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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之殇:独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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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之殇:独立人格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即让企业体现独立人格。

文|组织形态管理

本文摘自《进化:组织形态管理》,标题为“首先追求独立人格”,这也是我在创作过程中,理解了这一命题后,才开始向管理学的底层迈进。很遗憾的是很多中国企业直到今天仍未理解公司到底是什么?如果说中西企业的最大差距是什么,我认为这才是。如果不突破这一关,中国企业永远长不大,规模再大也依然很脆弱。今天中国企业频频受到重创,归根到底还是这个。

殇——没有到成年就死去

人性的演变规律导致组织最终塑造独特人性,但是在此之前首先追求独立人格。

组织人格的“特”性需要建立在“独”性的基础上,只有在组织能够自主决定未来的发展方向时,人格特性才会明显,同样组织人格特征鲜明时,组织也必然是一个独立的个体。

公司虽然在法律上具备了人格,但是现实中不一定能够体现独立人格。市场生态的价值原则建立在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产权清晰且独立体现是人格独立的前提,只有具备独立人格的法人组织才能够承担有限责任,否则有限责任从何而来?产权是法定主体对财产所拥有的各项权能的总和,它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中国企业改革的核心就是产权改革,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

公司法基本原则是公司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否则将追究公司控制者的责任,因此对公司具备独立人格的要求始终体现在公司法中。从中国《公司法》的规定中就能发现到这一点,下面举例说明。

《公司法》规定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就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必须能够证明个人未用公司财产满足个人的消费,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则须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产权不清晰导致人格不独立,公司就不会承担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可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具备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产权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可见,财产不独立的公司不具有独立人格,同时也不会承担有限责任。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也有明确规定,性质上是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前提是国家仅以其投入公司的特定财产金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而不承担无限责任。

虽然公司人格独立是一项法律基本要求,可惜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体现。一些公司所有者认为公司财产即个人财产,把公司财产和个人(家庭)财产的经营、使用混在一起,混淆了个人与组织边界。如果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产权,就会与市场生态基本价值原则发生冲突,问题就会接踵而来。

法人产权表现为对公司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保证公司资产不论由谁投资,一旦形成公司资产投入运营,其产权就归公司,而原来的投资者就与现实资产的运营脱离关系。中国市场生态中公司数量已达千万之众,多数公司股权相对集中,控股股东优势地位导致股东人格代替了组织人格,在市场生态不断完善过程中,法律风险将逐渐爆发。由于担心公司被投资者控制而失去独立人格,利用公司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法律上启用法人人格否定假说的理念,通过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的人格,让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这一规定在法律上也称为“刺破公司的面纱”。

组织追求人格独立符合人性的演变规律,从企业发展史也能够证明这一点,早期的单一业主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都是因为组织财产无法独立于个人财产,而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公司制企业形式之所以伟大就是因为具备了独立人格。企业人格不独立只是人性的阶段性体现,人格独立是必然结果,这个过程与人的成长历程相似幼年时期独立性较弱,成年后独立性得以体现,人类价值创造的黄金时期多数是在成年以后,企业人格不独立就无法迎来它的黄金时代。很多西方现代管理理念都是建立在企业独立人格的基础上,当运用到中国企业管理实践中时,就会发现理论与现实脱节,导致水土不服、效果不理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即让企业体现独立人格。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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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之殇:独立人格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即让企业体现独立人格。

文|组织形态管理

本文摘自《进化:组织形态管理》,标题为“首先追求独立人格”,这也是我在创作过程中,理解了这一命题后,才开始向管理学的底层迈进。很遗憾的是很多中国企业直到今天仍未理解公司到底是什么?如果说中西企业的最大差距是什么,我认为这才是。如果不突破这一关,中国企业永远长不大,规模再大也依然很脆弱。今天中国企业频频受到重创,归根到底还是这个。

殇——没有到成年就死去

人性的演变规律导致组织最终塑造独特人性,但是在此之前首先追求独立人格。

组织人格的“特”性需要建立在“独”性的基础上,只有在组织能够自主决定未来的发展方向时,人格特性才会明显,同样组织人格特征鲜明时,组织也必然是一个独立的个体。

公司虽然在法律上具备了人格,但是现实中不一定能够体现独立人格。市场生态的价值原则建立在财产所有权的基础上,产权清晰且独立体现是人格独立的前提,只有具备独立人格的法人组织才能够承担有限责任,否则有限责任从何而来?产权是法定主体对财产所拥有的各项权能的总和,它包括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中国企业改革的核心就是产权改革,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

公司法基本原则是公司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否则将追究公司控制者的责任,因此对公司具备独立人格的要求始终体现在公司法中。从中国《公司法》的规定中就能发现到这一点,下面举例说明。

《公司法》规定可以设立一人有限公司,一人公司就是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必须能够证明个人未用公司财产满足个人的消费,如果不能证明这一点,则须承担连带责任。可见公司产权不清晰导致人格不独立,公司就不会承担有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可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但不具备法人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是由一个自然人投资,产权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可见,财产不独立的公司不具有独立人格,同时也不会承担有限责任。

对于国有独资公司也有明确规定,性质上是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前提是国家仅以其投入公司的特定财产金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负责,而不承担无限责任。

虽然公司人格独立是一项法律基本要求,可惜在现实中并没有得到体现。一些公司所有者认为公司财产即个人财产,把公司财产和个人(家庭)财产的经营、使用混在一起,混淆了个人与组织边界。如果公司不具备独立的法人产权,就会与市场生态基本价值原则发生冲突,问题就会接踵而来。

法人产权表现为对公司财产的实际控制权,保证公司资产不论由谁投资,一旦形成公司资产投入运营,其产权就归公司,而原来的投资者就与现实资产的运营脱离关系。中国市场生态中公司数量已达千万之众,多数公司股权相对集中,控股股东优势地位导致股东人格代替了组织人格,在市场生态不断完善过程中,法律风险将逐渐爆发。由于担心公司被投资者控制而失去独立人格,利用公司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法律上启用法人人格否定假说的理念,通过否认公司与其背后股东的人格,让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债权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这一规定在法律上也称为“刺破公司的面纱”。

组织追求人格独立符合人性的演变规律,从企业发展史也能够证明这一点,早期的单一业主制企业与合伙制企业都是因为组织财产无法独立于个人财产,而必须承担无限责任,公司制企业形式之所以伟大就是因为具备了独立人格。企业人格不独立只是人性的阶段性体现,人格独立是必然结果,这个过程与人的成长历程相似幼年时期独立性较弱,成年后独立性得以体现,人类价值创造的黄金时期多数是在成年以后,企业人格不独立就无法迎来它的黄金时代。很多西方现代管理理念都是建立在企业独立人格的基础上,当运用到中国企业管理实践中时,就会发现理论与现实脱节,导致水土不服、效果不理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即让企业体现独立人格。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