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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内“老赖”层出不穷,互联网公司如何实现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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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内“老赖”层出不穷,互联网公司如何实现债权?

对于整治“老赖”来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既是债权人手中的一项“利器”,也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保护自身债权的一项合法权利。

文|手游那点事

《“游”法可依》是手游那点事与广东广悦互联网与高新科技杨杰律师团队联合推出的游戏相关法律知识栏目,该栏目会列举当下游戏市场中最受关注的法律纠纷案例,由杨杰律师团队中的资深律师进行法律层面上的解读。

“想申请财产保全,但对方公司根本没钱怎么办?”“对方就是个壳公司,我能不能去起诉它的母公司?”“这家公司的钱已经被股东转移走了,还有没有其他办法?”商业合作均伴随着风险,当我们准备采用法律手段去解决合同纠纷或主张侵权赔偿时,在实操层面往往会面临一些比较现实的问题,最为常见的就是债权公司向法院起诉,经过漫长的一审、二审到执行阶段,结果债务人公司却“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债务人公司的股东仍然在朋友圈里晒名表豪车和新款“浴霸”,着实让要不回钱的债权公司气得“牙痒痒”。而这种情况在以信息技术服务为核心、缺少实体资产的互联网行业更为常见。

面对债权实现的这种困境,想办法对债务人股东进行追责,或是现实中可以选择的一条路径。

法人人格独立原则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之所以会因债务人公司“一无所有”导致执行不能而陷入困境,主要原因是“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存在。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对“法人人格独立”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简单来说,“法人人格独立”至少应包括独立财产和独立承担责任两层意义。换言之,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对外债务并不会必然导致追究其股东责任的后果。基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公司以其独立财产对外承担全部责任,一旦公司无清偿债务的能力,通常不能直接要求其股东承担债务,这也是许多案件有判决但执行难的原因。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尽管《公司法》承认法人人格独立,但这一原则并不绝对化。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我国在法律层面已经对“突破”法人人格独立进行了针对性设计,这种设计的目的在于当发生某些特殊情形时,债权人可以突破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限制,追究其股东的法律责任,此种制度设计被称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被称作“刺破法人面纱”。

下文将结合法律规定,深入分析债权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对公司股东进行追责。

一、法人人格否认情形之一:股东实缴出资不到位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当债务人公司存在以下股东实缴出资不到位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从以下几方面实现自身合法债权:

二、法人人格否认情形之二:股东抽逃出资

所谓“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已实缴的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原有出资数额登记在册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可以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如债务人公司已无能力清偿债务,且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公司存在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并可提供相关证明时,在公司无能力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既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其抽逃范围内承担债务,也可以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处要注意的是,

赔偿顺序:公司资产>抽逃出资的股东或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公司实际控制人

赔偿责任:以抽逃出资的数额为限。

那么,何谓“股东抽逃出资”?,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明确列举了“股东抽逃出资”的几种情形,包括: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法人人格否认原则之三: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独立地位

鉴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确实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地位现实情况,这些股东认为即便公司存在债务,也不会追究到股东责任,并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原则恶意逃避债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一般表现

相对于上述出资问题,控股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是与法人人格更高程度的混同,对公司债务承担的也是更高程度的连带责任,实践中多表现为公司账户与公司股东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且资金用途复杂,财务不独立,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进行区分,如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往来款、履约保证金等;亦或公司与股东之间人事交叉、业务混同,即“两个公司共用一套人马”,在以上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认定被告公司的股东与公司混同,主张股东应当与公司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当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债权人应对债务公司的人员、业务和财务存在交叉和混同等情况承担基础的举证责任。

(二)一人制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此种情况下,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混同可能性相对较大。不过一人制有限责任公司在互联网行业并非典型的公司结构形式,故此处不作展开论述。

尽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互联网行业并不多见,但若对方公司由两名个人股东设立,且该两名个人股东为夫妻关系的,可否要求夫妻共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江苏高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认定,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但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换言之,若要证明夫妻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首先仍应由债权人提出混同的初步证据,再由夫妻股东就“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

如何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

基于上述提到的“突破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几种情形,当公司因债权债务纠纷获得胜诉判决后,若被告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以最大限度地确保自身债权的实现。

一、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二、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若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结语

法人人格独立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均是现代公司法中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原则。承认法人人格独立,是为了将法人的人格与其成员人格相互独立开来,降低了法人成员的投资风险,鼓励了投资人的投资兴趣以便达到投资激励作用。而法人人格否则制度并不是全然对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否定,而是在遵循法人人格独立的基本原则上,防止公司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独立原则以给予债权人必要的保护。

两种制度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对于整治“老赖”来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既是债权人手中的一项“利器”,也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保护自身债权的一项合法权利。

————————————

[1]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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圈内“老赖”层出不穷,互联网公司如何实现债权?

