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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脸识别如何为警方所用,隐私与公共安全如何才能两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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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脸识别如何为警方所用,隐私与公共安全如何才能两全?

人脸识别技术在警务中的应用应有如下原则:一是适度公开。人们应该知道该技术被应用于什么方面,也应该有权决定人脸识别技术能否使用。二是人脸识别技术本身必须不断完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本文作者李伦、李广松, 为玛娜基金会数据伦理课题组研究员)

当地时间2019年5月22日,英国警方首次因使用自动化人脸识别系统被告上了法庭。英国警方在法庭上称,人脸识别技术可以预防犯罪、保护公众,并且不会破坏无辜人士的隐私。但将英国警方告上法庭的布里奇斯(Ed Bridges)认为,警方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自动化人脸识别技术对他进行扫描,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据BBC采访显示,布里奇斯第一次被人脸识别技术扫描时,他近距离发现自己的脸出现在警方面包车的人脸识别系统中。布里奇斯认为,自己当时没有犯罪嫌疑,也没有被列入任何犯罪“监视名单”。几个月后,他在反武器贸易抗议活动上再次意识到自己被人脸识别摄像头所监视。布里奇斯在给《卫报》的信中写道,警方这种大规模捕捉生物特征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这项技术也会对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等权利起到威慑作用。同时,这项技术对少数族裔和女性有歧视性。

之前几日,旧金山市刚刚对人脸识别技术发出了禁令,禁止该技术在政府机关和执法机关中使用,从而成为全球首个对人脸识别技术发出禁令的城市。马萨诸塞州和加州奥克兰市也正在考虑禁止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不论是英国的事件还是美国的禁令,都直指政府,特别是警方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让人们不禁好奇,究竟这些应用都涉及哪些方面,可能会带来哪些困扰,又有什么深层次的问题?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在一篇经验介绍中提到,相较于传统视频侦查需要人工进行视频接力、由人工肉眼进行排查、梳理嫌疑人轨迹线索、侦查效率不高时效性不佳的情况,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可以从海量视频中快速刻画出嫌疑人的时空轨迹,分析嫌疑人的出发点、落脚点、同行人员等,并进行实时布控,为警务视频侦查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自2016年建设“深目”动态人像识别系统,创建了多达数十种技战法模型,为公安刑侦、技侦、反恐、交通、出入境等场景提供技术支撑。其中有三个方面尤为突出:一是区域精准布控,针对在逃、涉案等布控人员,通过实时抓拍照片比对检测,实现实时报警提醒。二是出入境管控,对出入境人员实时拍摄并进行人脸图像对比,辅助打击外籍人员非法从业、外籍人员非法居留、偷渡等违法犯罪行为。三是社区综合治理,建设社区虚拟防护围栏,加强流动人员管理,提升街面巡查效率。

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的做法中,我们就可以对人脸识别技术在警务方面的应用有一个基本而直观的了解。必须明确,人脸识别技术在警务方面的应用,首要前提是视频监控,而人脸识别则是建立在视频监控和其他数据库基础上,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手段实现的特殊应用。如果说英国警方被告上法庭案例还不能特别突出于相对狭义的人脸识别,那么美国的禁令则非常明确的将视角锁定在了狭义的人脸识别上。

那么为何美国、英国的民众对警方运用人脸识别技术如此排斥?据分析,美国民众认为,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到前端的视频监控上,可能会打破隐私及实用性之间的平衡。假设美国警方有若干台这样的安防摄像机,同时拥有可疑人员的“黑名单”照片库,那么其他任何人如果与这些可疑人员有一些相像,一旦进入警察的安防摄像机的镜头之内,都有可能受到警务人员的盘问。并且,人脸识别技术往往在人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使用,保留下人们的生物隐私信息;有的没有履行向公众采纳意见的法定程序,甚至有些突破了法律界限,这让人们为自己的权利和隐私产生了担忧。同时,人脸识别技术带来的警方对少数族裔的骚扰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我们可以明显感到,在传统的视频监控技术条件下,虽然人们也有对隐私的担忧,但是人们遭到骚扰、隐私数据被更实时完整监控的可能性还是相对较低的,正是因为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使量变达到了质变,引起了人们更大规模、更深入的思考。而在这背后,存在着这样一些矛盾。

