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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修改《收养法》,与生育政策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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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修改《收养法》,与生育政策相匹配

在全面放开乃至大力鼓励生育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的背景下,为了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益,修改《收养法》刻不容缓。

图片为林芝儿童福利院的孩子们。来源:视觉中国

李崴   (第十一和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

黄文政 (全球化智库高级研究员)

何亚福 (人口学者、人口与未来网主编)

据澎湃新闻3月3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方燕拟继续联名提议案修改《收养法》,包括放宽被收养人的条件、鼓励收养残疾儿童以及简化收养关系诉讼解除程序等。去年两会期间,方燕代表还曾建议放宽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同时建议“无子女”不必成为收养必备条件,以使《收养法》与全面放开二孩政策接轨。我们也认为,应尽快修改现行不合理的《收养法》。

首先,现行《收养法》阻碍正常收养。《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施行,1998年曾修订一次,迄今已近20年,其思路与计划生育尤其是一胎化政策一脉相承。该法第三条强调,“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而第八条又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这些条款意味着,大多数有孩子的中国家庭无论条件多么优越,多么喜欢收养对象,可能都没有权利收养孩子。除非收养家庭再生育,被中国家庭收养的孩子很难享受到兄弟姐妹的陪伴。此外,即使是双胞胎也必须分开被不同的家庭收养。

即便收养人、被收养人都符合条件,由于《收养法》规定收养必须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受其审查,在实际申请当中又面临重重障碍,收养成功的比率相当低。据2013年4月4日《南方周末》报道,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630名孤儿,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提出收养意愿的人就有8万多人之多,而根据2012年5月的媒体回访,4年内只有12名孤儿被成功收养。

其次,现行《收养法》导致弃婴增多。2015年,国家卫计委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马旭称,据2010年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弃婴10万名,较1980年代的每年5000名,和1990年代的每年5万名大幅增加。虽然这个数据增长中有部分可能是因为记录更加完善,但实际弃婴数量较之1980年代以前有大幅增长难以否认。除了严格的生育限制政策之外,《收养法》对收养设置严苛的条件,也是弃婴增多的重要原因。

比如,对于一些未婚生育的女性或者特殊困难的家庭来说,让有条件的亲友收养他们的孩子本来是一个相对人性化的选项,但《收养法》完全排除了已有孩子的亲友家庭收养这些孩子的可能性。由于找不到合适的家庭收养自己的孩子,这些母亲或父母可能会出于无奈而遗弃婴儿。

此外,《收养法》第十九条还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这个条款加上生育数量的限制,也促使一些对孩子性别存在偏好的父母偷偷遗弃婴儿。例如,在二孩政策的数量限制之下,已经有一个女孩但希望儿女双全的父母,为了保留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指标,就有可能私下遗弃第二个女婴,而非将她送养给亲友。

再次,《收养法》执行上内外有别。虽然收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但该法并未明确说明,文中有关收养人的限制条款,是否也适合于外国收养人。在实际操作中,外国人收养中国孩子并没有受到这类限制;中国政府网《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基本程序》也未明列限制条件。 《收养法》在执行中的这种内外有别,对中国有收养意愿的家庭不公平。

根据美国国务院的数据,自1999到2015年,美国家庭共收养了76026名中国儿童, 其中女孩占87.1%。这些儿童绝大部分都是从中国的福利机构收养。

实际上,早年涉外送养的利益甚至促使个别地方的计划生育部门参与婴儿贩卖。据2011年5月9日财新《新世纪》的报道,湖南省邵阳计生部门为收取社会抚养费,将“超生”婴幼儿强行抱走,送入邵阳福利院,统一改姓“邵”。福利院还与人贩互相勾结,收买婴幼儿,并将其变为“弃婴”,再将这些“弃婴”送入涉外收养渠道,从中牟利。

