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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刷爆热搜的性犯罪者,最后都怎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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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刷爆热搜的性犯罪者,最后都怎样了?

性犯罪者能受到相应的惩罚吗?这些惩罚有效吗?化学阉割、电子镣铐又能起到怎样的作用?

文|橙雨伞公益

“我犯了一个大错”

不久前,一条“国贸地铁站一男子涉嫌猥亵女子”的新闻刷爆了热搜。

该男子在北京国贸地铁站出口,从后面抱住了一位要进站的女子,试图强行将其抱走。女子当场呼救,并称不认识男子。

虽然该男子很快被警方控制,受害女性也幸而没有受到进一步的伤害,但由于案发地点处于繁华闹市,案件还是迅速引发了广泛关注。

很多人都想知道,那个被警方带走的“痴汉”得到了怎样的惩处?等待他的又将会是什么结局?

毕竟,很多在社交媒体上轰动一时的性侵案件,都随着警方的介入而迅速销声匿迹。我常在报导这些案件后续处理的新闻稿下面,看到大量“撒花”庆祝的评论,仿佛一切罪恶都已经烟消云散。

年少时看过的那些圆满结局的故事也都告诉我们,只要司法机关祭出了正义的铁拳,事情自然会得到尽善尽美的解决,从此这些为非作歹,实施性犯罪的坏人,就再也无法伸出他们的魔爪了。

但现实生活不是童话,在慢慢长大的过程中,我们会逐渐认识到法律终究不是万能的,警察、检察官、法官也都不是蝙蝠侠和超人。哪怕很多人在加班加点地工作,也无法从根本上清除罪恶的滋生。

因此,我想借这起典型案件来告诉读到这篇文章的读者,在正义得到伸张的“大团圆”结局后会发生的事……

性犯罪者的公检法“全流程旅行”

一般来说,办案流程大致会按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分为四个阶段,犹如一条不断向前的道路,等在前面的是无数分岔的路口。

作者提供的流程示意图

在当场控制了意图施暴的男性甲(后文以甲代称)后,鉴于甲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被当场查获,且在现场承认了实施性侵的意图,民警会传唤甲到公安机关,同时请受害女士和当时见义勇为的几位路人配合调查。

民警会填写出警记录,提取所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录像;并对甲、受害人、见义勇为者分别制作笔录,进而对事情的来龙去脉形成初步判断。

完成上述步骤后,对甲的行为是扰乱公共秩序行政违法行为,还是涉嫌强奸、强制猥亵等刑事犯罪,民警会形成一个基本判断。如果认为甲构成行政违法,民警会对其采取行政处罚的决定,如行政拘留、罚款等;而如果民警判断甲的行为符合强奸、强制猥亵犯罪标准,则会立为刑事案件,甲的身份随之转换为犯罪嫌疑人。

《刑诉法》规定,犯罪后即时被发觉,被害人、目击者现场指认其犯罪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符合拘留条件,民警会将呈请(注:呈报公文向上级请示)刑拘的手续和反映案件经过的材料一并上报。案件移送给刑侦部门继续查办。

对甲的刑拘批准后,他会被投入拘留所,警方同时开展讯问等侦查工作,在拘留期满(最长期限为37天)前按照强奸罪(未遂)、或者强制猥亵罪(既遂)的方向形成证据体系,向检察机关呈请批准逮捕。

《刑诉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

注:刑法规定的人身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有期徒刑以上就包含后三种。

检察机关会据此决定是否逮捕甲,一旦被批捕,甲将从拘留所转入看守所。公安机关会继续补充完善证据,直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随后制作《起诉意见书》,将嫌疑人甲涉嫌强奸或者强制猥亵罪一案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也将提讯嫌疑人,并审查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本案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生理检查结果、案发现场监控、出警执法录像等),如果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检察院将以甲涉嫌强奸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此后甲成为被告人,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根据罪名的不同和是否为再犯、累犯,甲会被判处拘役至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强奸罪法定刑最高达到死刑,但仅会在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才会适用,本案中甲的行为尚未达到这个程度),经过可能的上诉和最多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将会生效执行。

