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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布:恰逢其时,重在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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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布:恰逢其时,重在落实

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随着“放管服”改革全面向纵深发力,中国营商环境将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更加公平和透明,对外资的吸引力也将更大。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辛圆 闫桂花 聂琳

中国政府在改善营商环境方面再出重拳。10月23日,中国政府网刊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围绕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三大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对界面新闻表示,我国营商环境去年排名全球第46位,这与我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是不相称的,改革空间很大。这种背景下,《条例》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对很多具体的痛点、难点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

他特别提到,《条例》是迄今为止我国改善营商环境方面的最高法律,未来的关键在于能否落实。政府机构要按照《条例》要求转变观念,更多通过市场手段解决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难题。

市场化——保障各类主体公平竞争

《条例》共分7章,分别为总则、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有关市场化的内容占了两个章节,足见其重要性。

在市场主体保护方面,《条例》提出9条措施,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

在市场环境方面,《条例》提出15条措施,主要措施包括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特别强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比如,第六条指出,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二十六条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复旦大学经济思想与经济史研究所所长李维森日前在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举办的“鸿儒论道”上指出,民营企业是中国经济的主力军,为他们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民营经济的机会还会有很多。如果能坚持走市场化和法治化的道路,中国经济就可以保持长期坚挺。

法治化——从实践经验到顶层设计

新华社通稿指出,《条例》总结了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专家指出,在中国,国务院条例是位阶仅次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具有强制约束力。条例的颁布意味着其中的举措须在各地执行。以往经常在地方出现的一些怪象,如“选择性政策执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将变成违规行为。

本次《条例》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比如,第三十九条指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指出,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指出,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专家表示,好的顶层设计落实到位,地方的理解和执行是关键,否则被制度化的好经验也很难取得应有的实效。只有以法治化的形式,持续提升政府公职人员的整体认知水平,才能让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软硬件兼备。

科尔尼咨询公司全球合伙人王宇对界面新闻表示,通过正式立法,总结近期各级政府实践探索,对外资企业更具说服力。他指出,近年来很多城市把优化营商环境简单地理解为优化审批流程与成本,这次则是从制度、准入、要素等层面,全面覆盖“大营商”环境,更契合外资企业投资决策的关注点。

科尔尼咨询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周鹏远补充道,未来政策出台,还有待于各级政府有效承接,并能被国际层面有效认知,从而在地缘政治与贸易争端加剧的当下,提高中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

国际化——凝聚外资“向心力”

《条例》发布的时间点非常耐人寻味。世界银行本月初表示,计划于10月24日(明天)发布《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并透露中国将位列过去一年世界上营商环境改善度最高的20个国家之一。

世界银行在去年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中,把中国营商环境在全球的排名从前一期的第78位提升至第46位,一次性跃升32位。当时的评估报告称赞中国相关领域改革“令人惊叹地快速且有效”,认为中国在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纳税、保护小投资者、注册资产、跨境贸易等七个类别的改革中取得了突出进展。

今年以来,中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其中,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外商投资法》以顶层设计的方式提出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建设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此外,中国还全面取消在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范围限制;明确不得强制外资企业转让技术;承诺将进一步对外资开放电信、互联网、汽车等领域,并继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本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对此,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对界面新闻表示:“静态方面,这些年我们一直在简化流程、降低税费,推进一系列‘放管服’改革。动态方面,我们要关注,按照世贸组织的贸易便利化协定,以及按照我们的扩大开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深化改革等高标准、严要求,哪些方面我们做得还不到位。”

他补充称,根据世贸组织的数据,到目前为止,在执行贸易便利化协议方面,发达国家是100%达标,发展中国家56%达标,最不发达国家为1%左右。“所以,与世界商贸易强国相比,我们依然有很大的改进空间。”白明说。

对外开放是我国基本国策,外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现代化建设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利用外资。在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要吸引外资,必须在改善营商环境上不断推出新举措。

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随着“放管服”改革全面向纵深发力,中国营商环境将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更加公平和透明,对外资的吸引力也将更大。反过来,外资的不断集聚将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更具韧性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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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随着“放管服”改革全面向纵深发力,中国营商环境将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更加公平和透明,对外资的吸引力也将更大。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辛圆 闫桂花 聂琳

中国政府在改善营商环境方面再出重拳。10月23日,中国政府网刊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围绕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三大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对界面新闻表示,我国营商环境去年排名全球第46位,这与我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是不相称的,改革空间很大。这种背景下,《条例》的出台可谓恰逢其时,对很多具体的痛点、难点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的措施。

他特别提到,《条例》是迄今为止我国改善营商环境方面的最高法律,未来的关键在于能否落实。政府机构要按照《条例》要求转变观念,更多通过市场手段解决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难题。

