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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真人秀之旅——论节目制作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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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真人秀之旅——论节目制作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

真人秀节目的制作单位,在涉及到该类社会活动时,是毫无疑问的“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其对于在该社会活动中的参与人均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文|恒都法律研究院

11月27日凌晨,中国台湾艺人高以翔在参加浙江卫视《追我吧》节目录制过程中,不幸去世。医院最终宣布为心源性猝死。

该新闻一经报道,立刻引发轩然大波。这不仅仅是因为高以翔本人拥有的广泛知名度,更引发了群体对于“真人秀节目应不应该搞极限竞速类模式”以及“艺人猝死该由节目组承担何种责任”的思考。

真人秀节目应不应该搞极限竞速类模式?

竞速极限模式的真人秀在国际上早就出现并相对成熟了。

2000年3月,美国的一款户外极限生存类真人秀《Survivor》(中文译名《幸存者》)开始播出,《幸存者》将参与者置身于蛮荒的孤岛中,放大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冲突,看点就在于选手在极端环境中的生存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

2001年,美国极限竞速真人秀《The Amazing Race》开始播出,其主题是进行环游世界的竞速比赛,放大选手之间的冲突和搭档之间的默契,以各国风情串联起激烈的比赛,既有秀丽风光又有竞赛性质,缓解了竞赛紧张的节奏。

说到欧美极限类,2006年的《Man vs. Wild》(中文译名《荒野求生》)不得不提,大名鼎鼎的“贝爷”更是打开了无数人的新世界大门:“这玩意也能吃?果然是食物链顶端的男人!” 这档极限求生类的真人秀,主要讲述了在极限环境下贝爷如何寻找路径和方法生存并回归文明世界的。

然而,需要注意到的是,以上真人秀的嘉宾阵容,基本还是以具备相应能力的素人为核心;至于邀请明星参与到相关竞速类真人秀中,以在中国范围内影响力来说,最早还是2010年7月韩国SBS电视台播出的《running man》,该节目模式后被引入国内,2014年10月开始在浙江卫视首播《奔跑吧,兄弟》。

与《奔跑吧,兄弟》同年,2014年11月,《The Amazing Race》的中国版《极速前进》开始在深圳卫视首播。

近期,大张伟三年前的一段采访在网络上广泛传播:

针对“真人秀节目是否应该搞极限竞速类模式”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辩证看待。

首先,这种节目模式是经受较为长期的时间检验的,是被市场所接受、认可的节目模式。

其次,鉴于该类节目模式紧张激烈的对抗性质,在进行这种节目设计时,对于嘉宾的邀请也应当综合考量,对于嘉宾的身体健康状况,节目组应当有充分的事前调查及了解,而不应当简简单单由嘉宾自行签署文件保证其身体健康情况。这是双方共同规避风险的一个简要手段。

再次,从嘉宾自身角度出发,对于真人秀节目的选择,应与经纪公司共同协商,对于节目设置的竞赛环节细节进行充分的了解,结合自身的实际身体素质情况,来决策最终的合作。

艺人猝死该由节目组承担何种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真人秀节目的制作单位,在涉及到该类社会活动时,是毫无疑问的“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其对于在该社会活动中的参与人均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结合真人秀节目的实际制作过程,其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点:

1、提供适合组织该活动的场地、设施。作为组织者,节目制作单位对于节目流程、所涉及的活动具体项目及人员是掌握充分信息的,在此前提下,节目制作单位应当对于节目涉及的建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进行充分检查,确保其符合人身安全性的相关要求。

2、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活动的参加者,节目制作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消防设施的配备、安保人员的聘用等,对于安检、消防通道、人员疏散措施都应配备相应预案。

3、对于活动者是否适宜参加活动,作出必要的评估。对于极限竞速类真人秀节目,其节目设计的游戏环节存在较高风险,节目制作方应当对于活动参加者是否适宜参与该活动进行评估和判断。目前,大多数活动还是以活动参加者自行申报身体健康状况为主,但这并不意味着节目制作方可以完全无需进行该项评估,比如年老体弱者明显不适宜参加剧烈运动、某些项目的运动仅适合有专业训练过的人才能参加,这种程度的评估需要节目制作方进行相应注意。

