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集团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集团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包含用工总量预算、员工工资总额预算,同时要进行其他人工成本费用的预算。

文 | 蓝海经济观察 荆泽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人工成本的投入产出效率,逐步建立科学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根据<<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国资发分配﹝2010﹞72号)和<<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发分配﹝2012﹞146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XX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集团公司按照全面预算管理要求,围绕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员工工资水平的调整,做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人员范围为纳入工资统计口径的全部员工,包括劳动关系在本单位的在岗职工、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职工,以及劳动关系不在本单位但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五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战略导向原则。坚持收入分配工作服从和服务于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积极构建基于人力资源战略的工资总额管理体系。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工资总额要与经济效益和劳动效率相匹配、与企业竞争力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坚持市场化原则。逐步实现员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合理调节单位间和单位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

(四)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坚持集团管控与单位自主管理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突出效益、自主预算、过程受控”的管理办法。

(五)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工资总额各项目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集团公司制度规定。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包含用工总量预算、员工工资总额预算,同时要进行其他人工成本费用的预算。

第七条 用工总量预算包括在岗职工总量预算、不在岗职工总量预算和其他从业人员总量预算。根据“经济规模决定用工规模,劳动效率决定用工增幅”的原则从紧从严编制,用工总量的增加要使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包括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劳动生产率等三项指标)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

第八条工资总额预算,是指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员工的工资总额预算,分为从业人员工资总额预算和不在岗职工生活费预算。当年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预算由固定部分(J)和浮动部分(F)两部分组成。

第九条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固定部分(J)的预算公式:

1

J= J0×R×(1+X)

J0为上年度从业人员人均实发工资的60%;

R为本年度预算平均从业人员人数;

X为固定部分预算增幅比例。

固定部分预算增幅比例(X)要符合集团公司发布的分类工资增长调控线(以下简称调控线)。调控线范围包括调控线上线至调控中线,调控线中线至下线,调控线下线及以下三个区间。调控线由集团公司依据国资委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水平,参考年度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增幅、劳动力价格等因素予以确定,每年发布。

第十条各单位根据主要经济效益指标预算目标、职工的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适用的调控线区间,并按以下原则确定固定部分预算增幅比例(X)。

(一)各单位主要经济效益指标预算超过集团公司平均增幅水平,固定部分预算增幅比例(X)可以适用上线至中线区间。

(二)各单位主要经济效益指标预算同比上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提高,固定部分预算增幅比例(X)适用中线至下线区间。

(三)各单位主要经济效益指标预算同比上年度实际完成情况下降,固定部分预算增幅比例(X)适用下线及以下区间。

(四)当前无经营收入和经济效益指标,处于战略投入期的单位可根据职工收入水平,按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固定部分预算增减比例(X)。

主要经济效益指标是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和营业收入三项指标增幅加权计算值,其中利润总额增幅权重为40%,经济增加值增幅权重为30%,营业收入增幅权重为30%。

第十一条对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的调控线可以上浮。

(一)所属行业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经济效益难以有效增长,但效益改善情况仍处于行业平均水平以上的;

(二)单位从业人员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三)经集团认定的其它特殊情况。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适用的调控线应当向下调整:

(一)单位上年出现超提超发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

(二)单位上年存在经审计或检查认定的应计未计工资总额而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工资性支出的;

(三)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工资水平大幅高于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

(四)经集团认定的其它特殊情况。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浮动部分(F)预算公式:

1

F= F0×R+△L×(1-Y)×K

F0为上年度从业人员人均实发工资的40%;

R为本年预算平均从业人员人数;

△L为本年度利润总额增量(含减亏);

K为调节系数,集团公司以国资委批复的工资总额预算额度为依据,按照分类管理原则,每年测算确定一次;

Y为扣减比例。当△L>0时,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三项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均优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Y=0;有一项劣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Y=10%,有两项劣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Y=20%,有三项劣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Y=30%。

△L<0时,△L×(1-Y)×K值为零。

工资总额浮动部分按上述办法核算后,采取分档递减、分段计算的办法确定。具体比例见下表:

第十四条不在岗职工生活费预算,按集团公司及相关单位对不在岗职工的相关政策编制。

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情况的,工资总额按照年终据实清算的单列方式进行管理。

(一)单位因实施兼并重组、划出、注销等管理范围变化产生的工资总额变动;

(二)单位实施“千人计划”所引进的人才和集团公司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劳动报酬;

(三)按规定进一步规范五项福利费用等集团公司确定的其他单列工资;

(四)经集团认定的其它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 工资总额预算有关的经济指标,应当与各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各单位总部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单独列示,总部员工平均工资增长要与其所属单位整体效益发展相匹配,增幅原则上不超过其所属单位全部人员平均工资增幅。