至此,甲就完成了一趟公检法“全流程旅行”,正式成为服刑犯,被投送到监狱服刑。

图/《阳光普照》

一般而言,甲从被立案到投监服刑,短则三、四十天,长则七八个月乃至一年多不等。

在服刑期间,如果甲患有严重疾病,可能会被保外就医;如果其遵守监规,则可以被附条件假释;在一般情况下,监狱方面会根据甲服刑表现,和他是否为累犯、再犯,决定是否申请对其减刑,如果他表现良好,甚至有重大立功等情况,甲最短可能在服满判决判处的刑罚的一半后被释放出狱。

以上就是正常情况下,一个性犯罪者将经历的诉讼程序,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有可能导致甲逍遥法外。

监狱:犯罪大学?

不过,即使一切顺利,甲老老实实服满了刑期,也并不意味着天下太平。

在地球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司法矫治都是一个复杂得使人沮丧、甚至绝望的工程。混合关押犯下各种罪名的罪犯的监狱,虽然从空间上禁锢了他们的身体,迫使他们放弃自由,不得不参加劳动生产,接受司法人员的约束和管教,但是并非所有罪犯都会因受到这些惩罚,而从根本上认识到犯罪行为会换来的惨痛代价,进而痛改前非、洗心革面。

恰恰相反,一些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由于与其他各色罪犯在封闭的空间中长时间共处,通过相互之间的交流,反而坚定了他们实施犯罪、报复社会的决心,也增长了他们触犯法律、侵害他人的本领。

图/《监狱风云》

我日常接触到的、一些从事司法矫治工作研究的学者,常无奈地感慨:如果对刑事犯罪者不进行严厉的处罚,任其回归社会,不仅是对被侵害者的不公平,也会造成其他社会成员的危险;而一旦将这些犯罪者投入监狱等场所,又难以避免地,使得监狱成为犯罪者固化犯罪意图,学习犯罪技巧的温床。

甚至,还有在教育改造机构工作了多年的人,自嘲地称自己是“犯罪大学的辅导员”。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惯偷进一趟监狱,就学一些手法,暴力犯罪者进一次监狱,出狱后暴力犯罪进一步升级的尴尬局面。

性犯罪者当然也不例外。

根据韩国司法机关的不完全统计,该国有性犯罪前科的人成为累犯、再犯的比例高达四成以上。我国虽没有公布过相关统计的结果,但作为同属东亚文化圈的邻国,韩国的数据对我们有很大的参考意义。

我们仍以此案中的甲为例,当服刑期满被释放后,他将再次摇身一变,从罪犯甲变成刑满释放人员和性犯罪前科人员甲。

我国目前没有性犯罪黑名单制度和相配套的禁止令,甲回归社会以后,当局不会对他设置过多的限制和桎梏,他依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

图/《素媛》

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个曾因性犯罪锒铛入狱的释放人员,如果没有一技之长和过人之处,势必会在求职、求偶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处处碰壁。

虽然这是他咎由自取,却也可能会进一步加剧他对社会的疏离与仇恨,甚至将一切的不幸归咎于受害女性个体、乃至于全体女性,进而在这一动机的驱动下再次犯罪。

化学阉割才是“治本之策“?

有人会问,对性犯罪者祭出“电子镣铐”、“化学阉割”这些大招,能不能起到遏制性犯罪的作用呢?

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但在当前的情况下,这些手段大部分还只能停留在纸面上,成为“看起来很美”的注脚:

电子镣铐目前只能记录佩戴者的活动轨迹,在其接近学校之类的特定场所时发出报警,这一功能并不能确保性犯罪者始终远离所有潜在的犯罪对象,作为预防犯罪的手段远不够有效;

韩国一名持凶器逼迫妻子行房的男子被判戴上电子镣铐10年

而化学阉割虽然是“治本之策“,能够彻底消除性犯罪者实施犯罪的生理动机,但这是刑罚对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几乎所有国家都对这一手段加以严格限定,仅仅把它用于穷凶极恶、多次实施性犯罪的人身上,绝不会将其推广到全部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员上。

既然如此,对性犯罪者执行刑罚的作用何在?

