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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张一诺
9月4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了一份行政处罚单,剑指华夏银行。
罚单显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一)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二)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三)账务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错漏,长期未发现异常挂账情况,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四)长期未处置风险监控预警信息,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对其做出罚款1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此外,华夏银行还有7名相关责任人被处罚。
李琳,时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员工,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长期未处置风险监控预警信息、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邢庆琳,时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员工,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账务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错漏、长期未发现异常挂账情况、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陈刚,时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开发中心项目管理总监,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做出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王汉明,时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风险隐患、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做出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鞠佳伶,时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员工,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账务管理工作存在重大错漏、长期未发现异常挂账情况、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覃其胜,时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开发中心开发三室、开发四室经理,违反规定篡改信息系统,实施盗窃行为(已被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做出终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的行政处罚决定。
董素素,时任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员工,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长期未处置风险监控预警信息、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近期的违法违规案件,中国银保监会继续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问责的高压态势,针对房地产融资、影子银行和交叉金融业务等金融风险重点领域精准发力,督促相关机构完善公司治理、补齐内控短板、填补合规漏洞。
下一步,中国银保监会将开展市场乱象整治“回头看”工作,继续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防止乱象反弹回潮。中国银保监会将继续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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