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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被偷过,不是你去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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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被偷过,不是你去偷的理由

别人伤害了你,别人肯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你再去伤害别人,你肯定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文|财经无忌  俞曦

这两天,南京李某某偷外卖事件被刷屏。一开始的关键词是这样子的:周某、大学生、家庭困难、兄妹三人辍学、窃取外卖。而今天南京雨花台公安的通报是这样的:李某、大学毕业、固定工作、报复、占便宜、多次窃取外卖。

这两则消息里讲的其实是同一个人和同一个事情,是不是感觉大家活在不同的世界?

你被偷过,不是你去偷的理由

我被人偷了,我就要去偷别人。这是一个很可怕的逻辑,有的人想要把自己遭受的苦难和不公,原封不动甚至变本加厉的加诸于周遭其它人的身上。别人伤害了你,别人肯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你再去伤害别人,你肯定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冤冤相报何时了。

李某在偷外卖事件中,表现出来的价值观恰好与王阳明先生提倡“知善知恶是良知”价值观完全对立。当我们面对一个情境时,我们第一时间会产生一种本能的判断,这个判断不是理性推理的结果,而是一种事关好、坏的本能评价,一旦能够本能地明辨是非,那么就做到了王阳明先生所提倡的“良知”,虽然这很难,我们大部分众生也不会达到这一高度。

但杀人犯法、打人不对、偷东西不对,类似这些朴素的观念已经融入了我们老百姓的本能,已经成为了绝大部分普通老百姓的“良知”。所以,无论周围怎么对你,那是周围的事情,自己都要保存好“良知”,不需要所有人都做圣人,至少在日常生活,大家要保留起码的是非观。偷东西这种事情,已经是在挑战社会大众的普遍“良知”问题。

找不到从轻发落的立场

之前的媒体报道,刻意地描述了周某家境贫寒,身负全家重担的正面形象,突出他的大学生身份,任谁看了都会认为这是一个在校大学生的无奈之举,给人的感觉就像逼上梁山一样。所以,一开始看了媒体的报道,很多人才会通过多种渠道要求去援助“大学生周某”,求情公安机关对他“从轻发落”。

但事实证明,我们错了,媒体歪了,媒体报道的不是事实,媒体要的只是流量和眼球,但这是一个法律事件,我们要的是真相。

公安通报说了,这人叫李某,是个24岁的大学生,毕业后来南京工作,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他的父母和大姐在老家务农,二姐三姐在外打工,之所以多次偷外卖,是出于报复和占便宜心理。

事不关己高高挂,我不认同无原则和不讲事实不讲道理的圣母心,道德绑架更不行。大家有没有考虑到风里来雨里去的外卖小哥?这两个月的南京城,要么就是烤死人的大太阳,要么就是呼啦啦的大暴雨,小哥送一单外卖挣个2块钱的辛苦费,这真是卖命钱!但是丢了一单外卖,人家至少要白送十单,一旦被投诉,一扣又是几百块。大家有没有去问过这些外卖小哥对李某的态度?他们应该最有发言权。

今天从轻,可能成为明天的从重。今天侥幸,可能导致明天犯更大的错。从来没有人愿意傻乎乎地主动直接跳向深不见底的深渊,都是一步步地滑进去的。

他报复和占便宜的对象可能就是你

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笔者点的烤鸭外卖也在家门口被偷过,而你的外卖也可能会被偷,作为一名资深办公室键盘党,每日中午靠外卖续命,APP显示外卖已送达,但是你在外卖架上找了半小时,都没找到...是不是想砸手机?

李某作为一个24已经大学毕业的大学生,偷了一次,没有被抓,所以他就有了第二次、第三次……第N次,也就有了第N个受害对象。要是不被发现,明天说不定李某就跳槽到你的公司了,说不定他就租住到你的小区了,因为他自己也说:“以为偷外卖无人追究,就成了习惯。”

追究李某的责任,就是在保护所有人的外卖从此不再被偷。法律的最核心的作用,其中有一项,就是示范作用,告诉大家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做错了会受到何种惩罚。我相信,全国上下,偷外卖的不止李某一个,既然媒体已经发酵,那就应当是一个很好的普法案例,通过这个小事情告诉大家,哪怕是偷外卖那么小的事情,也要被判刑。

可能的处罚

此次李某事件,每次所偷的外卖金额虽小,但是偷外卖这种行为侵害了社会秩序,侵害了特定人的财产权,因为外卖再小也是个人财产。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像李某在几个月时间内,盗窃了至少十几次外卖的,一般就可以认定为“多次盗窃”。

因为考虑到近期媒体发酵的原因,办案机关本来有免于处罚或者不予起诉的权利,都变得无限小了。后续,考虑到被害人的谅解情况,以及李某的悔过情况,虽不至于判处有期徒刑,但有可能被判处罚金1至2千元,或者拘役6个月以内。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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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被偷过,不是你去偷的理由

别人伤害了你,别人肯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你再去伤害别人,你肯定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文|财经无忌  俞曦

这两天,南京李某某偷外卖事件被刷屏。一开始的关键词是这样子的:周某、大学生、家庭困难、兄妹三人辍学、窃取外卖。而今天南京雨花台公安的通报是这样的:李某、大学毕业、固定工作、报复、占便宜、多次窃取外卖。

这两则消息里讲的其实是同一个人和同一个事情,是不是感觉大家活在不同的世界?

