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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喜结连理到频遭背叛,签“忠诚协议”真的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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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喜结连理到频遭背叛,签“忠诚协议”真的有用吗?

忠诚协议具有道德威慑力,有一定约束和警醒作用,还可作为证据与对方对薄公堂,而夫妻离婚最根本的问题,还是相互间的信任。

图片来源:埃孚欧财富

作者:谭芳 桂芳芳

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夫妻喜欢在婚前与对方签订“忠诚协议”。

可是,一纸“忠诚协议”就真的能保证婚姻万无一失吗?

案例回顾

邓嘉与何梅经朋友介绍后认识,交往了几个月互相觉得还不错,因为年龄都不小了,双方家长又催得紧,所以很快就结婚了。

邓嘉是某IT公司的主管,在公司负责游戏软件的开发,平时都是“西装+黑框眼镜”的装束,不善言辞。何梅以为嫁了这样的男生,最不需要担心的就是对方的忠诚问题了,所以在这方面一直粗心大意,回家晚了,邓嘉一句“公司加班”,何梅也不会多想。

周六,邓嘉又去加班了,怀孕已经五个月的何梅,一个人在家看电视,隐隐听到哪里有振动的声音。循声而去,发现原来是邓嘉把手机落在卫生间里了,来电显示是“亲爱的“。何梅的头瞬间就大了,试了试自己的生日,手机真的解锁了,翻开短信,看到了和“亲爱的”的短信来往,内容极其暖昧,还有约定的今天见面的地点:某宾馆某房间。何梅打电话去邓嘉单位,前台说并没有看到邓嘉。

何梅发了疯一般向宾馆冲去,敲开房门,看到了身披睡衣的邓嘉和“小三”。“你就是来这里加班的?”一向温柔的何梅突然变得歇斯底里。她不知道该说什么该怎么办,回到家收拾东西搬到了闺蜜的住处。

邓嘉随后多次到何梅闺蜜家中道歉,说自己错了,希望求得何梅原谅,但是何梅坚决要求离婚。

邓嘉甚至发动了双方家长出面劝她,要她多为自己腹中的孩子考虑,不能让孩子还没出生就变成单亲。邓嘉痛哭流涕的忏悔、家人朋友的轮番劝诫,加上自己胸中流淌的母爱,何梅最终选择了妥协。

为防止邓嘉再次出轨,二人签订了“忠诚协议“并约定:邓嘉今后不再做任何对不起妻子的事情,如果再有婚外情,应支付80万元的精神赔偿费。何梅拿着忠诚协议搬回了家,以为有了80万元的赔偿压力,生活就会走上正轨,一切即将风平浪静。

然而,忠诚协议并没有起到“保证忠诚”的作用。孩子出生后,尚未百天,何梅再次从手机上看到了邓嘉主动联系“小三”的通话记录。何梅与邓嘉大吵了一架,考虑到产假休完要回去上班了,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她把母亲从老家请了过来。邓嘉却借口丈母娘来了不方便,他打算暂时搬出去住段时间。就这样,邓嘉未听大家的劝阻,就一个人搬出了家。

何梅通过邓嘉的同事打听到他租住屋的地点,跑过去给邓嘉送换洗的衣服,却在门外听到两个人的声音,开门迎接她的是“小三”。

再一次遭受背叛的何梅,再也不想死撑这段本就仓促并且有伤痕的感情了,她决定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两人在婚后共同购置了家房屋,登记在邓嘉名下,价值约人民币680万元,另有存款200万元。

何梅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主张孩子由自己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按照“忠诚协议”索要精神赔偿费80万元。

法商解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目前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诚然,夫妻忠诚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然而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并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又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那么“忠诚协议”就应该有效,应获支持。

但是“忠诚行为”缺乏法律定义,产生纠纷时无法界定。另外,“净身出户”的约定会造成一方生活困难, 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有人身属性的内容也不能约定,例如一方出轨另一方就丧失子女抚养权的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作为当事人,夫或者妻任何一方都不能依赖婚姻“忠诚协议”去约束对方。

2.法院会支持何梅80万元的赔偿请求吗?

