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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乐乐案:动物能否享有一些人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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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象乐乐案:动物能否享有一些人类的权利?

一宗关于独居大象的案子,一次关于动物权利的思考。

泰国,两头大象在河中玩耍。图片来源:WOOTTHISAK NIRONGBOOT / GETTY

四十七年前,七头小亚洲象在泰国野外某处被捕获,然后被送往美国进入人类世界。其中一头小象被起名为“乐乐(Happy)”,她先是在佛罗里达州一个野生动物园里呆了五年——如果她仍是自由身,生命中的这五年应该陪伴在母亲左右。五年后,乐乐被转移到纽约布朗克斯动物园生活至今。2006年,陪伴乐乐的大象逝世,她成为了布朗克斯动物园里的独居大象,形单影只地往来于1.15英亩(约4650平方米)大小的院子和室内象棚之间。

大象这一物种智力超群,且具有高度的社会性,孤苦伶仃地呆在动物园里对它们来说远非乐事。在野外,乐乐和家人共享一片广袤的区域,这是它们终身的“家”。它们的关系十分紧密,目睹亲人死亡会使大象产生类似于人类创伤后精神紧张性障碍的症状。尽管很多人都关心乐乐,并尽力使她衣食无忧,但乐乐似乎离真正的快乐还很远。

纽约布朗克斯动物园严格遵守动物福利法和动物园相关规章制度,但这还远远不够。鉴于乐乐境况如此,我们到底可以做些什么来改善她还有其他动物的生活呢?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人类可否将乐乐视为另一个独立的个体?换言之,乐乐能否享有至少一些人类所拥有的权利,例如自由权?

上述问题正是由动物权益组织“非人类权利计划”(Nonhuman Rights Project)提出的。自2013年以来,该组织已代表4只纽约的圈养黑猩猩和3只康涅狄格州流动马戏团的大象提起诉讼。尽管“非人类权利计划”从未胜诉,但至少他们的行动已经让法官开始正视“动物权利”。今年10月,该组织提交请愿书,希望纽约州法院下令将乐乐放归自然。尽管法院并未同意让乐乐回归野外,但她将被转移到加利福尼亚州一个空间更广阔的保护区。在那里,乐乐将得到更多大象朋友的陪伴。本月初,法院就此案举行了听证会,尽管截至目前尚未作出任何决定,且案件可能会被移送至布朗克斯动物园所属管辖范围的法院,但此案仍然是促使人类反思动物地位及相关法律的一个独特机会。

法律观察员素来觉得“大象象格”这一说法可笑至极,直至最近才稍有改观。几十年前,虐待动物在绝大多数州还是像公众场所酗酒、无保险驾驶一样被定为轻罪。但盖洛普2015年的一项民调显示,越来越多美国人开始重视动物福利——大多数人“非常或多少有些担心”动物被虐待的现象。法律也逐渐在改变。现在,虐待动物在每个州都是重罪。加州最近通过了第12号提案,意在提高农场动物生活水准,此类法律现在已经变得极为普遍。

尽管如此,这些法律仍然存在盲点和矛盾之处。《美国动物福利法案》未将农场动物和大多数实验室动物纳入法律范畴;《人道屠宰法案》同样将家禽排除在外。此外,各州法律实施各异,一些许多人觉得残忍的做法,在很多地区并不触犯法律,譬如给猪安装妊娠定位栏。即使是最受人类喜爱的动物有时也未能被周到照顾。“在绝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如果有人当面打死你的爱犬,你胜诉之后最多只能获得再买一条狗的钱。”哈佛大学法学院动物法律与政策方案的执行主任克里斯·格林(Chris Green)说。

另外,动物福利法同样依赖政府的干预。公民不能代表非其名下所有的动物提起诉讼。已积累数百年的法律条文和判例将人类的权利列得一清二楚,但动物福利法却未能明确划分动物拥有的实际权利。“一堵极厚的、不可逾越的法律墙横亘在人类与非人动物之间。”“非人类权利计划”创始人、首席律师史蒂文·怀斯(Steven Wise)在其著作《兽笼狂响》(Rattling the Cage)中如此写道。

