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宝钢股份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渗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宝钢股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同时罚款人民币9.5万元。
来源:界面新闻
9月27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宝钢股份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渗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宝钢股份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自收到责令改正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措施消除环境污染,同时罚款人民币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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