一是隐蔽性与公共性的矛盾。一方面,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无需对象配合,只要人脸进入摄像头采集范围,人脸即可自动被摄像头拍照,并用作后期识别及其他应用。可以说,我们被拍还是没被拍,被拍了以后接下来还会遭受什么样的对待,我们完全无从知晓。另一方面,警方作为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安全而存在,带有明显的公共属性,其力量来自于公众,而公众反过来却要遭受其隐蔽对待。

二是特定性与普遍性的矛盾。警方所针对的是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具有其特殊性,而有时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时更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但是在应用过程中,却总是要通过大面积覆盖、广范围撒网,才能在众多人脸中,识别出这些特定的人和事。也就是说,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最初阶段,也即在视频监控中,普通公众和犯罪分子并没有被区别对待,使普通公众也存在被监视的感觉。

三是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的矛盾。毫无疑问,公众需要隐私,但也同样需要公共安全。人们都希望既能享有绝对的安全,又享有绝对的隐私。在当前情况下,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当每个人都享有绝对的隐私时,就谈不上公共安全,没有公共安全的保障,享有隐私只能是奢望。同样,当需要绝对的公共安全时,就要在很大程度上放弃隐私。在不同的国家、文化中,对隐私和公共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尽相同。

四是提前预防与事后打击的矛盾。无疑,人脸识别以及轨迹追踪,在搜捕犯罪嫌疑人方面具有其独特优势。但毕竟是在案件已经发生后的事后追责,有时因为抓捕效率的提高,起到了一定的预防连续犯罪作用,但很多时候谈不上补救,更谈不上预防。而当要把人脸识别系统应用到预防中,则必然带有一定的歧视性和不确定性,比如我国加强对流动人口,有犯罪前科人员的管理;比如国外对非洲裔、阿拉伯裔、特定穿着的女性的关注等。这些人群中确实可能犯罪率较高,但是也并非符合这些条件的就一定会犯罪。因此,对他们加强管理本身就带有歧视性,借助人脸识别系统进行分析,进而对他们开展盘查等活动,更是对他们正常生活的骚扰。同时,人脸识别技术具有聚光灯效应,有研究表明当该技术特别关注某一人群后,该人群的犯罪率会飙升,然后人脸识别的数据库对该人群的监督加强,提升对该人群的警惕性,形成了恶性循环,无疑这会造成对某一人群的歧视。

上述矛盾在警务实践中是普遍存在的,也很难得到彻底根除,其中最为根本的还是公共安全和个人权利的矛盾,因为无论是被监控还是被骚扰,最终指向的都是个人隐私和正常生活不被侵犯。隐私的问题,在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中所处的地位和关注度具有较为明显的差异,因此关于警务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还需要更多地结合实际加以探讨。其中,美国对人脸识别技术的禁令,正是结合自身背景的一个有益探索,可能在未来、在其他地方,未必采取同样的禁令,在其他地方也有可能对禁令有所细化、深化,我们确实可以这样说,禁止也是一种探索,禁止为了更好地探索。

虽然我们主张在实践中加以解决,也并不意味着对人脸识别技术在警务中的应用完全没有原则可言。一是适度公开,人们应该知道,或者部分知道人脸识别技术被应用于什么方面、什么地方,也应该有权利决定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就像社会已经普遍同意不在卫生间安装视频监控一样。二是不断完善,一些错误的盘查,有时就是因为技术本身存在问题而导致的,因此人脸识别技术本身必须不断完善;同时人们关于隐私被监控、被扩散的担忧,则需要通过不断完善后台数据库、完善管理措施进行改进。

回到本文开始的案例,禁止和反对只是个案,其实也是一种探索。在禁止和探索之间,相信我们一定能够找到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共安全领域最适合的发展方向和各种矛盾的平衡点。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责编邮箱:zhoujing@jiem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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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脸识别如何为警方所用,隐私与公共安全如何才能两全?

