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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为何频频为非法集资背黑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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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为何频频为非法集资背黑锅?

面对高额的回报诱惑,投资者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也是常见的。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在更早期介入平台和项目的监督管理,监管漏洞不应该拉众筹来填坑,投资者保护不是以事后定性融资方涉嫌非法集资、欺诈就算完的文字游戏。

融资方用众筹来沾光,监管部门用众筹来垫背。何时可以休矣?

如果有什么事业承受着溢美之词与污名双重待遇,众筹肯定首当其冲。

被妖魔化已经成为众筹的常态。水果营行疯狂扩张创富神话破灭,被指以“众筹”名义搞传销、搞非法集资,各种罪名等身。众筹毫不意外的又躺一枪。

众筹已经是个筐。微商、P2P、卖原始股的都敢说自己在做众筹,而一出乱子,就变成了预付卡骗局、庞氏骗局、P2P非法吸收存款、原始股骗局,转头又统统都拉众筹垫背,最后变成众筹被扣非法集资的帽子。

众筹如果能说话,脱口而出的一定是:“我只想安静的做个美男子,为何受伤的总是我?”

非法集资现在找到了新的替罪羊

经营失败的众筹项目,没有实现投资人预期的回报,被指非法集资。

打着股权众筹的幌子,公开兜售所谓上市公司原始股的诈骗行为,被揭穿后,明明是原始股骗局,却总让人容易把股权众筹跟非法集资联系在一起。

还有传销等庞氏骗局来实现非法集资,也变成众筹之过,甚至有人还将众筹称是诱惑力更大的传销,例如水果营行就被指披“众筹”外衣传销式经营:在一年时间里,从一家门店扩张到20多个城市300多家门店。

本是互联网金融同根生,P2P也要狠狠坑众筹。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开展众筹的名义,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众筹项目等或者先归集资金,设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后项目破产或者平台跑路,又是众筹背黑锅。

那么,不得不复习一下非法集资和众筹的区别了:

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是:

  •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集资

  •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 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 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而众筹则是通过互联网,快速的聚集投资者的资金、智慧和资源,并将资金用于该项目的融资模式,这是一种典型的民间小额资金的融资模式。其中,股权众筹还有非公开、特定对象、投资者200人人数上限的规定。

区别还要如何明显。

那,为什么总被混为一谈?总是众筹开始,非法集资收场?

最可怕的事实隐藏在背后:开始时,各种集资都“众筹”得欢天喜地,而最终投资人钱以各种方式拿不回来,之前的筹资行为就被指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到底哪里出了错?

问题之一,筹资阶段谁都不会说自己在参与非法集资。

融资一方自是不用说,总是用最有吸引力的方式来吸收资金,众筹肯定是最热门最吸引人的概念。而投资者在参与自己活动时,受到高于银行利息、远高于基金信托产品的收益率的诱惑,自愿掏钱参与“众筹”,关心的更多是本金安全和收益保障,只要能兑现收益承诺,基本不关心到底把钱是否被挪作他用。而只有事后钱被卷跑了,或者融资方没有兑现当初承诺时,才会觉得自己上了“众筹”名义集资的当。

 

至于事后变成了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那是法律的认定。投资人争先恐后掏钱的时候可不会纠结这是众筹还是非法集资。

第二个问题,不是你说你在做众筹你就是在做众筹!

众筹是有门槛的。即使不说众筹是筹人筹智筹资源,单说筹钱的方式仍异于一般集资行为:众筹的项目方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或个人,通过自己具体的产品、股权、收益权、项目等借助第三方众筹平台来融资。通常这些平台都是经相关部门批准并依法成立的第三方众筹平台,具有融资资格。

 

做不到这些,融资人你说你是众筹你就是众筹了?好,这主要不怪你没道德,这最终得怪第三个问题。

核心问题,股权众筹等集资是现实操作行为,何以采用认定非法集资这种是事后追惩的思路?

且不说非法集资诞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很深的计划经济烙印,光是事后追惩的思路就已经与注册制等金融改革创新的方向大相径庭。

 

众筹尤其是股权众筹,是在项目发起、宣传路演、筹资打款、信息披露等等各个环节都有迹可循的活动。虽然目前对股权众筹的监管还不甚完善,但平台资质、合格投资者认证、信息传播方式、企业注册、回报模式等都已经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运作方式,那些被扣上的非法集资帽子的活动,但凡在融资阶段,融资后的资金使用阶段、分红阶段任何一个阶段在上述方面受到监督,就不至于要到钱没了,才套上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来做实非法集资的罪名。

如果思路总是如此,那么众筹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论证再多都无意义,夸张点说区别就仅仅在于投资人称心如意那就相安无事,投资人傻了眼那就非法集资。

参与才是最好的保护

众筹的核心在于参与。参与也是最好的保护。对于投资者来说,不仅仅是参与投资,还应该、参与经营管理,参与资源注入。只有亲身参与进取,才能知道资金确切的去向,是用于生产经营还是用于资本运营,是不是非法集资一目了然,由此,可有效避免财产损失。这也是为什么有限合伙模式是股权众筹最合理的方式的原因之一。契约型基金等形式,投资人让渡了股东权利,同时也就失去了最好的自我保护能力。

更重要的是,面对高额的回报诱惑,投资者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也是常见的。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在更早期介入平台和项目的监督管理,监管漏洞不应该拉众筹来填坑,投资者保护不是以事后定性融资方涉嫌非法集资、欺诈就算完的文字游戏。

融资方用众筹来沾光,监管部门用众筹来垫背。何时可以休矣?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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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为何频频为非法集资背黑锅?