对于整治“老赖”来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既是债权人手中的一项“利器”,也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保护自身债权的一项合法权利。

文|手游那点事

《“游”法可依》是手游那点事与广东广悦互联网与高新科技杨杰律师团队联合推出的游戏相关法律知识栏目,该栏目会列举当下游戏市场中最受关注的法律纠纷案例,由杨杰律师团队中的资深律师进行法律层面上的解读。

“想申请财产保全,但对方公司根本没钱怎么办?”“对方就是个壳公司,我能不能去起诉它的母公司?”“这家公司的钱已经被股东转移走了,还有没有其他办法?”商业合作均伴随着风险,当我们准备采用法律手段去解决合同纠纷或主张侵权赔偿时,在实操层面往往会面临一些比较现实的问题,最为常见的就是债权公司向法院起诉,经过漫长的一审、二审到执行阶段,结果债务人公司却“一无所有”,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而债务人公司的股东仍然在朋友圈里晒名表豪车和新款“浴霸”,着实让要不回钱的债权公司气得“牙痒痒”。而这种情况在以信息技术服务为核心、缺少实体资产的互联网行业更为常见。

面对债权实现的这种困境,想办法对债务人股东进行追责,或是现实中可以选择的一条路径。

法人人格独立原则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之所以会因债务人公司“一无所有”导致执行不能而陷入困境,主要原因是“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存在。

我国《公司法》第三条对“法人人格独立”原则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简单来说,“法人人格独立”至少应包括独立财产和独立承担责任两层意义。换言之,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对外债务并不会必然导致追究其股东责任的后果。基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公司以其独立财产对外承担全部责任,一旦公司无清偿债务的能力,通常不能直接要求其股东承担债务,这也是许多案件有判决但执行难的原因。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尽管《公司法》承认法人人格独立,但这一原则并不绝对化。为了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我国在法律层面已经对“突破”法人人格独立进行了针对性设计,这种设计的目的在于当发生某些特殊情形时,债权人可以突破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限制,追究其股东的法律责任,此种制度设计被称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又被称作“刺破法人面纱”。

下文将结合法律规定,深入分析债权人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对公司股东进行追责。

一、法人人格否认情形之一:股东实缴出资不到位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当债务人公司存在以下股东实缴出资不到位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从以下几方面实现自身合法债权:

二、法人人格否认情形之二:股东抽逃出资

所谓“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已实缴的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原有出资数额登记在册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可以请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如债务人公司已无能力清偿债务,且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公司存在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并可提供相关证明时,在公司无能力清偿的债务范围内,既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其抽逃范围内承担债务,也可以要求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此处要注意的是,

赔偿顺序:公司资产>抽逃出资的股东或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公司实际控制人

赔偿责任:以抽逃出资的数额为限。

那么,何谓“股东抽逃出资”?,对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明确列举了“股东抽逃出资”的几种情形,包括: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三、法人人格否认原则之三: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独立地位

鉴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确实存在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地位现实情况,这些股东认为即便公司存在债务,也不会追究到股东责任,并利用法人人格独立原则恶意逃避债务。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一般表现

相对于上述出资问题,控股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是与法人人格更高程度的混同,对公司债务承担的也是更高程度的连带责任,实践中多表现为公司账户与公司股东账户之间存在大量、频繁的资金往来,且资金用途复杂,财务不独立,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进行区分,如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往来款、履约保证金等;亦或公司与股东之间人事交叉、业务混同,即“两个公司共用一套人马”,在以上情形下,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认定被告公司的股东与公司混同,主张股东应当与公司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当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债权人应对债务公司的人员、业务和财务存在交叉和混同等情况承担基础的举证责任。

(二)一人制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在此种情况下,股东与公司的财产混同可能性相对较大。不过一人制有限责任公司在互联网行业并非典型的公司结构形式,故此处不作展开论述。

尽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互联网行业并不多见,但若对方公司由两名个人股东设立,且该两名个人股东为夫妻关系的,可否要求夫妻共同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此,《江苏高院关于当前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认定,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但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换言之,若要证明夫妻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首先仍应由债权人提出混同的初步证据,再由夫妻股东就“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

如何在民事执行程序中最大限度地实现债权

基于上述提到的“突破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几种情形,当公司因债权债务纠纷获得胜诉判决后,若被告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以最大限度地确保自身债权的实现。

一、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

二、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若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原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可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结语

法人人格独立与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均是现代公司法中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法律原则。承认法人人格独立,是为了将法人的人格与其成员人格相互独立开来,降低了法人成员的投资风险,鼓励了投资人的投资兴趣以便达到投资激励作用。而法人人格否则制度并不是全然对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否定,而是在遵循法人人格独立的基本原则上,防止公司股东滥用法人人格独立原则以给予债权人必要的保护。

两种制度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对于整治“老赖”来说,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既是债权人手中的一项“利器”,也是法律赋予债权人保护自身债权的一项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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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 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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