人脸识别技术在警务中的应用应有如下原则:一是适度公开。人们应该知道该技术被应用于什么方面,也应该有权决定人脸识别技术能否使用。二是人脸识别技术本身必须不断完善。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本文作者李伦、李广松, 为玛娜基金会数据伦理课题组研究员)

当地时间2019年5月22日,英国警方首次因使用自动化人脸识别系统被告上了法庭。英国警方在法庭上称,人脸识别技术可以预防犯罪、保护公众,并且不会破坏无辜人士的隐私。但将英国警方告上法庭的布里奇斯(Ed Bridges)认为,警方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自动化人脸识别技术对他进行扫描,侵犯了他的隐私权。据BBC采访显示,布里奇斯第一次被人脸识别技术扫描时,他近距离发现自己的脸出现在警方面包车的人脸识别系统中。布里奇斯认为,自己当时没有犯罪嫌疑,也没有被列入任何犯罪“监视名单”。几个月后,他在反武器贸易抗议活动上再次意识到自己被人脸识别摄像头所监视。布里奇斯在给《卫报》的信中写道,警方这种大规模捕捉生物特征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这项技术也会对公民行使言论自由等权利起到威慑作用。同时,这项技术对少数族裔和女性有歧视性。

之前几日,旧金山市刚刚对人脸识别技术发出了禁令,禁止该技术在政府机关和执法机关中使用,从而成为全球首个对人脸识别技术发出禁令的城市。马萨诸塞州和加州奥克兰市也正在考虑禁止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不论是英国的事件还是美国的禁令,都直指政府,特别是警方对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让人们不禁好奇,究竟这些应用都涉及哪些方面,可能会带来哪些困扰,又有什么深层次的问题?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在一篇经验介绍中提到,相较于传统视频侦查需要人工进行视频接力、由人工肉眼进行排查、梳理嫌疑人轨迹线索、侦查效率不高时效性不佳的情况,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可以从海量视频中快速刻画出嫌疑人的时空轨迹,分析嫌疑人的出发点、落脚点、同行人员等,并进行实时布控,为警务视频侦查带来巨大的发展机遇。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自2016年建设“深目”动态人像识别系统,创建了多达数十种技战法模型,为公安刑侦、技侦、反恐、交通、出入境等场景提供技术支撑。其中有三个方面尤为突出:一是区域精准布控,针对在逃、涉案等布控人员,通过实时抓拍照片比对检测,实现实时报警提醒。二是出入境管控,对出入境人员实时拍摄并进行人脸图像对比,辅助打击外籍人员非法从业、外籍人员非法居留、偷渡等违法犯罪行为。三是社区综合治理,建设社区虚拟防护围栏,加强流动人员管理,提升街面巡查效率。

从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的做法中,我们就可以对人脸识别技术在警务方面的应用有一个基本而直观的了解。必须明确,人脸识别技术在警务方面的应用,首要前提是视频监控,而人脸识别则是建立在视频监控和其他数据库基础上,通过人工智能技术手段实现的特殊应用。如果说英国警方被告上法庭案例还不能特别突出于相对狭义的人脸识别,那么美国的禁令则非常明确的将视角锁定在了狭义的人脸识别上。

那么为何美国、英国的民众对警方运用人脸识别技术如此排斥?据分析,美国民众认为,将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到前端的视频监控上,可能会打破隐私及实用性之间的平衡。假设美国警方有若干台这样的安防摄像机,同时拥有可疑人员的“黑名单”照片库,那么其他任何人如果与这些可疑人员有一些相像,一旦进入警察的安防摄像机的镜头之内,都有可能受到警务人员的盘问。并且,人脸识别技术往往在人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被使用,保留下人们的生物隐私信息;有的没有履行向公众采纳意见的法定程序,甚至有些突破了法律界限,这让人们为自己的权利和隐私产生了担忧。同时,人脸识别技术带来的警方对少数族裔的骚扰也是其中的重要因素。我们可以明显感到,在传统的视频监控技术条件下,虽然人们也有对隐私的担忧,但是人们遭到骚扰、隐私数据被更实时完整监控的可能性还是相对较低的,正是因为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使量变达到了质变,引起了人们更大规模、更深入的思考。而在这背后,存在着这样一些矛盾。

