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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民法典》:一个美丽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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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民法典》:一个美丽的错误?

著名侵权法学者塞斯·范·达姆曾打趣道:在一些欧洲学者的卧室里,学者们不仅做着关于起草一部《欧洲共同法》的梦,甚至做着一场关于《欧洲民法典》呱呱坠地的梦。

文|罗浏虎

责编|马蓉蓉

2012年,笔者前往德国马丁路德-哈勒-维滕贝格大学交流学习。多年后才知道,诸如瑞士民法典之父欧根·胡贝尔等法学家都曾在这所大学留下足迹。然而,彼时令我印象深刻的并非著名的科隆香水或者柏林城墙,而是马蒂亚斯·莱曼教授所开设的一门名称为《统一法》的课程。

咋一看来,课程名字很奇怪,名为《统一法》,然而所讲授的却是彼时欧洲诸国所炽热讨论的《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以及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条约。个子老高的莱曼教授开玩笑说,下学期要给这门课琢磨一个更性感的名字。

在懵懂中结束了课程考试,直到前往荷兰马城攻读博士学位时,笔者才意识到所谓统一法就是关于私法统一实践的课程。随后数年,我的学习生涯都没有跳出这个范畴——私法的区域趋同与统一问题。

初到荷兰,我还遇上了一件尴尬的事情。按学校规定,新入学的博士生都需要参加“共同法研究院”所组织的培训课程与学术会议。研究院的成员包括马斯特里赫特大学、鲁汶大学等欧洲诸国高校。起初,笔者并不知道共同法的英文Ius Commune的发音,后来才明白这是源自古罗马法的术语,意思是共同法。从中可以看出,关于私法进行统一的梦想一直萦绕在欧洲学者心间。

兴许是基于这种法典化的传统,欧洲议会以及一些欧洲学者开始酝酿起草一部属于整个欧洲大陆的民法典。如果这得以实现,必将是一项旷古绝今的成就。著名侵权法学者塞斯·范·达姆曾打趣道:在一些欧洲学者的卧室里,学者们不仅做着关于起草一部《欧洲共同法》的梦,甚至做着一场关于《欧洲民法典》呱呱坠地的梦。

在引入民法典的必要性上,欧盟内部具有立法权的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一直存在分歧,欧洲议会很早就开始了单相思似的呼吁,却没有得到回应。

1989年,欧洲议会通过一项决议,阐述了促进欧盟诸国的私法的统一性之于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并明确表示,最有效的统一私法的方式是编纂一部《欧洲私法统一法典》。欧洲议会建议欧盟委员会对此进行探讨,不过欧盟委员会却迟迟没有行动。

1994年,颇感“虎威受损”的欧洲议会通过另外一项决议,要求研究起草这样一部民法典的可行性。同年,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三方才终于达成一项内部协议,决定在不对现行法进行实际性改变的前提下对欧盟法进行法典化。有了这种共识,欧盟委员会干活就麻利多了,接连在2001年、2004年颁布公众咨询文件,建议对欧盟法进行法典化编纂,并正式提出了起草一部《共同参考框架》的立法提议。欧盟委员会对学术团体进行资助,要求先代为起草一部《共同参考框架草案》。

学者们的动作也很迅速。2009年,欧洲民法典研究小组、欧共体私法研究小组等学术团体就联袂出版了《原则、定义与欧洲私法示范规则:共同参考框架草案》的纲要版与完整版。

不过,与起初的乐观设想不同,这部草案并没有被欧盟委员会用作启动立法程序的文本,因此草案只是学术性质,而没有变成立法。这反映了各界对《欧洲民法典》的未来存在较大分歧。

一场关于欧洲民法典起草必要性的论战悄然上演。有人认为,这堪比蒂堡与萨维尼的著名论战。200多年前,著名法学家蒂堡与萨维尼曾就德国民法典起草问题唇枪舌战。在200多年后的欧洲,围绕欧洲民法典的编纂问题,学者们自动被归类为两派:支持民法典编纂的蒂堡派与反对民法典编纂的萨维尼派。