4、对不安全的因素,应当对活动参加者进行警示、说明及劝告。在活动开始前,节目制作方应将活动可能涉及到的不安全因素向活动参加者进行合理的说明、警示,对于不适宜参加活动的参加者进行劝告并采取一定劝离措施。在某些极限活动的情况下,节目制作方还应向活动参加者说明自身在该类活动中的经验及资历,便于参加者判断活动风险。

5、对于活动现场发生的危险,应当及时控制和消除。即当危险情况发生时,节目制作方应视具体情况,尽最大努力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将危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尽可能降低损害。

6、对于受到损害的活动参加者,应当及时救助。节目制作单位应当谨慎、负责地安排活动,预先考虑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并掌握一定的救助手段,在危险发生时,应当积极救助。如发生火灾、爆炸、活动参与人员人身损害时,节目制作单位应当配备医疗及紧急状况救护团队、并应及时做好人员疏散。当然,对于“有效的救助”判断标准,应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对节目制作方作出超出其能力的要求。

以上是节目制作方在进行真人秀节目制作过程中,需要谨慎履行的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涉及到儿童,那么以上的义务判断标准均应提高规格。儿童判断能力不足、好奇心强、自我控制力差,对于危险缺乏防范意识,一般成年人能够鉴别的风险,儿童不能鉴别,即使有的儿童能鉴别风险也不会去防范。因此,节目制作方在对于儿童参加者时,应当履行高于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未能看到关于《追我吧》节目组关于安全保障方面的全部信息材料,我们暂无法对于其是否完整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准确判断,期待这次事件能完美解决。

愿每个生命得以善待~

人生无常,生命健康永远是第一位的。愿悲剧不再发生,愿我们不再收到以生命发出的警示。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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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真人秀之旅——论节目制作单位的安全保障义务

真人秀节目的制作单位,在涉及到该类社会活动时,是毫无疑问的“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其对于在该社会活动中的参与人均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文|恒都法律研究院

11月27日凌晨,中国台湾艺人高以翔在参加浙江卫视《追我吧》节目录制过程中,不幸去世。医院最终宣布为心源性猝死。

该新闻一经报道,立刻引发轩然大波。这不仅仅是因为高以翔本人拥有的广泛知名度,更引发了群体对于“真人秀节目应不应该搞极限竞速类模式”以及“艺人猝死该由节目组承担何种责任”的思考。

真人秀节目应不应该搞极限竞速类模式?

竞速极限模式的真人秀在国际上早就出现并相对成熟了。

2000年3月,美国的一款户外极限生存类真人秀《Survivor》(中文译名《幸存者》)开始播出,《幸存者》将参与者置身于蛮荒的孤岛中,放大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冲突,看点就在于选手在极端环境中的生存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

2001年,美国极限竞速真人秀《The Amazing Race》开始播出,其主题是进行环游世界的竞速比赛,放大选手之间的冲突和搭档之间的默契,以各国风情串联起激烈的比赛,既有秀丽风光又有竞赛性质,缓解了竞赛紧张的节奏。

说到欧美极限类,2006年的《Man vs. Wild》(中文译名《荒野求生》)不得不提,大名鼎鼎的“贝爷”更是打开了无数人的新世界大门:“这玩意也能吃?果然是食物链顶端的男人!” 这档极限求生类的真人秀,主要讲述了在极限环境下贝爷如何寻找路径和方法生存并回归文明世界的。

然而,需要注意到的是,以上真人秀的嘉宾阵容,基本还是以具备相应能力的素人为核心;至于邀请明星参与到相关竞速类真人秀中,以在中国范围内影响力来说,最早还是2010年7月韩国SBS电视台播出的《running man》,该节目模式后被引入国内,2014年10月开始在浙江卫视首播《奔跑吧,兄弟》。