最后,现行《收养法》和限制生育政策导致拐卖儿童增多。近年来,人口拐卖是舆论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根据2016年7月1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的一篇报道,从2012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拐卖妇女案件8.6万起、拐卖儿童案件2.1万起,解救被拐妇女14.4万人、解救被拐儿童9.5万人,打掉犯罪团伙2.8万个。

拐卖儿童现象如此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生育限制政策在压缩普通家庭按意愿生育孩子空间的同时,严苛的收养规定大大窄化了正常收养的渠道。一旦正常合理的途径被阻滞,非法的行为就有了滋生的土壤,这可以从拐卖儿童的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来理解。

从需求来看,在生育限制政策下,部分家庭无法通过增加生育数量来满足有儿、有女或儿女双全的需求,也无法满足《收养法》中无子女的规定,但购买儿童却可以进行性别选择,也可绕过当地计划生育机构在怀孕期间的干扰和胁迫。还有,无法生育的夫妻早年可将亲友的孩子过继到身边,但《收养法》将送养的孩子也当成成计划内生育名额,使得亲友很难生育更多的孩子过继出去。

从供给来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春雷副教授针对133个被拐卖儿童案例的实证分析显示,有一半多儿童是被亲生父母或亲戚出卖。该分析并未列出具体的出卖原因,但如果这些家庭能将孩子合法送养给亲友,其中很多应该不至于将孩子卖掉。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修改《收养法》已刻不容缓。 对此,我们有如下建议:

(1)删除《收养法》第三条内容:“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2)放松《收养法》第三条有关被收养人和第四条有关送养人的条件。

(3)删除《收养法》第六条关于收养人必须无子女的规定,并适当放宽对收养人年龄的限制。

(4)把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改为“收养人可按意愿收养多名子女”。

(5)建议政府建立收养制度,在父母没有条件自己养育时,孩子可由政府机构可以代养,在规定年限内可以领回。

(6)明确规定被收养人与亲生孩子在落户和受教育方面享有同等的权益。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责编邮箱:zhoujing@jiemian.com)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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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修改《收养法》,与生育政策相匹配

在全面放开乃至大力鼓励生育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的背景下,为了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权益,修改《收养法》刻不容缓。

图片为林芝儿童福利院的孩子们。来源:视觉中国

李崴   (第十一和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

黄文政 (全球化智库高级研究员)

何亚福 (人口学者、人口与未来网主编)

据澎湃新闻3月3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方燕拟继续联名提议案修改《收养法》,包括放宽被收养人的条件、鼓励收养残疾儿童以及简化收养关系诉讼解除程序等。去年两会期间,方燕代表还曾建议放宽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同时建议“无子女”不必成为收养必备条件,以使《收养法》与全面放开二孩政策接轨。我们也认为,应尽快修改现行不合理的《收养法》。

首先,现行《收养法》阻碍正常收养。《收养法》于1992年4月1日施行,1998年曾修订一次,迄今已近20年,其思路与计划生育尤其是一胎化政策一脉相承。该法第三条强调,“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第六条规定收养人必须无子女;而第八条又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这些条款意味着,大多数有孩子的中国家庭无论条件多么优越,多么喜欢收养对象,可能都没有权利收养孩子。除非收养家庭再生育,被中国家庭收养的孩子很难享受到兄弟姐妹的陪伴。此外,即使是双胞胎也必须分开被不同的家庭收养。

即便收养人、被收养人都符合条件,由于《收养法》规定收养必须向民政部门登记并受其审查,在实际申请当中又面临重重障碍,收养成功的比率相当低。据2013年4月4日《南方周末》报道,四川汶川大地震造成630名孤儿,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提出收养意愿的人就有8万多人之多,而根据2012年5月的媒体回访,4年内只有12名孤儿被成功收养。

其次,现行《收养法》导致弃婴增多。2015年,国家卫计委科学技术研究所所长马旭称,据2010年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弃婴10万名,较1980年代的每年5000名,和1990年代的每年5万名大幅增加。虽然这个数据增长中有部分可能是因为记录更加完善,但实际弃婴数量较之1980年代以前有大幅增长难以否认。除了严格的生育限制政策之外,《收养法》对收养设置严苛的条件,也是弃婴增多的重要原因。

