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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莹颖案凶犯逃过死刑,陪审员做决定会受哪些因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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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莹颖案凶犯逃过死刑,陪审员做决定会受哪些因素影响?

美国联邦死刑资源顾问项目(FDPRCP)的统计数据显示,1988年至2018年间的236起联邦死刑案件中,陪审团作出无期徒刑判决的占64%,判处死刑的占36%。

2019年7月8日,美国伊利诺伊州皮奥里亚,章莹颖的家人走出法庭。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刘芳

当地时间7月18日,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遇害案被告布伦特·克里斯滕森被判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据当地媒体报道,在最终裁决前,该案陪审团在周三、周四两天总计审议了8个多小时,但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未能就判处克里斯滕森死刑达成一致决定,因此法官判处其终身监禁。

在章莹颖案判决前,章家代理律师王志东指出,陪审团可能得出的结果有三种。第一种,死刑;第二种,终身监禁。做出这两种中任意一种决定都需要12个人一致同意。第三种结果是陪审团12个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罪犯的刑罚将是终身监禁。

求刑前,陪审团在早先案件审议过后的定罪阶段,只花了不到90分钟就认定克里斯滕森有罪。但在量刑阶段就“死刑”还是“无期”的问题上,却表现出了持久的疑虑。当地媒体报道说,陪审团需要面对的其中一个问题是,克里斯滕森是否展现的都是章莹颖案中犯下的恶,还是他在生活中也有好的一面。

界面新闻较早前报道,章莹颖案所在地伊利诺伊州已在2011年废除了死刑,但美国法律容许联邦政府机关对重大刑事罪犯寻求死刑。

章莹颖案凶手终身监禁,2分钟回顾章莹颖失踪的770天

对于死刑的裁决,王志东曾对中新网指出,在联邦法院,陪审团必须遵循全体一致原则,即所有的陪审员对裁决都要达成一致。通常情况下,量刑由法官决定。但如涉及死刑,则必须由陪审团决定是否适用死刑,亦须保持全体意见一致。

那么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从何而来,又会有哪些因素影响陪审团的一致裁决呢?

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除弹劾案外,一切犯罪都应由陪审团审判。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将陪审团制度在刑法里的使用规定为:“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同时,美国最高法院在1968年“邓肯诉路易斯安那州案”(Duncan v. Louisiana) 的裁决书中指出了陪审团权利的重要性。裁决书称,撰写宪法的国父们从历史经验中知道“我们有必要防范为消灭敌人而提出的不实指控、和对上级言听计从的法官们”。

对于控辩双方来说,陪审团中的每个人都有可能影响到案件最终的裁决。因此陪审员的挑选便是案件的关键步骤之一。

王志东律师称,陪审团挑选主要通过预备审查 (voir dire) 制度来实现。Voir dire为拉丁文,意为“陈述真实情况”。在预备审查制度中,法官主持双方律师对可能成为的陪审团成员进行询问来决定其是否为合适的陪审员。

例如,在章莹颖案的陪审员遴选过程中一名困惑的准陪审员就曾经提问,为什么在伊利诺伊州仍然可以判处死刑?

在《上帝的声音:陪审团法理》一书中,作者高一飞也对陪审员的遴选过程作了介绍:

为保证陪审团的“公正性”,美国陪审团成员的确定大致要经历以下几个复杂的环节:由州和联邦法院根据选民登记名单、汽车驾驶执照名单或其他总体上可以涵盖社会各阶层的公共名单为基础制定出一份陪审员名册;其次,法院工作人员要向被召集来的陪审员发放一份调查问卷,要求其填写相关信息;最后,控辩双方根据调查问卷和询问的结果行使当事方的回避权,包括有因回避 (challenge for cause) 和无因回避 (peremptory challenge)。

据悉,在章莹颖一案中控辩双方分别拥有20次拒绝陪审员候选人的机会,且不需要给出理由。

如果陪审员候选人没有受到任何一方的反对,那他/她便会自动成为陪审员,进而决定克里斯滕森的命运。首先被选出的12人构成陪审团,之后控辩双方将使用同样的程序选出6名候补陪审员。后者将旁听庭审,并在必须撤换陪审员的时候作为替补。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控辩双方在拒绝陪审团候选人时可以不说明理由,但根据美国最高法院1986年的裁定,双方不能因为一个人的种族、性别或任何其他受保护的地位而拒绝其担任陪审员的权利。因此,双方要特别小心不能展现出歧视性的模式。

