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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过半观点认为专车应登记为出租客运 但报废年限要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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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过半观点认为专车应登记为出租客运 但报废年限要延长

交通运输部对出租车改革的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反馈,收集的意见中有52%的观点认为,从事专车服务的私家车应登记为“出租客运”,但要适当延长报废年限。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对出租车改革的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反馈。其中专车该不该当出租车管、私家车做专车是否应改变营运性质的问题成了焦点。

具体来说,专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专车车辆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在意见反馈中占比均达17.2%。交通运输部收到的意见显示,有60%的观点认为专车应纳入出租车管理,52%的观点认为从事专车服务的私家车应登记为“出租客运”,但应结合专车特点,适当延长报废年限。

此外,非盈利性质的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虽不在此次管理办法约束的范围之内。但有81%的意见认可合乘行为,这将有利于Uber的“人民优步+”和滴滴的滴滴顺风车业务的发展。

在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专车新规和出租车改革方案的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交通运输部反馈,一个月以来共收到各方面有效意见5008件,通过拆分梳理出意见6832条,其中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共5929条。

关于专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的意见有1022条,占比17.2%。其中关于专车平台是否应纳入出租车管理的意见有823条,有60%的观点认为专车应纳入出租车管理。

赞同观点认为,专车本质上提供的是出租汽车服务,互联网只是为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新的手段,因此政府必须制定适当的管制措施。此外,在专车发展过程中有许多主题责任不清、不公平竞争、信息安全风险的问题存在,需要监管。

交通部主管的中国交通新闻网10月23日刊文指出,尽管专车使用了互联网技术,但其依然是依靠占用道路资源开展营运活动,其本质依然是“为乘客提供位移服务”的出租汽车。在11月7日交通运输部组织21位专家进行的讨论会中,许多专家也赞同了官方的这一说法。

但另有40%的反对观点认为,专车经营是网络信息服务,不是运输服务,不能用管出租车的思维对待新兴产业。专车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是区别于传统出租汽车的新业态。

10月22日,有12位专家在针对专车新政的建议中指出,用管出租车的方式来管专车的做法是“灾难性”的,存在根本性偏差。如针对传统出租车的数量管制、价格管制、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等手段,并不适用于专车新业态。

关于专车车辆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的意见有1020条,占比17.2%。其中关于专车是否应改成营运性质的意见有846条,赞成和反对的意见数量十分相近。有52%的观点认为专车车辆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44.8%的意见反对这一看法。

目前的专车新政要求,从事专车运营的车辆须登记为营运车辆。这对滴滴快的、Uber这些采取C2C模式,接入大量私家车发展专车业务的公司将产生巨大影响。私家车改性质为出租客运汽车后,8年报废的限制,无疑会导致滴滴快的、Uber平台中私家车主的大量退出。

交通运输部收集到的意见显示,有52%的赞成观点认为,由于中国对于营运和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的区分管理,两者在车辆的安全检测、驾驶技能、报废年限以及保险税费等方面都不同。专车和巡游出租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两个类别,都是营运车辆,都应当登记为“出租客运”。但观点同时认为,应结合专车特点,修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适当延长报废年限。

44.8%的反对观点认为,私家车从事运营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率、促进就业。相比于巡游车,专车每日行驶里程较少,强制登记为出租客运,8年报废不合理,也造成资源浪费。另有3.2%的观点认为,专车界于“营运车辆”与“私家车”之间,可以单独定性为“专车车辆”,以一套新的报废标准确定报废年限。

对于专车的车辆标准,84%的观点认为专车满足的是有高品质出行需求、对价格不敏感人群的出行需求。应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明确车辆档次和标准明显高于巡游出租车。

这对滴滴的廉价专车产品“滴滴快车”业务,将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滴滴快车的价格、档次都比滴滴专车要底,算上补贴打折价格甚至会低于出租车。据了解,在车辆情况满足专车要求的情况下,申请成为专车司机的车主需要先做一段时间的快车司机,才能升级为专车司机。

但对于滴滴顺风车业务、Uber的“人民优步+”业务来说,或将有新的发展机会。专车新政中规定,专车平台不得以合乘、拼车、顺风车等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顺风车”合乘不在此次管理范围之内,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徐文强7日在交通部举行的专车新政讨论会上表示,本次改革明确为小客车合乘正名。“私人小客车顺路拼车的分享模式,我们定义为合乘,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属于运营范畴。”本次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调整的范围是营运性质、以盈利为目的专车。

在交通运输部收集的205条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规范发展问题的意见中,有81%的观点认为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分摊出行成本。但仍需要细化相关规则,进一步明确与非法运营行为的界限。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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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过半观点认为专车应登记为出租客运 但报废年限要延长

