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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科创板投资者,上海金融法院有哪些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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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科创板投资者,上海金融法院有哪些创新?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向界面新闻记者指出,《实施意见》首次提出了探索扩大申请调查令主体、探索建立中介声誉约束机制以及探索建立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机制等创新机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7月22日,科创板顺利开市。23日,上海金融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相关情况。

据悉,《实施意见》从完善专业化的审判机制、健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强化证券侵权责任落实、加大涉科创板案件执行力度、依法保障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等多个方面制定了23条具体工作举措。

科创板及注册制改革涉及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因此,上海金融法院也在积极探索创新金融审判机制。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向界面新闻记者指出,《实施意见》首次提出了探索扩大申请调查令主体、探索建立中介声誉约束机制以及探索建立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机制等创新机制。

图片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对话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

界面新闻:科创板及注册制改革涉及很多制度创新,此次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23条举措中,有哪些是在全国首次提出的金融审判创新机制?

肖凯:我们在《实施意见》中凡是写到“探索”两个字的都是具有创新性的举措和机制。

比如,考虑到涉科创板案件的市场影响和裁判规则的引领作用, 我们专门借鉴了国际司法实践当中“法庭之友”这个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允许案件当事人之外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或组织, 就与案件直接相关的重大法律争议问题,向法庭公开提交书面意见书。

这样的话,就能使具有市场影响的案件得到相关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对案件相关问题的支持或反驳的意见,能够对法院的审判提供相关的参考。

界面新闻:国外如何应用“法庭之友”制度?

肖凯:在很多的司法裁判当中,都有这个制度,比如美国一些具有市场重大影响的金融案件当中,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律师协会、知名高校等都会向法庭公开提交专家意见书,这样的话,整个市场都会看到一个案件的方方面面,从不同角度和利益去权衡, 这也对提高法官全面衡量案件、真正形成具有规则引领作用的司法判决,非常有借鉴意义。

还有很多措施是我们积极探索创新的。比如投资者保护的机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机制、中介机构声誉约束机制、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等,这些我觉得都是《实施意见》值得期待的一些举措。

界面新闻:《实施意见》首次提出扩大调查令范围,上海金融法院是如何考虑的?

肖凯:《实施意见》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关于调查令,扩大了申请调查令的主体范围。

在群体性证券纠纷中,真正受到损害的往往都是普通的投资者,他们对于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行为等客观证据的收集能力非常有限。

原来调查令的申请主体仅限于律师,为了提高投资者在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中的诉讼能力,现在我们把一些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证券公益诉讼的相关机构,都纳入申请调查令的主体。

而且我们进一步提高调查令的强制力,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持令人获取证据的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民事制裁。

界面新闻:《实施意见》也提到探索建立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机制,推动建立群体性证券案件先行赔付制度。

肖凯:我们创新诉讼机制,使群体性证券纠纷得到公平、高效化解,这次《实施意见》重点考虑并制定了细化的举措,比如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以及探索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

先行赔付制度是中国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来的,《实施意见》也明确提出来要推动先行赔付制度的落地,尤其是推动依法成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和证券侵权案件中的被告共同设立共管账户,使相关赔付金额能够先行赔偿到个人投资者。

界面新闻:《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声誉约束机制,这个是如何考虑的?

肖凯:因为我们注意到,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中介机构起到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作用,非常重要。那么中介机构的市场竞争需要公平、有序竞争,我们在这次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了这样一个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声誉约束机制,其实就是想通过梳理金融审判中相关中介机构在履行中介职责时存在的问题、发生的涉诉赔偿、被执行等相关信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开,这样的话就能够推动真正尽责履职、具有专业素质和水平的中介机构形成,这也是我们拓展金融审判的一个职能,使证券市场上的中介机构实现优胜劣汰。我们不发布所谓的榜单,我们只是如实将金融审判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及时向社会公开,交由市场来进行判断。

界面新闻:红筹是科创企业特有的架构,《实施意见》也考虑到了这个点。

肖凯:因为我们确实注意到,随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改革,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红筹企业到上交所上市,那么我们在涉外审判这块做了深入的研究,《实施意见》的第16条专门明确了涉外审判当中的一些基本规则。

比如红筹企业如果在境内发生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的纠纷,这就适用交易所所在地法,也就是中国的法律。而且如果我国法律对于投资者保护方面有相关强制性规定的,也适用于红筹企业,不能因为红筹企业在境外设立,或者国内企业采用VIE架构,就回避掉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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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科创板投资者,上海金融法院有哪些创新?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向界面新闻记者指出,《实施意见》首次提出了探索扩大申请调查令主体、探索建立中介声誉约束机制以及探索建立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机制等创新机制。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7月22日,科创板顺利开市。23日,上海金融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上海金融法院关于服务保障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相关情况。

