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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意见稿三大看点:对价、应税交易、“混合销售”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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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意见稿三大看点:对价、应税交易、“混合销售”从主

上海市财政局绩效评审专家、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余显财认为,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最大的突破是引入“对价”和“应税交易”的概念以及对“混合销售”从主适用税率的规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樊旭

日前,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对增值税的征收进行了规范和升级。上海市财政局绩效评审专家、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余显财认为,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最大的突破是引入“对价”和“应税交易”的概念以及对“混合销售”从主适用税率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余显财指出,如今新的业务模式层出不穷,交易形式和对价非常多样,既可能导致税基受到侵蚀,又容易引发一些税企争议。第十五条中提出了“对价”和“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的概念,实质上已经属于反避税范畴的用语。

在目前我国税法体系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用“有偿”一词代替“对价”,比如,提供应税服务必须是有偿的,“有偿”的定义是“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对价’这个新概念的引入,既尊重了经济现实,又使得税务机关在处理复杂交易的涉税问题上有法可依。”余显财说。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小强曾在2016年发表于《经济法研究》杂志的文章中指出,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他经济利益”的定义过于模糊,导致这一概念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大。因此,由于对“对价”的定义及确定方式不明确,会引起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就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这一问题的纠纷,也会导致某些避税或偷税的行为。

杨小强解释称,一次真实的且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交易活动一定包含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的给付和应该给付而获得的对价。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不真实的交易活动的出现往往就是因为缺少了对价这一要素。因而,对“对价”的认定是确定是否有真实交易活动,继而确定是否存在应税行为的重要环节,也是解决涉税纠纷的关键。

余显财认为,本次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引入的另一个新概念是“应税交易”。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应税交易,指需征收增值税的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有了应税交易的概念,就意味着与之相对应的还有非应税交易。”余显财说,非应税交易是对很多现实复杂情况的认可和肯定,即并非所有交易行为都要交。“以前,往往是通过单独的文件明确某些模棱两可的事件是否课税,如今引入这个概念后,可以说是从正式的税法条文里解决了这个问题。”

根据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二)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四)存款利息收入;(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余显财表示,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这条的意义也很大。

他指出,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一项销售在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应税劳务或服务且有从属关系时才被定义为混合销售,否则需要对不同类型销售进行分别核算。但在营改增后,这种定义在实践操作中面临了诸多困难。比如,不动产租赁中如果包含了动产,要分开核算就很难准确判定,而且也与经济实质不符。因此,在这种背景下提出第二十七条,“很与时俱进,在操作上非常有必要”。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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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意见稿三大看点:对价、应税交易、“混合销售”从主

上海市财政局绩效评审专家、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余显财认为,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最大的突破是引入“对价”和“应税交易”的概念以及对“混合销售”从主适用税率的规定。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樊旭

日前,财政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在《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对增值税的征收进行了规范和升级。上海市财政局绩效评审专家、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余显财认为,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最大的突破是引入“对价”和“应税交易”的概念以及对“混合销售”从主适用税率的规定。

根据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五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对价,包括全部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余显财指出,如今新的业务模式层出不穷,交易形式和对价非常多样,既可能导致税基受到侵蚀,又容易引发一些税企争议。第十五条中提出了“对价”和“非货币形式经济利益”的概念,实质上已经属于反避税范畴的用语。

在目前我国税法体系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均用“有偿”一词代替“对价”,比如,提供应税服务必须是有偿的,“有偿”的定义是“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对价’这个新概念的引入,既尊重了经济现实,又使得税务机关在处理复杂交易的涉税问题上有法可依。”余显财说。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小强曾在2016年发表于《经济法研究》杂志的文章中指出,相关法律法规对“其他经济利益”的定义过于模糊,导致这一概念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不大。因此,由于对“对价”的定义及确定方式不明确,会引起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就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这一问题的纠纷,也会导致某些避税或偷税的行为。

杨小强解释称,一次真实的且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交易活动一定包含由交易一方向另一方作出的给付和应该给付而获得的对价。导致违法行为发生的不真实的交易活动的出现往往就是因为缺少了对价这一要素。因而,对“对价”的认定是确定是否有真实交易活动,继而确定是否存在应税行为的重要环节,也是解决涉税纠纷的关键。

余显财认为,本次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引入的另一个新概念是“应税交易”。根据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应税交易,指需征收增值税的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

“有了应税交易的概念,就意味着与之相对应的还有非应税交易。”余显财说,非应税交易是对很多现实复杂情况的认可和肯定,即并非所有交易行为都要交。“以前,往往是通过单独的文件明确某些模棱两可的事件是否课税,如今引入这个概念后,可以说是从正式的税法条文里解决了这个问题。”

根据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二)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四)存款利息收入;(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此外,余显财表示,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纳税人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或者征收率的,从主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这条的意义也很大。

他指出,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一项销售在既涉及货物又涉及应税劳务或服务且有从属关系时才被定义为混合销售,否则需要对不同类型销售进行分别核算。但在营改增后,这种定义在实践操作中面临了诸多困难。比如,不动产租赁中如果包含了动产,要分开核算就很难准确判定,而且也与经济实质不符。因此,在这种背景下提出第二十七条,“很与时俱进,在操作上非常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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