此类案件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在被告认可或原告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可能认定被告违反了“忠诚协议”的约定,但法院往往会根据损害结果、给付能力等对赔偿金额作适当调整。因此,8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最后未能得到法院支持,而是将赔偿金调整为8万元。当然,作为情感上的受害者,何梅极有可能不愿意接受一审判决的结果, 在诉讼程序上,何梅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但如果没有新事实、新证据,上诉改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如果希望更好地保护自己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可以考虑通过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或者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来实现。

法商智慧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约定的,两人要对家庭、配偶、子女等有道德感和责任感,同时规定违背约定时违约方要承担支付赔偿金或财物等责任的协议。婚姻的基础在于互相的信任,在于情感上的共鸣,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要求,也是已婚人士在《婚姻法》中的义务。但是,法律终究不是道德,同时法律的范围也是有限的,法律的绳索也未必能缚住婚姻的翅膀。

司法实践中,很多审判法官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采取的是否定态度。有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方以此道德 义务作为对价与另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对于忠诚协议不予支持。

当然,忠诚协议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它具有道德威慑力,有一定约束和警醒作用。在离婚诉讼阶段,忠诚协议还可以起到固定过错证据的作用。

若确有必要的家庭,可以签订忠诚协议.但是应注意以下条款无效:

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比如夫妻扶助义务的免除、孩子抚养权的指定等,均属于无效条款。另外,“净身出户” 的条款可能会造成一方生活困难,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本案中,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何梅可以考虑如下方案:

第一,在婚前与邓嘉订立婚前财产协议。

第二,在发现邓嘉的出轨劣迹时,发泄完情绪后需要及时回归理性,在与对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可以要求订立婚内财产约定。

第三,若何梅的确对婚姻不信任,也可以考虑与邓嘉协商将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或子女名下,或以按份共有的方式登记在自己与邓嘉名下,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婚姻破裂时房屋被分割,对方另有新欢之后又不愿意继续抚养子女或无家可归的情况。

何梅不能单纯地指望一纸协议将邓嘉牢牢束缚在自己的身边,还需通过交流找到婚姻发生变故的症结点,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夫妻之间的问题,最根本的是信任的问题,而唯有心心相印方能存有信任。

来源:埃孚欧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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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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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喜结连理到频遭背叛,签“忠诚协议”真的有用吗?

忠诚协议具有道德威慑力,有一定约束和警醒作用,还可作为证据与对方对薄公堂,而夫妻离婚最根本的问题,还是相互间的信任。

图片来源:埃孚欧财富

作者:谭芳 桂芳芳

现代社会中,越来越多的夫妻喜欢在婚前与对方签订“忠诚协议”。

可是,一纸“忠诚协议”就真的能保证婚姻万无一失吗?

案例回顾

邓嘉与何梅经朋友介绍后认识,交往了几个月互相觉得还不错,因为年龄都不小了,双方家长又催得紧,所以很快就结婚了。

邓嘉是某IT公司的主管,在公司负责游戏软件的开发,平时都是“西装+黑框眼镜”的装束,不善言辞。何梅以为嫁了这样的男生,最不需要担心的就是对方的忠诚问题了,所以在这方面一直粗心大意,回家晚了,邓嘉一句“公司加班”,何梅也不会多想。

周六,邓嘉又去加班了,怀孕已经五个月的何梅,一个人在家看电视,隐隐听到哪里有振动的声音。循声而去,发现原来是邓嘉把手机落在卫生间里了,来电显示是“亲爱的“。何梅的头瞬间就大了,试了试自己的生日,手机真的解锁了,翻开短信,看到了和“亲爱的”的短信来往,内容极其暖昧,还有约定的今天见面的地点:某宾馆某房间。何梅打电话去邓嘉单位,前台说并没有看到邓嘉。

何梅发了疯一般向宾馆冲去,敲开房门,看到了身披睡衣的邓嘉和“小三”。“你就是来这里加班的?”一向温柔的何梅突然变得歇斯底里。她不知道该说什么该怎么办,回到家收拾东西搬到了闺蜜的住处。

邓嘉随后多次到何梅闺蜜家中道歉,说自己错了,希望求得何梅原谅,但是何梅坚决要求离婚。

邓嘉甚至发动了双方家长出面劝她,要她多为自己腹中的孩子考虑,不能让孩子还没出生就变成单亲。邓嘉痛哭流涕的忏悔、家人朋友的轮番劝诫,加上自己胸中流淌的母爱,何梅最终选择了妥协。

