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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如何建立、监管充分竞争的电力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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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如何建立、监管充分竞争的电力市场?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挑战就是如何平衡能源市场中各方的利益。想要做到平衡有效的监督,提升市场透明度,提高执行力,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等,都是必须做到的。

作者:范珊珊

从今年3月份新电改“九号文”发布至今,电改配套细则已进入逐步落地阶段,核心配套文件的出台进入倒计时阶段。其中,售电侧放开备受瞩目。对于未来有望逐步开放的电力市场行业而言,如何规避电力生态变化带来的风险以及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尤为重要。

欧盟作为电力改革的先行者,在推动市场开放中的透明、公平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2007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第3个有关电力和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指令草案,主张“将供电和发电从电网经营活动中有效分离”。随着大批售电公司的出现,为保证消费者利益,各国能源监管机构制定了相关法案、规则以保证市场的公平和价格透明。而由于在欧洲,各国间的电力系统交互、联系极其紧密,在3号指令草案中提出了“建立各国监管机构合作机制,设立能源监管合作机构”。

2000年,欧盟能源监管委员会(CEER)成立,欧盟各国能源监管部门为其会员,作为一家非营利性机构,秘书处设立于布鲁塞尔。第3个有关电力和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指令草案颁布后,CEER作用更为凸显。它的基本目标是在欧盟内部形成一个单一化、充分竞争、有效化和可持续发展的电力和天然气市场。作为国际能源监管网的成员之一,CEER是欧洲国家能源监管机构间进行合作、协调和交换信息的平台,也是欧盟委员会高层交流的主要平台。

为了进一步了解欧盟电力市场的发展和监管,为国内电力市场改革提供镜鉴。9月底,《能源》杂志和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能源、资源、环境研究中心一同走进欧盟能源监管委员会,对欧盟能源监管委员会副主席、比利时国家能源监管委员会主席玛丽•皮埃尔•福科尼耶(Marie-PierreFauconnier)女士进行了采访。

统一的欧洲能源市场

Q:1996年,欧洲提出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经过20年时间,欧盟大部分国家市场化改革已经初见成效。这20年的市场化改革发生了什么样的转变?

A:欧盟国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目标是建设统一的欧洲能源市场,从1996年开始至今,可以说电力市场化改革基本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6年-1998年,可以称作是适合开放阶段。1996年,欧盟发布了关于放宽电力市场的第一个指令,以加强竞争和降低电价为主要目标,强调部分开放、适度监管和厂网分开。第二阶段是2003年-2005年,加速开放和市场融合阶段。这一阶段市场进一步开放,提出2007年为零售市场开放的最后期限。并且要求成员国建立独立的电力监管机构,重视公共服务,维护消费者权益。欧盟要求各国在法律和功能上实现电网运行与发电、供电分离。第三阶段是2007年9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第3个有关电力和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指令草案。主要任务是讲发电和供电从电网经营活动中特别是产权上实现有效分离,同时强化各国监管机构的权力和独立性,建立各国监管机构合作机制,设立能源监管合作机构,加强零售市场的透明度。也就是在第三个阶段,欧盟确定了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框架。

现在欧盟大部分国家都已经进行了市场开放,但是市场开放带来的结果是用户电价上涨,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市场开放后,价格反映真实的成本,在欧洲一些发生经济危机的国家,政府要考虑到价格不能上涨太快,这也就是一些国家市场化进程缓慢的原因。

Q:您多次强调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那么,作为各国监管机构,在市场开放过程中,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A:在第3个有关电力和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指令草案中,对于国家能源监管机构(NRA)的职能做出了规定,比如36条规定,NRA目标是促进市场为所有消费者开放,保证消费者从有效的市场运作中获利,推动竞争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37条规定了他们的职责,确保开放市场的有效性,促进批发和零售市场的竞争,出台保护消费者的措施以及确保用户可以获得消费数据等。

Q:电力市场在市场化之前,相对封闭和垄断,一时间让消费者接受这些专业的信息,比较困难。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如何才能平衡产业链条中各方的利益?