蒂堡派认为,《欧洲民法典》将有助于保障法律的确定性。而且,这样一部法典将在欧洲市民间架构一座桥梁,培植欧洲人的身份认同感。利昂·尼利亚等学者认为,这样的民法典有助于促进社会与经济进步,并成为像欧元一样的象征。

在萨维尼派中,皮埃尔·勒格朗教授无疑是出头鸟。他写了一篇名为《反对〈欧洲民法典〉》的文章,旗帜鲜明地表达了质疑。他认为,关于起草欧洲民法典的倡议,实质上体现了大陆法系法律人的怯懦与自大——对普通法的世界无知,又不愿意去了解、接受质询,却又认为大陆法系比其他法系更能代表世界。此外,他认为普通法系也存在运转自如的法律秩序,而盲目进行法典编纂将会危及法律的多元性。关于编纂民法典的提议是过时的事物,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错误。

客观的说,勒格朗关于欧洲民法典的论述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却也具有较为浓郁的主观色彩。无论如何,这使其名声大震,成为蒂堡派的攻击靶子。当然,在这场热闹的论战中,也不乏理性的观点。例如,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的扬·斯密茨教授从信息社会的角度来表达自己的看法。

在其看来,信息化的持续发展改变了社会的方方面面,法典编纂活动也受到了信息化的影响。虽然对于法律的呈现方式而言,国家的统筹和组织一如两百多年前一样重要,但是法典化可能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进路。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法律信息的有序供给变得困难,相较于呼吁国家创制法律,学者们应寻求其他能够更好实现法律信息供给的途径。

时至今日,关于《欧洲民法典》的论争并未结束,而不少人一再重温欧洲私法统一的历史荣光。兴许,编纂这样一部民法典的设想只是一个美丽的错误,然而这没准有助于人们更为深刻的认识法典化与社会演进的关系,为市民生活寻找到一条充满活力的路径。

作者系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博士生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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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民法典》:一个美丽的错误?

著名侵权法学者塞斯·范·达姆曾打趣道:在一些欧洲学者的卧室里,学者们不仅做着关于起草一部《欧洲共同法》的梦,甚至做着一场关于《欧洲民法典》呱呱坠地的梦。

文|罗浏虎

责编|马蓉蓉

2012年,笔者前往德国马丁路德-哈勒-维滕贝格大学交流学习。多年后才知道,诸如瑞士民法典之父欧根·胡贝尔等法学家都曾在这所大学留下足迹。然而,彼时令我印象深刻的并非著名的科隆香水或者柏林城墙,而是马蒂亚斯·莱曼教授所开设的一门名称为《统一法》的课程。

咋一看来,课程名字很奇怪,名为《统一法》,然而所讲授的却是彼时欧洲诸国所炽热讨论的《欧洲共同买卖法草案》以及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条约。个子老高的莱曼教授开玩笑说,下学期要给这门课琢磨一个更性感的名字。

在懵懂中结束了课程考试,直到前往荷兰马城攻读博士学位时,笔者才意识到所谓统一法就是关于私法统一实践的课程。随后数年,我的学习生涯都没有跳出这个范畴——私法的区域趋同与统一问题。

初到荷兰,我还遇上了一件尴尬的事情。按学校规定,新入学的博士生都需要参加“共同法研究院”所组织的培训课程与学术会议。研究院的成员包括马斯特里赫特大学、鲁汶大学等欧洲诸国高校。起初,笔者并不知道共同法的英文Ius Commune的发音,后来才明白这是源自古罗马法的术语,意思是共同法。从中可以看出,关于私法进行统一的梦想一直萦绕在欧洲学者心间。

兴许是基于这种法典化的传统,欧洲议会以及一些欧洲学者开始酝酿起草一部属于整个欧洲大陆的民法典。如果这得以实现,必将是一项旷古绝今的成就。著名侵权法学者塞斯·范·达姆曾打趣道:在一些欧洲学者的卧室里,学者们不仅做着关于起草一部《欧洲共同法》的梦,甚至做着一场关于《欧洲民法典》呱呱坠地的梦。

