税,也给我们带来了巨大教训,值得我们反思。总之,现在不论是税收征管手段,还是法制环境,都到了让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恢复增值税“原貌“的时候了。

恢复增值税原貌是第一步,在新的发展理念倡导下,依据税收监管手段的升级,我国增值税征收体系最后应该跟企业所得税征收体系合二为一,都用企业的总收入减去总支出,按中间差额和相应税率纳税,这会大大简化征纳双方工作,降低社会成本,富民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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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长银:增值税普票抵扣增值税,一箭三雕的企业减负之举

目前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让抵扣,是企业税负重的一个主要原因。尤其是大量的小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他们没有资格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也有局限性),只能提供普通发票,但客户往往需要专用发票抵扣税额,这个矛盾成了制约小企业发展的一个瓶颈,甚至大于资金紧张的影响。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作者葛长银,系中国农业大学会计系副教授。文章仅代表个人观点。)

目前财税部门正在大力推广电子发票,宣传用语之一就是“方便纳税人抵扣个税”,用行动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点赞同时,我也在推测:这电子发票是不是也快让抵扣增值税了?官方在很多场合发布的“还有更多大规模的降税措施即将实施”,是不是就包括“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抵扣范围”呢?

我国的增值税发票分为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类,专用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目前尚不能抵扣增值税;电子发票是“电子化”的普通发票,同样不能抵扣增值税。依据增值税“上家交税下家抵税”的基本规则,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让抵扣,既违背了增值税的设计原理,又增加了歧视性执法,关键是严重影响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生存和发展——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没有资格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不了可供抵扣的票据,有些客户就不跟他们做生意了,这就等于堵住了他们的“主要生路”。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在财税部门借鉴法国增值税体系的同时,结合我国税收的征管实践,发明创造的一个监管手段,于2005年8月1日起陆续在全国的企业端开票系统启用,并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估计当时是忽略了对发票基本功能的理论研究,只注重防伪了,放松了“真发票也能假开”的警惕,结果税收的大网被不法分子撕开了一个大口子。

发票的主要功能是抵减企业所得税,即用发票上证明的支出,抵减企业的收入,降低利润额,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增值税发票的特殊性在于除了抵减企业所得税外,专用发票还能抵减增值税,属于“一箭双雕”的发票而且在实践中,专用发票抵减增值税的作用十分抢眼,几乎成了它的主要功能,也多少掩盖了它抵减企业所得税的功能。正是这种“掩盖”,掩护了增值税普通发票抵减企业所得税的作用,征管部门就放松了对普通发票的严格监管,比如没有跟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比对(核实)开票方和收票方的一致性。这个“缝隙”很快就被不法分子找到了,也利用了,跟以前开“大头票”一样,大肆虚开、贩卖增值税普通发票,比如跟税局上报的发票留底联开100元,开票企业按100元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也就几块钱或十几块钱;但开出去的发票联可能就是100万元,拿到这张票据的企业就可以据此抵扣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100万x25%)。因为普通发票没有纳入比对系统,也核查不出来。这中间的漏洞有多大,可想而知。

直到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这才把口子堵上,而这时增值税普通发票启用已12年。

增值税普通发票产生的“缝隙”也告诉我们三个事实:一是财税部门在征收管理方面确实狠下功夫,创新不断,业绩也有目共睹;二是在借鉴资本主义税收文明时,要尊重其体系的科学性,科学性就是“道”,过分偏离这个“道”,纳税人不服,就有可能“失道寡助”,产生不良的买票风气,影响大局;三是要注重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政策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增值税普通发票被虚开12年,造成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怎么说也是失察。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基于国情,为防止增值税发票乱开而创造出的一种监管手段,但也带来了“乱开”,“乱开”的主要原因是监管不到位。现在监管到位了,发票都电子化了,不乱了,时局之下企业也不敢乱了,就该归于“道”了,让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抵扣范围,结束增值税发票“一票两制“的历史局面。这样做意义有三:

一、在目前的经济形势下,坚决按照党中央的部署,切实为企业降税减负。

为企业减负不是口号,也不是运动,是抓主要矛盾,是通过修改完善增值税法规为企业降税。目前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让抵扣,是企业税负重的一个主要原因。尤其是大量的小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他们没有资格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也有局限性),只能提供普通发票,但客户往往需要专用发票抵扣税额,这个矛盾成了制约小企业发展的一个瓶颈,甚至大于资金紧张的影响。允许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可以针对性地解决这个矛盾,消除这个“病灶”,有力促进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发展。

二、统一增值税发票,可以有效地降低我国的税收征管成本。

业界都清楚我国的税收征管成本高,因为税收政策限制多,监管成本当然高;但很多限制政策都是在监管手段落后的情况下,为保证国家税收完成而采取的不得已而为之的措施。现在监管手段到位了,那些影响监管成本的限制性政策就该调整了。过去政策“收紧”,是为了收上税;现在政策“放水养鱼”,是为了收好税,这就是紧跟时代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抵扣范围,无需区别专票和普票,最后都统一为电子发票,会大大降低税收的征管成本。税务、公安、社保、市场监管部门的联手,信息比对的完善,监管手段的不断升级,大数据的应用,可以确保我国税收的足额征收。税收来源于经济,经济由企业决定,企业不松绑,经济受影响。所以,落后的税收条款不能成为我国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三、尊重增值税原理的科学性,恢复增值税的“原貌”。

增值税系统是一个科学体系,最初在法国也是经过了精心设计的,其基本理论就是“上家交税下家抵税”,目的是消除重复纳税的弊端;尽管法国对增值税的抵扣也有限制,比如属于私人性质的费用,不属于必要经营费用的商品和劳务,等等,都不让抵扣,但我们借鉴过来后,明显加大了限制范围和程度,一是一些经营支出也不让抵扣,比如企业银行贷款利息的进项税额至今不能抵扣;二是必须凭专用发票抵扣,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认证比对后,确认销售方和购买方一致才可以抵扣;三是限制企业抵扣,允许一般纳税人按规定抵扣,不允许小规模纳税人抵扣。

尽管有“国情决定论”,但过分背离增值税基本理论,不利于消除重复纳税;随着监管手段升级,更会导致税收高速增长,让税收增速过分大于经济发展增速,影响国家分配格局。作为发明创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不法分子利用偷逃企业所得税,也给我们带来了巨大教训,值得我们反思。总之,现在不论是税收征管手段,还是法制环境,都到了让增值税普通发票抵扣、恢复增值税“原貌“的时候了。

恢复增值税原貌是第一步,在新的发展理念倡导下,依据税收监管手段的升级,我国增值税征收体系最后应该跟企业所得税征收体系合二为一,都用企业的总收入减去总支出,按中间差额和相应税率纳税,这会大大简化征纳双方工作,降低社会成本,富民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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