我今天长篇大论的目的,不是宣扬“刑罚无用”的理论,更不是散播法律对于制止犯罪影响有限的恐慌。

法理学认为,法律的作用除了矫治与改造,也有很大一部分在于惩罚甚至是“同态复仇”。让性犯罪者对自己无法控制生理冲动和欲望,实施侵犯他人的性权益与性自主的行为付出代价,才是刑罚最直接、最实际的作用。

注:“同态复仇”是原始社会中一种复仇的习俗。当氏族部落成员遭受其他氏族部落成员的伤害时,则对后者施以同样的伤害,即所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图/《朗读者》

但我们在实际生活中需要警惕的,是认为法律全知全能,无所不管的错误观点,是误以为将甲这样的性犯罪者诉诸法律之后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的乐天派观念。

只要没被物理上消灭,性犯罪者再次犯案的风险就不会被绝对消除。

一方面,我们当然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刑罚的执行规定、增设性犯罪黑名单、判处性犯罪者遵守禁止令等“治标之策”,来继续加大性犯罪者实施犯罪的成本,进而降低其犯罪和再犯的概率;

另一方面,所有人都应该擦亮双眼,保持警惕,从总体上和根本上形成否定、批判性犯罪者,同情与保护性受害者的氛围,加固预防性犯罪的人防、物防、技防藩篱,逐步挤压乃至于消除性犯罪者逞凶的空间,这才是处理性犯罪案件的妙应良方。

P.S. 本文观点仅代表特约作者个人观点,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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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刷爆热搜的性犯罪者,最后都怎样了?

性犯罪者能受到相应的惩罚吗?这些惩罚有效吗?化学阉割、电子镣铐又能起到怎样的作用?

文|橙雨伞公益

“我犯了一个大错”

不久前,一条“国贸地铁站一男子涉嫌猥亵女子”的新闻刷爆了热搜。

该男子在北京国贸地铁站出口,从后面抱住了一位要进站的女子,试图强行将其抱走。女子当场呼救,并称不认识男子。

虽然该男子很快被警方控制,受害女性也幸而没有受到进一步的伤害,但由于案发地点处于繁华闹市,案件还是迅速引发了广泛关注。

很多人都想知道,那个被警方带走的“痴汉”得到了怎样的惩处?等待他的又将会是什么结局?

毕竟,很多在社交媒体上轰动一时的性侵案件,都随着警方的介入而迅速销声匿迹。我常在报导这些案件后续处理的新闻稿下面,看到大量“撒花”庆祝的评论,仿佛一切罪恶都已经烟消云散。

年少时看过的那些圆满结局的故事也都告诉我们,只要司法机关祭出了正义的铁拳,事情自然会得到尽善尽美的解决,从此这些为非作歹,实施性犯罪的坏人,就再也无法伸出他们的魔爪了。

但现实生活不是童话,在慢慢长大的过程中,我们会逐渐认识到法律终究不是万能的,警察、检察官、法官也都不是蝙蝠侠和超人。哪怕很多人在加班加点地工作,也无法从根本上清除罪恶的滋生。

因此,我想借这起典型案件来告诉读到这篇文章的读者,在正义得到伸张的“大团圆”结局后会发生的事……

性犯罪者的公检法“全流程旅行”

一般来说,办案流程大致会按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分为四个阶段,犹如一条不断向前的道路,等在前面的是无数分岔的路口。

作者提供的流程示意图

在当场控制了意图施暴的男性甲(后文以甲代称)后,鉴于甲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被当场查获,且在现场承认了实施性侵的意图,民警会传唤甲到公安机关,同时请受害女士和当时见义勇为的几位路人配合调查。