市场化——保障各类主体公平竞争

《条例》共分7章,分别为总则、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有关市场化的内容占了两个章节,足见其重要性。

在市场主体保护方面,《条例》提出9条措施,明确规定国家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各类生产要素和依法平等享受支持政策,保护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等。

在市场环境方面,《条例》提出15条措施,主要措施包括对压减企业开办时间、保障平等市场准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规范涉企收费、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简化企业注销流程等作了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特别强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比如,第六条指出,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二十六条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对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监管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其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不得违规向服务对象收取不合理费用。商业银行应当向社会公开开设企业账户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办理时限。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复旦大学经济思想与经济史研究所所长李维森日前在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举办的“鸿儒论道”上指出,民营企业是中国经济的主力军,为他们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民营经济的机会还会有很多。如果能坚持走市场化和法治化的道路,中国经济就可以保持长期坚挺。

法治化——从实践经验到顶层设计

新华社通稿指出,《条例》总结了近年来我国优化营商环境的经验和做法,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人民群众满意、市场主体支持的改革举措用法规制度固化下来,重点针对我国营商环境的突出短板和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

专家指出,在中国,国务院条例是位阶仅次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对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具有强制约束力。条例的颁布意味着其中的举措须在各地执行。以往经常在地方出现的一些怪象,如“选择性政策执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将变成违规行为。

本次《条例》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和调整实施,制定法规政策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设置政策适应调整期,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了规定。

比如,第三十九条指出,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相关管理事项已作出规定,但未采取行政许可管理方式的,地方不得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对相关管理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可以依法就该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十条指出,国家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制度,适时调整行政许可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清单之外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国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对已取消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第四十四条指出,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设定证明事项,应当坚持确有必要、从严控制的原则。对通过法定证照、法定文书、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合同凭证等能够办理,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者替代,以及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不得设定证明事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证明事项清单,逐项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清单之外,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证明的互认共享,避免重复索要证明。

专家表示,好的顶层设计落实到位,地方的理解和执行是关键,否则被制度化的好经验也很难取得应有的实效。只有以法治化的形式,持续提升政府公职人员的整体认知水平,才能让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软硬件兼备。

科尔尼咨询公司全球合伙人王宇对界面新闻表示,通过正式立法,总结近期各级政府实践探索,对外资企业更具说服力。他指出,近年来很多城市把优化营商环境简单地理解为优化审批流程与成本,这次则是从制度、准入、要素等层面,全面覆盖“大营商”环境,更契合外资企业投资决策的关注点。

科尔尼咨询公司高级项目经理周鹏远补充道,未来政策出台,还有待于各级政府有效承接,并能被国际层面有效认知,从而在地缘政治与贸易争端加剧的当下,提高中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

国际化——凝聚外资“向心力”

《条例》发布的时间点非常耐人寻味。世界银行本月初表示,计划于10月24日(明天)发布《2020年营商环境报告》,并透露中国将位列过去一年世界上营商环境改善度最高的20个国家之一。

世界银行在去年发布的《2019年营商环境报告》中,把中国营商环境在全球的排名从前一期的第78位提升至第46位,一次性跃升32位。当时的评估报告称赞中国相关领域改革“令人惊叹地快速且有效”,认为中国在开办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获得电力、纳税、保护小投资者、注册资产、跨境贸易等七个类别的改革中取得了突出进展。

今年以来,中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其中,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外商投资法》以顶层设计的方式提出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建设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

此外,中国还全面取消在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范围限制;明确不得强制外资企业转让技术;承诺将进一步对外资开放电信、互联网、汽车等领域,并继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本次《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有关要求,依法削减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取消不必要的监管要求,优化简化通关流程,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降低通关成本,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

对此,商务部研究院国际市场研究所副所长白明对界面新闻表示:“静态方面,这些年我们一直在简化流程、降低税费,推进一系列‘放管服’改革。动态方面,我们要关注,按照世贸组织的贸易便利化协定,以及按照我们的扩大开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深化改革等高标准、严要求,哪些方面我们做得还不到位。”

他补充称,根据世贸组织的数据,到目前为止,在执行贸易便利化协议方面,发达国家是100%达标,发展中国家56%达标,最不发达国家为1%左右。“所以,与世界商贸易强国相比,我们依然有很大的改进空间。”白明说。

对外开放是我国基本国策,外资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发挥了独特而重要的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现代化建设必须始终高度重视利用外资。在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贸易保护主义抬头的背景下,要吸引外资,必须在改善营商环境上不断推出新举措。

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随着“放管服”改革全面向纵深发力,中国营商环境将更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更加公平和透明,对外资的吸引力也将更大。反过来,外资的不断集聚将为中国经济发展提供更具韧性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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