为了帮乐乐争取权益,怀斯同时引入了科学研究和法律原则。在她的案例中,已宣誓的出庭作证科学家表示,大象具有高度的自主意识、丰富的情感、有做出选择的能力以及对过去和未来等时间概念的极高感知力。再如,一般来说,镜像感知是极为类人的一种能力。事实上,2006年《科学》杂志曾发表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科学研究,该研究描述了大象如何认出镜中自己的过程,这项研究的对象正是乐乐。进化生物学家露西·贝茨(Lucy Bates)和理查德·伯恩(Richard Byrne)在他们的宣誓书中提及:“大象与人类有许多共同的自主特性。”怀斯认为,对自主的尊重是人类享有人身自由等合法权利的基础,将此理念延展至大象这一物种,只是推进物种间平等而已,不是什么难事。

在布朗克斯动物园亚洲展览区的乐乐 图片来源:Bebeto Matthews/AP

去年12月的听证会结束后,布朗克斯动物园所有者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发布新闻稿称诉讼为“一场学术表演”,用动物园园长吉姆·布雷赫尼原话来说,“只是为了推广他们关于‘人格/象格’的激进理念。”该协会表示,乐乐目前的状况再好不过,完全符合应有的福利标准,搬家可能会给她带来伤害(本文暂不讨论此问题,欲获取更多信息请阅读布朗克斯动物园副园长帕特里克·托马斯和生物学家乔伊斯·普尔提交的法庭文件)。

为了进一步证明自己的观点,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还引用了“非人类权利计划”代表圈养黑猩猩提起诉讼的案例。上述法案的裁决足以证明权利仅属于能够承担道德责任和社会职责者,而即使是黑猩猩这种最聪明的动物,也恰好和其他动物一样缺失相关能力。

尽管如此,该案的裁决还是招致了部分科学家和法律理论工作者的批评。科学家坚持认为,每只黑猩猩在其社会中负有实际责任。至于表达反对声音的法律理论工作者,他们倒不一定希望为黑猩猩争取权利。他们真正担心的是,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有可能对人类造成威胁,因为毕竟一个婴儿或者是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的年迈祖母,也同样几乎不能履行任何义务。

去年5月,纽约法官尤金·法伊(Eugene Fahey)在驳回“非人类权利计划”对黑猩猩一案判决的上诉时表示,他的判决只是照程序办事。“一个像人一样有思考、计划、欣赏生活能力的聪明动物个体,是否真的有权得到法律保护,免受任意虐待和强制拘留?”他提出了疑问,“这不仅仅应该只是定义上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关于道德和政策的两难局面。”

法伊的立场似乎证明纽约法院并未完全对乐乐关上大门,尽管门缝是否足够大仍有待观察。但起码他的立场像法律意见一般,留给未来讨论空间。当然,也有部分反对大象“象格”的声音。佩珀代因法学院的动物法学教授理查德·卡普(Richard Cupp)担心,将人类权利推广应用到动物上,最终很有可能侵害人类的权益。“在新标准下,法院和社会不仅可能会把高智商动物当作人类对待,”他在与怀斯的辩论中指出,“更可怕的是,智商低下的人类很有可能被看作动物。”

另外,卡普还担心动物保护者将争权运动自大象、黑猩猩处扩展至整个动物界,打开“诉讼的闸门”。纽约大学法学教授理查德·爱泼斯坦(Richard Epstein)对此同样深表担忧。爱泼斯坦在接受《哈佛杂志》的采访时表示,动物权益保护者很有可能要求农场动物同样享有自主权利。他认为:“如果动物也享有肉身自由权利,每天杀死数百万动物用作食材无疑是在上演大屠杀。”爱泼斯坦建议加大对动物福利的保护力度,而非赋予它们和人类同等的权利。

但辩驳理由也很显而易见:扩大妇女、少数族裔和儿童的权利并未对富裕白人男性的权利造成损害。至于其他物种目前是否享有相应权利,对大象或黑猩猩的权利问题来说无关紧要。其他物种及其他权利的相关诉讼一定会陆续出现,但鉴于部分动物为人类餐桌上的常客,处理这些诉讼时应该具体问题具体解决,而不是一味打压,否则只会显得过于野蛮。