A:能源市场极其复杂,培育市场和消费者,关键在于降低能源系统的复杂性、加强教育以及让消费者参与。能源市场开放之前,对于供电商来说竞争很小、消费者参与度比较低、并且消费者认为市场设计复杂,而且有一些供电商表现过差让消费者感觉缺乏信任。所以市场开放后,监管部门需要在短时间内提高消费者参与度,并且让他们认识到能源是一种产品,还要为他们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

如你所说,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挑战就是如何平衡能源市场中各方的利益。但是如果想要做到平衡,必须先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有效的监督,全方面获取信息比如从供电方等入手,在具体运行问题上进行调查。比如电力的批发市场,在欧洲有些发电商又是售电商,所以他们可以预测电量,更容易操纵市场,监管机构努力增加透明度,比如公开批发市场交易数据,发电机的关停、开机、检修时间等。2011年,我们通过的新的立法以完善市场以及透明度。法律规定所有的售电公司都要报告交易,同时监管机构还有多款软件监管这些交易。二是提升市场透明度,比如提供价格比对的服务。三是提高执行力,发布有约束力的决策以及对不好的市场行为进行裁决。四就是沟通,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并且提供给他们中立且可靠的信息。

零售市场的监管

Q:你提到了批发市场,但是市场一旦放开,更难的是对分散的零售市场的监管,我们看到在欧洲一些国家售电公司有上百家,且可能只针对某一些小的区域比如某个市,对于这些分散且数量巨大的零售市场监管遇到了哪些挑战?

A:欧洲是一个完全开放的市场,但是市场化过程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甚至有些国家还是在进行价格管制,并没有进行市场化。在第3个有关电力和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指令草案发布前,自由选择售电商的只限于有资质的客户,也就是大客户比如工业用户。然后是中间型客户最后是家庭客户(可以进行供电上自由选择)。毫无疑问,家庭客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根据我们的统计,从2008年到2013年,欧盟电力零售市场中,家庭用户对于售电商的转换速度还是相对较低。同时在欧盟国家中,哪个国家市场化开始较早,哪个国家的售电商就越多。特别是在一些国家,价格仍然被管制,价格上涨是负面,这样的对于售电商来说也没有任何吸引力。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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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如何建立、监管充分竞争的电力市场?

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挑战就是如何平衡能源市场中各方的利益。想要做到平衡有效的监督,提升市场透明度,提高执行力,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等,都是必须做到的。

作者:范珊珊

从今年3月份新电改“九号文”发布至今,电改配套细则已进入逐步落地阶段,核心配套文件的出台进入倒计时阶段。其中,售电侧放开备受瞩目。对于未来有望逐步开放的电力市场行业而言,如何规避电力生态变化带来的风险以及对市场进行有效的监管,尤为重要。

欧盟作为电力改革的先行者,在推动市场开放中的透明、公平等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2007年,欧盟委员会提出了第3个有关电力和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指令草案,主张“将供电和发电从电网经营活动中有效分离”。随着大批售电公司的出现,为保证消费者利益,各国能源监管机构制定了相关法案、规则以保证市场的公平和价格透明。而由于在欧洲,各国间的电力系统交互、联系极其紧密,在3号指令草案中提出了“建立各国监管机构合作机制,设立能源监管合作机构”。

2000年,欧盟能源监管委员会(CEER)成立,欧盟各国能源监管部门为其会员,作为一家非营利性机构,秘书处设立于布鲁塞尔。第3个有关电力和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指令草案颁布后,CEER作用更为凸显。它的基本目标是在欧盟内部形成一个单一化、充分竞争、有效化和可持续发展的电力和天然气市场。作为国际能源监管网的成员之一,CEER是欧洲国家能源监管机构间进行合作、协调和交换信息的平台,也是欧盟委员会高层交流的主要平台。

为了进一步了解欧盟电力市场的发展和监管,为国内电力市场改革提供镜鉴。9月底,《能源》杂志和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能源、资源、环境研究中心一同走进欧盟能源监管委员会,对欧盟能源监管委员会副主席、比利时国家能源监管委员会主席玛丽•皮埃尔•福科尼耶(Marie-PierreFauconnier)女士进行了采访。

统一的欧洲能源市场

Q:1996年,欧洲提出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经过20年时间,欧盟大部分国家市场化改革已经初见成效。这20年的市场化改革发生了什么样的转变?