与《奔跑吧,兄弟》同年,2014年11月,《The Amazing Race》的中国版《极速前进》开始在深圳卫视首播。

近期,大张伟三年前的一段采访在网络上广泛传播:

针对“真人秀节目是否应该搞极限竞速类模式”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辩证看待。

首先,这种节目模式是经受较为长期的时间检验的,是被市场所接受、认可的节目模式。

其次,鉴于该类节目模式紧张激烈的对抗性质,在进行这种节目设计时,对于嘉宾的邀请也应当综合考量,对于嘉宾的身体健康状况,节目组应当有充分的事前调查及了解,而不应当简简单单由嘉宾自行签署文件保证其身体健康情况。这是双方共同规避风险的一个简要手段。

再次,从嘉宾自身角度出发,对于真人秀节目的选择,应与经纪公司共同协商,对于节目设置的竞赛环节细节进行充分的了解,结合自身的实际身体素质情况,来决策最终的合作。

艺人猝死该由节目组承担何种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真人秀节目的制作单位,在涉及到该类社会活动时,是毫无疑问的“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其对于在该社会活动中的参与人均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结合真人秀节目的实际制作过程,其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有以下几点:

1、提供适合组织该活动的场地、设施。作为组织者,节目制作单位对于节目流程、所涉及的活动具体项目及人员是掌握充分信息的,在此前提下,节目制作单位应当对于节目涉及的建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进行充分检查,确保其符合人身安全性的相关要求。

2、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于活动的参加者,节目制作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消防设施的配备、安保人员的聘用等,对于安检、消防通道、人员疏散措施都应配备相应预案。

3、对于活动者是否适宜参加活动,作出必要的评估。对于极限竞速类真人秀节目,其节目设计的游戏环节存在较高风险,节目制作方应当对于活动参加者是否适宜参与该活动进行评估和判断。目前,大多数活动还是以活动参加者自行申报身体健康状况为主,但这并不意味着节目制作方可以完全无需进行该项评估,比如年老体弱者明显不适宜参加剧烈运动、某些项目的运动仅适合有专业训练过的人才能参加,这种程度的评估需要节目制作方进行相应注意。

4、对不安全的因素,应当对活动参加者进行警示、说明及劝告。在活动开始前,节目制作方应将活动可能涉及到的不安全因素向活动参加者进行合理的说明、警示,对于不适宜参加活动的参加者进行劝告并采取一定劝离措施。在某些极限活动的情况下,节目制作方还应向活动参加者说明自身在该类活动中的经验及资历,便于参加者判断活动风险。

5、对于活动现场发生的危险,应当及时控制和消除。即当危险情况发生时,节目制作方应视具体情况,尽最大努力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将危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尽可能降低损害。

6、对于受到损害的活动参加者,应当及时救助。节目制作单位应当谨慎、负责地安排活动,预先考虑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并掌握一定的救助手段,在危险发生时,应当积极救助。如发生火灾、爆炸、活动参与人员人身损害时,节目制作单位应当配备医疗及紧急状况救护团队、并应及时做好人员疏散。当然,对于“有效的救助”判断标准,应结合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对节目制作方作出超出其能力的要求。

以上是节目制作方在进行真人秀节目制作过程中,需要谨慎履行的义务。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涉及到儿童,那么以上的义务判断标准均应提高规格。儿童判断能力不足、好奇心强、自我控制力差,对于危险缺乏防范意识,一般成年人能够鉴别的风险,儿童不能鉴别,即使有的儿童能鉴别风险也不会去防范。因此,节目制作方在对于儿童参加者时,应当履行高于成人的安全保障义务。

由于未能看到关于《追我吧》节目组关于安全保障方面的全部信息材料,我们暂无法对于其是否完整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进行准确判断,期待这次事件能完美解决。

愿每个生命得以善待~

人生无常,生命健康永远是第一位的。愿悲剧不再发生,愿我们不再收到以生命发出的警示。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