无论乐乐“象格”一案的判决结果如何,动物法律的环境正在发生变化。阿根廷一家法院判决布宜诺斯艾利斯动物园将一只猩猩放归自然;印度北阿坎德邦法院此前裁定,野生动物以及家养动物均不是个人私有财产,而是“法律实体”,人类仅可充当监护人角色;欧盟、新西兰和加拿大魁北克省法律明确指出动物有感知能力,尽管目前动物知觉法的实际影响仍很有限。动物的合法权利不再仅仅只是一个边缘概念。

在美国,阿拉斯加州和伊利诺伊州的法官已开始在离婚监护权诉讼案中将宠物福利纳入考量,而不是仅仅考虑宠物所有权归属。不久前,俄勒冈州一家法院驳回了动物权益保护者就养马人玩忽职守给马造成伤害一事提出的诉讼,但随后该州另一家法院裁定,动物在法律上可定义为受害者。这是一种含蓄的表态,即动物不仅仅只是人类的财产。

动物法律维权基金,即上文俄勒冈州马案的原告,曾促成动物纳入《信息自由法》保护范畴。根据《信息自由法》条文规定,该法适用于任何个体,而不仅仅是人类个体。此外,动物权益保护组织“动物之友”与法律哲学家玛萨·诺斯鲍姆合力推广“基于伦理考量产生的权利”。他们认为,“非人类权利计划”现在将动物自主权利拔得太高了;相反,权利可以从更简单的情感和想象力等能力层面出发。

伦理学家甚至提出,可以赋予濒危野生动物财产权,赋予工作动物劳动权利,并将公民权理论作为讨论动物权利的框架。家畜可以被视作成熟的公民,野生动物则为他国国民。尽管这些想法看上去不切实际,但它们对道德想象作出了一定贡献。在鸡群中实施公平劳动法会怎么样?

“除了人类以外,法律很大程度上对其他物种一直持忽视态度,”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法学教授伊拉斯·布雷弗曼(Irus Braverman)说道,“我们必须把动物也加进来。”

(翻译:刘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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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西洋月刊

原标题:An Elephant’s Personhood on Trial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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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宗关于独居大象的案子,一次关于动物权利的思考。

泰国,两头大象在河中玩耍。图片来源:WOOTTHISAK NIRONGBOOT / GETTY

四十七年前,七头小亚洲象在泰国野外某处被捕获,然后被送往美国进入人类世界。其中一头小象被起名为“乐乐(Happy)”,她先是在佛罗里达州一个野生动物园里呆了五年——如果她仍是自由身,生命中的这五年应该陪伴在母亲左右。五年后,乐乐被转移到纽约布朗克斯动物园生活至今。2006年,陪伴乐乐的大象逝世,她成为了布朗克斯动物园里的独居大象,形单影只地往来于1.15英亩(约4650平方米)大小的院子和室内象棚之间。

大象这一物种智力超群,且具有高度的社会性,孤苦伶仃地呆在动物园里对它们来说远非乐事。在野外,乐乐和家人共享一片广袤的区域,这是它们终身的“家”。它们的关系十分紧密,目睹亲人死亡会使大象产生类似于人类创伤后精神紧张性障碍的症状。尽管很多人都关心乐乐,并尽力使她衣食无忧,但乐乐似乎离真正的快乐还很远。

纽约布朗克斯动物园严格遵守动物福利法和动物园相关规章制度,但这还远远不够。鉴于乐乐境况如此,我们到底可以做些什么来改善她还有其他动物的生活呢?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人类可否将乐乐视为另一个独立的个体?换言之,乐乐能否享有至少一些人类所拥有的权利,例如自由权?