为防止邓嘉再次出轨,二人签订了“忠诚协议“并约定:邓嘉今后不再做任何对不起妻子的事情,如果再有婚外情,应支付80万元的精神赔偿费。何梅拿着忠诚协议搬回了家,以为有了80万元的赔偿压力,生活就会走上正轨,一切即将风平浪静。

然而,忠诚协议并没有起到“保证忠诚”的作用。孩子出生后,尚未百天,何梅再次从手机上看到了邓嘉主动联系“小三”的通话记录。何梅与邓嘉大吵了一架,考虑到产假休完要回去上班了,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她把母亲从老家请了过来。邓嘉却借口丈母娘来了不方便,他打算暂时搬出去住段时间。就这样,邓嘉未听大家的劝阻,就一个人搬出了家。

何梅通过邓嘉的同事打听到他租住屋的地点,跑过去给邓嘉送换洗的衣服,却在门外听到两个人的声音,开门迎接她的是“小三”。

再一次遭受背叛的何梅,再也不想死撑这段本就仓促并且有伤痕的感情了,她决定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方面,两人在婚后共同购置了家房屋,登记在邓嘉名下,价值约人民币680万元,另有存款200万元。

何梅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主张孩子由自己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按照“忠诚协议”索要精神赔偿费80万元。

法商解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目前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诚然,夫妻忠诚义务是婚姻关系的本质要求,然而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并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又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那么“忠诚协议”就应该有效,应获支持。

但是“忠诚行为”缺乏法律定义,产生纠纷时无法界定。另外,“净身出户”的约定会造成一方生活困难, 法院通常不予支持。有人身属性的内容也不能约定,例如一方出轨另一方就丧失子女抚养权的条款会被认定为无效。因此,作为当事人,夫或者妻任何一方都不能依赖婚姻“忠诚协议”去约束对方。

2.法院会支持何梅80万元的赔偿请求吗?

此类案件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在被告认可或原告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法院可能认定被告违反了“忠诚协议”的约定,但法院往往会根据损害结果、给付能力等对赔偿金额作适当调整。因此,8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最后未能得到法院支持,而是将赔偿金调整为8万元。当然,作为情感上的受害者,何梅极有可能不愿意接受一审判决的结果, 在诉讼程序上,何梅可以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但如果没有新事实、新证据,上诉改判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如果希望更好地保护自己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可以考虑通过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或者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来实现。

法商智慧

夫妻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约定的,两人要对家庭、配偶、子女等有道德感和责任感,同时规定违背约定时违约方要承担支付赔偿金或财物等责任的协议。婚姻的基础在于互相的信任,在于情感上的共鸣,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要求,也是已婚人士在《婚姻法》中的义务。但是,法律终究不是道德,同时法律的范围也是有限的,法律的绳索也未必能缚住婚姻的翅膀。

司法实践中,很多审判法官对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采取的是否定态度。有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方以此道德 义务作为对价与另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对于忠诚协议不予支持。

当然,忠诚协议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它具有道德威慑力,有一定约束和警醒作用。在离婚诉讼阶段,忠诚协议还可以起到固定过错证据的作用。

若确有必要的家庭,可以签订忠诚协议.但是应注意以下条款无效:

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比如夫妻扶助义务的免除、孩子抚养权的指定等,均属于无效条款。另外,“净身出户” 的条款可能会造成一方生活困难,法院通常不予支持。

本案中,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何梅可以考虑如下方案:

第一,在婚前与邓嘉订立婚前财产协议。

第二,在发现邓嘉的出轨劣迹时,发泄完情绪后需要及时回归理性,在与对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可以要求订立婚内财产约定。

第三,若何梅的确对婚姻不信任,也可以考虑与邓嘉协商将房屋变更到自己名下或子女名下,或以按份共有的方式登记在自己与邓嘉名下,以应对可能出现的婚姻破裂时房屋被分割,对方另有新欢之后又不愿意继续抚养子女或无家可归的情况。

何梅不能单纯地指望一纸协议将邓嘉牢牢束缚在自己的身边,还需通过交流找到婚姻发生变故的症结点,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夫妻之间的问题,最根本的是信任的问题,而唯有心心相印方能存有信任。

来源:埃孚欧财富

原标题:从喜结连理到频遭背叛,签“忠诚协议”真的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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