在引入民法典的必要性上,欧盟内部具有立法权的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一直存在分歧,欧洲议会很早就开始了单相思似的呼吁,却没有得到回应。

1989年,欧洲议会通过一项决议,阐述了促进欧盟诸国的私法的统一性之于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并明确表示,最有效的统一私法的方式是编纂一部《欧洲私法统一法典》。欧洲议会建议欧盟委员会对此进行探讨,不过欧盟委员会却迟迟没有行动。

1994年,颇感“虎威受损”的欧洲议会通过另外一项决议,要求研究起草这样一部民法典的可行性。同年,欧盟理事会、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三方才终于达成一项内部协议,决定在不对现行法进行实际性改变的前提下对欧盟法进行法典化。有了这种共识,欧盟委员会干活就麻利多了,接连在2001年、2004年颁布公众咨询文件,建议对欧盟法进行法典化编纂,并正式提出了起草一部《共同参考框架》的立法提议。欧盟委员会对学术团体进行资助,要求先代为起草一部《共同参考框架草案》。

学者们的动作也很迅速。2009年,欧洲民法典研究小组、欧共体私法研究小组等学术团体就联袂出版了《原则、定义与欧洲私法示范规则:共同参考框架草案》的纲要版与完整版。

不过,与起初的乐观设想不同,这部草案并没有被欧盟委员会用作启动立法程序的文本,因此草案只是学术性质,而没有变成立法。这反映了各界对《欧洲民法典》的未来存在较大分歧。

一场关于欧洲民法典起草必要性的论战悄然上演。有人认为,这堪比蒂堡与萨维尼的著名论战。200多年前,著名法学家蒂堡与萨维尼曾就德国民法典起草问题唇枪舌战。在200多年后的欧洲,围绕欧洲民法典的编纂问题,学者们自动被归类为两派:支持民法典编纂的蒂堡派与反对民法典编纂的萨维尼派。

蒂堡派认为,《欧洲民法典》将有助于保障法律的确定性。而且,这样一部法典将在欧洲市民间架构一座桥梁,培植欧洲人的身份认同感。利昂·尼利亚等学者认为,这样的民法典有助于促进社会与经济进步,并成为像欧元一样的象征。

在萨维尼派中,皮埃尔·勒格朗教授无疑是出头鸟。他写了一篇名为《反对〈欧洲民法典〉》的文章,旗帜鲜明地表达了质疑。他认为,关于起草欧洲民法典的倡议,实质上体现了大陆法系法律人的怯懦与自大——对普通法的世界无知,又不愿意去了解、接受质询,却又认为大陆法系比其他法系更能代表世界。此外,他认为普通法系也存在运转自如的法律秩序,而盲目进行法典编纂将会危及法律的多元性。关于编纂民法典的提议是过时的事物,是一个彻头彻尾的错误。

客观的说,勒格朗关于欧洲民法典的论述有自己独特的见解,却也具有较为浓郁的主观色彩。无论如何,这使其名声大震,成为蒂堡派的攻击靶子。当然,在这场热闹的论战中,也不乏理性的观点。例如,马斯特里赫特大学的扬·斯密茨教授从信息社会的角度来表达自己的看法。

在其看来,信息化的持续发展改变了社会的方方面面,法典编纂活动也受到了信息化的影响。虽然对于法律的呈现方式而言,国家的统筹和组织一如两百多年前一样重要,但是法典化可能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进路。在信息爆炸的时代,法律信息的有序供给变得困难,相较于呼吁国家创制法律,学者们应寻求其他能够更好实现法律信息供给的途径。

时至今日,关于《欧洲民法典》的论争并未结束,而不少人一再重温欧洲私法统一的历史荣光。兴许,编纂这样一部民法典的设想只是一个美丽的错误,然而这没准有助于人们更为深刻的认识法典化与社会演进的关系,为市民生活寻找到一条充满活力的路径。

作者系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博士生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