第三章 预算编报

第十八条 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分级管理。

(一)集团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指导各单位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发布调控线和相关信息,负责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审核、调整、过程监控、清算和评价,合理调控各单位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二)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审核汇总编制本单位工资总额预算,及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配合集团公司开展工资总额清算工作。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负责本单位的下属单位工资总额预算审核、调整、过程监控、清算和评价等工作,合理调控本单位下属单位的分配收入水平,确保本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工资总额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编报流程。

(一)“一上”。各单位在财务预算“二上”时,结合年度生产经营预算目标,编制工资总额“一上”预算,包括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预计完成情况、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年度经营目标预算、相关指标预算等。

(二)“一下”。集团公司依据国资委发布的人均工资增长调控线,结合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管控目标和各单位经济指标预算等情况,发布集团公司的固定部分人均增幅调控线等信息。

(三)“二上”。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发布的固定部分人均增幅调控线等信息,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填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表。

(四)“二下”。集团公司依据国资委批复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对二上预算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向各单位反馈,确定各单位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确定的本单位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额度,下达各本单位下属单位的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

第二十条为强化全口径人工成本管理,规范各项人工成本的支出,在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时,一同编制其他人工成本预算。其他人工成本费用预算包括社会保险费用预算、福利性费用预算、住房费用预算、教育培训费预算、工会经费预算、辞退福利预算等等,各项其他人工成本预算项目要符合国家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要求。

第四章 执行与监控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上级单位批复的工资总额预算,按月分解执行,将其作为经济运行监控的重要内容,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工资总额,确保年度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制度,各单位年中、年末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填报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各单位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表报集团公司人事劳动部。

第二十三条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预警制度。集团公司对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预算执行不到位、预算执行差异较大的,采取预警、通报、约谈、现场指导等方式督导其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不断完善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并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与企业全面预算、全员业绩考核、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建立工资能增能减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调整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妥善处理内部收入分配关系,工资分配适当向一线职工、关键岗位人员倾斜;对于人均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困难单位,其工资总额增量应主要用于提高一线员工、关键岗位员工的收入水平。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调整;

(二)单位经营战略、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经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六条在实际执行中主要预算指标出现偏差,须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由集团公司重新核定相关单位的固定部分增幅比例(X):

(一)超额完成下达的主要经济指标预算并能完成年度重点工作的,固定部分增幅比例(X)可适当上浮;

(二)不能完成下达的主要经济指标预算或不能完成年度重点工作的,固定部分增幅比例(X)要适当下浮。

第二十七条申请调整工资总额预算,需填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报表。工资总额预算调整需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清算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各单位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应当于下一年3月底前向集团公司提交全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结果,对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并对各单位执行的有关收入分配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清算评价意见按照以下情况分类确定:

(一)单位完成营业收入、利润等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及重点工作任务,且工资总额未突破预算控制数,预算清算额度根据单位实际发生数确定。

(二)单位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及重点工作任务,但工资总额突破预算控制数,预算清算额度按照核减超发工资后的数据确定。

(三)未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或未完成重点工作任务,且工资总额突破预算调整后的控制数,预算清算额度按照核减超发工资后的一定比例(视超发幅度)确定。

第三十条各单位工资总额实际增幅如超出核准的预算控制数,在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中予以相应扣罚,同时集团公司将视情节严重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负责人约谈、提出通报批评、核减单位负责人绩效薪金等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逐步建立完善各单位人工成本数据和职位薪酬调查制度,定期向各单位发布有关指导信息,引导各单位合理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和调整内部分配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的原则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实施细则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一)下属单位的发展阶段和行业属性;

(二)下属单位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情况。其中,从业人员平均收入水平低于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在同等条件下,人均工资增幅可适当下浮;从业人员平均收入水平大幅高于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在同等条件下,人均工资增幅要适当下浮。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规范工资总额及人工成本科目和列支渠道,加强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助,按照工资总额预算各项指标的构成及财务会计准则要求,规范工资总额使用和统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事劳动部负责解释。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集团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工资总额预算包含用工总量预算、员工工资总额预算,同时要进行其他人工成本费用的预算。

文 | 蓝海经济观察 荆泽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高人工成本的投入产出效率,逐步建立科学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根据<<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国资发分配﹝2010﹞72号)和<<中央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发分配﹝2012﹞146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XX集团公司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的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编制、报告、执行与清算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是指集团公司按照全面预算管理要求,围绕集团公司发展战略,依据年度生产经营目标、经济效益情况和人力资源管理要求,对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的确定、发放和员工工资水平的调整,做出计划安排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人员范围为纳入工资统计口径的全部员工,包括劳动关系在本单位的在岗职工、离岗仍保留劳动关系的不在岗职工,以及劳动关系不在本单位但为本单位提供服务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五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战略导向原则。坚持收入分配工作服从和服务于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积极构建基于人力资源战略的工资总额管理体系。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工资总额要与经济效益和劳动效率相匹配、与企业竞争力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坚持市场化原则。逐步实现员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衔接,合理调节单位间和单位内部各类人员收入分配关系。