上述问题正是由动物权益组织“非人类权利计划”(Nonhuman Rights Project)提出的。自2013年以来,该组织已代表4只纽约的圈养黑猩猩和3只康涅狄格州流动马戏团的大象提起诉讼。尽管“非人类权利计划”从未胜诉,但至少他们的行动已经让法官开始正视“动物权利”。今年10月,该组织提交请愿书,希望纽约州法院下令将乐乐放归自然。尽管法院并未同意让乐乐回归野外,但她将被转移到加利福尼亚州一个空间更广阔的保护区。在那里,乐乐将得到更多大象朋友的陪伴。本月初,法院就此案举行了听证会,尽管截至目前尚未作出任何决定,且案件可能会被移送至布朗克斯动物园所属管辖范围的法院,但此案仍然是促使人类反思动物地位及相关法律的一个独特机会。

法律观察员素来觉得“大象象格”这一说法可笑至极,直至最近才稍有改观。几十年前,虐待动物在绝大多数州还是像公众场所酗酒、无保险驾驶一样被定为轻罪。但盖洛普2015年的一项民调显示,越来越多美国人开始重视动物福利——大多数人“非常或多少有些担心”动物被虐待的现象。法律也逐渐在改变。现在,虐待动物在每个州都是重罪。加州最近通过了第12号提案,意在提高农场动物生活水准,此类法律现在已经变得极为普遍。

尽管如此,这些法律仍然存在盲点和矛盾之处。《美国动物福利法案》未将农场动物和大多数实验室动物纳入法律范畴;《人道屠宰法案》同样将家禽排除在外。此外,各州法律实施各异,一些许多人觉得残忍的做法,在很多地区并不触犯法律,譬如给猪安装妊娠定位栏。即使是最受人类喜爱的动物有时也未能被周到照顾。“在绝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如果有人当面打死你的爱犬,你胜诉之后最多只能获得再买一条狗的钱。”哈佛大学法学院动物法律与政策方案的执行主任克里斯·格林(Chris Green)说。

另外,动物福利法同样依赖政府的干预。公民不能代表非其名下所有的动物提起诉讼。已积累数百年的法律条文和判例将人类的权利列得一清二楚,但动物福利法却未能明确划分动物拥有的实际权利。“一堵极厚的、不可逾越的法律墙横亘在人类与非人动物之间。”“非人类权利计划”创始人、首席律师史蒂文·怀斯(Steven Wise)在其著作《兽笼狂响》(Rattling the Cage)中如此写道。

为了帮乐乐争取权益,怀斯同时引入了科学研究和法律原则。在她的案例中,已宣誓的出庭作证科学家表示,大象具有高度的自主意识、丰富的情感、有做出选择的能力以及对过去和未来等时间概念的极高感知力。再如,一般来说,镜像感知是极为类人的一种能力。事实上,2006年《科学》杂志曾发表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科学研究,该研究描述了大象如何认出镜中自己的过程,这项研究的对象正是乐乐。进化生物学家露西·贝茨(Lucy Bates)和理查德·伯恩(Richard Byrne)在他们的宣誓书中提及:“大象与人类有许多共同的自主特性。”怀斯认为,对自主的尊重是人类享有人身自由等合法权利的基础,将此理念延展至大象这一物种,只是推进物种间平等而已,不是什么难事。

在布朗克斯动物园亚洲展览区的乐乐 图片来源:Bebeto Matthews/AP

去年12月的听证会结束后,布朗克斯动物园所有者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发布新闻稿称诉讼为“一场学术表演”,用动物园园长吉姆·布雷赫尼原话来说,“只是为了推广他们关于‘人格/象格’的激进理念。”该协会表示,乐乐目前的状况再好不过,完全符合应有的福利标准,搬家可能会给她带来伤害(本文暂不讨论此问题,欲获取更多信息请阅读布朗克斯动物园副园长帕特里克·托马斯和生物学家乔伊斯·普尔提交的法庭文件)。

为了进一步证明自己的观点,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还引用了“非人类权利计划”代表圈养黑猩猩提起诉讼的案例。上述法案的裁决足以证明权利仅属于能够承担道德责任和社会职责者,而即使是黑猩猩这种最聪明的动物,也恰好和其他动物一样缺失相关能力。

尽管如此,该案的裁决还是招致了部分科学家和法律理论工作者的批评。科学家坚持认为,每只黑猩猩在其社会中负有实际责任。至于表达反对声音的法律理论工作者,他们倒不一定希望为黑猩猩争取权利。他们真正担心的是,法院作出判决的理由有可能对人类造成威胁,因为毕竟一个婴儿或者是患有严重老年痴呆症的年迈祖母,也同样几乎不能履行任何义务。