民警会填写出警记录,提取所佩戴的执法记录仪拍摄的录像;并对甲、受害人、见义勇为者分别制作笔录,进而对事情的来龙去脉形成初步判断。

完成上述步骤后,对甲的行为是扰乱公共秩序行政违法行为,还是涉嫌强奸、强制猥亵等刑事犯罪,民警会形成一个基本判断。如果认为甲构成行政违法,民警会对其采取行政处罚的决定,如行政拘留、罚款等;而如果民警判断甲的行为符合强奸、强制猥亵犯罪标准,则会立为刑事案件,甲的身份随之转换为犯罪嫌疑人。

《刑诉法》规定,犯罪后即时被发觉,被害人、目击者现场指认其犯罪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符合拘留条件,民警会将呈请(注:呈报公文向上级请示)刑拘的手续和反映案件经过的材料一并上报。案件移送给刑侦部门继续查办。

对甲的刑拘批准后,他会被投入拘留所,警方同时开展讯问等侦查工作,在拘留期满(最长期限为37天)前按照强奸罪(未遂)、或者强制猥亵罪(既遂)的方向形成证据体系,向检察机关呈请批准逮捕。

《刑诉法》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险性。

注:刑法规定的人身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有期徒刑以上就包含后三种。

检察机关会据此决定是否逮捕甲,一旦被批捕,甲将从拘留所转入看守所。公安机关会继续补充完善证据,直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随后制作《起诉意见书》,将嫌疑人甲涉嫌强奸或者强制猥亵罪一案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也将提讯嫌疑人,并审查公安机关随案移送的证据材料(本案中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受害人生理检查结果、案发现场监控、出警执法录像等),如果审查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检察院将以甲涉嫌强奸罪或者强制猥亵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此后甲成为被告人,经过法院开庭审理,根据罪名的不同和是否为再犯、累犯,甲会被判处拘役至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强奸罪法定刑最高达到死刑,但仅会在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影响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下才会适用,本案中甲的行为尚未达到这个程度),经过可能的上诉和最多两级法院审理,判决将会生效执行。

至此,甲就完成了一趟公检法“全流程旅行”,正式成为服刑犯,被投送到监狱服刑。

图/《阳光普照》

一般而言,甲从被立案到投监服刑,短则三、四十天,长则七八个月乃至一年多不等。

在服刑期间,如果甲患有严重疾病,可能会被保外就医;如果其遵守监规,则可以被附条件假释;在一般情况下,监狱方面会根据甲服刑表现,和他是否为累犯、再犯,决定是否申请对其减刑,如果他表现良好,甚至有重大立功等情况,甲最短可能在服满判决判处的刑罚的一半后被释放出狱。

以上就是正常情况下,一个性犯罪者将经历的诉讼程序,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纰漏,都有可能导致甲逍遥法外。

监狱:犯罪大学?

不过,即使一切顺利,甲老老实实服满了刑期,也并不意味着天下太平。

在地球上几乎所有的国家,司法矫治都是一个复杂得使人沮丧、甚至绝望的工程。混合关押犯下各种罪名的罪犯的监狱,虽然从空间上禁锢了他们的身体,迫使他们放弃自由,不得不参加劳动生产,接受司法人员的约束和管教,但是并非所有罪犯都会因受到这些惩罚,而从根本上认识到犯罪行为会换来的惨痛代价,进而痛改前非、洗心革面。

恰恰相反,一些在监狱服刑的罪犯,由于与其他各色罪犯在封闭的空间中长时间共处,通过相互之间的交流,反而坚定了他们实施犯罪、报复社会的决心,也增长了他们触犯法律、侵害他人的本领。

图/《监狱风云》

我日常接触到的、一些从事司法矫治工作研究的学者,常无奈地感慨:如果对刑事犯罪者不进行严厉的处罚,任其回归社会,不仅是对被侵害者的不公平,也会造成其他社会成员的危险;而一旦将这些犯罪者投入监狱等场所,又难以避免地,使得监狱成为犯罪者固化犯罪意图,学习犯罪技巧的温床。

