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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信托卷入长城集团资金泥潭,年化24%的超高罚息浮出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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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向信托卷入长城集团资金泥潭,年化24%的超高罚息浮出水面

1.5亿元的借款,需要支付利息7200万元。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 | 吴绍志

“你想要的是别人的利息,别人想要的是你的本金。”这大概就是万向信托现在遇到的事情。

近日,长城影视(002071.SZ)发布公告,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万向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向信托”)与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公司、赵锐勇先生的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万向信托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一审判决中,可以更清楚地看到长城集团、长城影视与万向信托之间的纠葛细节。

2016年,基于日常营运流动资金需要,长城集团向万向信托申请融资。万向信托因此设立了“万向信托-工商企业信托基金29号(长城影视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月12日,借款双方正式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4个月,年利率8.6%。同时,长城影视、掌门人赵锐勇和万向信托之间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公开资料显示,该信托基金成立于2016年12月16日,存续期为2年,预期年化收益率7.0%。同日,万向信托向长城集团发放了1.5亿元贷款。对于该项目的现状,万向信托回复界面新闻记者称:“该项目已正常清算。”

从合同细节来看,《信托贷款合同》对长城集团的履约义务要求是很苛刻的,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将带来巨额的利息。

合同第23.6条约定:“借款人如发生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利息或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等违约情形,借款人同意合同第5条项下各笔信托贷款的利率标准统一调整为24%/年,并追溯至各笔信托贷款发放之日重新计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统一调整后的利率标准补足各笔信托贷款利息并按照统一调整后的利率标准支付罚息、复利、违约金等。”

因此,在后续过程中,当长城集团支付了前7期利息,却未能按约偿付贷款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时,借款期内的所有利息都要按照24%来计算。

这也就导致了1.5亿元的借款,需要支付利息7200万元,扣除已支付利息2258.38万元,还需要支付利息4941.62万元。此外,还需要支付按照24%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128.22万元和律师费45万元。

在公告中,长城影视也在“喊冤”。公司表示,董事会自2018年11月14日至今,陆续向长城集团就重大事项发出问询,并陆续收到长城集团的回复函。长城集团在回函中均声明“长城集团不存在关于长城影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长城影视“认定本次担保无效,公司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关于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长城影视称,本次公告的诉讼暂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万向信托要求的担保责任,杭州中院只对赵锐勇的部分表示支持,却驳回了长城影视的部分。

杭州中院认为,长城集团作为长城影视的控股股东,长城影视对该笔借款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但万向信托与长城影视签订《保证合同》时并未审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涉及的担保实际也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故该《保证合同》应认定无效。

对于长城系来说,从2018年末开始进入了一段难熬的“多事之秋”,万向信托的事情仅仅是冰山一角。

因为前期快速扩张形成的杠杆,在行业大环境不景气的情况下一个个曝光,先是长城集团拿不出增持的钱,不达“及格线”而让长城影视收到深交所监管函;而后因为挪用公章进行的长城集团3.5亿元违规担保,长城影视又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除此之外,今年4月30日,长城影视也发布公告称,长城集团与浙商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的涉及1.4亿元的《担保合同》因未经内部审核和公告而宣告无效,而杭州市中院判定长城影视对上述差额补足款及违约金中长城集团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连带赔偿责任。

未经正式授权严禁转载本文,侵权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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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亿元的借款,需要支付利息7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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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 吴绍志

“你想要的是别人的利息,别人想要的是你的本金。”这大概就是万向信托现在遇到的事情。

近日,长城影视(002071.SZ)发布公告,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万向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向信托”)与公司控股股东长城集团、公司、赵锐勇先生的金融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万向信托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一审判决中,可以更清楚地看到长城集团、长城影视与万向信托之间的纠葛细节。

2016年,基于日常营运流动资金需要,长城集团向万向信托申请融资。万向信托因此设立了“万向信托-工商企业信托基金29号(长城影视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2月12日,借款双方正式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4个月,年利率8.6%。同时,长城影视、掌门人赵锐勇和万向信托之间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公开资料显示,该信托基金成立于2016年12月16日,存续期为2年,预期年化收益率7.0%。同日,万向信托向长城集团发放了1.5亿元贷款。对于该项目的现状,万向信托回复界面新闻记者称:“该项目已正常清算。”

从合同细节来看,《信托贷款合同》对长城集团的履约义务要求是很苛刻的,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将带来巨额的利息。

合同第23.6条约定:“借款人如发生未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足额支付贷款利息或未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等违约情形,借款人同意合同第5条项下各笔信托贷款的利率标准统一调整为24%/年,并追溯至各笔信托贷款发放之日重新计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统一调整后的利率标准补足各笔信托贷款利息并按照统一调整后的利率标准支付罚息、复利、违约金等。”

因此,在后续过程中,当长城集团支付了前7期利息,却未能按约偿付贷款本金及最后一期利息时,借款期内的所有利息都要按照24%来计算。

这也就导致了1.5亿元的借款,需要支付利息7200万元,扣除已支付利息2258.38万元,还需要支付利息4941.62万元。此外,还需要支付按照24%利率计算的罚息、复利128.22万元和律师费45万元。

在公告中,长城影视也在“喊冤”。公司表示,董事会自2018年11月14日至今,陆续向长城集团就重大事项发出问询,并陆续收到长城集团的回复函。长城集团在回函中均声明“长城集团不存在关于长城影视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长城影视“认定本次担保无效,公司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关于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长城影视称,本次公告的诉讼暂时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万向信托要求的担保责任,杭州中院只对赵锐勇的部分表示支持,却驳回了长城影视的部分。

杭州中院认为,长城集团作为长城影视的控股股东,长城影视对该笔借款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但万向信托与长城影视签订《保证合同》时并未审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涉及的担保实际也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故该《保证合同》应认定无效。

对于长城系来说,从2018年末开始进入了一段难熬的“多事之秋”,万向信托的事情仅仅是冰山一角。

因为前期快速扩张形成的杠杆,在行业大环境不景气的情况下一个个曝光,先是长城集团拿不出增持的钱,不达“及格线”而让长城影视收到深交所监管函;而后因为挪用公章进行的长城集团3.5亿元违规担保,长城影视又被深交所公开谴责。

除此之外,今年4月30日,长城影视也发布公告称,长城集团与浙商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的涉及1.4亿元的《担保合同》因未经内部审核和公告而宣告无效,而杭州市中院判定长城影视对上述差额补足款及违约金中长城集团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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