交通运输部对出租车改革的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反馈,收集的意见中有52%的观点认为,从事专车服务的私家车应登记为“出租客运”,但要适当延长报废年限。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对出租车改革的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反馈。其中专车该不该当出租车管、私家车做专车是否应改变营运性质的问题成了焦点。

具体来说,专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专车车辆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在意见反馈中占比均达17.2%。交通运输部收到的意见显示,有60%的观点认为专车应纳入出租车管理,52%的观点认为从事专车服务的私家车应登记为“出租客运”,但应结合专车特点,适当延长报废年限。

此外,非盈利性质的私人小客车合乘业务,虽不在此次管理办法约束的范围之内。但有81%的意见认可合乘行为,这将有利于Uber的“人民优步+”和滴滴的滴滴顺风车业务的发展。

在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专车新规和出租车改革方案的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交通运输部反馈,一个月以来共收到各方面有效意见5008件,通过拆分梳理出意见6832条,其中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共5929条。

关于专车平台是否应纳入管理及管理方式问题的意见有1022条,占比17.2%。其中关于专车平台是否应纳入出租车管理的意见有823条,有60%的观点认为专车应纳入出租车管理。

赞同观点认为,专车本质上提供的是出租汽车服务,互联网只是为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提供了新的手段,因此政府必须制定适当的管制措施。此外,在专车发展过程中有许多主题责任不清、不公平竞争、信息安全风险的问题存在,需要监管。

交通部主管的中国交通新闻网10月23日刊文指出,尽管专车使用了互联网技术,但其依然是依靠占用道路资源开展营运活动,其本质依然是“为乘客提供位移服务”的出租汽车。在11月7日交通运输部组织21位专家进行的讨论会中,许多专家也赞同了官方的这一说法。

但另有40%的反对观点认为,专车经营是网络信息服务,不是运输服务,不能用管出租车的思维对待新兴产业。专车体现了共享经济的理念,是区别于传统出租汽车的新业态。

10月22日,有12位专家在针对专车新政的建议中指出,用管出租车的方式来管专车的做法是“灾难性”的,存在根本性偏差。如针对传统出租车的数量管制、价格管制、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等手段,并不适用于专车新业态。

关于专车车辆条件及准入方式问题的意见有1020条,占比17.2%。其中关于专车是否应改成营运性质的意见有846条,赞成和反对的意见数量十分相近。有52%的观点认为专车车辆性质应登记为“出租客运”,44.8%的意见反对这一看法。

目前的专车新政要求,从事专车运营的车辆须登记为营运车辆。这对滴滴快的、Uber这些采取C2C模式,接入大量私家车发展专车业务的公司将产生巨大影响。私家车改性质为出租客运汽车后,8年报废的限制,无疑会导致滴滴快的、Uber平台中私家车主的大量退出。

交通运输部收集到的意见显示,有52%的赞成观点认为,由于中国对于营运和非营运车辆实行严格的区分管理,两者在车辆的安全检测、驾驶技能、报废年限以及保险税费等方面都不同。专车和巡游出租车作为出租汽车的两个类别,都是营运车辆,都应当登记为“出租客运”。但观点同时认为,应结合专车特点,修改《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适当延长报废年限。

44.8%的反对观点认为,私家车从事运营有利于提高资源使用率、促进就业。相比于巡游车,专车每日行驶里程较少,强制登记为出租客运,8年报废不合理,也造成资源浪费。另有3.2%的观点认为,专车界于“营运车辆”与“私家车”之间,可以单独定性为“专车车辆”,以一套新的报废标准确定报废年限。

对于专车的车辆标准,84%的观点认为专车满足的是有高品质出行需求、对价格不敏感人群的出行需求。应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原则,明确车辆档次和标准明显高于巡游出租车。

这对滴滴的廉价专车产品“滴滴快车”业务,将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滴滴快车的价格、档次都比滴滴专车要底,算上补贴打折价格甚至会低于出租车。据了解,在车辆情况满足专车要求的情况下,申请成为专车司机的车主需要先做一段时间的快车司机,才能升级为专车司机。

但对于滴滴顺风车业务、Uber的“人民优步+”业务来说,或将有新的发展机会。专车新政中规定,专车平台不得以合乘、拼车、顺风车等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顺风车”合乘不在此次管理范围之内,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徐文强7日在交通部举行的专车新政讨论会上表示,本次改革明确为小客车合乘正名。“私人小客车顺路拼车的分享模式,我们定义为合乘,它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属于运营范畴。”本次征求意见的管理办法,调整的范围是营运性质、以盈利为目的专车。

在交通运输部收集的205条关于私人小客车合乘与规范发展问题的意见中,有81%的观点认为私人小客车合乘有利于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分摊出行成本。但仍需要细化相关规则,进一步明确与非法运营行为的界限。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