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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带薪休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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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带薪休假了吗

我国虽已建立了带薪休假权保障的法律规范体系,但对许多劳动者而言,该项权利仍然只停留在纸面上。

文|法治周末记者 万文竹

责编|马蓉蓉

近日,人社部发布《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五类休假标准。

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权利。我国劳动法等多部法律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都作了详细规定。

这其中与上班族们联系最为紧密的莫过于带薪年休假,我国虽已建立了带薪休假权保障的法律规范体系,但对许多劳动者而言,该项权利仍然只停留在纸面上。 

休不了的年假 

“对于我们小企业的员工来说,周六日加班是常有的事,偶尔能过个双休,更别说休年假了。”刘浩在河南一家私企工作两年,还没“敢”休过年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08年1月,国务院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2008年9月人社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更详细地规定了年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此次《标准》进行了重申: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然而现实中,“年假过期清零”“休年假被安排”等现象时有发生,致使一些劳动者不敢休年假、不能休年假或休不起年假。

“很多公司休年假只给基本工资,不给绩效工资;有些公司休年假会影响年终奖金的发放,所以有些人干脆就不休了。”刘浩向法治周末记者抱怨。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认为,怕丢饭碗或影响前途是许多劳动者年休假权利被剥夺时不愿意或不敢主动维权的主要原因,即便能够主动到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权的,也多是即将离职或已经离职的员工。

此外,企业主不懂法、用工不规范而导致劳动者未休年假。劳动者多劳多得,维权费时费力,怕折腾等各类想法也都阻碍着员工正常的休假。 

带薪休假不只是福利,更是权利 

“企业无视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归根结底还是违法成本太低。”邱宝昌表示,有的用人单位只考虑自身利益,而无视法律,剥夺劳动者休假的权利。

“法律并没有对劳动者选择休假的方式、时间、次数等进行明确的限制,劳动者是有权利进行选择并和用人单位就上述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的。”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看来,企业自行设置一些限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侵犯劳动者休假自主选择权的不合法行为。

那么,如果带薪年休假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

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刘俊海表示,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应树立理性维权、科学维权的意识理念,综合运用和用人单位沟通、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邱宝昌也建议,要增强职工维护带薪休假的权利意识。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让劳资双方都了解带薪休年假是国家的规定,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如确因工作太忙,没有时间休假,也应征得职工同意,同时还要给予职工3倍的日工资。

“应该强调劳动者休假是一项基本权利,而不只是一种福利,要提升相关主体对带薪休假权的正确认识,促进劳动者自由和权利的保障。”邱宝昌指出,工会作为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也应积极主动地与行政部门协商,努力维护员工权益。人社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劳动保护的巡查力度,积极纠正及处置用人单位不安排员工休年假的违法用工行为。

此外,可以借鉴国际标准和外国经验,进一步提高我国带薪休假保障的标准,同时我国还需提高其立法位阶,调整立法目标和完善法律责任,从而推动带薪休假制度的有效执行。 

国企、事业单位享探亲假 

此次《标准》中提出的探亲假也引起了很多劳动者的关注。

“单位从来没有向我们提过探亲假。”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的田萍这样对记者说。

早在1981年,我国就颁布并实施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依据该规定,两地分居的职工和父母在外地的职工,都可以享受探亲假的福利。

根据规定,职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一次,假期30天),与父亲、母亲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职工每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4年一次,假期20天)。

对此,邱宝昌强调,年休假和探亲假的适用范围是有所区别的,前者适用于所有性质单位的所有员工而后者只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员工。因此,只有上述单位的员工,才可以同时享受年休假和探亲假。

不过,邱宝昌也指出,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并无明确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如果确实有特别需要的员工,也可以考虑施行。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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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虽已建立了带薪休假权保障的法律规范体系,但对许多劳动者而言,该项权利仍然只停留在纸面上。

文|法治周末记者 万文竹

责编|马蓉蓉

近日,人社部发布《我国法定年节假日等休假相关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明确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五类休假标准。