A:欧盟国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目标是建设统一的欧洲能源市场,从1996年开始至今,可以说电力市场化改革基本上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96年-1998年,可以称作是适合开放阶段。1996年,欧盟发布了关于放宽电力市场的第一个指令,以加强竞争和降低电价为主要目标,强调部分开放、适度监管和厂网分开。第二阶段是2003年-2005年,加速开放和市场融合阶段。这一阶段市场进一步开放,提出2007年为零售市场开放的最后期限。并且要求成员国建立独立的电力监管机构,重视公共服务,维护消费者权益。欧盟要求各国在法律和功能上实现电网运行与发电、供电分离。第三阶段是2007年9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第3个有关电力和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指令草案。主要任务是讲发电和供电从电网经营活动中特别是产权上实现有效分离,同时强化各国监管机构的权力和独立性,建立各国监管机构合作机制,设立能源监管合作机构,加强零售市场的透明度。也就是在第三个阶段,欧盟确定了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框架。

现在欧盟大部分国家都已经进行了市场开放,但是市场开放带来的结果是用户电价上涨,这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市场开放后,价格反映真实的成本,在欧洲一些发生经济危机的国家,政府要考虑到价格不能上涨太快,这也就是一些国家市场化进程缓慢的原因。

Q:您多次强调了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那么,作为各国监管机构,在市场开放过程中,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

A:在第3个有关电力和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指令草案中,对于国家能源监管机构(NRA)的职能做出了规定,比如36条规定,NRA目标是促进市场为所有消费者开放,保证消费者从有效的市场运作中获利,推动竞争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37条规定了他们的职责,确保开放市场的有效性,促进批发和零售市场的竞争,出台保护消费者的措施以及确保用户可以获得消费数据等。

Q:电力市场在市场化之前,相对封闭和垄断,一时间让消费者接受这些专业的信息,比较困难。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如何才能平衡产业链条中各方的利益?

A:能源市场极其复杂,培育市场和消费者,关键在于降低能源系统的复杂性、加强教育以及让消费者参与。能源市场开放之前,对于供电商来说竞争很小、消费者参与度比较低、并且消费者认为市场设计复杂,而且有一些供电商表现过差让消费者感觉缺乏信任。所以市场开放后,监管部门需要在短时间内提高消费者参与度,并且让他们认识到能源是一种产品,还要为他们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

如你所说,对于监管部门而言,挑战就是如何平衡能源市场中各方的利益。但是如果想要做到平衡,必须先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有效的监督,全方面获取信息比如从供电方等入手,在具体运行问题上进行调查。比如电力的批发市场,在欧洲有些发电商又是售电商,所以他们可以预测电量,更容易操纵市场,监管机构努力增加透明度,比如公开批发市场交易数据,发电机的关停、开机、检修时间等。2011年,我们通过的新的立法以完善市场以及透明度。法律规定所有的售电公司都要报告交易,同时监管机构还有多款软件监管这些交易。二是提升市场透明度,比如提供价格比对的服务。三是提高执行力,发布有约束力的决策以及对不好的市场行为进行裁决。四就是沟通,加强与消费者的沟通,并且提供给他们中立且可靠的信息。

零售市场的监管

Q:你提到了批发市场,但是市场一旦放开,更难的是对分散的零售市场的监管,我们看到在欧洲一些国家售电公司有上百家,且可能只针对某一些小的区域比如某个市,对于这些分散且数量巨大的零售市场监管遇到了哪些挑战?

A:欧洲是一个完全开放的市场,但是市场化过程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甚至有些国家还是在进行价格管制,并没有进行市场化。在第3个有关电力和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的指令草案发布前,自由选择售电商的只限于有资质的客户,也就是大客户比如工业用户。然后是中间型客户最后是家庭客户(可以进行供电上自由选择)。毫无疑问,家庭客户需要更长的时间。

根据我们的统计,从2008年到2013年,欧盟电力零售市场中,家庭用户对于售电商的转换速度还是相对较低。同时在欧盟国家中,哪个国家市场化开始较早,哪个国家的售电商就越多。特别是在一些国家,价格仍然被管制,价格上涨是负面,这样的对于售电商来说也没有任何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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