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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乌龙指”案新增第二批投资者获赔6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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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乌龙指”案新增第二批投资者获赔66万余元

又有18名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乌龙指”案获赔,赔偿款共计66万余元。不过,可索赔范围未有拓宽,依然是上次获赔的六大类投资者类型。目前,光大证券已对此提出上诉。

图片来源:华盖创意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继9月30日对首批8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后,于今日(10月23日)下午15时对第二批23起同类案件作出一审裁判,5起案件因投资者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其余18起案件支持投资者共计66万余元的赔偿款。

光大证券10月23日晚间公告称,对该判决公司将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一次的判决中,6名投资者胜诉获赔29.61万元,成为A股证券史上首例投资者获得胜诉的内幕交易索赔诉讼案。法院确认2013年8月16号下午13时至14时22分买入IF1309、IF1312、50ETF、180ETF、上证50成分股、180成分股的六大类投资者可依法向光大证券索赔。

“从新判决的案件来看,并未拓宽可索赔范围,沪深300指数基金和成分股投资者的索赔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仍然不得而知。”原告律师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

今日下午,上海二中院还对另外31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争议的焦点在于,沪深300指数基金中与上证50成分股、180成分股不重合的部分股票投资者是否可以获得法院支持,高频交易(即计算机程序化自动交易)的投资者是否获得支持。

被告律师认为做高频交易的投资者并不涉及因为对内幕消息的判断而做出买卖的交易决定,但原告律师认为,程序化交易在设定时就有人的意志在其中。“另外,索赔条件中主要是六个字,善意、同时、反向。如果无法证明程序化交易是恶意的,那么它就是善意的,与其他的案子没有什么不同。”另一位原告律师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告诉界面新闻记者。

事实上,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将于下月中旬届满,剩余给投资者起诉的时间已经不多。但更多投资者的起诉纷至沓来。许峰说,他在10月20日又提交了60个投资者的起诉文件,涉及资金750万元。“月底会再提交一次,估计还会有不少。”许峰说。

王智斌表示,目前与杰赛律师事务所联系要参加维权的投资者有近百人,近期他们也会新提交30余位投资者的起诉文件。

许峰已于10月9日向上海市二中院提交了申请延长该案诉讼时效的律师建议,在10月16日又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不过他坦言,能延长的可能性不大。“历史上太少了,投资者索赔案件中唯一(获延长)的就是十多年前的银广夏案子。当然延长必须出于社会公众利益考虑,经过非常谨慎的研究和论证,否则延长了对被告一方也是不公,但我相信该案是有充分的延长理由的。”许峰说。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下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实际成交72.7亿元。在当日下午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在未披露的情况下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才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没收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

更多内容请参照前期报道: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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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有18名投资者起诉光大证券“乌龙指”案获赔,赔偿款共计66万余元。不过,可索赔范围未有拓宽,依然是上次获赔的六大类投资者类型。目前,光大证券已对此提出上诉。

图片来源:华盖创意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继9月30日对首批8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后,于今日(10月23日)下午15时对第二批23起同类案件作出一审裁判,5起案件因投资者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其余18起案件支持投资者共计66万余元的赔偿款。

光大证券10月23日晚间公告称,对该判决公司将依法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一次的判决中,6名投资者胜诉获赔29.61万元,成为A股证券史上首例投资者获得胜诉的内幕交易索赔诉讼案。法院确认2013年8月16号下午13时至14时22分买入IF1309、IF1312、50ETF、180ETF、上证50成分股、180成分股的六大类投资者可依法向光大证券索赔。

“从新判决的案件来看,并未拓宽可索赔范围,沪深300指数基金和成分股投资者的索赔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仍然不得而知。”原告律师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对界面新闻记者表示。

今日下午,上海二中院还对另外31起投资者诉光大证券公司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争议的焦点在于,沪深300指数基金中与上证50成分股、180成分股不重合的部分股票投资者是否可以获得法院支持,高频交易(即计算机程序化自动交易)的投资者是否获得支持。

被告律师认为做高频交易的投资者并不涉及因为对内幕消息的判断而做出买卖的交易决定,但原告律师认为,程序化交易在设定时就有人的意志在其中。“另外,索赔条件中主要是六个字,善意、同时、反向。如果无法证明程序化交易是恶意的,那么它就是善意的,与其他的案子没有什么不同。”另一位原告律师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告诉界面新闻记者。

事实上,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将于下月中旬届满,剩余给投资者起诉的时间已经不多。但更多投资者的起诉纷至沓来。许峰说,他在10月20日又提交了60个投资者的起诉文件,涉及资金750万元。“月底会再提交一次,估计还会有不少。”许峰说。

王智斌表示,目前与杰赛律师事务所联系要参加维权的投资者有近百人,近期他们也会新提交30余位投资者的起诉文件。

许峰已于10月9日向上海市二中院提交了申请延长该案诉讼时效的律师建议,在10月16日又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不过他坦言,能延长的可能性不大。“历史上太少了,投资者索赔案件中唯一(获延长)的就是十多年前的银广夏案子。当然延长必须出于社会公众利益考虑,经过非常谨慎的研究和论证,否则延长了对被告一方也是不公,但我相信该案是有充分的延长理由的。”许峰说。

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下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实际成交72.7亿元。在当日下午13时开市后,光大证券公司在未披露的情况下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才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光大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光大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没收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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