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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将有法可依,房租上涨过快地方政府可出手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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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将有法可依,房租上涨过快地方政府可出手调节

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2020年5月10日,北京,自如寓ziroom。图片来源:人民视觉

记者 樊旭

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分析人士指出,这是住房租赁领域首部条例性文件,对于构建租购并举的房地产长效机制具有重大意义,日后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将逐渐制度化和常态化。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条例意见稿提出由地方政府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说明“稳租金”正在成为监管核心。

他表示,这条规定有三个含义,首先体现了政府对于租赁市场引导的导向,即形成地方“基准租金”的概念,其次,租金公示制度将加快建立,后续各个区域和不同住房都会公布相关租金信息。

“第三,‘稳租金’概念成为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后的第四个‘稳’,后续租赁市场发展的过程中,租金稳定也会成为考核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严跃进说。

住房租赁市场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作为一个重大的民生承诺,“租购并举”首次被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为房地产调控和改革确定了方位。但是在我国,成体系规模化的专业租赁经营业务发展相对滞后,与此同时,由于立法相对薄弱,不少城市租赁市场秩序相对混乱,信用体系缺失,近期更是频繁爆出长租公寓运营方跑路事件。

为此,条例意见稿提出建立住房租赁机构登记制度和租赁备案制度。意见稿第十九条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有住房租赁经营业务。

除了企业需要备案,租房合同也需要备案。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的,由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严跃进认为,这条政策具有很大的创新和约束性。“过去租赁市场在备案方面几乎是空白的,此次明确了各类租赁合同都必须备案的规定。”他指出,此外,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住房租赁合同信息。

“该规定实际上使得‘备案’在合同中的地位大增,有助于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严跃进说。

此外,对于长租公寓涉及的“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等高风险行为,条例意见稿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自8月下旬以来,杭州、成都和上海等地接连爆出长租公寓运营企业跑路、资金链断裂等消息。分析师指出,此次条例意见稿发布恰处于当前长租公寓市场波动较大的阶段,时机选择得非常好,对于规范和引导租赁市场的发展有积极的作用。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对界面新闻表示,长租公寓企业跑路、租金贷、虚假房源等问题频发,影响了租客和房东的权益。本次文件对于租房企业“高进低出”以及其他一系列行为作出规定,可以说是明确了市场主体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的“红线”。

对于条例意见稿提出的鼓励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存量盘活措施,她认为这将鼓励增量租赁住房建设以及住房租赁金融的多元化发展,对住房租赁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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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2020年5月10日,北京,自如寓ziroom。图片来源:人民视觉

记者 樊旭

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分析人士指出,这是住房租赁领域首部条例性文件,对于构建租购并举的房地产长效机制具有重大意义,日后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将逐渐制度化和常态化。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条例意见稿提出由地方政府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说明“稳租金”正在成为监管核心。

他表示,这条规定有三个含义,首先体现了政府对于租赁市场引导的导向,即形成地方“基准租金”的概念,其次,租金公示制度将加快建立,后续各个区域和不同住房都会公布相关租金信息。

“第三,‘稳租金’概念成为稳房价、稳地价、稳预期后的第四个‘稳’,后续租赁市场发展的过程中,租金稳定也会成为考核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严跃进说。

住房租赁市场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7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作为一个重大的民生承诺,“租购并举”首次被写入党的纲领性文件,为房地产调控和改革确定了方位。但是在我国,成体系规模化的专业租赁经营业务发展相对滞后,与此同时,由于立法相对薄弱,不少城市租赁市场秩序相对混乱,信用体系缺失,近期更是频繁爆出长租公寓运营方跑路事件。

为此,条例意见稿提出建立住房租赁机构登记制度和租赁备案制度。意见稿第十九条指出,住房租赁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明确有住房租赁经营业务。

除了企业需要备案,租房合同也需要备案。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住房租赁企业租赁住房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促成住房租赁的,由住房租赁企业或者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

严跃进认为,这条政策具有很大的创新和约束性。“过去租赁市场在备案方面几乎是空白的,此次明确了各类租赁合同都必须备案的规定。”他指出,此外,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查询住房租赁合同信息。

“该规定实际上使得‘备案’在合同中的地位大增,有助于促进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严跃进说。

此外,对于长租公寓涉及的“高进低出”和“长收短付”等高风险行为,条例意见稿明确,住房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长于给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周期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

自8月下旬以来,杭州、成都和上海等地接连爆出长租公寓运营企业跑路、资金链断裂等消息。分析师指出,此次条例意见稿发布恰处于当前长租公寓市场波动较大的阶段,时机选择得非常好,对于规范和引导租赁市场的发展有积极的作用。

贝壳研究院高级分析师黄卉对界面新闻表示,长租公寓企业跑路、租金贷、虚假房源等问题频发,影响了租客和房东的权益。本次文件对于租房企业“高进低出”以及其他一系列行为作出规定,可以说是明确了市场主体机构及从业人员行为的“红线”。

对于条例意见稿提出的鼓励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非住宅改建为租赁住房等存量盘活措施,她认为这将鼓励增量租赁住房建设以及住房租赁金融的多元化发展,对住房租赁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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