比如,对于一些未婚生育的女性或者特殊困难的家庭来说,让有条件的亲友收养他们的孩子本来是一个相对人性化的选项,但《收养法》完全排除了已有孩子的亲友家庭收养这些孩子的可能性。由于找不到合适的家庭收养自己的孩子,这些母亲或父母可能会出于无奈而遗弃婴儿。

此外,《收养法》第十九条还规定,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这个条款加上生育数量的限制,也促使一些对孩子性别存在偏好的父母偷偷遗弃婴儿。例如,在二孩政策的数量限制之下,已经有一个女孩但希望儿女双全的父母,为了保留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指标,就有可能私下遗弃第二个女婴,而非将她送养给亲友。

再次,《收养法》执行上内外有别。虽然收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但该法并未明确说明,文中有关收养人的限制条款,是否也适合于外国收养人。在实际操作中,外国人收养中国孩子并没有受到这类限制;中国政府网《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基本程序》也未明列限制条件。 《收养法》在执行中的这种内外有别,对中国有收养意愿的家庭不公平。

根据美国国务院的数据,自1999到2015年,美国家庭共收养了76026名中国儿童, 其中女孩占87.1%。这些儿童绝大部分都是从中国的福利机构收养。

实际上,早年涉外送养的利益甚至促使个别地方的计划生育部门参与婴儿贩卖。据2011年5月9日财新《新世纪》的报道,湖南省邵阳计生部门为收取社会抚养费,将“超生”婴幼儿强行抱走,送入邵阳福利院,统一改姓“邵”。福利院还与人贩互相勾结,收买婴幼儿,并将其变为“弃婴”,再将这些“弃婴”送入涉外收养渠道,从中牟利。

最后,现行《收养法》和限制生育政策导致拐卖儿童增多。近年来,人口拐卖是舆论关注的一个社会问题。根据2016年7月1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的一篇报道,从2012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拐卖妇女案件8.6万起、拐卖儿童案件2.1万起,解救被拐妇女14.4万人、解救被拐儿童9.5万人,打掉犯罪团伙2.8万个。

拐卖儿童现象如此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生育限制政策在压缩普通家庭按意愿生育孩子空间的同时,严苛的收养规定大大窄化了正常收养的渠道。一旦正常合理的途径被阻滞,非法的行为就有了滋生的土壤,这可以从拐卖儿童的需求和供给两个方面来理解。

从需求来看,在生育限制政策下,部分家庭无法通过增加生育数量来满足有儿、有女或儿女双全的需求,也无法满足《收养法》中无子女的规定,但购买儿童却可以进行性别选择,也可绕过当地计划生育机构在怀孕期间的干扰和胁迫。还有,无法生育的夫妻早年可将亲友的孩子过继到身边,但《收养法》将送养的孩子也当成成计划内生育名额,使得亲友很难生育更多的孩子过继出去。

从供给来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春雷副教授针对133个被拐卖儿童案例的实证分析显示,有一半多儿童是被亲生父母或亲戚出卖。该分析并未列出具体的出卖原因,但如果这些家庭能将孩子合法送养给亲友,其中很多应该不至于将孩子卖掉。

基于以上理由,我们认为修改《收养法》已刻不容缓。 对此,我们有如下建议:

(1)删除《收养法》第三条内容:“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

(2)放松《收养法》第三条有关被收养人和第四条有关送养人的条件。

(3)删除《收养法》第六条关于收养人必须无子女的规定,并适当放宽对收养人年龄的限制。

(4)把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改为“收养人可按意愿收养多名子女”。

(5)建议政府建立收养制度,在父母没有条件自己养育时,孩子可由政府机构可以代养,在规定年限内可以领回。

(6)明确规定被收养人与亲生孩子在落户和受教育方面享有同等的权益。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责编邮箱:zhoujing@jiem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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