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收监管函,作为鸿达兴业控股股东,未按照相关规定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条、第 2.3 条、第 3.1.8 条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未在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鸿达兴业收监管函
来源:界面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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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达兴业收监管函,作为鸿达兴业控股股东,未按照相关规定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披露减持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条、第 2.3 条、第 3.1.8 条及《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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