据悉,《实施意见》从完善专业化的审判机制、健全证券群体性诉讼机制、依法加强投资者保护、强化证券侵权责任落实、加大涉科创板案件执行力度、依法保障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等多个方面制定了23条具体工作举措。

科创板及注册制改革涉及资本市场的制度创新,因此,上海金融法院也在积极探索创新金融审判机制。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向界面新闻记者指出,《实施意见》首次提出了探索扩大申请调查令主体、探索建立中介声誉约束机制以及探索建立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机制等创新机制。

图片来源:上海金融法院

对话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长肖凯

界面新闻:科创板及注册制改革涉及很多制度创新,此次上海金融法院发布的23条举措中,有哪些是在全国首次提出的金融审判创新机制?

肖凯:我们在《实施意见》中凡是写到“探索”两个字的都是具有创新性的举措和机制。

比如,考虑到涉科创板案件的市场影响和裁判规则的引领作用, 我们专门借鉴了国际司法实践当中“法庭之友”这个制度,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允许案件当事人之外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个人或组织, 就与案件直接相关的重大法律争议问题,向法庭公开提交书面意见书。

这样的话,就能使具有市场影响的案件得到相关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对案件相关问题的支持或反驳的意见,能够对法院的审判提供相关的参考。

界面新闻:国外如何应用“法庭之友”制度?

肖凯:在很多的司法裁判当中,都有这个制度,比如美国一些具有市场重大影响的金融案件当中,相关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律师协会、知名高校等都会向法庭公开提交专家意见书,这样的话,整个市场都会看到一个案件的方方面面,从不同角度和利益去权衡, 这也对提高法官全面衡量案件、真正形成具有规则引领作用的司法判决,非常有借鉴意义。

还有很多措施是我们积极探索创新的。比如投资者保护的机制、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机制、中介机构声誉约束机制、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等,这些我觉得都是《实施意见》值得期待的一些举措。

界面新闻:《实施意见》首次提出扩大调查令范围,上海金融法院是如何考虑的?

肖凯:《实施意见》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关于调查令,扩大了申请调查令的主体范围。

在群体性证券纠纷中,真正受到损害的往往都是普通的投资者,他们对于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行为等客观证据的收集能力非常有限。

原来调查令的申请主体仅限于律师,为了提高投资者在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中的诉讼能力,现在我们把一些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证券公益诉讼的相关机构,都纳入申请调查令的主体。

而且我们进一步提高调查令的强制力,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协助持令人获取证据的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民事制裁。

界面新闻:《实施意见》也提到探索建立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优先用于民事赔偿机制,推动建立群体性证券案件先行赔付制度。

肖凯:我们创新诉讼机制,使群体性证券纠纷得到公平、高效化解,这次《实施意见》重点考虑并制定了细化的举措,比如上海金融法院发布了全国首个关于证券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以及探索建立证券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代表人诉讼制度。

先行赔付制度是中国证监会和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来的,《实施意见》也明确提出来要推动先行赔付制度的落地,尤其是推动依法成立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机构,通过和证券侵权案件中的被告共同设立共管账户,使相关赔付金额能够先行赔偿到个人投资者。

界面新闻:《实施意见》提出探索建立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声誉约束机制,这个是如何考虑的?

肖凯:因为我们注意到,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中介机构起到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作用,非常重要。那么中介机构的市场竞争需要公平、有序竞争,我们在这次的《实施意见》中提出了这样一个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声誉约束机制,其实就是想通过梳理金融审判中相关中介机构在履行中介职责时存在的问题、发生的涉诉赔偿、被执行等相关信息,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定期向社会公开,这样的话就能够推动真正尽责履职、具有专业素质和水平的中介机构形成,这也是我们拓展金融审判的一个职能,使证券市场上的中介机构实现优胜劣汰。我们不发布所谓的榜单,我们只是如实将金融审判所涉及的相关事实及时向社会公开,交由市场来进行判断。

界面新闻:红筹是科创企业特有的架构,《实施意见》也考虑到了这个点。

肖凯:因为我们确实注意到,随着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改革,可能会有越来越多红筹企业到上交所上市,那么我们在涉外审判这块做了深入的研究,《实施意见》的第16条专门明确了涉外审判当中的一些基本规则。

比如红筹企业如果在境内发生发行、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的纠纷,这就适用交易所所在地法,也就是中国的法律。而且如果我国法律对于投资者保护方面有相关强制性规定的,也适用于红筹企业,不能因为红筹企业在境外设立,或者国内企业采用VIE架构,就回避掉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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