(四)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坚持集团管控与单位自主管理相结合,实行“分级管理、突出效益、自主预算、过程受控”的管理办法。

(五)坚持依法合规原则。工资总额各项目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集团公司制度规定。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

第六条工资总额预算包含用工总量预算、员工工资总额预算,同时要进行其他人工成本费用的预算。

第七条 用工总量预算包括在岗职工总量预算、不在岗职工总量预算和其他从业人员总量预算。根据“经济规模决定用工规模,劳动效率决定用工增幅”的原则从紧从严编制,用工总量的增加要使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包括人事费用率、人工成本利润率、劳动生产率等三项指标)不低于前三年平均水平。

第八条工资总额预算,是指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员工的工资总额预算,分为从业人员工资总额预算和不在岗职工生活费预算。当年从业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工资总额预算由固定部分(J)和浮动部分(F)两部分组成。

第九条从业人员工资总额固定部分(J)的预算公式:

1

J= J0×R×(1+X)

J0为上年度从业人员人均实发工资的60%;

R为本年度预算平均从业人员人数;

X为固定部分预算增幅比例。

固定部分预算增幅比例(X)要符合集团公司发布的分类工资增长调控线(以下简称调控线)。调控线范围包括调控线上线至调控中线,调控线中线至下线,调控线下线及以下三个区间。调控线由集团公司依据国资委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水平,参考年度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增幅、劳动力价格等因素予以确定,每年发布。

第十条各单位根据主要经济效益指标预算目标、职工的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适用的调控线区间,并按以下原则确定固定部分预算增幅比例(X)。

(一)各单位主要经济效益指标预算超过集团公司平均增幅水平,固定部分预算增幅比例(X)可以适用上线至中线区间。

(二)各单位主要经济效益指标预算同比上年度实际完成情况提高,固定部分预算增幅比例(X)适用中线至下线区间。

(三)各单位主要经济效益指标预算同比上年度实际完成情况下降,固定部分预算增幅比例(X)适用下线及以下区间。

(四)当前无经营收入和经济效益指标,处于战略投入期的单位可根据职工收入水平,按市场化原则,合理确定固定部分预算增减比例(X)。

主要经济效益指标是利润总额、经济增加值和营业收入三项指标增幅加权计算值,其中利润总额增幅权重为40%,经济增加值增幅权重为30%,营业收入增幅权重为30%。

第十一条对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适用的调控线可以上浮。

(一)所属行业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经济效益难以有效增长,但效益改善情况仍处于行业平均水平以上的;

(二)单位从业人员平均收入低于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的;

(三)经集团认定的其它特殊情况。

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适用的调控线应当向下调整:

(一)单位上年出现超提超发等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

(二)单位上年存在经审计或检查认定的应计未计工资总额而直接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工资性支出的;

(三)单位从业人员人均工资水平大幅高于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

(四)经集团认定的其它特殊情况。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工资总额浮动部分(F)预算公式:

1

F= F0×R+△L×(1-Y)×K

F0为上年度从业人员人均实发工资的40%;

R为本年预算平均从业人员人数;

△L为本年度利润总额增量(含减亏);

K为调节系数,集团公司以国资委批复的工资总额预算额度为依据,按照分类管理原则,每年测算确定一次;

Y为扣减比例。当△L>0时,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利润率、人事费用率等三项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指标均优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Y=0;有一项劣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Y=10%,有两项劣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Y=20%,有三项劣于前三年平均水平的,Y=30%。

△L<0时,△L×(1-Y)×K值为零。

工资总额浮动部分按上述办法核算后,采取分档递减、分段计算的办法确定。具体比例见下表:

第十四条不在岗职工生活费预算,按集团公司及相关单位对不在岗职工的相关政策编制。

第十五条符合以下情况的,工资总额按照年终据实清算的单列方式进行管理。

(一)单位因实施兼并重组、划出、注销等管理范围变化产生的工资总额变动;

(二)单位实施“千人计划”所引进的人才和集团公司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劳动报酬;

(三)按规定进一步规范五项福利费用等集团公司确定的其他单列工资;

(四)经集团认定的其它特殊情况。

第十六条 工资总额预算有关的经济指标,应当与各单位报送集团公司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各单位总部工资总额预算情况在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中单独列示,总部员工平均工资增长要与其所属单位整体效益发展相匹配,增幅原则上不超过其所属单位全部人员平均工资增幅。