甚至,还有在教育改造机构工作了多年的人,自嘲地称自己是“犯罪大学的辅导员”。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惯偷进一趟监狱,就学一些手法,暴力犯罪者进一次监狱,出狱后暴力犯罪进一步升级的尴尬局面。

性犯罪者当然也不例外。

根据韩国司法机关的不完全统计,该国有性犯罪前科的人成为累犯、再犯的比例高达四成以上。我国虽没有公布过相关统计的结果,但作为同属东亚文化圈的邻国,韩国的数据对我们有很大的参考意义。

我们仍以此案中的甲为例,当服刑期满被释放后,他将再次摇身一变,从罪犯甲变成刑满释放人员和性犯罪前科人员甲。

我国目前没有性犯罪黑名单制度和相配套的禁止令,甲回归社会以后,当局不会对他设置过多的限制和桎梏,他依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

图/《素媛》

但在实际生活中,一个曾因性犯罪锒铛入狱的释放人员,如果没有一技之长和过人之处,势必会在求职、求偶等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处处碰壁。

虽然这是他咎由自取,却也可能会进一步加剧他对社会的疏离与仇恨,甚至将一切的不幸归咎于受害女性个体、乃至于全体女性,进而在这一动机的驱动下再次犯罪。

化学阉割才是“治本之策“?

有人会问,对性犯罪者祭出“电子镣铐”、“化学阉割”这些大招,能不能起到遏制性犯罪的作用呢?

答案无疑是肯定的,但在当前的情况下,这些手段大部分还只能停留在纸面上,成为“看起来很美”的注脚:

电子镣铐目前只能记录佩戴者的活动轨迹,在其接近学校之类的特定场所时发出报警,这一功能并不能确保性犯罪者始终远离所有潜在的犯罪对象,作为预防犯罪的手段远不够有效;

韩国一名持凶器逼迫妻子行房的男子被判戴上电子镣铐10年

而化学阉割虽然是“治本之策“,能够彻底消除性犯罪者实施犯罪的生理动机,但这是刑罚对基本人权的严重侵犯,几乎所有国家都对这一手段加以严格限定,仅仅把它用于穷凶极恶、多次实施性犯罪的人身上,绝不会将其推广到全部有性犯罪前科的人员上。

既然如此,对性犯罪者执行刑罚的作用何在?

我今天长篇大论的目的,不是宣扬“刑罚无用”的理论,更不是散播法律对于制止犯罪影响有限的恐慌。

法理学认为,法律的作用除了矫治与改造,也有很大一部分在于惩罚甚至是“同态复仇”。让性犯罪者对自己无法控制生理冲动和欲望,实施侵犯他人的性权益与性自主的行为付出代价,才是刑罚最直接、最实际的作用。

注:“同态复仇”是原始社会中一种复仇的习俗。当氏族部落成员遭受其他氏族部落成员的伤害时,则对后者施以同样的伤害,即所谓“以眼还眼,以牙还牙”。

图/《朗读者》

但我们在实际生活中需要警惕的,是认为法律全知全能,无所不管的错误观点,是误以为将甲这样的性犯罪者诉诸法律之后就万事大吉、高枕无忧的乐天派观念。

只要没被物理上消灭,性犯罪者再次犯案的风险就不会被绝对消除。

一方面,我们当然可以通过进一步完善刑罚的执行规定、增设性犯罪黑名单、判处性犯罪者遵守禁止令等“治标之策”,来继续加大性犯罪者实施犯罪的成本,进而降低其犯罪和再犯的概率;

另一方面,所有人都应该擦亮双眼,保持警惕,从总体上和根本上形成否定、批判性犯罪者,同情与保护性受害者的氛围,加固预防性犯罪的人防、物防、技防藩篱,逐步挤压乃至于消除性犯罪者逞凶的空间,这才是处理性犯罪案件的妙应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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