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 杨霞
4月23日,交通运输部官网公开了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国家移民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精准做好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据通知,六部委联合要求,要有序保障中国籍船员换班、合同到期回国等,依法保障船员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要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责任、对国际航行船舶船员实施严格封闭管理、优化中国籍船员换班出入境通关防控措施、稳妥做好境外中国籍船员的回国安排、加强内外贸兼营船舶由国际航线转国内航线的管理。
其中,在强调防控新冠疫情中的企业主体、行业监管、地方政府属地责任,以及要求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参照《船舶船员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操作指南》做好疫情防控之外,就近期引发关注的中国籍船员换班问题,通知要求如下:
对于境内港口换班上船的中国籍船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到达换班港口,满足当地人民政府疫情防控要求的,经海关检疫无异常后,可以换班上船。
国际航行船舶入境后,计划换班下船的中国籍船员经海关检疫无异常且核酸检测阴性后,自船舶驶离上一港口满14天、健康记录显示连续14天及以上正常的,在办理换班入境手续后,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便利。
不满足上述条件的,在办理换班入境手续后,对于海关检疫有异常或核酸检测阳性的船员,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联防联控机制相关要求处置;对于海关检疫无异常且核酸检测阴性的船员,要严格遵守港口所在地关于境外返回非“四类人员”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要求。
船员在换班全过程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在隔离期间必须严格遵守隔离规定,并定时按规定向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报告每日健康状况。
针对境外中国籍船员在疫情期间面临的合同到期、签证失效等突出问题,中国驻外使领馆应当畅通信息报告的接收渠道,积极做好领事保护工作。
对于身处困境并强烈请求安排回国的中国籍船员,可研究以适当方式稳妥安排。相关交通运输、外事、民航部门、口岸查验和卫生健康等单位要在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领导下,积极协调航运企业、海员外派机构等做好船员权益保障和回国入境管理工作。
此外,通知要求,对内外贸兼营船舶由国际航线转国内航线实施精准管理。内外贸兼营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由国际航线转国内航线(仅限一个国内航次)时,所有船员未出现任何症状且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由海关办理改营手续,可不再要求隔离14天,但须由航运企业和船舶向口岸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分别作出书面承诺,保证自离开境外最后一个港口14天内,除伤病船员紧急救助外,不在我国港口下船、不进行船员换班、非执行公务人员不上船。
船员换班关乎船员自身权益、航运安全以及海上贸易正常运转等方面,交通运输部等部委近期已经发布多个文件。
在3月12日,交通运输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联合发布《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船船员换班安排的公告》,指导航运公司做好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在船船员换班工作。
4月1日,交通运输部又印发通知,要求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港口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其他口岸查验单位优化外防输入防控措施,建立信息通报和应急联络机制,加强到港船舶及在船船员、换班入境船员的信息管理,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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