面对高额的回报诱惑,投资者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也是常见的。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在更早期介入平台和项目的监督管理,监管漏洞不应该拉众筹来填坑,投资者保护不是以事后定性融资方涉嫌非法集资、欺诈就算完的文字游戏。

融资方用众筹来沾光,监管部门用众筹来垫背。何时可以休矣?

如果有什么事业承受着溢美之词与污名双重待遇,众筹肯定首当其冲。

被妖魔化已经成为众筹的常态。水果营行疯狂扩张创富神话破灭,被指以“众筹”名义搞传销、搞非法集资,各种罪名等身。众筹毫不意外的又躺一枪。

众筹已经是个筐。微商、P2P、卖原始股的都敢说自己在做众筹,而一出乱子,就变成了预付卡骗局、庞氏骗局、P2P非法吸收存款、原始股骗局,转头又统统都拉众筹垫背,最后变成众筹被扣非法集资的帽子。

众筹如果能说话,脱口而出的一定是:“我只想安静的做个美男子,为何受伤的总是我?”

非法集资现在找到了新的替罪羊

经营失败的众筹项目,没有实现投资人预期的回报,被指非法集资。

打着股权众筹的幌子,公开兜售所谓上市公司原始股的诈骗行为,被揭穿后,明明是原始股骗局,却总让人容易把股权众筹跟非法集资联系在一起。

还有传销等庞氏骗局来实现非法集资,也变成众筹之过,甚至有人还将众筹称是诱惑力更大的传销,例如水果营行就被指披“众筹”外衣传销式经营:在一年时间里,从一家门店扩张到20多个城市300多家门店。

本是互联网金融同根生,P2P也要狠狠坑众筹。P2P网络借贷平台以开展众筹的名义,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众筹项目等或者先归集资金,设资金池,此类模式下,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后项目破产或者平台跑路,又是众筹背黑锅。

那么,不得不复习一下非法集资和众筹的区别了:

非法集资的四大特征是:

  •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集资

  • 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

  • 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 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而众筹则是通过互联网,快速的聚集投资者的资金、智慧和资源,并将资金用于该项目的融资模式,这是一种典型的民间小额资金的融资模式。其中,股权众筹还有非公开、特定对象、投资者200人人数上限的规定。

区别还要如何明显。

那,为什么总被混为一谈?总是众筹开始,非法集资收场?

最可怕的事实隐藏在背后:开始时,各种集资都“众筹”得欢天喜地,而最终投资人钱以各种方式拿不回来,之前的筹资行为就被指有非法集资的嫌疑。

到底哪里出了错?

问题之一,筹资阶段谁都不会说自己在参与非法集资。

融资一方自是不用说,总是用最有吸引力的方式来吸收资金,众筹肯定是最热门最吸引人的概念。而投资者在参与自己活动时,受到高于银行利息、远高于基金信托产品的收益率的诱惑,自愿掏钱参与“众筹”,关心的更多是本金安全和收益保障,只要能兑现收益承诺,基本不关心到底把钱是否被挪作他用。而只有事后钱被卷跑了,或者融资方没有兑现当初承诺时,才会觉得自己上了“众筹”名义集资的当。

 

至于事后变成了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那是法律的认定。投资人争先恐后掏钱的时候可不会纠结这是众筹还是非法集资。

第二个问题,不是你说你在做众筹你就是在做众筹!

众筹是有门槛的。即使不说众筹是筹人筹智筹资源,单说筹钱的方式仍异于一般集资行为:众筹的项目方是依法成立的公司或个人,通过自己具体的产品、股权、收益权、项目等借助第三方众筹平台来融资。通常这些平台都是经相关部门批准并依法成立的第三方众筹平台,具有融资资格。

 

做不到这些,融资人你说你是众筹你就是众筹了?好,这主要不怪你没道德,这最终得怪第三个问题。

核心问题,股权众筹等集资是现实操作行为,何以采用认定非法集资这种是事后追惩的思路?

且不说非法集资诞生于计划经济时代,很深的计划经济烙印,光是事后追惩的思路就已经与注册制等金融改革创新的方向大相径庭。

 

众筹尤其是股权众筹,是在项目发起、宣传路演、筹资打款、信息披露等等各个环节都有迹可循的活动。虽然目前对股权众筹的监管还不甚完善,但平台资质、合格投资者认证、信息传播方式、企业注册、回报模式等都已经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运作方式,那些被扣上的非法集资帽子的活动,但凡在融资阶段,融资后的资金使用阶段、分红阶段任何一个阶段在上述方面受到监督,就不至于要到钱没了,才套上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来做实非法集资的罪名。

如果思路总是如此,那么众筹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区别论证再多都无意义,夸张点说区别就仅仅在于投资人称心如意那就相安无事,投资人傻了眼那就非法集资。

参与才是最好的保护

众筹的核心在于参与。参与也是最好的保护。对于投资者来说,不仅仅是参与投资,还应该、参与经营管理,参与资源注入。只有亲身参与进取,才能知道资金确切的去向,是用于生产经营还是用于资本运营,是不是非法集资一目了然,由此,可有效避免财产损失。这也是为什么有限合伙模式是股权众筹最合理的方式的原因之一。契约型基金等形式,投资人让渡了股东权利,同时也就失去了最好的自我保护能力。

更重要的是,面对高额的回报诱惑,投资者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也是常见的。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在更早期介入平台和项目的监督管理,监管漏洞不应该拉众筹来填坑,投资者保护不是以事后定性融资方涉嫌非法集资、欺诈就算完的文字游戏。

融资方用众筹来沾光,监管部门用众筹来垫背。何时可以休矣?

本文为转载内容,授权事宜请联系原著作权人。