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是指劳动者在参加一定时间的劳动、工作之后所获得的休息休假权利。我国劳动法等多部法律对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都作了详细规定。

这其中与上班族们联系最为紧密的莫过于带薪年休假,我国虽已建立了带薪休假权保障的法律规范体系,但对许多劳动者而言,该项权利仍然只停留在纸面上。 

休不了的年假 

“对于我们小企业的员工来说,周六日加班是常有的事,偶尔能过个双休,更别说休年假了。”刘浩在河南一家私企工作两年,还没“敢”休过年假。

劳动法第45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2008年1月,国务院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2008年9月人社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更详细地规定了年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此次《标准》进行了重申: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然而现实中,“年假过期清零”“休年假被安排”等现象时有发生,致使一些劳动者不敢休年假、不能休年假或休不起年假。

“很多公司休年假只给基本工资,不给绩效工资;有些公司休年假会影响年终奖金的发放,所以有些人干脆就不休了。”刘浩向法治周末记者抱怨。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主任邱宝昌认为,怕丢饭碗或影响前途是许多劳动者年休假权利被剥夺时不愿意或不敢主动维权的主要原因,即便能够主动到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依法维权的,也多是即将离职或已经离职的员工。

此外,企业主不懂法、用工不规范而导致劳动者未休年假。劳动者多劳多得,维权费时费力,怕折腾等各类想法也都阻碍着员工正常的休假。 

带薪休假不只是福利,更是权利 

“企业无视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归根结底还是违法成本太低。”邱宝昌表示,有的用人单位只考虑自身利益,而无视法律,剥夺劳动者休假的权利。

“法律并没有对劳动者选择休假的方式、时间、次数等进行明确的限制,劳动者是有权利进行选择并和用人单位就上述问题进行沟通协调的。”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看来,企业自行设置一些限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侵犯劳动者休假自主选择权的不合法行为。

那么,如果带薪年休假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劳动者应该如何维权?

劳动法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刘俊海表示,带薪年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应树立理性维权、科学维权的意识理念,综合运用和用人单位沟通、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邱宝昌也建议,要增强职工维护带薪休假的权利意识。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让劳资双方都了解带薪休年假是国家的规定,是职工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剥夺。如确因工作太忙,没有时间休假,也应征得职工同意,同时还要给予职工3倍的日工资。

“应该强调劳动者休假是一项基本权利,而不只是一种福利,要提升相关主体对带薪休假权的正确认识,促进劳动者自由和权利的保障。”邱宝昌指出,工会作为员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也应积极主动地与行政部门协商,努力维护员工权益。人社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劳动保护的巡查力度,积极纠正及处置用人单位不安排员工休年假的违法用工行为。

此外,可以借鉴国际标准和外国经验,进一步提高我国带薪休假保障的标准,同时我国还需提高其立法位阶,调整立法目标和完善法律责任,从而推动带薪休假制度的有效执行。 

国企、事业单位享探亲假 

此次《标准》中提出的探亲假也引起了很多劳动者的关注。

“单位从来没有向我们提过探亲假。”在一家民营企业工作的田萍这样对记者说。

早在1981年,我国就颁布并实施了《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依据该规定,两地分居的职工和父母在外地的职工,都可以享受探亲假的福利。

根据规定,职工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假期待遇(每年一次,假期30天),与父亲、母亲都不能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假期待遇(未婚职工每年一次,假期20天;已婚职工每4年一次,假期20天)。

对此,邱宝昌强调,年休假和探亲假的适用范围是有所区别的,前者适用于所有性质单位的所有员工而后者只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固定员工。因此,只有上述单位的员工,才可以同时享受年休假和探亲假。

不过,邱宝昌也指出,对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等职工是否有探亲假,国家并无明确规定。因此,这类用人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考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有关探亲假的规章制度,如果确实有特别需要的员工,也可以考虑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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