一般来说,陪审团候选人的语言和肢体语言都会受到控辩双方的密切关注。但陪审团顾问吉兰德表示,肢体语言在如此复杂的环境下并不能成为一个可靠的参考因素。

她说:“有些人自称阅读肢体语言的大师。确实有一些关于面部表情和他们的想法的学术研究,但这(法庭)并不是一个很受控的环境,一切都只是猜测而已。”

在审议和裁决方面,陪审团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一个集体决策的过程。因此,一些学者也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分析了可能影响陪审团裁定的因素。

社会心理学家兼律师皮格特(Melissa Pigott)指出,陪审员们通常会根据不同观点细分为几个小组,而每个小组里都有一个强有力的意见领袖,他们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评议。

她认为,意见领袖们是其他陪审员重要的信息来源,他们或是意志坚定,或是记忆力超群。其他陪审员会认为意见领袖们具有某种能让他们对案件更加“知情”的特质。

再比如,大多数关于陪审团决策的研究表明,无论群体规模或其他约束条件如何,个体决策偏见对群体结果的影响很小。通常,群体决策会比个人决策“表现出更多的宽容,而这种宽容减少了个人偏见的影响”。

因此皮格特认为,虽然陪审员最初的态度会对个人决定产生影响,但陪审团的最后裁决是陪审员的个人属性、证据和法律规则的综合产物。

截至2019年5月底,美国已有21个州废除死刑,包括章莹颖案事发地所在的伊利诺伊州。另外还有4个州宣布暂停死刑。克里斯滕森的死刑审判就是伊利诺伊州自2011年废除死刑以来的第一次出现联邦寻求死刑判决的案件。

宣判后,章莹颖父亲章荣高表示,陪审团已经做出决定,他感谢本案的陪审团,以及在本案中致力于伸张正义的人们。“他们严肃认真地对待职责,遵守法律,因为他们理解法律在本案中的意义。”

他说:“我们理解一位或几位陪审员不能做出对被告判处死刑的决定。尽管我们不同意这样的结果,我们可以接受罪犯将在监狱里度过余生,这将在一定意义上弥补我们的创伤。”

美国联邦死刑资源顾问项目(Federal Death Penalty Resource Counsel Project)截至2018年7月30日的统计数据显示,自1988年以来的236起联邦死刑案件中,陪审团作出无期徒刑判决的占64%,判处死刑的占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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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莹颖案凶犯逃过死刑,陪审员做决定会受哪些因素影响?

美国联邦死刑资源顾问项目(FDPRCP)的统计数据显示,1988年至2018年间的236起联邦死刑案件中,陪审团作出无期徒刑判决的占64%,判处死刑的占36%。

2019年7月8日,美国伊利诺伊州皮奥里亚,章莹颖的家人走出法庭。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刘芳

当地时间7月18日,中国访问学者章莹颖遇害案被告布伦特·克里斯滕森被判终身监禁,不得假释。

据当地媒体报道,在最终裁决前,该案陪审团在周三、周四两天总计审议了8个多小时,但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未能就判处克里斯滕森死刑达成一致决定,因此法官判处其终身监禁。

在章莹颖案判决前,章家代理律师王志东指出,陪审团可能得出的结果有三种。第一种,死刑;第二种,终身监禁。做出这两种中任意一种决定都需要12个人一致同意。第三种结果是陪审团12个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在这种情况下,罪犯的刑罚将是终身监禁。

求刑前,陪审团在早先案件审议过后的定罪阶段,只花了不到90分钟就认定克里斯滕森有罪。但在量刑阶段就“死刑”还是“无期”的问题上,却表现出了持久的疑虑。当地媒体报道说,陪审团需要面对的其中一个问题是,克里斯滕森是否展现的都是章莹颖案中犯下的恶,还是他在生活中也有好的一面。

界面新闻较早前报道,章莹颖案所在地伊利诺伊州已在2011年废除了死刑,但美国法律容许联邦政府机关对重大刑事罪犯寻求死刑。

章莹颖案凶手终身监禁,2分钟回顾章莹颖失踪的770天

对于死刑的裁决,王志东曾对中新网指出,在联邦法院,陪审团必须遵循全体一致原则,即所有的陪审员对裁决都要达成一致。通常情况下,量刑由法官决定。但如涉及死刑,则必须由陪审团决定是否适用死刑,亦须保持全体意见一致。

那么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从何而来,又会有哪些因素影响陪审团的一致裁决呢?

