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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两大亮点: 证明事项清单与政务服务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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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两大亮点: 证明事项清单与政务服务标准化

一个公正、权威、不受地方权力干涉的司法机关,本身即是良好营商环境的标志,也是督促政府履行上述法定职责的最好保障。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  | 杨翼飞 (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李克强总理签发国务院令,正式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法规,其重要性自不待言。其中有几个亮点,尤其值得一提:

亮点一:建立证明事项清单制度

李克强总理多次讲到证明“你妈是你妈”的荒谬故事,要求各地清理奇葩证明事项。现实是,各地的奇葩证明事项仍然很多,民众办事时苦不堪言。2018年6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过《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清理各种证明事项。但是,首先,该次清理工作并没有确立清理或保留证明事项的法定标准,哪些应当清理,哪些必须保留,不够明确;其次,该次清理工作只是一项工作安排,而且更多属于督促而非强制性质的安排,并非确定的法律规范,难以保证清理工作的持久性。

对此,《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四条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首先,明确了保留和清理标准,即证明事项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缺乏上述依据的,均在清理之列。其次,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将证明事项置于民众监督之下。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由法律位阶较高的行政法规来确立证明事项清单制度,为该制度长久发挥作用提供了基础。

可以说,此次规定为各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清理证明事项划出了硬性界限,同时为民众了解各项证明事项是否合法及如何办理提供了便利,真正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亮点二:政务服务标准化

因工作原因,笔者经常往来于各地行政部门,办理各类行政事项。但是,对于办理同一个事项所需的文件材料,各地之间经常要求不一,甲地政府部门不需要的文件,乙地政府部门偏偏需要。或者乙地政府部门开具的文件,甲地政府部门不认可其形式或内容。甚至同一部门不同办事窗口的要求也往往不同。此类情况导致民众往往多次往返于多个部门之间,大大降低了交易效率。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化的政务服务体系非常必要。

此次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明确要求建立全国一体化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优化政务服务流程。该规定将政务服务标准化确定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各地政府正在建立中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将起到推动作用。该规定如果能落实,可以为民众和企业在跨区域跨部门办理相关行政事项时提供极大便利,真正做到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当然,规定很丰满,但现实中各地是否真的能落实到位还是个问题。其实,无论是清理证明事项,还是优化政务流程,国务院此前均已经多次下发通知作出要求,但各地执行得却并没有那么理想。此前通知的法律位阶较低固然是执行不理想的原因之一,但是,归根到底,徒法不足以自行,仅依靠行政机关制定并自行执行规定,很难保证良好的效果。

督促行政机关的最有效方法,莫若有个不受地方政府干涉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一个公正、权威、不受地方权力干涉的司法机关,本身即是良好营商环境的标志,也是督促政府履行上述法定职责的最好保障。条例第六十六条提出完善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也正是看到了这一点。

总体来说,条例的颁布对于深化制度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障民众等市场主体权利是一个利好。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责编邮箱:yanguihua@jiemian.com)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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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两大亮点: 证明事项清单与政务服务标准化

一个公正、权威、不受地方权力干涉的司法机关,本身即是良好营商环境的标志,也是督促政府履行上述法定职责的最好保障。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文  | 杨翼飞 (北京市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日,李克强总理签发国务院令,正式发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以优化营商环境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法规,其重要性自不待言。其中有几个亮点,尤其值得一提:

亮点一:建立证明事项清单制度

李克强总理多次讲到证明“你妈是你妈”的荒谬故事,要求各地清理奇葩证明事项。现实是,各地的奇葩证明事项仍然很多,民众办事时苦不堪言。2018年6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过《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清理各种证明事项。但是,首先,该次清理工作并没有确立清理或保留证明事项的法定标准,哪些应当清理,哪些必须保留,不够明确;其次,该次清理工作只是一项工作安排,而且更多属于督促而非强制性质的安排,并非确定的法律规范,难以保证清理工作的持久性。

对此,《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四条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首先,明确了保留和清理标准,即证明事项应当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作为依据,缺乏上述依据的,均在清理之列。其次,要求政府相关部门建立证明事项清单,列明设定依据、索要单位、开具单位、办理指南等,将证明事项置于民众监督之下。最后也是最重要的,由法律位阶较高的行政法规来确立证明事项清单制度,为该制度长久发挥作用提供了基础。

可以说,此次规定为各地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清理证明事项划出了硬性界限,同时为民众了解各项证明事项是否合法及如何办理提供了便利,真正体现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

亮点二:政务服务标准化

因工作原因,笔者经常往来于各地行政部门,办理各类行政事项。但是,对于办理同一个事项所需的文件材料,各地之间经常要求不一,甲地政府部门不需要的文件,乙地政府部门偏偏需要。或者乙地政府部门开具的文件,甲地政府部门不认可其形式或内容。甚至同一部门不同办事窗口的要求也往往不同。此类情况导致民众往往多次往返于多个部门之间,大大降低了交易效率。因此,建立全国统一的标准化的政务服务体系非常必要。

此次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明确要求建立全国一体化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优化政务服务流程。该规定将政务服务标准化确定为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法定职责,对于各地政府正在建立中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将起到推动作用。该规定如果能落实,可以为民众和企业在跨区域跨部门办理相关行政事项时提供极大便利,真正做到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当然,规定很丰满,但现实中各地是否真的能落实到位还是个问题。其实,无论是清理证明事项,还是优化政务流程,国务院此前均已经多次下发通知作出要求,但各地执行得却并没有那么理想。此前通知的法律位阶较低固然是执行不理想的原因之一,但是,归根到底,徒法不足以自行,仅依靠行政机关制定并自行执行规定,很难保证良好的效果。

督促行政机关的最有效方法,莫若有个不受地方政府干涉的、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一个公正、权威、不受地方权力干涉的司法机关,本身即是良好营商环境的标志,也是督促政府履行上述法定职责的最好保障。条例第六十六条提出完善行政诉讼等纠纷解决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也正是看到了这一点。

总体来说,条例的颁布对于深化制度改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障民众等市场主体权利是一个利好。

 

(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责编邮箱:yanguihua@jiemi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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