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警方:羞辱他人身材属刑事罪

《联合早报》9月20日消息,马来西亚近来发生多起涉及侮辱受害者身材的网络霸凌事件,已引起警方关注。警察总长阿都哈密表示,所有诅咒、侮辱和辱骂个人身材的行为都是刑事罪。警方可援引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刑事法典和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对付涉案者。

阿都哈密接受《阳光日报》访问时指出,根据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1)(a)条文,任何人发表威胁、下流、虚假、恐吓或冒犯言论,意图滋扰、欺凌、威胁或骚扰他人,一旦被控且罪名成立,可被判罚款不超过5万令吉(约1.6万新元)或一年以上监禁或两者兼施。

阿都哈密表示,若在刑事法典509条文(蓄意悔辱他人)下被控者,可面对坐牢最高五年。至于在1955年轻微罪行法令第14条文(侮辱行为)条文下被控者,可面对罚款不超过100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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