去年5月,纽约法官尤金·法伊(Eugene Fahey)在驳回“非人类权利计划”对黑猩猩一案判决的上诉时表示,他的判决只是照程序办事。“一个像人一样有思考、计划、欣赏生活能力的聪明动物个体,是否真的有权得到法律保护,免受任意虐待和强制拘留?”他提出了疑问,“这不仅仅应该只是定义上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关于道德和政策的两难局面。”

法伊的立场似乎证明纽约法院并未完全对乐乐关上大门,尽管门缝是否足够大仍有待观察。但起码他的立场像法律意见一般,留给未来讨论空间。当然,也有部分反对大象“象格”的声音。佩珀代因法学院的动物法学教授理查德·卡普(Richard Cupp)担心,将人类权利推广应用到动物上,最终很有可能侵害人类的权益。“在新标准下,法院和社会不仅可能会把高智商动物当作人类对待,”他在与怀斯的辩论中指出,“更可怕的是,智商低下的人类很有可能被看作动物。”

另外,卡普还担心动物保护者将争权运动自大象、黑猩猩处扩展至整个动物界,打开“诉讼的闸门”。纽约大学法学教授理查德·爱泼斯坦(Richard Epstein)对此同样深表担忧。爱泼斯坦在接受《哈佛杂志》的采访时表示,动物权益保护者很有可能要求农场动物同样享有自主权利。他认为:“如果动物也享有肉身自由权利,每天杀死数百万动物用作食材无疑是在上演大屠杀。”爱泼斯坦建议加大对动物福利的保护力度,而非赋予它们和人类同等的权利。

但辩驳理由也很显而易见:扩大妇女、少数族裔和儿童的权利并未对富裕白人男性的权利造成损害。至于其他物种目前是否享有相应权利,对大象或黑猩猩的权利问题来说无关紧要。其他物种及其他权利的相关诉讼一定会陆续出现,但鉴于部分动物为人类餐桌上的常客,处理这些诉讼时应该具体问题具体解决,而不是一味打压,否则只会显得过于野蛮。

无论乐乐“象格”一案的判决结果如何,动物法律的环境正在发生变化。阿根廷一家法院判决布宜诺斯艾利斯动物园将一只猩猩放归自然;印度北阿坎德邦法院此前裁定,野生动物以及家养动物均不是个人私有财产,而是“法律实体”,人类仅可充当监护人角色;欧盟、新西兰和加拿大魁北克省法律明确指出动物有感知能力,尽管目前动物知觉法的实际影响仍很有限。动物的合法权利不再仅仅只是一个边缘概念。

在美国,阿拉斯加州和伊利诺伊州的法官已开始在离婚监护权诉讼案中将宠物福利纳入考量,而不是仅仅考虑宠物所有权归属。不久前,俄勒冈州一家法院驳回了动物权益保护者就养马人玩忽职守给马造成伤害一事提出的诉讼,但随后该州另一家法院裁定,动物在法律上可定义为受害者。这是一种含蓄的表态,即动物不仅仅只是人类的财产。

动物法律维权基金,即上文俄勒冈州马案的原告,曾促成动物纳入《信息自由法》保护范畴。根据《信息自由法》条文规定,该法适用于任何个体,而不仅仅是人类个体。此外,动物权益保护组织“动物之友”与法律哲学家玛萨·诺斯鲍姆合力推广“基于伦理考量产生的权利”。他们认为,“非人类权利计划”现在将动物自主权利拔得太高了;相反,权利可以从更简单的情感和想象力等能力层面出发。

伦理学家甚至提出,可以赋予濒危野生动物财产权,赋予工作动物劳动权利,并将公民权理论作为讨论动物权利的框架。家畜可以被视作成熟的公民,野生动物则为他国国民。尽管这些想法看上去不切实际,但它们对道德想象作出了一定贡献。在鸡群中实施公平劳动法会怎么样?

“除了人类以外,法律很大程度上对其他物种一直持忽视态度,”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分校法学教授伊拉斯·布雷弗曼(Irus Braverman)说道,“我们必须把动物也加进来。”

(翻译:刘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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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西洋月刊

原标题:An Elephant’s Personhood on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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