美国宪法第三条规定,除弹劾案外,一切犯罪都应由陪审团审判。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将陪审团制度在刑法里的使用规定为:“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

同时,美国最高法院在1968年“邓肯诉路易斯安那州案”(Duncan v. Louisiana) 的裁决书中指出了陪审团权利的重要性。裁决书称,撰写宪法的国父们从历史经验中知道“我们有必要防范为消灭敌人而提出的不实指控、和对上级言听计从的法官们”。

对于控辩双方来说,陪审团中的每个人都有可能影响到案件最终的裁决。因此陪审员的挑选便是案件的关键步骤之一。

王志东律师称,陪审团挑选主要通过预备审查 (voir dire) 制度来实现。Voir dire为拉丁文,意为“陈述真实情况”。在预备审查制度中,法官主持双方律师对可能成为的陪审团成员进行询问来决定其是否为合适的陪审员。

例如,在章莹颖案的陪审员遴选过程中一名困惑的准陪审员就曾经提问,为什么在伊利诺伊州仍然可以判处死刑?

在《上帝的声音:陪审团法理》一书中,作者高一飞也对陪审员的遴选过程作了介绍:

为保证陪审团的“公正性”,美国陪审团成员的确定大致要经历以下几个复杂的环节:由州和联邦法院根据选民登记名单、汽车驾驶执照名单或其他总体上可以涵盖社会各阶层的公共名单为基础制定出一份陪审员名册;其次,法院工作人员要向被召集来的陪审员发放一份调查问卷,要求其填写相关信息;最后,控辩双方根据调查问卷和询问的结果行使当事方的回避权,包括有因回避 (challenge for cause) 和无因回避 (peremptory challenge)。

据悉,在章莹颖一案中控辩双方分别拥有20次拒绝陪审员候选人的机会,且不需要给出理由。

如果陪审员候选人没有受到任何一方的反对,那他/她便会自动成为陪审员,进而决定克里斯滕森的命运。首先被选出的12人构成陪审团,之后控辩双方将使用同样的程序选出6名候补陪审员。后者将旁听庭审,并在必须撤换陪审员的时候作为替补。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控辩双方在拒绝陪审团候选人时可以不说明理由,但根据美国最高法院1986年的裁定,双方不能因为一个人的种族、性别或任何其他受保护的地位而拒绝其担任陪审员的权利。因此,双方要特别小心不能展现出歧视性的模式。

一般来说,陪审团候选人的语言和肢体语言都会受到控辩双方的密切关注。但陪审团顾问吉兰德表示,肢体语言在如此复杂的环境下并不能成为一个可靠的参考因素。

她说:“有些人自称阅读肢体语言的大师。确实有一些关于面部表情和他们的想法的学术研究,但这(法庭)并不是一个很受控的环境,一切都只是猜测而已。”

在审议和裁决方面,陪审团制度从根本上说是一个集体决策的过程。因此,一些学者也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分析了可能影响陪审团裁定的因素。

社会心理学家兼律师皮格特(Melissa Pigott)指出,陪审员们通常会根据不同观点细分为几个小组,而每个小组里都有一个强有力的意见领袖,他们直接影响着案件的评议。

她认为,意见领袖们是其他陪审员重要的信息来源,他们或是意志坚定,或是记忆力超群。其他陪审员会认为意见领袖们具有某种能让他们对案件更加“知情”的特质。

再比如,大多数关于陪审团决策的研究表明,无论群体规模或其他约束条件如何,个体决策偏见对群体结果的影响很小。通常,群体决策会比个人决策“表现出更多的宽容,而这种宽容减少了个人偏见的影响”。

因此皮格特认为,虽然陪审员最初的态度会对个人决定产生影响,但陪审团的最后裁决是陪审员的个人属性、证据和法律规则的综合产物。

截至2019年5月底,美国已有21个州废除死刑,包括章莹颖案事发地所在的伊利诺伊州。另外还有4个州宣布暂停死刑。克里斯滕森的死刑审判就是伊利诺伊州自2011年废除死刑以来的第一次出现联邦寻求死刑判决的案件。

宣判后,章莹颖父亲章荣高表示,陪审团已经做出决定,他感谢本案的陪审团,以及在本案中致力于伸张正义的人们。“他们严肃认真地对待职责,遵守法律,因为他们理解法律在本案中的意义。”

他说:“我们理解一位或几位陪审员不能做出对被告判处死刑的决定。尽管我们不同意这样的结果,我们可以接受罪犯将在监狱里度过余生,这将在一定意义上弥补我们的创伤。”

美国联邦死刑资源顾问项目(Federal Death Penalty Resource Counsel Project)截至2018年7月30日的统计数据显示,自1988年以来的236起联邦死刑案件中,陪审团作出无期徒刑判决的占64%,判处死刑的占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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