一是隐蔽性与公共性的矛盾。一方面,警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无需对象配合,只要人脸进入摄像头采集范围,人脸即可自动被摄像头拍照,并用作后期识别及其他应用。可以说,我们被拍还是没被拍,被拍了以后接下来还会遭受什么样的对待,我们完全无从知晓。另一方面,警方作为国家机关,为维护公共安全而存在,带有明显的公共属性,其力量来自于公众,而公众反过来却要遭受其隐蔽对待。

二是特定性与普遍性的矛盾。警方所针对的是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具有其特殊性,而有时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时更是针对特定的人和事。但是在应用过程中,却总是要通过大面积覆盖、广范围撒网,才能在众多人脸中,识别出这些特定的人和事。也就是说,在应用人脸识别技术的最初阶段,也即在视频监控中,普通公众和犯罪分子并没有被区别对待,使普通公众也存在被监视的感觉。

三是公共安全与个人权利的矛盾。毫无疑问,公众需要隐私,但也同样需要公共安全。人们都希望既能享有绝对的安全,又享有绝对的隐私。在当前情况下,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当每个人都享有绝对的隐私时,就谈不上公共安全,没有公共安全的保障,享有隐私只能是奢望。同样,当需要绝对的公共安全时,就要在很大程度上放弃隐私。在不同的国家、文化中,对隐私和公共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尽相同。

四是提前预防与事后打击的矛盾。无疑,人脸识别以及轨迹追踪,在搜捕犯罪嫌疑人方面具有其独特优势。但毕竟是在案件已经发生后的事后追责,有时因为抓捕效率的提高,起到了一定的预防连续犯罪作用,但很多时候谈不上补救,更谈不上预防。而当要把人脸识别系统应用到预防中,则必然带有一定的歧视性和不确定性,比如我国加强对流动人口,有犯罪前科人员的管理;比如国外对非洲裔、阿拉伯裔、特定穿着的女性的关注等。这些人群中确实可能犯罪率较高,但是也并非符合这些条件的就一定会犯罪。因此,对他们加强管理本身就带有歧视性,借助人脸识别系统进行分析,进而对他们开展盘查等活动,更是对他们正常生活的骚扰。同时,人脸识别技术具有聚光灯效应,有研究表明当该技术特别关注某一人群后,该人群的犯罪率会飙升,然后人脸识别的数据库对该人群的监督加强,提升对该人群的警惕性,形成了恶性循环,无疑这会造成对某一人群的歧视。

上述矛盾在警务实践中是普遍存在的,也很难得到彻底根除,其中最为根本的还是公共安全和个人权利的矛盾,因为无论是被监控还是被骚扰,最终指向的都是个人隐私和正常生活不被侵犯。隐私的问题,在不同国家、不同文化中所处的地位和关注度具有较为明显的差异,因此关于警务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还需要更多地结合实际加以探讨。其中,美国对人脸识别技术的禁令,正是结合自身背景的一个有益探索,可能在未来、在其他地方,未必采取同样的禁令,在其他地方也有可能对禁令有所细化、深化,我们确实可以这样说,禁止也是一种探索,禁止为了更好地探索。

虽然我们主张在实践中加以解决,也并不意味着对人脸识别技术在警务中的应用完全没有原则可言。一是适度公开,人们应该知道,或者部分知道人脸识别技术被应用于什么方面、什么地方,也应该有权利决定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就像社会已经普遍同意不在卫生间安装视频监控一样。二是不断完善,一些错误的盘查,有时就是因为技术本身存在问题而导致的,因此人脸识别技术本身必须不断完善;同时人们关于隐私被监控、被扩散的担忧,则需要通过不断完善后台数据库、完善管理措施进行改进。

回到本文开始的案例,禁止和反对只是个案,其实也是一种探索。在禁止和探索之间,相信我们一定能够找到人脸识别技术在公共安全领域最适合的发展方向和各种矛盾的平衡点。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责编邮箱:zhoujing@jiem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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