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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状告中山证券大股东后续:锦龙股份将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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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状告中山证券大股东后续:锦龙股份将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程序

锦龙股份补充回应了“因中山证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而产生的董事无权召集董事会,无权作出董事会决议”这条诉讼理由。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丨马晓甜

中山证券大小股东纠纷“连续剧”仍在进行中。

此前界面新闻曾在报道《中山证券业务暂停重罚落地,控股股东锦龙股份遭立案调查,这家深圳中小券商究竟怎么了?》中提及,这家华南券商最近“时运不济”。

9月10日晚,锦龙股份公告称,中山证券小股东对通过罢免公司4位高管的决议提起诉讼。(详见《中山证券董事会换血后,小股东“硬刚”大股东锦龙股份,高层动荡几时休?》

时隔4日后,锦龙股份于9月14日晚间再度发布公告,披露了上海致开诉中山证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最新进展。

根据公告,南山法院经审查,依据相关规定裁定,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同时,锦龙股份表示,“因我司加入诉讼有利于案件事实查明,我司将向南山法院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该案诉讼程序”。

作为持有中山证券1.18%的股权的股东。上海致开在《民事起诉状》中称,中山证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提案程序、召集程序、主持程序等违反了法律法规及中山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遂以中山证券为被告,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中山证券于2020年8月21日形成的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全部决议;

上海致开认为,锦龙股份作为中山证券控股股东,不符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关综合类券商控股股东的资质条件,且锦龙股份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了《证券公司存量股东股权管理自查表》,处于整改期,因此,不符合中山证券《公司章程》第四十条有关“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此外,锦龙股份召开中山证券股东会违反了深圳证监局2020年6月5日出具的《暂停部分业务及限制相关人员权利事先告知书》中有 关“暂停业务期间,保持董事会、管理层稳定”的要求,以及2020 年8月19日对中山证券出具的《确保公司经营稳定的函》中有关“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正常履职,不得离岗”的要求;因中山证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而产生的董事无权召集董事会,无权作出董事会决议。

在9月10日的公告中,锦龙股份针对上述诉讼理由进行“回击”。

锦龙股份声称,《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存量股东股权管理自查表不属于强制性整改事项,且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已将质押中山证券的股权比例降至50%以下,符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相关规定,不存在其他任何需要整改的事项。

其次,自《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发布以来,公司作为中山证券股东的股东权利并未受到任何限制,期间中山证券召开了数次股东会会议,我司均行使了表决权,中山证券均将股东会决议向证券监管机构 进行了报备,证券监管机构从未对我司行使表决权等提出异议。除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外,上海致开也未曾就我司行使股东权 利提出过任何异议。

其三,锦龙股份认为,深圳证监局2020 年8月19日正式出具的《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业务 活动及责令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措施的决定》已无“暂停业务期间,保持董事会、管理 层稳定”的要求,《确保公司经营稳定的函》也并未明确不得更换相关不适格高管,而是要求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配合调查取证、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角度出发“正常履职”。

锦龙股份还宣称,对于上海致开因上述诉讼保全等行为对中山证券及公司造成的损害,中山证券及公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的权利

而在最新的公告中,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锦龙股份再次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说明,同时还补充了一条,回应了“因中山证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而产生的董事无权召集董事会,无权作出董事会决议”这条诉讼理由。

锦龙股份表示,中山证券董事会严格按照中山证券《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临时),会议 决议合法有效。中山证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当选的新任董 事未参与中山证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临时)的联名提议及 推选工作,亦未参与会议的召集和表决程序。中山证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临时)由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相关议案均由董事会成员过半数高票表决通过,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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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状告中山证券大股东后续:锦龙股份将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诉讼程序

锦龙股份补充回应了“因中山证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而产生的董事无权召集董事会,无权作出董事会决议”这条诉讼理由。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记者丨马晓甜

中山证券大小股东纠纷“连续剧”仍在进行中。

此前界面新闻曾在报道《中山证券业务暂停重罚落地,控股股东锦龙股份遭立案调查,这家深圳中小券商究竟怎么了?》中提及,这家华南券商最近“时运不济”。

9月10日晚,锦龙股份公告称,中山证券小股东对通过罢免公司4位高管的决议提起诉讼。(详见《中山证券董事会换血后,小股东“硬刚”大股东锦龙股份,高层动荡几时休?》

时隔4日后,锦龙股份于9月14日晚间再度发布公告,披露了上海致开诉中山证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的最新进展。

根据公告,南山法院经审查,依据相关规定裁定,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同时,锦龙股份表示,“因我司加入诉讼有利于案件事实查明,我司将向南山法院申请以第三人身份加入该案诉讼程序”。

作为持有中山证券1.18%的股权的股东。上海致开在《民事起诉状》中称,中山证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提案程序、召集程序、主持程序等违反了法律法规及中山证券公司章程的规定”,遂以中山证券为被告,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中山证券于2020年8月21日形成的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全部决议;

上海致开认为,锦龙股份作为中山证券控股股东,不符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有关综合类券商控股股东的资质条件,且锦龙股份向深圳证监局提交了《证券公司存量股东股权管理自查表》,处于整改期,因此,不符合中山证券《公司章程》第四十条有关“尚未完成整改的股东,不得行使股东大会召开请求权、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处分权等权利”;

此外,锦龙股份召开中山证券股东会违反了深圳证监局2020年6月5日出具的《暂停部分业务及限制相关人员权利事先告知书》中有 关“暂停业务期间,保持董事会、管理层稳定”的要求,以及2020 年8月19日对中山证券出具的《确保公司经营稳定的函》中有关“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正常履职,不得离岗”的要求;因中山证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而产生的董事无权召集董事会,无权作出董事会决议。

在9月10日的公告中,锦龙股份针对上述诉讼理由进行“回击”。

锦龙股份声称,《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和《证券公司存量股东股权管理自查表不属于强制性整改事项,且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已将质押中山证券的股权比例降至50%以下,符合《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相关规定,不存在其他任何需要整改的事项。

其次,自《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发布以来,公司作为中山证券股东的股东权利并未受到任何限制,期间中山证券召开了数次股东会会议,我司均行使了表决权,中山证券均将股东会决议向证券监管机构 进行了报备,证券监管机构从未对我司行使表决权等提出异议。除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外,上海致开也未曾就我司行使股东权 利提出过任何异议。

其三,锦龙股份认为,深圳证监局2020 年8月19日正式出具的《关于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业务 活动及责令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措施的决定》已无“暂停业务期间,保持董事会、管理 层稳定”的要求,《确保公司经营稳定的函》也并未明确不得更换相关不适格高管,而是要求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配合调查取证、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的角度出发“正常履职”。

锦龙股份还宣称,对于上海致开因上述诉讼保全等行为对中山证券及公司造成的损害,中山证券及公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的权利

而在最新的公告中,界面新闻记者注意到锦龙股份再次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说明,同时还补充了一条,回应了“因中山证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而产生的董事无权召集董事会,无权作出董事会决议”这条诉讼理由。

锦龙股份表示,中山证券董事会严格按照中山证券《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相关规定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临时),会议 决议合法有效。中山证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当选的新任董 事未参与中山证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临时)的联名提议及 推选工作,亦未参与会议的召集和表决程序。中山证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临时)由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相关议案均由董事会成员过半数高票表决通过,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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