你被偷过,不是你去偷的理由

我被人偷了,我就要去偷别人。这是一个很可怕的逻辑,有的人想要把自己遭受的苦难和不公,原封不动甚至变本加厉的加诸于周遭其它人的身上。别人伤害了你,别人肯定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你再去伤害别人,你肯定也要承担法律责任。冤冤相报何时了。

李某在偷外卖事件中,表现出来的价值观恰好与王阳明先生提倡“知善知恶是良知”价值观完全对立。当我们面对一个情境时,我们第一时间会产生一种本能的判断,这个判断不是理性推理的结果,而是一种事关好、坏的本能评价,一旦能够本能地明辨是非,那么就做到了王阳明先生所提倡的“良知”,虽然这很难,我们大部分众生也不会达到这一高度。

但杀人犯法、打人不对、偷东西不对,类似这些朴素的观念已经融入了我们老百姓的本能,已经成为了绝大部分普通老百姓的“良知”。所以,无论周围怎么对你,那是周围的事情,自己都要保存好“良知”,不需要所有人都做圣人,至少在日常生活,大家要保留起码的是非观。偷东西这种事情,已经是在挑战社会大众的普遍“良知”问题。

找不到从轻发落的立场

之前的媒体报道,刻意地描述了周某家境贫寒,身负全家重担的正面形象,突出他的大学生身份,任谁看了都会认为这是一个在校大学生的无奈之举,给人的感觉就像逼上梁山一样。所以,一开始看了媒体的报道,很多人才会通过多种渠道要求去援助“大学生周某”,求情公安机关对他“从轻发落”。

但事实证明,我们错了,媒体歪了,媒体报道的不是事实,媒体要的只是流量和眼球,但这是一个法律事件,我们要的是真相。

公安通报说了,这人叫李某,是个24岁的大学生,毕业后来南京工作,有固定的工资收入,他的父母和大姐在老家务农,二姐三姐在外打工,之所以多次偷外卖,是出于报复和占便宜心理。

事不关己高高挂,我不认同无原则和不讲事实不讲道理的圣母心,道德绑架更不行。大家有没有考虑到风里来雨里去的外卖小哥?这两个月的南京城,要么就是烤死人的大太阳,要么就是呼啦啦的大暴雨,小哥送一单外卖挣个2块钱的辛苦费,这真是卖命钱!但是丢了一单外卖,人家至少要白送十单,一旦被投诉,一扣又是几百块。大家有没有去问过这些外卖小哥对李某的态度?他们应该最有发言权。

今天从轻,可能成为明天的从重。今天侥幸,可能导致明天犯更大的错。从来没有人愿意傻乎乎地主动直接跳向深不见底的深渊,都是一步步地滑进去的。

他报复和占便宜的对象可能就是你

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笔者点的烤鸭外卖也在家门口被偷过,而你的外卖也可能会被偷,作为一名资深办公室键盘党,每日中午靠外卖续命,APP显示外卖已送达,但是你在外卖架上找了半小时,都没找到...是不是想砸手机?

李某作为一个24已经大学毕业的大学生,偷了一次,没有被抓,所以他就有了第二次、第三次……第N次,也就有了第N个受害对象。要是不被发现,明天说不定李某就跳槽到你的公司了,说不定他就租住到你的小区了,因为他自己也说:“以为偷外卖无人追究,就成了习惯。”

追究李某的责任,就是在保护所有人的外卖从此不再被偷。法律的最核心的作用,其中有一项,就是示范作用,告诉大家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做错了会受到何种惩罚。我相信,全国上下,偷外卖的不止李某一个,既然媒体已经发酵,那就应当是一个很好的普法案例,通过这个小事情告诉大家,哪怕是偷外卖那么小的事情,也要被判刑。

可能的处罚

此次李某事件,每次所偷的外卖金额虽小,但是偷外卖这种行为侵害了社会秩序,侵害了特定人的财产权,因为外卖再小也是个人财产。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而像李某在几个月时间内,盗窃了至少十几次外卖的,一般就可以认定为“多次盗窃”。

因为考虑到近期媒体发酵的原因,办案机关本来有免于处罚或者不予起诉的权利,都变得无限小了。后续,考虑到被害人的谅解情况,以及李某的悔过情况,虽不至于判处有期徒刑,但有可能被判处罚金1至2千元,或者拘役6个月以内。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