第三章 预算编报

第十八条 工资总额预算实行分级管理。

(一)集团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指导各单位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发布调控线和相关信息,负责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审核、调整、过程监控、清算和评价,合理调控各单位收入分配总体水平。

(二)各单位依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审核汇总编制本单位工资总额预算,及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配合集团公司开展工资总额清算工作。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负责本单位的下属单位工资总额预算审核、调整、过程监控、清算和评价等工作,合理调控本单位下属单位的分配收入水平,确保本单位按照集团公司核定的工资总额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 工资总额预算实行“二上二下”编报流程。

(一)“一上”。各单位在财务预算“二上”时,结合年度生产经营预算目标,编制工资总额“一上”预算,包括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预计完成情况、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年度经营目标预算、相关指标预算等。

(二)“一下”。集团公司依据国资委发布的人均工资增长调控线,结合年度工资总额预算管控目标和各单位经济指标预算等情况,发布集团公司的固定部分人均增幅调控线等信息。

(三)“二上”。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发布的固定部分人均增幅调控线等信息,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填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表。

(四)“二下”。集团公司依据国资委批复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对二上预算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向各单位反馈,确定各单位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各单位根据集团公司确定的本单位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额度,下达各本单位下属单位的本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指标。

第二十条为强化全口径人工成本管理,规范各项人工成本的支出,在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时,一同编制其他人工成本预算。其他人工成本费用预算包括社会保险费用预算、福利性费用预算、住房费用预算、教育培训费预算、工会经费预算、辞退福利预算等等,各项其他人工成本预算项目要符合国家及集团公司相关制度要求。

第四章 执行与监控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上级单位批复的工资总额预算,按月分解执行,将其作为经济运行监控的重要内容,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工资总额,确保年度预算目标的实现。

第二十二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制度,各单位年中、年末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填报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表。各单位对本单位下属单位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表报集团公司人事劳动部。

第二十三条建立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预警制度。集团公司对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预算执行不到位、预算执行差异较大的,采取预警、通报、约谈、现场指导等方式督导其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应当不断完善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并将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与企业全面预算、全员业绩考核、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工作结合起来,切实建立工资能增能减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调整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妥善处理内部收入分配关系,工资分配适当向一线职工、关键岗位人员倾斜;对于人均工资低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困难单位,其工资总额增量应主要用于提高一线员工、关键岗位员工的收入水平。

第五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的,可申请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

(一)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重大调整;

(二)单位经营战略、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等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四)经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二十六条在实际执行中主要预算指标出现偏差,须对工资总额预算进行调整,由集团公司重新核定相关单位的固定部分增幅比例(X):

(一)超额完成下达的主要经济指标预算并能完成年度重点工作的,固定部分增幅比例(X)可适当上浮;

(二)不能完成下达的主要经济指标预算或不能完成年度重点工作的,固定部分增幅比例(X)要适当下浮。

第二十七条申请调整工资总额预算,需填报年度工资总额预算调整报表。工资总额预算调整需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清算和评价

第二十八条 集团公司对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实行清算评价制度。各单位按照清算工作要求应当于下一年3月底前向集团公司提交全年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依据经审计的财务决算结果,对各单位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清算评价,并对各单位执行的有关收入分配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清算评价意见按照以下情况分类确定:

(一)单位完成营业收入、利润等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及重点工作任务,且工资总额未突破预算控制数,预算清算额度根据单位实际发生数确定。

(二)单位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及重点工作任务,但工资总额突破预算控制数,预算清算额度按照核减超发工资后的数据确定。

(三)未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或未完成重点工作任务,且工资总额突破预算调整后的控制数,预算清算额度按照核减超发工资后的一定比例(视超发幅度)确定。

第三十条各单位工资总额实际增幅如超出核准的预算控制数,在下年度工资总额预算中予以相应扣罚,同时集团公司将视情节严重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单位负责人约谈、提出通报批评、核减单位负责人绩效薪金等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集团公司逐步建立完善各单位人工成本数据和职位薪酬调查制度,定期向各单位发布有关指导信息,引导各单位合理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和调整内部分配关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的原则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实施细则,并上报集团公司备案。实施细则应充分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一)下属单位的发展阶段和行业属性;

(二)下属单位从业人员的收入水平情况。其中,从业人员平均收入水平低于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在同等条件下,人均工资增幅可适当下浮;从业人员平均收入水平大幅高于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的,在同等条件下,人均工资增幅要适当下浮。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规范工资总额及人工成本科目和列支渠道,加强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助,按照工资总额预算各项指标的构成及财务会计准则要求,规范工资总额使用和统计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人事劳动部负责解释。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