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阅读:

快看 | 中南投资实控人王青方玩“老鼠仓”,被证监会罚超2600万

扫一扫下载界面新闻APP

快看 | 中南投资实控人王青方玩“老鼠仓”,被证监会罚超2600万

对于王青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没收王青方违法所得1333.12万元,并处以1333.12万元罚款。

图片来源:PIXBAY

记者 | 崔秋阳

编辑 | 张一诺

3月11日,珠海中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投资)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青方收到了一份来自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没收王青方违法所得1333.12万元,并处以1333.12万元罚款。

整个事件要从2016年5月24日说起,中南投资与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期货)签署《投资顾问合作协议》。7月7日海通期货-中南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南1号)成立,中南投资负责中南1号的日常操作建议。中南1号存续期间,中南投资方面由王青方实际履行投资经理职责。

从双方投资顾问合同约定及实际操作过程和海通期货提供的相关协议、中南投资工商资料、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中信证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看,中南1号实际由王青方前往海通期货洽谈后成立,劣后方为王青方募集,系统设定的投顾端用户名为“投资顾问-王青方”,且实际由王青方负责投资决策,以及通过根据合同约定的中信证券提供的恒生PB系统发送投资建议。

整个操作过程可以看出,王青方负责“中南1号”证券账户的投资决策和下单操作,知悉中南1号未公开的交易信息,于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6日期间使用“陈某初”“李某”证券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中南1号”证券账户趋同交易有关股票,获利1333.12万元

根据《基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和第三十一条“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的规定,证监会认为王青方的上述行为违反《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对王青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333.12万元,并处以1333.12万元罚款。

对于处罚,王青方提出了买入股票以长期持有为目的,实际交易情况完全不同于一般的老鼠仓或利用非公开信息案的交易行为,并没有损害中南1号账户的利益;不具有利用未公开信息的主观故意,仅是借用账户从事配资炒股;中南投资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王青方的主体身份是投资顾问的工作人员,王青方未有担任基金管理人职务的事实;王青方行为不适用《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应依据证监会第105令相关规定的申辩意见。

对此,证监会认为对于王青方利用“陈某初”“李某”证券账户实施了趋同交易,损害中南1号其他持有人的利益的证据确凿;配资炒股的说法不能解释其趋同交易的异常性,即使是配资炒股也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中南投资虽为中南1号的投资顾问,但实际负责中南1号的投资决策,并安排投资经理具体实施决策的制定和指令下达,从中南投资的工作内容实质看,其行为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王青方作为中南投资指派的投资经理,具体负责中南1号的投资决策和指令下达,本案中其行为实质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理行为,应按照当事人实际履行职责的身份和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既适用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也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行为有明确处罚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该条进行处罚。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评论

暂无评论哦,快来评价一下吧!

下载界面新闻

微信公众号

微博

快看 | 中南投资实控人王青方玩“老鼠仓”,被证监会罚超2600万

对于王青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没收王青方违法所得1333.12万元,并处以1333.12万元罚款。

图片来源:PIXBAY

记者 | 崔秋阳

编辑 | 张一诺

3月11日,珠海中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投资)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青方收到了一份来自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显示,没收王青方违法所得1333.12万元,并处以1333.12万元罚款。

整个事件要从2016年5月24日说起,中南投资与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期货)签署《投资顾问合作协议》。7月7日海通期货-中南1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中南1号)成立,中南投资负责中南1号的日常操作建议。中南1号存续期间,中南投资方面由王青方实际履行投资经理职责。

从双方投资顾问合同约定及实际操作过程和海通期货提供的相关协议、中南投资工商资料、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银行账户流水、中信证券提供的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看,中南1号实际由王青方前往海通期货洽谈后成立,劣后方为王青方募集,系统设定的投顾端用户名为“投资顾问-王青方”,且实际由王青方负责投资决策,以及通过根据合同约定的中信证券提供的恒生PB系统发送投资建议。

整个操作过程可以看出,王青方负责“中南1号”证券账户的投资决策和下单操作,知悉中南1号未公开的交易信息,于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6日期间使用“陈某初”“李某”证券账户,稍早于、同步于或稍晚于“中南1号”证券账户趋同交易有关股票,获利1333.12万元

根据《基金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和第三十一条“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的规定,证监会认为王青方的上述行为违反《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对王青方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333.12万元,并处以1333.12万元罚款。

对于处罚,王青方提出了买入股票以长期持有为目的,实际交易情况完全不同于一般的老鼠仓或利用非公开信息案的交易行为,并没有损害中南1号账户的利益;不具有利用未公开信息的主观故意,仅是借用账户从事配资炒股;中南投资不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王青方的主体身份是投资顾问的工作人员,王青方未有担任基金管理人职务的事实;王青方行为不适用《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应依据证监会第105令相关规定的申辩意见。

对此,证监会认为对于王青方利用“陈某初”“李某”证券账户实施了趋同交易,损害中南1号其他持有人的利益的证据确凿;配资炒股的说法不能解释其趋同交易的异常性,即使是配资炒股也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中南投资虽为中南1号的投资顾问,但实际负责中南1号的投资决策,并安排投资经理具体实施决策的制定和指令下达,从中南投资的工作内容实质看,其行为属于私募基金管理人行为;王青方作为中南投资指派的投资经理,具体负责中南1号的投资决策和指令下达,本案中其行为实质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理行为,应按照当事人实际履行职责的身份和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罚;《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既适用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也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证券行为有明确处罚规定的情况下,应适用该条进行处罚。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